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主要障碍

2010-08-15 00:45朱燕芳
当代经济 2010年20期
关键词:保理业务量国际贸易

○朱燕芳

(武汉工业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65)

浅析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主要障碍

○朱燕芳

(武汉工业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65)

国际保理作为一种新型的贸易融资结算方式,以其独特的优势顺应了当今经济发展的趋势,在国际贸易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但是,虽然国际保理业务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是一项十分成熟的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却起步较晚,发展规模相对落后,这不仅与我国作为外贸大国的地位不相匹配,也与国际贸易中非信用证结算方式迅速发展以及赊销贸易日渐增多的潮流相悖。因此,本文从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入手,并从信用体系、法律环境、人才等方面详细分析了制约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障碍,以期推进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从而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国际保理 现状 障碍

一、国际保理概述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即国际保付代理,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使用以承兑交单(D∕A)、赊销(O∕A)等结算方式,由保理商接受出口商的委托,向出口商提供进口商的信用额度调查、信用风险担保、应收账款管理和贸易融资的一项综合性金融服务。简而言之,国际保理是当今国际贸易中一种重要的集融资、结算、财务管理和信用担保于一身的贸易融资结算方式。从保理商的角度来说,它是中间业务和资产业务的相结合;从商业企业的角度来看,根据企业的需求不同,它可以是国际结算工具或信用担保工具或融资理财工具。

保理业务最早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并在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和西欧国家逐渐发展成型。近20多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以及贸易全球化的发展,出口竞争日趋激烈,国际保理作为一种新型的贸易融资方式,顺应了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其业务量得到了迅猛发展。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Factoring Chain International)统计,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L/C)的使用率已降至17%左右,在发达国家已降到10%以下。在欧美和亚太地区的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贸易结算中,国际保理基本上取代了信用证,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目前,FCI已经有包括我国在内的150多家会员,他们遵守统一的国际保理惯例规则(Code of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Customs),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国际保理商体系,互相为对方的出口商提供风险控制、贸易融资等多项服务。在很多国家,国际保理业务已经成为银行的主营业务,一些国家还专门成立了保理银行,保理业务已经成为服务和促进国际贸易的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

二、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国际保理目前在欧美国家已是一种比较成熟的业务,但进入我国的时间并不长。1988年,中国银行与德国贴现和贷款公司签署了国际保理总协议,这标志着保理业务在我国正式登陆。1993年,中国银行加入FCI,成为其正式会员。随后,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也陆续推出保理业务。截止2009年5月,中国已有15家银行成为FCI的会员。

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起步比较晚,但我国的保理业务量却得到了快速发展。根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公布的资料显示:加入WTO以来,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投身于国际市场,对外贸易发展迅猛,2000年,我国的保理业务量仅为2.12亿欧元;2004年,我国国际保理服务量为7.6亿欧元;2006年我国内地保理业务量为143.00亿欧元,而2006年我国对外贸易总额达1.76万亿美元,居世界第三位,保理业务量仅占同期对外贸易总额的8‰。2007年我国国际保理业务量为329.76亿欧元,同比增加130.60%,但2007年全球保理业务量达12991.27亿欧元,我国保理总量仅占全球保理业务量的2.54%,截至2008年已经高达550亿欧元,但与美国、日本、英国、德国和法国等主要贸易国家相比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尚处于发展初期,但正在蓬勃发展中。然而,与西方发达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与目前我国贸易大国的地位也很不相称,远远不能适应我国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的迫切要求。因此,我们有必要详细了解国际保理在我国发展的主要障碍因素。

三、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的主要障碍

国际保理在国际范围内已经是一项比较成熟的金融业务,为什么在经济贸易迅猛发展、金融改革不断深化的中国却相对落后?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制约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的主要障碍有以下几个方面。

1、没有建立国际保理业务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商业信用体系

当前,信用交易在我国还没有普遍建立,而国际保理业务是一种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之上,为国际贸易提供服务的金融服务产品。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与国际保理业务相匹配的以信用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出口信用保险为主的商业信用体系,所以我国的出口企业大部分还是采用传统的汇款、托收、信用证等结算方式进行交易。我国国内商业银行目前还没有建立起完整可靠的企业资信管理、客户信用评估、授信额度管理等制度,在对国内外客户信用状况和信用风险实施评估时存在较大困难,也无法给予授信额度,对买卖双方联合起来进行欺诈的风险根本无法控制。再加上我国商业银行自身风险控制能力较低,以致在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时往往显得力不从心。我国国内商业企业不完备的商业信用体系,还导致国内商业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出现供求矛盾: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往往只限于对销售商和购货商都是该银行客户的商业企业办理保理业务以规避风险,这就导致银行的保理业务量难以迅速扩大;另一方面,市场上的中小企业是国内保理业务的主要对象,对保理业务有着很旺盛的需求,但由于很多中小企业都达不到国际保理业务所需要的信用标准,也只能望洋兴叹。

另外,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目前,我国国内银行与保险机构既无业务准入也无合作经验,商业银行开展的“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转让”业务还没有保险机构为其提供保险。这就意味着我国商业银行必须独自承担可能出现的商业信用风险,从而导致风险成本的增加,降低了实际收益率。然而,欧美地区的专业保理公司为了降低自身的坏账风险,大部分都可以将保理业务再向保险公司投保以转嫁风险。中资银行由于缺少再担保机构,所以在风险控制时普遍过于重视抵押品,对其客户商业信用的评估能力和资金流动的监控能力较低,往往还需要依靠行政性的相关措施和非常主观的额度设定来控制风险,结果是:一方面,中资银行对一些优质客户既不能提供足够的、没有抵押品的贸易融资服务,又不能给予优惠的风险定价,致使大部分的优质客户流向外资银行;另一方面,还可能给一些盈利性非常有限而信用风险又较高的低质客户提供融资而增加坏账担保。

2、缺乏国际保理业务正常运营所需要的法律体系与法制环境

国际保理是一项多功能的金融服务,综合性很强,无论是从国家宏观管理的角度还是从其自身微观发展的角度都需要有一套完整而规范的法律制度与之相适应。1992年我国首次推行国际保理业务,并于第二年加入了国际保理商联合会,接受了《国际保理惯例规则》、《国际保理公约》等国际规则。但是,这些规则还不能直接指导和监督我国保理业务的具体实施过程。此外,我国的《公司法》、《合同法》等国内法也没有对国际保理业务有关法律保护和纠纷解决等相关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到目前为止,我国保理业务还远没有像信用证等传统结算方式那样建立一套指导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因此,目前保理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严重滞后以及与国际惯例存在的不兼容性,使得我国的保理业务很难做到有法可依,这种外部环境也给国内银行办理保理业务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使得保理商在产生合同纠纷时难以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这无疑成为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的又一巨大障碍。

3、缺乏专业的人才队伍

国际保理业务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金融服务,包括信用风险控制、销售分户账管理、贸易融资等多个服务项目,同时涉及国际贸易、金融、银行、法律等较多专业领域。因此,对从业人员的要求相当高,要求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人员不仅要精通英语、计算机操作,又要掌握较丰富的国际贸易、银行和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还要熟悉相关的国际保理惯例规则,熟悉国际商法、贸易各国的法律法规和民俗等。而在我国目前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中,从业人员大多数都没有经过专业的国际保理业务培训,拿到FCI资格证书的专业保理人员也不多。另外,在实践中,由于我国开展此项业务的时间不长、业务量不大,使得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人员缺乏实务方面的锻炼。因此,专业人才队伍的缺乏严重限制了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规模。

4、保理业务的信息化、电子化设施尚不完备

现代国际保理业务是现代通信与信息发展的产物,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为了满足客户的要求,打败竞争对手,抢占市场,网上交易已成为有利的工具。但是,我国的商业银行与各国的保理商和民间资信公司等机构之间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信息交互网络。同时,我国开展保理业务的公司有的还仍然使用非EDI信息传递技术,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相互之间的信息传递效率。相对落后的硬件设施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保理公司与国外保理商之间的相互交流以及信息传递,阻碍我国保理业务的进一步发展,也不利于我国的保理业务走向国际市场。

5、政府的政策及严格外汇管理的限制

目前,国际上的保理业务大多都由专业的保理公司开展,其中90%以上都是FCI的会员,其行业准则相同,并有着标准化的业务平台。但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在我国只有商业银行才能开展保理业务,到目前为止保理业务仍然只是银行的诸多中间业务之一。这就意味着,我国保理业务所涉及的融资标准必须服从于我国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要求,而最需要获得保理支持的中小企业,由于不符合要求,实质上是被排除在银行高高的门槛之外;同时,保理业务由商业银行兼营,其竞争力也远远落后于国外专业的保理公司。因此,央行的政策既限制了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规模,又降低了我国保理业务的质量水平。

此外,我国的外汇管理实行的仍然是“结售汇”制,较严格的外汇管理束缚了进出口商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积极性,人民银行的有关限制贷款的政策也约束了商业银行大力开展保理业务的范围。

6、盲目的市场定位阻碍了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

首先,受银行从业人员和资金的限制,目前我国银行开展保理业务部门的服务对象,一般都集中在银行做信用证及托收等结算的客户上。而目前主动采用保理业务的客户,也往往是因产品积压或信用证失效而不得已采用的,这些客户当然无法形成出口保理业务的稳定客户群。其次,在保理模式上,我国的保理方式主要采用单保理商,且仅仅限于出口保理业务,而国际上的保理方式通行的是双保理商保理,即进口保理与出口保理为统一体,共同发展,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给此项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带来了局限性。另外,在服务内容上,我国只提供到期保理,而国际上通行的是融资保理。因此,保理业务作为一种金融新产品,其目标不明确和盲目的市场定位也是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的主要障碍因素之一。

[1]邹颖、张庆光: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的风险分析及对策研究[J].深圳金融,2003(10).

[2]李齐:我国保理业务的未来走向[J].现代商业银行,2005(4).

[3]季伟: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发展的制约因素[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6(8).

[4]胡卓红: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思考[J].中国合作经济,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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