□文/石慧
煤炭是中国的主要能源之一,并且支撑着众多的高能耗企业(电解铝、钢铁、水泥等)的生存和发展,而地方的中小型煤矿为全国煤矿行业提供了超过四分之一的产量,然而其死亡人数却占全国煤矿死亡人数的2/3多,可见地方煤矿安全的紧迫性。
对利益集团的理解,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看法,但是总体上将利益集团理解为:为了争取或维护共同利益,以一定方式组织起来、致力于影响各级政府的政策或者对立面的措施行为的人或团体的集合。构成利益集团需要具备三个必不可少的要素,分别是:集团目标、集团成员、集团组织与活动。利益集团的形式可以是正式的,如工会;也可以是非正式的,为了某一目的而临时聚集在一起的成员组合,如罢工团体(为了争取更多的利益临时组合在一起的工人团体)。
在地方煤矿安全投入问题上,根据利益集团的目标、成员、组织以及活动将主要的参与方分为以下几个不同的利益集团:中央煤矿监管机构、地方煤矿监管机构、地方政府、地方煤矿企业、煤矿工人、新闻媒体机构以及第三方非营利性机构。
1、煤矿业主。地方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投入的主要实施者,也是煤矿监管机构的直接被制约对象。当不存在煤矿监管机构的时候,煤矿业主会根据市场经济的变化去决定是否进行安全投入以及投入多少,这时制约其进行安全投入的主要因素是:不进行安全投入而导致煤矿安全事故的费用增加,与进行适当的安全投入后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发生不可控制的煤矿安全事故所导致的费用之和的比较。然而,当存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的时候,煤矿业主就会根据规定进行适当的煤矿安全投入,但是关键在于煤矿业主作为企业经营者,其主要的目的仍然是赚取更多的利润,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位于同一地区的煤矿业主就会自然而然的形成一个独立的利益集团,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进行一定的活动去影响地方政府、煤矿安全检查机构,以期得到他们的认可来支持他们现在的经营,进而减少煤矿安全的投入,增加其利润。
煤矿业主这一利益集团的主要特点有:规模小、成员集中、文化程度相对比较高、相对于煤矿工人对地方政府拥有更强的影响力。这些特点导致煤矿业主这一利益集团拥有更强的凝聚力,更易形成统一的观点去影响地方政府和煤矿工人,其主要手段就是游说、贿赂政府官员以实现寻租,用较高的工资待遇和赔偿计划去劝服煤矿工人。
总之,煤矿安全投入的产出就是煤矿的持续生产,以拥有正常的经济效益,但为了实现更高的盈利,企业通常会在实现一定的安全投入后,通过游说和贿赂地方政府,利诱煤矿工人来实现其自身利润的最大化。
2、煤矿工人。煤矿工人是煤矿安全投入的直接受益者,理论上,他们应该最希望煤矿业主提高其安全投入,以更有力地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事实上,他们是否对煤矿有着提高安全投入的预期呢?这主要取决于煤矿工人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集团的特点以及行为模式。
相对于煤矿业主,煤矿工人规模大,成员分散且文化程度相对比较低,生活水平落后,文化和社会视野比较狭隘。这些特点导致这一利益集团的凝聚力低,因为作为一个分散且无组织的群体,组织成本很高,文化水平落后导致其对同一个问题无法形成共同的意识,文化和社会视野的狭隘导致其无法及时地意识到问题的存在,等到他们意识到时,煤矿业主已经通过自己的寻租手段去将其解决在萌芽状态中。由于煤矿工人的素质低,经常抱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因此即使他们意识到某一安全问题的切实存在而且也清楚地了解这一安全问题的严重性,但是他们就认为会有人提出的,如果没有人提出就是因为问题还没有严重到一定的程度,因为他们真地不愿意被煤矿业主盯上,以影响他们的经济收入,甚至持续工作的问题。简言之,煤矿工人存在严重的“搭便车”现象。综上所述,煤矿工人处于完全劣势的地位,那么要保障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煤矿工人的人身安全,从煤矿工人的角度是没有很好的办法的,只能依靠社会上的第三方力量,如媒体、专家学者、一些非盈利性组织的力量。而煤矿工人比较落后的生活水平更加剧了其被动的地位,因为他们要依靠煤矿业主给的这份工资维持整个家庭的生活,所以他们很容易在利益面前低头,放弃煤矿企业为保障其人身安全而投入安全生产设备,以得到更多的当下的收入,这就给煤矿业主提供了机会去减少其安全投入。
在国际上,工会组织在保障煤矿工人的利益上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他们通常作为工人的代言人为大家谋福利。在我国,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职工之家”,最贴近职工群众,最了解职工群众的所思所想,在煤矿企业中处于相对重要的地位,但是他能否代替广大群众去争取更多的利益,关键在于他是否被煤矿业主所俘获,也就是煤矿业主是否贿赂、游说他们。从煤矿工人这一利益集团的特点和行为模式上可以看出:煤矿工人不仅仅处于劣势地位,有可能受不到工会组织的保护,而且自身也很容易被煤矿业主俘获。
3、地方政府和地方监管机构。在叙述如何划分利益集团的时候指出,拥有相同的利益目标的法人代表,如企业和政府机构等,可以形成利益集团。地方政府在其所管辖的地域范围内,在与党中央的法律政策保持一致的前提下,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对其范围内的煤矿监管机构拥有一定的控制权力。对于地方的煤矿监管机构而言,其主要责任是要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但同时也应与地方政府总体计划保持一致。如果发生煤矿的安全事故,地方监管机构要负直接的监管失责的责任,而地方政府也要负失察之责,因为地方政府作为一个地域范围内的“家长”,要对该区域的一切问题负责。由此看来,地方政府和地方监管机构是拴在一条绳上的蚂蚱,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因此,地方政府和地方监管机构可以归结为一个利益集团。
地方政府作为一个地区的“父母官”,不仅要兼顾这个地区的经济发展,而且要顾忌其在该地区的声誉和威望。然而,这两个方面正是煤矿企业是否采取安全投入所导致的两种不同的影响。在一些以煤矿为主要工业的地区,煤矿的经营收入情况直接影响着整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生活状况。具体来讲,如果煤矿企业实施充足的安全投入,充分地保护了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但安全投入的增加会导致煤矿成本上升,利润下降,从而降低了一个地区的国民生产总值,降低了该地区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相反,如果煤矿企业没有实施充足的安全投入,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就会受到威胁,在没有发生安全事故的时候,煤矿企业和煤矿工人相安无事,地方政府也乐于接收这种双丰收;但是,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事情就另当别论了。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一旦发生危险,煤矿企业就必须根据国家规定支付高额的赔款,直接影响其经济效益,也间接影响了煤矿所在地区的国民经济水平。与此同时,地方政府还必须承担群众对于其对煤矿监管制度的缺失问题,极大地影响其在人民群众当中的影响力和威慑力。
正如美国的规制经济学家史普博在分析中指出:“管制机构必须向国会或总统负责并代表国会或总统履行权利”,还需要能够代表公众的利益,根据既定的法律程序办事。这也正说明了政府在处理煤矿安全投入的问题上处于双向的困难选择,也就是地方政府处于博弈的关键位置上,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如何,关键取决于地方政府所处的地位角色以及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进而取决于地方政府的规制效果。
4、中央煤矿的监管机构。对于被规制的企业而言,中央煤矿的监管机构是直接的规制政策制定者,间接的规制政策的执行者,这是由我国的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行为模式所决定的。中国煤矿监管机构的管理模式就是由煤矿安全总局制定具体的煤矿安全投入的数量和比例,而中国的区域广阔,不可能由其直接进行管理,所以要借助于地方的煤矿安全管理机构。这样两者之间就会形成一种委托代理机制,也为双方规制俘获与被规制俘获提供了可能性。
中央的煤矿监管机构的主要目标是要寻找一个均衡点,不仅实现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人民生活安定、收入稳步增长,还要保证产能的均衡,使中国的能源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可以看出,中央的煤矿监管机构是站在较为公正的立场上来衡量及综合考虑整个国家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规章政策。但是,规章政策的制定依赖于地方政府与煤矿安全机构的反映以及从事煤矿安全的专家学者的意见。
5、第三方力量。主要包括新闻媒体机构和煤炭工业的专家学者。新闻媒体机构作为社会的喉舌,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利益集团,尤其是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之后,媒体也独立了出来,不再受政府的约束,可以尽量地还原事实的真相,为了提高自身的发行量和关注度,会及时准确地报道新闻,这些特点无疑给煤矿安全投入带来了希望。新闻媒体机构通常会经过自己的追踪报道,一方面可以揭露煤矿安全投入不充分的企业,有效打击其公众影响力,增加政府的注意力,降低煤矿业主俘获地方政府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可以利用传媒的力量,倡导煤矿安全的重要性以及煤矿工人的生命价值,鼓励并且呼吁广大煤矿工人积极主动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煤炭工业的专家学者是实行充分的煤矿安全投入以减少煤矿安全事故的坚决拥护者,他们不仅仅致力于研究先进的煤矿安全生产技术,而且也致力于向党和国家提出政策建议,致力于建立煤矿安全文化,以实现地方煤矿安全生产。
地方煤矿的安全生产关系着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在中央煤矿监管机构以及地方政府和煤矿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激励下,合理有效地提高煤矿业主自主提高煤矿安全投入的积极性,增强煤矿工人维护自身利益的主动性;与此同时,充分利用第三方力量以保证各利益集团的利益均衡性,进而实现地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是相当紧迫且关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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