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的理性分析及法律规制

2010-08-15 00:49卢战军
湖北开放大学学报 2010年9期
关键词:行使权力对象

卢战军

(嘉兴广播电视大学,浙江 嘉兴 314000)

权力的理性分析及法律规制

卢战军

(嘉兴广播电视大学,浙江 嘉兴 314000)

关于权力的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告诉我们这样一个结论:权力的存在是必要的,同时又是有害的。权力有力且有利,这就需要我们思考一个问题:“谁有权力”,“为谁谋利”?我们不能将权力行使者视为权力所有者,更不能将维护权力行使者的利益作为权力设定和运行的最终目的。法律与权力关系密切,法律通过对权力领域的渗透,将权力关系纳入法治轨道。

权力;理性;利益;正义;法律

权力与社会不可分离,有社会必然有权力。关于权力的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告诉我们这样一个结论:权力的存在是必要的,同时又是有害的。那么,权力关系的形成和实现是由谁的意志决定的呢?权力的存在和运行是为了谁的利益呢?权力的行使者是不是权力主体?权力主体与权力对象是什么关系?权力行使者与权力对象是什么关系?另外,法律与权力关系密切,法律是如何影响权力关系的呢?带着这些问题,本文从理性的角度对权力进行剖析,并探究法律对权力领域的渗透和规制。

一、权力的利益性

“现代社会对于权力的依赖更甚于古代,这是因为随着社会规模的扩大,社会组织化程度也随之加深,与组织化程度加深同在的就有新权力的产生”。权力有力且有利,这就需要我们思考一个问题:“谁有权力”,“为谁谋利”?权力是影响或控制他人的力量和能力,它以强制和服从为内容。权力的强制力表现为统治力、支配力、控制力、影响力、命令力和惩罚力等。人类社会皆以追求、获取一定的利益为行为动机和目的,权力亦不例外,权力的产生源于一定的利益,权力的运行也是为了达到一定的利益目的。权力是社会组织的能力和力量,权力属于社会组织整体,即权力为社会组织全体成员所有。因此,权力产生和运行的根本目的是谋求和维护社会组织的整体利益,也就是社会组织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根本利益。

然而,权力实际由具体的机构和个人掌握和行使,而这些机构和个人都拥有自己的个体利益,这便会产生一个问题,权力行使者会不会利用权力谋求个体利益,从而使权力偏离其最初的设立目的。权力行使者与权力对象间存在势差和势压,由此,权力行使者从权力对象那里猎取利益相当容易。权力行使者可以对权力对象采取强制措施,因而,权力行使者无需与权力对象进行协商交易,它仅凭权力就可以直接剥夺权力对象的利益。权力运行的过程就是权力行使者凭借强制力获取利益、分配利益的过程。我们有必要对社会组织的整体利益、权力机构的利益和权力行使者的个人利益加以区分。权力行使者具有个人利益,但这种个人利益与权力对象的个人利益没有什么区别,因为权力行使者与权力对象都是社会组织的成员,地位相等,权利相同,权力行使者不享有超越其他组织成员的特权。如果权力行使者利用权力攫取个人利益,那么权力便成为权力行使者的权力,而不是社会组织的权力,这与权力的本义相违背。权力的运行离不开权力机构,权力机构具有自己的利益,因而权力要保障权力机构的利益。试想,如果在一个国家里,政府、法院的自身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那么它们就无法正常发挥自身的职能和作用。但是,维护权力机构的利益只是权力发挥作用的必要前提和基础,而非权力运行的最终目的。权力不属于权力机构所有。社会组织的整体利益是社会组织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维护社会组织的整体利益才是权力运行的最终目的。

二、权力的正义性

权力的运行过程和结果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因素。权力必然要由具体的个人来掌握和行使,而掌握和行使权力的个人是千差万别的。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道德素质和智力水平,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世界观、价值观和宗教信仰,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专业技能和处事能力,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家庭背景和物质财富,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成长经历和社会关系……即使同一个人,他在不同时期、不同地点、不同事务中的表现也是不相同的。权力行使者在行使权力时内心可能是善良的,也可能是邪恶的;他的行为可能受理性支配,也可能由感性控制;他的动机和目的可能是为公的,也可能是谋私的;他行使权力的方式和手段可能是正当的,也可能是不合理的……因而权力本身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任意性、偶然性和多变性。况且权力自身具有向外无限扩张的倾向,而没有自我加以约束的能力。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如果不对权力行使加以约束和限制,那么权力则必然存在被滥用的风险,其危害后果不堪设想。

密尔说:统治者的“权力被看作是必要的,但也是高度危险的;被看作是一种武器,统治者会试图用以对付其臣民,正不亚于用以对付外来的敌人。在一个群体中,为着保障较弱成员免遭无数鹫鹰的戕贼,就需要一个比余员都强的贼禽受任去压服它们,但这个鹰王之喜戕其群并不亚于那些较次的贪物,于是这个群体又不免经常处于须要防御鹰王爪牙的状态”。 “国家的建立对社会来说是必要的,但是它也代表着一种威胁”。由此可见,权力是一把双刃剑,于人既有有益性、又有有害性。人们既渴求权力,又惧怕权力。一方面,人们权利和利益的获得、实现离不开权力的作用,人们的安全、自由、平等、财富需要权力的保障,人们需要权力给予救济和公正;另一方面,权力行使者会利用权力侵害、剥夺人们的权利和利益,权力会对人们的安全、自由、平等、财富构成巨大的威胁和侵害,权力会制造贫困和不公。因而权力,如保障权利,则于人有益;如侵害权利,则于人有害。

人具有理性,从理性上讲,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始终追求和目标。从理性角度分析,人是趋利避害的。利害相比,人们自然会选择利而避开害。如果两利冲突,人们自然会选择较大的利。如果两害冲突,人们自然会选择较小的害。管仲曾言,“民之情莫不欲生而恶死,莫不欲利而恶害。”韩非曾道,“夫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商鞅也讲到,“民之性,度而取长,称而取重,权而索利。”对于权力,我们应当取其利,而避其害。然而如何克服权力自身的不确定性、任意性、偶然性和多变性呢?

权力应当符合正义的标准和要求,即权力应当是正义的。为什么人类始终将正义作为追求的目标呢?因为追求正义符合社会的根本利益、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一切反人类、反社会、阻碍人类社会进步的东西肯定是不正义的。权力的正义性,即权力行使的正当性,简而言之就是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权力设定的根本目的――维护社会组织的整体利益,也即社会组织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具体而言,权力应当保障全体成员的正当权利。

三、法律对权力的规制

秩序和正义是法律的重要功能和根本价值。法律作为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具有确定性、稳定性、连续性和一致性。法律以权利为内容,法律是客观的权利,权利是主观的法律。西塞罗认为,“创设法律是为了公民的安全、国家的长久及人们生活的安宁和幸福”。阿奎那提出,“法律的制定不应只是为了某种个别的利益,而应该以公民的普遍利益为着眼点”,“法律的目的是公共福利”,法律“不外乎是对于种种有关公共福利的事项的合理安排”。法律以保障权利为根本宗旨和任务,保障权利是制定法律的起始点和实施法律的归宿。“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现实保证。人权是法治国家的精髓,也是社会整体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用法律去规制权力,可以避权力之害而取权力之利。

法律对权力的规制是通过对权力领域的渗透来实现的。权力领域为不平等社会关系,一方为较强势力,另一方为较弱势力。较强势力为权力行使主体,较弱势力为权力对象。权力的强制力和支配力是由较强势力向较弱势力发挥作用的。法律进入权力领域后,将权力关系法定化。

首先,法律明确规定权力的所有者。前文已说明,权力是社会组织的权力,而非权力行使者的权力。但在法律对权力领域渗透前,人们往往混淆权力的所有者和行使者,把权力行使者视为权力所有者。以国家权力为例,在古代社会人们往往把国家权力视为皇帝(或国王)的权力,“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而现代国家均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全体国民”。

其次,法律将权力行使主体的“强制”转化为“职权和职责”。权力行使主体是法定主体,没有法律的授予,任何人都不得成为权力行使主体。权力的来源必须具有合法性,否则人们没有服从的义务。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权力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行,而不能超越法律,更不能创造法律。权力不仅要依据实体法,还要遵循程序法。职权和职责不可分离,既有权,必有责。权力行使不是权力行使主体的自由,权力行使主体无权放弃权力,也无权转让权力。违法行使权力者要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法律制裁。以国家权力为例,现代国家多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国家机构的职能、职权、产生、组成等事项。国家机构的组成人员是履行公职的工作人员,法律对其选用、任免、奖惩、责任等事项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再次,法律将权力对象的“服从”转化为“权利和义务”。权力对象服从权力是法定义务,一方面这种义务必须履行,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并受到法律制裁;另一方面这种义务的内容和范围是法定的,在法律之外,权力对象没有义务。权力对象的权利不因服从权力而受到损害。权力行使主体不得侵害权力对象的权利,否则权力行使主体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受到法律制裁。权力对象的权利不以法律规定为限,只要法律没有剥夺的都是权力对象的权利。权力行使主体不得以权力对象所举权利没有法律依据为由而加以侵害。权利对权力对象而言是一种自由,除非与正义原则相违背,权力对象可以放弃权利,也可以转让权利。

由此可见,权力领域经法律渗透后,对权力行使主体而言,无法律授权即无权力;对权力对象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有权利)。法律对权力领域的渗透和影响源于人类的理性思考,即人类社会对正义的不懈追求。法律对权力领域渗透的意义可以归结为一点:保障权利。

[1] 周永坤. 规范权力——权力的法理研究[M]. 法律出版社,2006.

[2] [法]孟德斯鸠. 张雁深译. 论法的精神(上册)[M]. 商务印书馆,1997.

[3] [英]约翰·密尔. 许宝骙译. 论自由[M]. 商务印书馆,1986.

[4] [美]埃尔斯特,[挪]斯莱格斯塔德编. 潘勤,谢鹏程译. 宪政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M]. 三联书店,1997.

[5] [古罗马]西塞罗. 沈叔平,苏力译.国家篇、法律篇[M]. 商务印书馆,1999.

[6] 马清槐译. 阿奎那政治著作选[M]. 商务印书馆,1997.

[7] [俄]B·B·拉扎列夫主编.王哲等译.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法律出版社,1999.

Rational Analysis of Power and Laws

LU Zhan-jun

On the power of theoretical research and social practice tells us that this conclusion: The existence of power is necessary, but it is also harmful. Power of a strong and favorable, and this requires us to think about a question: "Who has the power", "for whom profit?" We can not be exercised by the owner as a power, but can not safeguard the interests of the exercise of power as the power to set and run the ultimate goal. Law and power are closely related to the law on the field of power penetration, the power relations into the rule of law track.

Power; Rationality; Interest; Justice; Law

D90

A

1008-7427(2010)09-0086-02

2010-06-26

浙江广播电视大学2009年度科学研究课题《法律对权力领域的渗透和影响》(编号:XKT-09G24)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负责人:卢战军。

作者系嘉兴广播电视大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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