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逻辑角度看修辞中对合作原则的违反

2010-08-15 00:51安志强肖建安
大学英语(学术版) 2010年2期
关键词:含义准则逻辑

安志强 肖建安

(湖南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湖南株洲 412008)

从逻辑角度看修辞中对合作原则的违反

安志强 肖建安

(湖南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湖南株洲 412008)

语言是人们交际的重要工具,根据格莱斯的合作原则理论,人们在交际中时不时就违反了合作原则的准则,于是会话含义就产生了,这也是在交际中发生误解和冲突的原因。但是,人们仍能正常交际是因为这种准则的违反仍有其逻辑支点。本文旨在探讨这种规则之后的逻辑现象。

合作原则;违反;逻辑

1 合作原则与合作原则的违反

语用学(Pragmatics)是专门研究语言在特定语境中如何理解及运用的语言学分支,其重点研究的是语言使用中的意义,反映的是话语和语境二者之间的关系。美国语言学家H.P.Grice于1967年率先提出的语言交际中会话含义理论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划时代的意义,其核心即为“合作原则”。

格莱斯(Grice)认为,在人们的言语交际中,为使交际顺利进行,言者和听者双方必须达成默契并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即言者和听者要有共同的目的。如果交际双方答非所问,交流就无法正常进行。该理论指出人们在说话时要遵循合作原则的四大准则:即量准则(quantity)、质准则(quality)、关系准则(relation)、方式准则(manner)。

与“合作原则”紧密相连的是“会话含义”理论。格莱斯认为,人们在交际时又常常会在遵守合作原则的基础上故意违反合作原则及其准则,而这种违反往往能被听者觉察到,并且言者也坚信听者有类似觉察和理解话语的能力,那么言者违反准则的目的就是要表达一种潜在的真实意图,即会话含义。进而,格莱斯还提出了会话含义产生于两种途径:一是交际者通过合作原则产生的一般意义;二是交际者在遵守合作原则的基础上故意违反某些准则而产生的特殊含义。后者正是格莱斯关注的重点所在,也是会话含义理论中最核心的部分。

2 准则的违反与逻辑对应

2.1 数量准则的违反及其逻辑对应

数量准则(The maxim of quantity)

(1)使自己所说的话达到(交谈的现时目的)所要求的详尽程度 (Make your contribution as for the current purpose of the informative as required exchange)。

(2)不能使自己所说的话比所要求的更详尽(Do not make your contribution more informative than is required)(Jacob L.Mey 2001:72)。

修辞学研究的主要对象往往是违背合作原则的数量准则。在达到某一特定效果的同时,这种话语是否还遵守着逻辑呢?在常规修辞中,同一手段的形成、选择和组合都是以形式逻辑的同一律作为逻辑基础,尤其是同一手段的形成和选择。

同一律是亚里士多德形式逻辑学三大定律中最重要的一条,其主要作用在于保证思维的确定性。同一律的基本内容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个人思想的自身必须是确定的,一个概念反映了什么对象就是反映了什么对象,不能任意改变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一个判断断定了什么事物情况就是断定了什么事物情况,不能用另外的判断去取代它,用数理逻辑符号可以表示为“A=A”。这里的“A”可以表示任何思想,即可以表示任何一个概念或任何一个命题。通过该公式,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同一律思想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所使用的每一概念或判断都有其确定的内容,不能任意变换。因此,恪守同一律的逻辑要求是保证正确思维的必要条件和前提。然而,交流(书面的或言语的)总是人们思维的客观反映,因此,只有保证思维的正确性和稳定性,才能确保人们交流的可能性。例:

1 )他不能、不肯,也不愿意看别人的苦处。

(老舍《骆驼祥子》)(聂焱 2003)

2 )我不否认、否决以及否定…

(电视剧《武林外传》)

3 )我确定、一定以及肯定…

(电视剧《武林外传》)

上面三例都是以判断的同一性作为基础的。三者表达的都是同一判断。它们都是分提总承得得合叙式单句,例一中“不能、不肯、也不愿意”是分提,“看别人的苦处”是总承,它可以变成三个单提单承的分叙式准句组成的并列关系的复句:“他不能看别人的苦处,不肯看别人的苦处,也不愿意看别人的苦处。”同样,例二与例三也可以改成相同的形式,由单句转化为复句,由紧句转化为松句,但理性意义完全相同。在逻辑上表达的是三肢联言判断,可见,不管选择哪一种说法,它们的思维形式都是相同的,都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这是符合逻辑的同一律的。

2.2 质量准则的违反及其逻辑对应

质量准则(The maxim of quality)

(1) 不要说自己认为不真实的话。(Do not say what you believe to be false)

(2)不要说自己缺乏足够证据的话。(Do not say that for which you lack adequate evidence) (Jacob L.Mey 2001:72)

格莱斯指出,实际上人们在交际中并不是都严格遵守这一准则,包括一些修辞格。他明确指出反语(irony)、隐语(metaphor)、夸张法(hyperbole)等都是说话人有意违反会话的质量准则所产生的结果。事实上这种违反是逻辑中概念反变关系的折光。修辞中的夸张是一种典型的对质量准则的违反。夸张,是有意言过其实地描述对象的一种变异修辞格 (韦世林2001:261)。夸张的“言过其实”似乎不合逻辑,其实不然,它有着坚实的逻辑基础——概念反变关系的折光。

概念的反变关系是指,在一对具有属种关系的概念甲、乙中,两个概念的内涵量及外延量正好大小相反。即甲概念为属概念,其外延比乙的大,但甲的内涵比乙的少;同时,乙概念为种概念,其外延比甲的小,但乙的内涵比甲的多(韦世林2001:261)。从逻辑角度看,人们在夸张时,总是给需要夸张的事物(中心概念)增加一些属性,使之增加到偏离常规的参照系,即达到“言过其实”的地步,以突出事物的感知特征。夸张的这种“言过其实”正是利用了属种概念的反变关系来使我们的语言达到一种特定的效果。

例:白发三千丈,缘愁似个长。 (李白《秋浦歌》)

这是一种扩大型夸张,这种夸张改变了中心概念的参照系,从主观感知上给中心概念增加了一些可能属性,使中心概念的内涵急剧增多,同时必然使其外延随着缩小,缩小成一种独一无二的文学形象。例子中的中心概念“白发长”,增加了“三千丈”这一可能属性。三千丈的白发,这在过去、现在、将来的现实世界中都不可能会有。但在李白诗中的可能世界里,“白发长”是由那“愁思长”导致,故在诗句所创造的参照系里,这种可能属性是可以接受的,所以“白发三千丈”在千百年中才成为“愁”的形象化身。

2.3 关系准则的违反及其逻辑对应

关系准则(The maxim of relation)

说话要贴切, 有关联。 (Be relevant)(Jacob L.Mey 2001:72)

修辞想象中的飞白是对这一准则的违反,这种违反看似犯了“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即违反了形式逻辑的同一律思想。细细查证落实,则“偷换概念”的帽子根本戴不到这种修辞格的头上。

例:我的所爱在山腰,想去寻她山太高,低头无法泪沾袍。爱人赠我百蝶巾;回她什么:猫头鹰。从此翻脸不理我,不知何故兮使我心惊。……爱人赠我双燕图;回她什么:冰糖壶卢,……爱人赠我金表索,回她什么:发汗药,……爱人赠我玫瑰花,回她什么:赤练蛇,从此翻脸不理我,不知何故兮——由她去罢。

(鲁迅《我的失恋》)

此例中用了四次“飞白”修辞格。飞白,是故意说错或听错一些常用语词,以“将错就错”造成诙谐、幽默效果的修辞方式(韦世林2001:279)。飞白的运用违反了关系的准则,说话者含情脉脉,喃喃细语,用百蝶巾、双燕图、金表索、玫瑰花来表达自己对“爱”这一话题的观点,而听话者却用猫头鹰、冰糖壶卢、发汗药、赤练蛇来撇开“爱”这一话题下当时的风气,这定会产生一种会话含义。听话者通过这种不相关的回答来讽刺当时一些青年热恋时的絮絮叨叨、卿卿我我和失恋时的死呀、活呀的乌烟瘴气。同一律强调的范围是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对同一个问题的同一个方面”,不能改变含义,要保持“A是A”(韦世林2001:281)。飞白的运用虽然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下对同一问题的的陈述,但已不是同一个问题的同一个方面了,如例中的“百蝶巾”飞白为“猫头鹰”,是由爱人赠物的呢喃细语转向到作者的误听、附会。所以,这并没有违反逻辑的同一律,并没有犯逻辑中“偷换概念”的错误。

2.4 方式准则的违反及其逻辑对应

方式准则(The maxim of manner)

1 )避免晦涩的词语。(Avoid obscurity of expression)

2 )避免歧义。 (Avoid ambiguity)

3 )说话要简要。 (Be brief)

4 )说话要有条理。 (Be orderly)(Jacob L.Mey 2001:72)

修辞中仿词的运用是对合作原则方式准则的违反。仿词的运用会使人们认为是一种晦涩词语的运用,它会给听话者带来理解的困难。晦涩词语的运用会使人们认为说话者违反了逻辑,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其实不然,仿词的使用与飞白一样,并没有违反逻辑的同一律思想。

例:A:Let’s get the kids something.

B:Okey,but I veto I-C-E C-R-E-A-M-S(Zhuanglin Hu 2001:257)

上例中通过对“ice-creams”词形的变化违反了合作原则的方式准则,是一种晦涩的表达,这造成了孩子们理解的困难。说话者“B”虽然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下对同一个问题 (让孩子们做点事下但不要提议ice creams)的思考,但 “B”并不是直接的发出“ice creams”这个音来接起“A”的话题,而是从问题的另一个方面(防止孩子们得到关于冰激凌的信息)来考虑,通过对词的形变来回答“A”。同一律要求的是同一问题的同一个方面,但这已是同一问题的另一方面了。所以,这一形变并没有违反逻辑的同一律思想。

以上谈论的2.3和2.4中的飞白和仿词的修辞格并没有违反逻辑的同一律思想,它们有着坚实的逻辑基础。所以,我们在运用飞白和仿词时不必担心它们会悄悄地违反逻辑规律。同时,我们要有意识地自觉遵循飞白和仿词的逻辑程序:在先行比照词的基础上,开辟问题的“另一方面”,使新词与比照词构成“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韦世林 2001:282)。

3 结束语

人们在日常的交际中总是有意无意地违反合作原则,这种违反会导致人们在交际中的冲突与误解,这些冲突和误解正是会话含义的力量所在。但这种力量所在是基于逻辑基础之上的。修辞现象中对合作原则的违反并没有犯逻辑的错误,它们都有着坚实的逻辑基础。它们都是在遵守逻辑的前提下,对语言进行“改造”,达到特有的效果。

Jacob L.Mey(2001).Pragmatics:An introduction(语用学引论)[M].Second edition.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胡壮麟(2001).语言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姜全吉(1988).逻辑[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聂焱(2003).修辞与逻辑关系新论[J].固原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4卷第一期。

韦世林(2000).汉语—逻辑相应相异研究[M].云南:云南教育出版社。

安志强,研究方向:语用学与社会语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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