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宝
(淮北市委党校 《知行论丛》编辑部,安徽 淮北235000)
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价值创新与实践破解
——以科学发展观为视角
张文宝
(淮北市委党校 《知行论丛》编辑部,安徽 淮北235000)
科学发展观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它为法治建设指明了发展方向。厘清中国法治建设和科学发展观的关系,探索在以人为本的法律价值观指引下实现中国法治建设价值的创新和重塑,逐步破解法治建设实践中的若干难点,必将对推动21世纪的中国法治建设有所裨益。
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法治价值
科学发展观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法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在科学发展观的视域中推动中国法治建设是一个十分重要且不容回避的时代课题。
科学发展观对中国法治建设具有根本的指导意义,它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发展要求,指明了法治建设的方向。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必须自觉地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并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制度保障。
在人类历史进程中,有什么样的发展观,就会有什么样的发展道路、发展模式、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就会对人类的物质实践产生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重大影响。面对新阶段、新情况,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准确把握世界发展趋势,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提出了科学发展观。法治作为现代社会规范运行的基石,确立怎样的指导思想,将会对法治的发展起到基础性和保障性的作用;将会对法治的发展起到规范性和指引性作用。当代中国必须确立科学发展观对法治建设的统领地位,它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整个国家法治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中国法治建设,就是在法治建设中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的尊严、自由和权利作为法治建设的终极目标;就是在法律发展中,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法治建设路径;就是在法治实践中,逐步破解建设中的若干难点;就是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是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就是要推进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就是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法治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制度保障
在充分肯定科学发展观对法治建设的指导作用的同时,还必须进一步认识到法治是科学发展观得以落实的具体体现和制度保障。科学发展观作为当代发展的战略思想和方针,既需要通过理论教育、理论宣传,加深人们对它的理解与运用,更需要通过构建一定的体制、机制和制度来保障其贯彻执行。这就需要立法机关科学立法、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审判、法律监督切实发挥作用,使科学发展观在法治建设领域得到较好的贯彻执行,得到人们的认可、支持和拥护,成为人们自觉地意识和行为,切实发挥法治对科学发展观的保障功能。
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在一定意义上已最大程度地包容了法治的全部价值,体现了两者价值的统一与契合,但同时科学发展观又在一定程度上丰富和发展了法治的价值,推动了法治价值的创新与重塑。
价值主要体现了价值客体对价值主体人的需要的满足,“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也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1]10法治的价值是公平、正义、平等、自由、秩序、安全、人权等这些人类共同的价值;是一个融良法善治精神、民主人权精神、公平正义精神、和谐秩序精神等为一体的综合命题;是法律意识、法律思维、法律心理与法律文化在法治环境下形成的科学精神。法治价值的归宿在于人的自我实现和自我发展,与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是内在统一的。推动科学发展离不开全社会对法的普遍信仰和遵守,否则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将无从谈起,同样离开科学发展观指导的法治建设必将陷入桎梏。科学发展观视域中的社会主义法治价值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普法等具体法治实践中。体现在法律至上、权利平等、权力制约、权利本位的社会共识中。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我们党站在世界文明发展的历史高度,对推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深刻认识和理论创新;我们所倡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治价值,是体现科学发展观要义、基本要求、根本方法的法治精神和价值;是吸纳了现代法治文明一切优秀成果,体现人类法治社会共同规律和基本价值原理,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符合基本国情、我国传统文化和普通民众普遍正义认知的法治精神和法治价值。
从人治走向法治,并不仅仅表现为法律数量上的增加、法律功能的扩展和对法律权威的崇尚,最根本的变化是法律价值的转换和创新,是法律对人的尊重和保障,是法治为满足人的全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的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以人为本的发展观蕴含这种要求,必将成为中国法治建设必须坚持的最高价值和基本精神。当前我国法律追求和实现的所有价值目标都是围绕这一最高价值要求和取向展开的。离开以人为本,其他法的价值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离开以人为本,依法治国就可能偏离法治的方向。维护人格尊严、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人的全面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价值起点和目标,是我们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所在。马克思曾指出“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自己”,[2]443以人为本的发展观,为我国法治建设中法的价值转换和创新奠定了理论基础。以人为本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精神和灵魂,也必将推动法治价值的重塑,从公平、公正、公开的形式正义走向实质正义,实现人的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统一和融合。
马克思说过,每个时代总有属于自己的问题,准确地把握和解决这些问题,就能把社会推向前进。当前中国法治建设,问题突出表现在民主法制建设与扩大人民民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能完全适应;法治满足人民维护公民权益、交易安全、社会安全新期待的保障能力亟待提高;法治树立司法权威、提供司法服务的能力建设有待加强等。为此,基于科学发展观的视野,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体现在政治方向的指引上。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确保法治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要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但决不能以西方的法治理念、法治模式来评判我国的法治建设,更不能脱离我国实际照抄照搬西方的法律制度。在法治建设中,既要遵循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又要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更要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途径主要体现在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党对法治工作在领导方法上,要明确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马克思曾经指出:“现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市民社会以及市民社会中的人……现代国家就是通过承认普遍人权承认了自己的这种自然基础。”[3]145对人的主体性的肯定和注重人的全面发展,是中国共产党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价值属性和本质把握,包含着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人性化指引。以人为本的法律价值观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灵魂和精髓,人是法律之源,离开了人作为主体的需求和发展,法的存在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同时人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律的内容与发展,人的社会实践检验法律的优劣和成败。坚持以人为本的法律价值观,就要贯彻人是法律价值的承载者和终极目标的理念,以人为核心开展法治建设的各项工作。“现代法治文明的精神指向归根到底在于其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精神。以人为本是法治全部特点的灵魂。”[4]2总之坚持以人为本的法律价值观,就要切实把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促进人的自由、平等发展作为一条红线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全过程。
“法的理念体现着法的内在精神乃至最高本体,体现着法的基本特征,是法的权威性的要义,是人们寄托于法之上的最高理想和期望,是评判良法与恶法的基本标准,是指导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基本准则,是实现法治的基石。”[5]231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科学发展观落实到法治建设领域内的具体体现。2005年11月,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政法机关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等重大问题,胡锦涛同志作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的重要批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依法治国是治国方略,执法为民是党的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理念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法治建设中的体现;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之一;服务大局就是正确认识法治与经济、政治、社会和国家的关系;党的领导是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实际,对我国法治建设的经验和规律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做出的全面、准确的科学概括;是我们党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的战略思考和重大的理论创新;是我们当前和今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当代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经济、社会问题凸显。而“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人与人的和谐相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国家与国家的和平相处,都需要法治加以规范和维护。”[6]为此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的法治价值观,逐步破解法治建设实践中的若干难点,是21世纪中国法治建设的必由之路。
一是关注民生法治建设。当前民主立法诉求,已更多地体现和转化为民生立法需要。关注民生,是中国法治拥有坚实基石的必然要求;建设民生法治,是实现中国法治国家目标的真正希望所在。当前以民生为根本,在继续完善民主立法、经济立法的同时,我国着力加强了社会领域的民生立法。十七大报告提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7]37这要求我国在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上,着手建立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体系、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以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为主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以及包括失业、社会最低生活保障、医疗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些问题的落实及最终解决,显然都迫切需要法律功能的很好发挥,都应该设定相应的法律机制来保证其适宜的解决与安置。近年来我国加快了民生立法的步伐,主要有:物权法、道路安全交通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法、就业促进法、食品安全法、防震减灾法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等,同时修订和完善了残疾人保障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但是这些法规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的需要,必须抓紧制定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精神卫生法、社会救助法、慈善事业法等重要法律,在探索中不断推动民生法治建设。
二是构建生态环境法治。必须克服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把生态主义自然观纳入社会发展的视域中,建立健全人与自然生态和谐相处的法律机制。“法律制度构建不仅要考虑同一代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还要考虑不同代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不仅要考虑人类社会内部的利益冲突,还要考虑人类社会与外在自然世界的利益冲突。”[8]63即以科学发展推进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力求实现可持续发展。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中国环境政策的发展、环境立法的完善、环境法的实施及其监督等无不体现着科学发展的理念,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环境立法方面,出台了环境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水污染防治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等,但是中国的环境污染、资源浪费依然严峻,例如:2009年5月20日,法制网报道,75部法规治不住渤海污染。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人们环保意识提高,仍然任重而道远。
三是推动农村法治建设。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法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同城市相比,农村法治建设仍然比较薄弱。我国现已制定和颁布了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等10多部农业农村方面的法律法规,农村的社会生活和生产基本已经有了法律的依据和保障。但是有关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立法仍处于滞后状态。从我国法律分布来看,其中突出的问题表现为多为城市立法,而有关农村、农民的法律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远远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更不能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从立法的过程来看,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要更多地体现农民这个群体的意志和利益。马克思说:“只有当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体现,因而是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的时候,才会有确实的把握。”[3]349可见一项立法能否收到实效,是否具有相应价值,关键在于其能否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所以从中央到地方应结合农村、农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推进涉及农业产业发展、农村社会稳定、征地和被征地、土地承包与流转、合伙经营、医疗、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的法律制定和完善工作。同时还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和要求,使农民真正感觉到自己就是主人,占据法律主动地位,感觉法律是他们制定的,从而自觉的守法、学法、用法。
[1]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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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杜宝虎.科学发展观与法的理念之更新[J].甘肃社会科学,2008,(4).
[6]胡锦涛.在会见出席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代表时的讲话[EB/OL].人民网,2005-09-05.
[7]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8]张羽君.21世纪的中国法律制度与社会建设[J].政治与法律,2009,(6).
Value Innovation and Practice of 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in Contemporary China——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cientific Outlook on Development
Zhang Wenbao
(Editorial Department of Zhixing Luncong,Party School of the CPC Huaibei Municipal Committee,Huaibei235000,China)
The scientific outlook on development is the fundamental guideline for Chinese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for it points out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Clarify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scientificoutlook on developmentand China'sconstruction ofruleoflaw,exploring value innovation and remodeling of 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people-oriented legal value,and gradually overcoming the difficulties in the practice of 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will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in China in the 21st century.
scientific outlook on development;people-oriented;legal values
D616
A
1672-447X(2010)02-0039-04
2009-09-14
张文宝(1974-),安徽淮北人,淮北市委党校理论研究室副教授,《知行论丛》编辑部编辑,研究方向为法理学、行政法学。
曲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