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社会契约的签订仪式探微

2010-08-15 00:46任志强
黄山学院学报 2010年2期
关键词:酒席宴席契约

任志强

(肇庆行政学院,广东 肇庆526020)

传统社会契约的签订仪式探微

任志强

(肇庆行政学院,广东 肇庆526020)

至少从西汉时期起,签订契约尤其是签订田宅买卖契约,往往要举办酒席宴请有关人员。举办宴席成为传统社会人们签定重要契约不可或缺的仪式。签约的饮酒仪式表达了酬谢、庆贺和共同作证的意思,其深层的含义是仪式这一古老传统文化的表现。

仪式;签约;契约;酬谢

一、清代以前契约上买酒事项的记载

《西汉神爵二年(前60年)广汉县节宽卖布袍券》[1]58-67载:

神爵二年十月廿六日广汉县廿郑里男子节宽卖布袍一,陵胡隧长张仲孙用贾钱千三百,约至正月□□任者□□□□□□(简面)正月书符,用钱十。时在旁候史张子卿,戍卒杜忠知卷约。沽旁二斗(简背)

王国维在对 “时在旁候史张子卿,戍卒杜忠知卷约。沽旁二斗”一语考释说:

“在旁某某知卷”,即今卖券中之中人。《吴黄武四年浩宗买地券》云:“知卷者雒阳金□子”,罗君以“卷”为“券”之别构字,引《庄子》庚乘楚释文为证,其说甚是。汉时又谓之旁人,黄县丁氏藏《汉孙成买地券》末云:时旁人樊永、张义孙、孙龙、异姓樊元祖皆知卷约。“沽酒各半”,又阳端氏藏《汉建初玉买地券》云:“时知券约赵满、何非,沽酒各二斗”。此简末亦云“沽□二斗”,是一袍之买卖亦有中费矣![2]47-48

笔者赞成“旁人”就是中人的解释,但是,将“沽旁二斗”解释为“中费”,似乎不妥,因为如果是中费,为什么非要买酒呢?笔者更倾向认为,买来的二斗酒由买卖双方和中人共同饮用。

东汉末年的《孙成买地券》[3]载:

建宁四年九月戊午朔廿八乙酉,左骏厩官大奴孙成,从雒阳男子张伯始卖(买)所名有广德亭部罗伯田一町,贾钱万五千,钱即日毕。田东比张长卿,南比许仲异,西尽大道,北比张伯始。根生土着毛奴,皆属孙成。……田东西南北,以大石为界。时旁人樊永、张义、孙龙,异姓樊元祖皆知券约。沽酒各半。

有学者解释:“沽酒各半”,就是古代的一种签约仪式。在签定契约之后,由买卖双方各出一半钱买酒,请“旁人”与签约人一起喝酒,表示祝贺,也通过这种仪式向公众宣布签约这件事实。”[4]66笔者认为,“沽酒各半”,还不能指“古代的一种签约仪式”,它指买卖双方各负担了买酒费用的1/2。但是,“沽酒各半”提供了土地买卖双方和中人签约后在宴席上畅饮的信息。笔者赞成“表示祝贺”的解释,但是,不同意“通过这种仪式向公众宣布签约这件事实”的解释,因为这种签约饮酒仪式并非在公众视线之下,何以“向公众宣布”呢?

北魏时期,《高昌永康十二年(公元477年)张祖买胡奴券》[5]载:

永康十二年闰十四日,张祖从康阿丑买胡奴益富一人,年卅,交与贾行百三拾柒匹,贾即毕,奴即付,奴若有人认名,仰丑了理,祖不能知,二主和合共成券,券之后,各不得返悔,々者罚行贰百柒拾肆匹,入不悔者,民有私要,要行,沽各半。请宋忠书信。时见:祖疆迦奴、阿养、苏高昌、唐胡。

北魏时期的张祖买胡奴一人,“沽各半”,说明买卖双方各负担了买酒费用的1/2。有学者说:“对于‘沽酒各半’一词,是否还可理解为:买酒酬谢证人时,不论沽酒数量多少,其负担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古代券契中常列有‘旁人’某某,并且要沽酒酬谢,其意在写明交易时有旁证人在场,一旦事后发生争议纠纷,好请旁证人出面评断,这恐怕才是要买酒酬谢旁证人的真正原因之所在。”[6]75笔者认为,“沽酒各半”有酬谢的含义,不过,笔者更倾向认为,宴请旁人是约定俗成的仪式。其实,即使以后发生争议,因为契约上有“旁人”的姓名,“旁人”也不能回避出面作证或评断是非。

隋朝时期的《高昌延昌癸卯年(583年)道人忠惠等八人举麦券》[1]167-168载:

延昌水(癸)卯岁四月十四日,罗口举大(麦)十二科,次举小麦十五解,次卫口口举小麦口解究(九)斗,次举大麦七解五斗,次道人忠惠举小麦十三解,次道人众保举小麦十解,次……举小麦十五解,次张京子举小麦二科,次曾(僧念)举个麦十三解二斗,次八斗。……民有私要,(要)行二主,各自署名(为)信。 故(沽)各半。 倩书:张京子。时见:张显口。

看来,从西汉到隋朝,不少契券上写有 “沽酒各半”、“沽各半”等语,张传玺先生说:“在汉代,买卖田地时,有给中人致酬之事,而且写在契约上,多为饮酒,由买卖双方平均负担。……买卖衣物等小件商品的契约上,不见书有给中人致酬之事。……知借贷契约亦有给中人致酬者。唐宋以后,契约上一般不写对中保人致酬事。”[7]80-81笔者赞同张传玺先生考证契约上饮酒的记载,但是,完全是为了“给中人致酬”的解释未免过于绝对。

《汉书·食货志》曰:“百礼之会,非酒不行。 ”“汉代的饮酒场合很多,但是比较重要的不外是两个方面。第一是礼仪用酒。汉代祭祀、随葬用酒等,都是把酒作为封建礼仪的必须品。相传酒可以驱邪祛病,故汉代各种礼仪都少不了酒。第二是喜庆用酒。酒历来有‘美酒’之称,汉代逢年过节及重大事件的宴饮、赏赐,酒是必须品,能够增添喜庆气氛。”[8]57看来,签订买卖契约时举办宴席,应该从社会中盛行的饮酒仪式来理解,因为重大商品的买卖是普通民众生活中的大事情,卖主出卖了商品,换来了金钱,买主出钱购买到了商品,中人撮合成了一桩买卖,可喜可贺,因此,买卖双方各出一半酒钱买酒是为了庆贺他们的交易成功,其中也包含酬谢中人的意思,否则,就无法解释他们为什么只用酒酬谢中人,而不给中人钱呢?

在唐宋元明朝代,在民间契约中,笔者未发现买酒事项的记载,但是在地券中有宴席仪式的记载。例如,唐(769)张无价契:“谨用五彩杂信,买地一亩,……今已牲牢酒饭,百味香新,共为信契。”北宋(1108)徐大娘券:“谨用钱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贯文,兼五彩信币,买地一段。东西一百步,南北一百步……今以牲牢酒饭,百味香新,共为信契,财地交相分付。”元齐□□券:“谨备钱彩,买到地一段,南北长一十六步,东西阔一十四步一分八厘七毫五系……今备牲牢酒饭,百味香新,共为信契。财地交相分付。”明潘云券:“谨用金钱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贯文,兼五彩信帛,送土府开皇土主门下,给取券书执照……谨以牲醴之仪,共为信契,财地交相分付。”[7]212-214这可能反映,唐至明代期间,民间契约签订时,同样要举办宴席仪式。不过在清民国时期,有少量资料记载了签约后置办酒席一事。

二、清民国时期的签约宴席仪式记载

清代1857年海南的《邓尚典向刘老二立卖田契》[9]345载:

立卖田契人系乐善里九甲邓屋面前地村邓尚典同男子两人朝生、朝兴,今因祖父遗得上名碑头田二处,高低大小共六十四坵,交界相连。……四至分明,并无包僭他人寸土在内。原坐官银八分正,仓米五升三合。欲将土换土,情愿出卖与人。先问房亲户族人等,各不承买,次问到府峨村刘老二人头承买。两面议定买价铜钱十千正。即日煮酒宰牲,请典同男子二人到家,当众立下断契一张。现日钱契两交明白。此系明卖明买,并无迫勒等情。……今恐人心难信,立下断契永远为照。邓尚典亲手的笔,从侄邓朝会同见,签证人蔡生知。咸丰七年十一月十五日立契。

邓尚典和儿子邓朝生、邓朝兴将田出卖给刘老二。刘老二“即日煮酒宰牲”,在家宴请邓尚典及两个儿子,并当众签订了断卖契。这说明在清代的海南是由买主出钱设宴举行签约仪式。另外,同样偏远的贵州也有签约举办宴席的记载,例如,《姜氏林氏等卖田契》[10]289载:“当日凭中实受过断价银柒拾六两整并画字酒水在内,母子亲手收回应用。”

在大量遗存的徽州契约文书中,记载设宴举行签字仪式的文书实不多见,但在个别地契中,还能看到支付酒席钱的记载,例如,清代1739年安徽的《休宁汪姓誊契簿辑要》[11]404-405载:

四都十图立当契人汪可堂,仝侄大宏,今因生母病故,使用无措,自情愿将承祖造下八得田乙业,……凭中立契出当与族叔名下为业。当时得受价九七色拾五两整。其银当成契日一并收足。……今恐无凭,立此当契存照。其牙用酒酌计银六钱正。康熙五十三年正月日,立当契人:汪可堂押。仝侄:汪大宏押。中见亲伯:汪显炳押、汪可洪押、汪可城押。此田是全五手。乾隆四年转当前屋孚中侄名下得原当价银拾五两正。其银九五兑,九五色。外中资酒酌银六钱。中见:有侄、汪东侄、德正侄、龙侄。

汪可堂和侄大宏将田地出当给族叔,得当银十五两。25年后,又原价转当给孚中侄。两次当田,出当人都从承当人处得到中资酒酌银六钱。这说明两次当田都设有酒宴。

但是,契约上没有记载酒资事项,并不意味不办酒席,笔者在清朝徽州人詹元相的《畏斋日记》中发现,在徽州婺源县,签约后举办酒席是一种普遍的习俗。詹元相在康熙三十九年(1670)的日记道:

文富叔央楹叔典本家索木丘屋,当晚付银十两(内九七色六两,九三色四两),立欠约二两,共十二两正。付伊典契一纸,言定腊月讨酒。典契文:“立出典屋契人詹起濡。本家有楼屋一局,坐落土名索木丘,今出典与××弟名下,当得典价银十二两正。……自今出典之后,一听典人进屋无阻。银不起利,屋不起租。下边厨屋并在典内。今欲有凭,立此出典为照。……康熙三十九年十月十七日立。出典屋契人詹起濡。见:弟廷枢、廷楹、侄元楷。 ”[12]206-207

詹起濡出典楼屋一所,书写了典契,并且钱契两清。“言定腊月讨酒”,说明当晚并未举行宴请仪式,而是约定两个月后再置办酒席。

康熙三十九年(1670)的日记载:

原匠门日章与本家树槐堂内地屋一局,计价十两。后又买[卖]与邠卫社,本家失业。今文静叔买来邠卫社业,拆去旧屋造屋,本家契在洵叔[处]收执,未付众,故不便讲。其屋间壁屋系臭女兄买[卖]与坤资者,坤资至本家求便北头滴水,增送价一两四钱,批契与之。其银清伯会去四钱七分,果兄会去四钱七分,身家会四钱七分。坤资致酒,淳伯、清伯、果兄共饮。文静叔愿致酒相求,送果仪六钱缴契,因洵叔家要私手,故不成。[12]212-213

詹元相的一处房产卖给了邠卫社。文静叔又将房产买去,并将旧屋改建。它的屋间壁屋是臭女兄卖给坤资的,坤资卖了詹元相的北头滴水,并契价两清。“其银清伯会去四钱七分,果兄会去四钱七分,身家会四钱七分。”应指清伯、果兄和詹元相各得中资四钱七分。“坤资致酒,淳伯、清伯、果伯共饮。”是指坤资设酒席宴请淳伯、清伯、果兄,当然还包括詹元相。不过,淳伯并不是中人,也参加了酒宴,看来酒席上并非仅仅买卖双方和中人,也许还有其他利害关系人。

有学者说“唐宋以后,契约上一般不写对中保人致酬事;但致酬事一直是存在的,有用宴请的形式,也有送银钱的。送给中人的叫做‘中礼银’,送给代书人的叫做‘笔资银’。”[7]80-81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因为在上述日记中可以看出,举办宴席和给参与签订契约的人,如中人、代笔人,致酬费用是分开的。在清代广东的契约文书上也可以看到这样类似的情况,例如,广东平洲地区的《麦贻燕堂向东西堂、同保堂立卖民地契》[9]161载:“依口还实价时银五十两正,另签书另供墨每两三分,席金一大员,书契利市一中员。”“席金一大员”是指举办酒席的钱,“签书另供墨每两三分”和“书契利市一中员”是指书写契约的纸墨费用和给签字人、代书人、中人以及其他参与签约人的酬谢费用。因此,给了“中礼银”不等于不再举办宴席。

清代诸暨知县倪望重所编《诸暨谕民纪要》[13]470载有一判牍,其中断令承租人翁竹生将洋银八元,限期转给业主徐孝贤收领,“以还旧欠两年租钱及承租置酒之资。”清人熊宾在湖北做县令时撰写了《三邑治略》,载有“讯蒋化成一案”,蒋化成欲买郭惠人的业,由于郭惠人的胞叔郭敬臣没有到场签押,被认定无效,而后来经胞叔郭敬臣转卖的交易被认定为有效,并从这次多卖的二十四串钱中,“以四串补蒋化成酒席”。[14]35清代四川巴县的一纸契约载:“实计田价银足色纹银一百二十两整,书画一包在内,酒水在外。”[15]14以上记载说明浙江、湖北、四川等地都有签约举行宴席仪式的习俗。

再看民国时期的契约,甘肃西宁的《中华民国十年(1921)党生让买地连二契》[16]116载:

立卖山坡旱地文契人东有杰,因为缺钱使用不便,今将自己祖遗上阴湾阴坡妾刀把旱地一段,……自己情愿出卖。自己央请中人汪顺鲤、党统德、党统辰、东有禄四人来往说合,问到本庄亲谊党生让名下承 (卖)[买]为业,兑中三面言定,得受卖价九八厘钱一百四十串文整。当日交清,并不欠少分文,自卖之后,应纳差二斗一升,纳番粮二升,酒席画字(以)[已]并在内。户内人等不得异言争论,……同中人:东有禄(押)礼银钱六百文、党统德(押)礼银钱六百文、汪顺鲤(押)礼银钱六百文、党统辰(押)礼银钱六百文。同堂兄:东有兴(押)画字钱六百文;(东有)年(押)画字钱六百文、(东有)顺(押)画字钱六百文、(东有)谦(押)画字钱六百文。代笔人东春轩忠礼银钱八百文。中华民国十年古十二月十二日立。卖契人:东有杰(押)、侄子尕满子(押)画字六百文。

“酒席画字(以)[已]并在内”,表明买主拿出的酒席钱和画字钱两项都在卖价中。中人、亲族和代笔人的画押后写有礼银钱或画字钱的具体数额,说明了画字钱的支出情况,酒席钱应该解释为专用于置办酒席的钱。

据民国初年的民事习惯调查,山西省夏县有“会邻割事”的习惯:

买卖不动产,成约时,由买主设席邀请四邻并中人会食,如无异辞,即仝中丈量定界,业价两交。意盖会邻交割,藉免日后纠葛,故名曰“会邻割事”。按:此项习惯系据夏县知事张柳星报告。会同四邻踩界,可免日后经界之争,晋省各县大抵有此习惯,历见本会前此各界报告。[17]402

此习惯说明买主为了买到没有纠葛的田地,邀请四邻和中人一起吃饭,然后烦劳四邻和中人丈量定界,此宴席表示酬谢四邻和中人。

江西省安义县有“吃合食”的习惯。

凡承租他人之田地以耕作者,如因自己人力有限,或资本不足,于是自行招人合伙共同耕作,其取得之果实,即以各人所出之人力,或资本为比例而分配之,或各半,或四六,或三七,均以双方当事人之协议定之。惟此项协议因当事人目不识丁,且合伙耕作者,必系平素性情相投之人,故并不设立何项书据,只以当事人彼此口头说明,即属已足。惟既无书据,事后或恐发生争执,于是当事人又有置酒,公请地邻到场作证之举,将合伙耕作及协议各事当众声明,以免争端,俗称之曰“吃合食”。自吃合食之后,当事人不得再翻前议,即有意见不合,亦须俟年终声明解约。如有争执,一以到场地邻之言为凭。此项习惯在农圃之家,业已相习成风,实为一种最有力之口头契约也。[17]469

江西的“吃合食”是口头契约的一种公示方式,承租人与四邻一起吃饭饮酒,有共同作证的含义。

清朝末年,江苏的句容县县令许文浚在“高财生控高焕才”的案牍中说“典赎田地,有亲邻、有酒叙、有茶叙,此共见共闻之事,非个人做得到之事。彼此皆知,断难作伪。”[18]155许文浚在“韩全兴控周秀庚”的案牍中说“今即就活契而言之,议价时有中,成契时有中,回赎时又有中,即加典时亦无不有中。邀中必备饭,俗所谓办东也。多则两三席,少亦六七人。谁家田地,谁家典受,于何时出典,何时赎回,田地几亩几分,钱银几千几百,坐落何处,毗连何田,众所共见,亦人所共闻。”[18]160许文浚的话包含着举办宴席有共同作证的作用。

总之,在传统社会,签订重要的契约,尤其是签订田宅买卖的契约,往往在宴席上进行,是先人签订重要契约必不可少的环节。如果当事人因贫困买不起酒,他们喝茶吃饭也要举行宴请仪式,例如,清代甘肃的《马得才出卖土地契文》[19]39载:“得到卖价小白银二两五钱。对中(人)言明交付完足。出茶食画字在外。”隋代以前,酒席的费用由买卖双方均摊,清代民国时期,宴席的费用一般由买主承担。签订契约举行的宴席具体表达了酬谢、庆贺和共同作证的意思,至于哪一种意思表达比较明显,这与签订契约的时代、契约的性质以及各地的习俗有一定关系,但其深层的含义是仪式这一古老传统文化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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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清]许文浚,塔景亭案牍[M].俞江,点校.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19]甘肃省临夏州档案馆.清河州契文汇编[G].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93.

On Traditional Social Contract Signing Ceremony

REN Zhi-qiang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Zhaoqing,Zhaoqing 526020,China)

The indispensible practice of organizing a banquet when signing an important contract especially a sale and purchase contract for real estate dates back to the Western Han Dynasty at least.The ceremony expresses gratitude,congratulation and joint witness,and reflects ancient traditional culture in ceremony.

ceremony;signing contract;contract;gratitude

K892.26

A

1672-447X(2010)02-0033-04

2009-03-18

任志强(1966-),河南安阳人,肇庆行政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明清史。

高 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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