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制度与元杂剧公案戏

2010-08-15 00:50李丽平
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窦娥审理金牌

李丽平

(河北师范大学文学学院,河北石家庄 050091)

监察制度与元杂剧公案戏

李丽平

(河北师范大学文学学院,河北石家庄 050091)

元杂剧广泛反映了元代社会生活,其中肃政廉访使也多次出现在剧本中。剧中的监察制度是仅仅反映元代的现实还是杂糅有唐宋时期的监察制度?本论文拟从监察制度入手,分析出这些杂糅的信息,使我们对这些剧本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加深对剧本的理解。

监察制度;公案戏;元典章

元杂剧取材于元代社会,在剧本中总是会出现当时社会的情状,尽管这些反映有的是直接的,有的是间接的,甚至有的仅仅是只言片语或者张冠李戴,但仍有现实的影子。以监察制度为例,在《陈州粜米》《勘头巾》《灰阑记》《魔合罗》《窦娥冤》《绯衣梦》《延安府》《神奴儿》《临江驿》《不认尸》等剧中就多次出现。本文拟从监察制度的角度来解释这些剧本,以加深对剧本的理解。

一、元代社会监察制度的现实状况

元代是蒙古族统一中原汉族,从开国伊始就为后来的贪赃枉法埋下了祸根,其将帅、大臣都没有固定的俸禄,而以直接“劫掠”为取得财富的主要手段。忽必烈即位诏书也说:“开国以来,庶事草创,既无俸禄以养廉,故纵贿赂而为蠹。凡事撒花等物,无非取给于民,名为己财,实为官物,取百散一,长盗滋奸。若不尽更,为害非细。”

元代的监察制度仿唐宋旧制,在中央设御史台(内台,中台)掌监察,在地方则设立行御史台,作为中台的派出机构,中台和行台之下,复分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司。中台、行台与肃政廉访司相衔接,构成了全国范围的垂直监察系统。

元朝法律规定,监察机关的职权是纠察百官,审理犯罪官吏及平反冤假错案。《元史·刑法志·职制》称:“诸台官职掌:饬官箴,稽吏渠,……,及庶官廉贪,……,悉纠举之。”通过对《元典章》的文本细读得出了当时肃政廉访使的职责主要是纠核地方官吏的非违不法,这是廉访司最基本、最常见的监察活动。它涉及面广,几乎是以司县到行省的所有官府为纠核对象。还可在朝廷规定的范围内较独立的审查讯问,乃至处罚犯罪官吏,讯视记录囚徒罪状,复查路府州县已结案或久禁不决的囚犯,受理百姓称冤词讼。

二、剧本中对监察制度的反映

尽管多数剧本涉及到监察制度,但是他们的反映程度是不一样的,依据反映明确度的不同,可以将他们分成三类:

首先就是明确提出监察官员身份的,主要有《窦娥冤》、《延安府》、《后庭花》、《临江驿》。在《窦娥冤》中窦天章是“两淮提刑肃政廉访使”,可以“随处审囚刷卷,体察滥官污吏”。到了楚州地面以后“说与那六房吏典,但有合刷照文书,都将来”。《延安府》中的李圭,他的上场诗云:“官拜廉使之职,……,多有官浊吏弊,民间好生冤枉,……,私行体察。”当他看到刘荣祖时说:“兀那老子,我是按察司廉使。”在《后庭花》一剧中,正是由于赵廉使的官职所在,使得包拯都对他毕恭毕敬,审结后的案件也由他来宣判。《临江驿》中张天觉:“谢圣恩可怜,道老夫廉能清正,……加老夫天下提刑廉访使,……这圣意无非着老夫体察滥官污吏,审理不明词诉。”

还有的剧本对案件进行重审,从内容上也属于监察的范围,虽然第二次主审的官员并没有说自己是廉访使,但从具体职责上可以看出他们也是廉访使,主要表现在《灰阑记》、《魔合罗》、《不认尸》、《勘头巾》、《陈州粜米》等剧中。《灰阑记》中包待制上场后说:“敕赐势剑金牌,体察滥官污吏,与百姓伸冤理枉,容老夫先斩后奏。”《魔合罗》中完颜府尹也说:“圣人亲笔点差老夫为府尹,因老夫除邪秉正,敕赐势剑金牌,先斩后奏。”《不认尸》中王歙然说“赐予我势剑金牌,先斩后奏,专一体察滥官污吏,采访孝子顺孙,今日来到这河南府审囚刷卷。”《勘头巾》中完颜府尹说:“御赐我势剑金牌,先斩后奏,差某往此审囚刷卷,便宜行事,专一消除滥官污吏,禁治顽卤愚民。”《陈州粜米》中:“老夫包拯,因为陈州一郡滥官污吏,损害黎民,奉圣人的命,着老夫考察官吏,安抚黎民。”范学士云:“圣人的命敕赐与你势剑金牌,先斩后奏。”这些剧本中的官员每到一处后先行刷卷、审囚,并且佥押文书,这是由于其廉访使的职责所致,所以我们把这些剧本也归入监察类剧本中。

还有一类就是简单提到有监察情节的,我们可以也把它们暂时归入监察类里,主要有《绯衣梦》和《神奴儿》。《绯衣梦》中钱大尹说:“我平日正直公正,……,当该司吏有什么合佥押的文书、决断的重事,带上厅来。”《神奴儿》中前官判完后等待新官包待制的到来,包待制云:“兀那司吏,有什么合佥押的文书,将来我看。”

以上所说的 11个与监察有关的剧本中,共有 7个剧本的官员在上场时说:“敕赐势剑金牌,着老夫先斩后奏”。之所以会有这么多的剧本提到“势剑金牌”,是因为在当时人的心目中“势剑金牌”具有无上权威,“至元六年到至元十四年,按察司除了司印和使、副使、佥事、经历等各种职印外,还佩带金银牌符”,这可能就是肃政廉访使出使时所带的势剑金牌,联系到汉族人认为势剑金牌是皇权的象征的意识,所以赋予了它无上的权利。

三、现实监察制度与剧本创作的关系

以上我们简要论述了元代以及唐宋时期的监察制度,并且分析了元杂剧中监察制度的反映。剧本中的监察即便是元代现实的反映,但也不是完全按照官方的监察制度来写的,往往有一定的自由性,那么剧本创作与现实的监察制度有哪些差距呢?现实的监察制度为剧本创作提供了哪些可资参考的素材呢?

在剧本中出现有某一个案件“前官断定,只等新官判个斩字”的情节,如《绯衣梦》中对于李庆安的判决,只等大人来判个斩字,《神奴儿》中前官断定了只等新官包待制到来后判个斩字。我们切不应认为这是正好有新官到任。“诸官府文卷在先,每季照刷,其监察御史刷夏季者,不照春季;刷秋季者不问夏季,其间错失,不能尽知,议得今后,上下半年通行照刷,事有违错,若不为尽心透漏刷过者,量事轻重治罪。”从这里可以认定剧中反映的正是监察的内容,只不过没有明确地说明。由于监察官是分期监察,所以任何一个案件审理完成以后在很短的时间内都会有监察官员来刷卷,以便核实案件的审理是不是合法。由于剧作家对这个制度的内涵和具体操作并不是很熟悉,在创作时只是大致按照当时通行做法来写,而无法做到完全真实的反映现实。尽管只是模糊地提出,但也是监察制度对于剧本创作产生的影响。

“诉讼人自下而上,若已经合属,官司断论,察司称冤者须详审词理视其所断,若实有不应行移再问,其见问未决并越诉者不得受理。”既是《元典章》如此规定,那么《陈州粜米》中小撇古直接到京城找到开封府的包待制来告状就是与法不通的。依照当时法律的精神是要求在原告所在地的官府无法保证公平处理时再由监察机关监察,或发回重审,或由监察机关来审理,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即便是现在的法律,对于案件也是有管辖权的,而不能任意去告,这样会造成司法混乱。

古代的案件没有涉及到上诉审理的情节,为了保证案件的公平,他们重视的是监察,监察介入案件的时间是在“未决之事在判决毕才行监察”。这是元代规定的实施监察的时间,很明显可以看出这是一种事后监察,是在案件判决后还没有执行前进行的,相当于现在的二审程序,但是这种审查有随意性,他依据的是监察官员的意识而不是当事人的主观愿望。

古代的监察遇到案件审理不公时会牵连到所审理的官员,他们也会受到处罚,现在的司法则不同。这正是由于古代的监察官员是既负责监察案件的审理是否公正,同时官员的清廉与否也由监察官来监察,“官司刑名违错,赋役不均,擅自科差,造作不如法者归纠察”“诸官司刑名违错,赋役不均,户口流亡,仓廪减耗,擅自差发并造作不如法和买不给价及诸官吏侵欺盗用移易借贷官钱,一切不公等事并仰纠察”。

尽管当事人有很大的冤屈,但往往不是由他们主动提出再审,多是在屈打成招后被动地等死时因为一个极偶然的因素发现其中有冤,然后获得机会重诉罪由,但是在重新上堂之前又被前官的令史告诫在堂上不要乱说,比如《灰阑记》、《魔合罗》,只在最后即将问斩时才会大胆地说出,其中可能是由于戏剧演出的因素,为了增加情节的紧张气氛,但是现实也不可能没有,正是由于这些官府中的吏员所具有的这种可上可下的身份,一方面可以左右府尹来审理案件,另一方面由于他们非官员的身份又可以从容地与那些基层官府办案人员联系,使得他们可以完整地把持着诉讼。

四、以《窦娥冤》为例的个案分析

《窦娥冤》一剧中窦天章被任命为“两淮提刑肃政廉访使”,这正是元代监察制度的反映,而他到楚州后也是在审囚、刷卷,查检冤狱,这可以说是对监察制度的典型反映,现在对此案进行简单分析。

在此剧中窦天章开始时对于窦娥这个案件一再认为“这是问结了的文书,不看他罢”。在听了窦娥冤魂的诉说后才把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拘到公堂重新审问。当窦天章到楚州时,窦娥一案已经过去三年,此时原太守已经调离,而一般的廉访使审囚、刷卷是在案件刚刚审结还没有执行,所以他会将他压在下面。以往有研究者认为窦天章也是昏聩,是由于窦娥的鬼魂多次翻阅卷宗才使得他重新审理此案,我则认为窦天章的做法是有一定的合理之处的,再加上案卷上所写的罪名是“药死公公”的十恶大罪,所以他在看过案宗之后即放过是很有可能的,我们不应该一味地指责这个廉访使的官员履行职责不尽力。

对于这样一个已经执行了三年的案件再次审理,从程序上说类似于现在的审判监督程序,主要针对的是已经执行的案件。但是古代的监察制度主要是核查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的案件,“未决之事在判决毕才行监察”。这是元代规定的实施监察的时间,就是说案件判决后还没有执行前要通过监察这一环节,“提刑按察司官若分轮巡按所管官司,须得遍历其有,改正及行移公事,报本司照验”,也就是说所有的案件都必须要经过监察机关的监察。《窦娥冤》一剧中窦娥在被楚州太守桃杌审理、判决后就立刻执行了,并没有报路、府或省,也未经肃政廉访使的审查即已施行。那么窦娥悲剧的发生就与这一制度相背,尽管关汉卿为我们塑造了窦娥这样一个鲜明的人物,也很深刻地反映了当时官府吏治的腐败,但是也有违背元代法律基本程序之处,所以窦娥的冤更多的是为了剧本创作的需要,其责任也不能仅仅归属于桃杌太守,关汉卿在这里充分发挥了作家的主观创造性,利用的是广大观众的喜怒风尚。

古代行政与司法不分,负责审理案件的官员既是行政长官,也是司法长官,不仅如此,负责监察的行政官员也是既负责行政监察,也负责司法监察,因此承担司法角色的政治官员不得不舍大保小,舍弃司法公正而保全政治稳定,从而进一步加深了司法的错误性。而监察官员所担负的责任又过多,不可能真正求得公平,正是这种混合型的政策导致了元代监察制度不是十分有效。尽管官方十分重视监察制度,从人员的选拔到职责的履行都是十分慎重的,但是仍然无法避免元代社会的大量冤假错案,之所以有这么多的剧本对此制度进行反映,充分说明了当时冤假错案发生的数量之多。由此角度来解读剧本,在加深对剧本理解的同时我们也更加清楚地认识了元代社会的现实。

J802.2

A

1009-6981(2010)01-0087-03

2009-11-30

李丽平(1984-),女,河北师范大学文学学院 2007级古代文学硕士在读。

〔责任编辑吴 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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