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仲裁的同业竞争制约

2010-08-15 00:48黄嶷嶷
关键词:市场主体仲裁当事人

黄嶷嶷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浅论仲裁的同业竞争制约

黄嶷嶷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对仲裁机构的市场主体定位进行了分析,阐述了同业竞争对仲裁机构的制约原理和具体表现,并提出了构建仲裁领域的良好同业竞争机制的规划和建议。

仲裁机构;竞争制约;市场规律

仲裁的同业竞争制约,是指将仲裁机构定位为一个提供仲裁裁决产品的市场主体,使仲裁机构通过价值规律参与市场的资源分配,促成仲裁机构在市场中的优胜劣汰,从而达到对仲裁机构的制约作用。笔者欲从以下几方面对仲裁的同业竞争制约进行详细分析。

一、仲裁机构的市场主体定位

在经济学中,市场主体被定义为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人,市场交易关系在法律上体现为合同 (契约)关系。将仲裁机构纳入市场竞争的前提是其必须具备市场主体的资格,即它在市场中从事着某种商品的交易,与交易的相对方有着契约关系。笔者认为可以将仲裁机构定位为一个提供仲裁裁决商品的市场主体,它所存在的根本原因和运作的动力是因为有市场的需求,它的根本功能是为了提供市场所需要的产品。仲裁机构的此种定位可以从其历史沿革和自身性质中找到强有力的依据。

(一)从历史沿革的角度审视仲裁对商品经济的依附性

仲裁组织的产生与发展与早期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联。仲裁对商品经济具有一种天然的依附关系,二者间的这种关联凸显在以下这几个历史阶段:

公元 11、12世纪,随着欧洲农业的发展和城市的兴起,为了适应商事活动的需要,商人们自发组织了具有类似裁判权的机构。这一时期的仲裁完全被视为私人领域的事项,属于纯粹的民间性的自救方法,仲裁制度完全在国家司法制度之外演变发展。中世纪的欧洲,随着封建主权国家的兴起,商品经济的发展受到压制,仲裁缺乏独立性,依附于司法权,仲裁的民间性受到了国家司法权的严格限制。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随着市场经济和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各国以及国际社会普遍承认仲裁是解决民商事争议的一种常用方法,并且赋予其法律上的意义,使得仲裁制度成为一种解决争议的程序法律制度。19世纪末到 20世纪初,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日益频繁以及现代商业的形成,使仲裁制度迎来了又一次变革,许多国家顺应时代的要求,纷纷进行仲裁立法。[1]

仲裁制度的历史沿革折射出了仲裁与商品经济的密切关系。商品经济的起落沉浮在根本上决定了仲裁的兴衰成败。仲裁从本质上就是为了市场的需要而产生和建立的,它既是市场竞争主体的裁决者,本身亦是市场主体中的一员。

(二)仲裁的民间定性天然决定了仲裁机构的市场主体定位

笔者将仲裁机构定位为提供裁决产品的商事主体主要是基于仲裁机构的民间性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仲裁的定性表述各不相同,但都一致地凸显了其中的民间性、市场性。目前仲裁机构存在的形态,主要可以分为四种模式:公司式、社团法人式、附设式及其它方式。其中,英美法系的国家多采用有限担保公司的形式,而大陆法系的国家则多采用社团法人的形式。二者均进行独立的注册登记。此外,还有多个国际性仲裁机构都采取国际组织 (商会)附设模式。它们都有以下的共同特征:独立自治性;社会公益性;非营利性;民间性或非政府性。

仲裁机构的非营利性特征可能会让人对仲裁机构的市场主体定位产生质疑,很多人认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的目的就是为了进行营利,没有了营利性,就失去了参与市场资源分配的直接动力。因此,将不具有营利性的仲裁机构定位为市场主体似乎略显牵强。在这里笔者特别要指出的是:市场主体包括营利性的市场主体和非营利性的市场主体。非营利性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动力并非来自于对利润的疯狂追求,而是来自于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正是这种发展的需求促使其渴望在市场中抢占更多的资源,从而去参与市场竞争。因此,公益性特征并不能抹杀仲裁机构在市场中的竞争性。一个仲裁机构要健康地维持下去,最重要的是要有充足的案源,但如何在仲裁机构间分配这些案源?很显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能通过市场手段,用价值规律这只无形的手进行分配。

(三)当事人的选择权成为仲裁机构参与市场竞争的直接导火索

与民事诉讼的不同,仲裁并不涉及地域管辖的问题,仲裁机构的确定由当事人自由进行约定。当事人的选择权利,将仲裁机构置入了同业竞争的潮流之中,这种选择权的法律表现形式是仲裁协议。仲裁协议中必须包含对于仲裁机构的选择,即当事人对于仲裁商品的选择意向。

在计划经济的环境下,人们的消费产品都是依靠公权力的分配获得,供与需之间的对应关系都依靠公共计划硬性安排。消费者选择权的剥夺为产品生产者提供了稳定的供货渠道,其根本无需担心其他同业者的存在或者产品的优劣会影响到自身的生存状况,同业间的市场竞争也就无从谈起。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强制的供需关系被打破,消费者选择权的回归使得产品提供者失去了稳定的客源,其必须在同业产商中具备优势,否则就会在竞争中失去生存的空间。同样,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的选择权决定了仲裁机构间同业竞争的展开。

我国学者傅郁林指出,“当事人保留进入或退出‘游戏’的完全选择权,意味着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生存和发展拥有强大控制力,即使‘退出’权对于个案当事人的本次‘交易’没有影响 (一经选定仲裁,则双方当事人必须受其仲裁裁决的拘束,除非存在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但如果从整体上把当事人和仲裁机构各自作为一方交易主体,则在仲裁市场的多次搏奕中,仲裁机构作为多次‘交易’的市场参与者,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构成对仲裁权的根本制约。”[2]

二、同业竞争对仲裁机构的制约原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的结果决定了一个企业的成败。在仲裁领域中,市场的竞争性亦对仲裁机构形成了制约,为了在竞争中保持优势,它必须不断地按市场的要求调整自己的发展走向,提高仲裁产品的质量和服务品质,以获得充足的案源,维持自身的发展。在此,一个命题引出:竞争是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对仲裁机构形成制约。笔者试图从以下两个角度对其中的原理进行阐述。

(一)价值规律的隐形调整

仲裁机构发展的基本条件是获得充足的案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案源是按照价值规律进行分配的,因此仲裁机构必须遵守价值规律以求在市场资源的分配中占据优势。

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基本经济规律。其基本内涵包含两个方面,即商品的价值量取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商品按照价值相等的原则互相交换。由于价值规律要求商品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价值来交换,谁首先改进技术设备,劳动生产率比较高,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少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谁就获利较多。因而,同部门同行业中必然要有竞争,这种情况会刺激商品生产者提高劳动生产率,加强经营管理,以降低个别劳动时间。[3]

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为了获得自身的经济利益,就必须为社会即市场提供有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市场交换中,价值规律按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客观地调节着市场主体间的利益分配,并且通过市场主体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自由竞争实现着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建立起社会生产体系中各个分散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的个别生产与社会化生产之间、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协调运行的客观机制。市场经济正是以各个经济当事人在客观、公平的价值规律的支配下实现了利益分配,通过他们以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为动力,在平等、自由、充分的竞争中发挥出社会生产的全部潜力和最优效率,推动着社会资源得到最有效的配置。

在仲裁领域中,作为市场主体的仲裁机构要想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获得发展的空间,就必须为市场提供优质的仲裁产品。价值规律按照仲裁机构生产仲裁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客观地调节着仲裁机构间的利益分配,通过仲裁机构对自己发展资源的自由竞争实现着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建立起各个分散独立的仲裁机构的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协调运行的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仲裁机构想要获得发展,就要不断地改革内部机制,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个别劳动时间,使得其向市场提供的仲裁产品的性价比达到最优,即以最低的成本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仲裁服务。只有通过这条途径,仲裁机构才能在市场中获得充足的案源,满足自身的发展。

(二)仲裁品牌战略的显性制约

品牌代表产品在市场上的知名度,是在消费者心中的美誉度和可信度;品牌是产品品质优秀、服务优良的一种象征,是对客户的一种安全保证,也是一种品味的体现。品牌战略是指企业将品牌作为核心竞争力,以获取差别利润与价值的企业经营战略。品牌战略是市场经济中竞争的产物,在科技高度发达、信息快速传播的今天,产品、技术及管理诀窍等容易被对手模仿,难以成为核心专长,而品牌一旦树立,则不但有价值并且不可模仿。[4]品牌战略已成为企业的核心战略。

在商事仲裁领域中,仲裁品牌的树立亦是仲裁机构抢占市场份额的重要方式。一个知名的仲裁品牌,它代表着仲裁机构科学规范的管理、优质高效的服务质量和公正权威的仲裁结果。知名的仲裁品牌本身就能创造价值,是仲裁机构的无形资产,因为它可以创造有益的品牌联想,使人感到该品牌实力雄厚,它向世界各地的消费者传达的信息是:该仲裁品牌的产品和服务是值得信赖的,它们的产品之所以能够在全球范围内为消费者所接受并拥有忠诚的顾客群,说明该品牌具有强大的服务能力和可靠的产品质量。消费者的这种认识就为仲裁机构积累了品牌价值。

我国的贸仲就提出了“树立公正仲裁的国际品牌形象”的战略。国际公正品牌形象主要体现在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内在的国际公正仲裁品牌形象主要体现在裁决质量上。独立公正的裁决是树立国际品牌的基础和关键。为此,要创造一个清新的法制环境,排除行政干预,保证仲裁员独立公正裁决。此外,要加强对仲裁员的教育管理,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外在的国际公正仲裁品牌形象,则主要是仲裁机构将以何种形象示人的问题。现代化的服务设施、统一的整体形象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宣传推广、交流合作中的对外形象以及定期出版的各种仲裁杂志、刊物等各个方面都是仲裁机构展示自我的窗口。仲裁机构要完善这些外在形象,使得当事人不仅能享有一流的仲裁服务,而且还能全方位地感受其国际化与现代化的风貌。

三、同业竞争对仲裁制约的具体表现

当事人对于仲裁机构的评价是基于是否具有公正权威的结果和良好舒适的顾客服务。仲裁机构欲在同业的竞争中保持优势,就应达到这两方面的要求。

(一)公正的仲裁结果

一个仲裁产品的质量最重要的是体现在裁决结果的公正性上,仲裁裁决的公正性是由多方面的因素决定的,笔者就以仲裁机构的内部管理为逻辑起点,对这些基本因素逐一分析。

第一,加强对仲裁员的管理。首先,在现行体制之外,仲裁机构应当赋予当事人更多对仲裁员的自主选任权利,以推荐性仲裁员名册替代强制性名册,当事人可以在仲裁机构提供的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经仲裁委员会同意,即享有仲裁权;应当允许各方当事人授权自己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同时将目前当事人默示授权仲裁委员会指定首席仲裁员的制度改为明示授权。其次,在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中,应采取设立行业仲裁员名册的办法,聘任特定行业内的专家和资深人士作为解决某类特定行业内争议的仲裁员,供当事人选定并审理行业争议。

第二,对仲裁结果进行监督。在实践中,很多仲裁机构设立了对裁决的重重把关制度,除了有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复杂案件的程序和实体提供咨询意见外,还实行裁决书核阅制度,对裁决的质量进行事前的控制和保证。

第三,充分尊重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上的意思自治。仲裁的过程应更多地体现当事人处分权、程序参与权和程序自治原则。在实体处分权方面,仲裁权限受仲裁协议约定的事项、当事人在本案中提出的仲裁请求的双重限制;在程序支配权方面,当事人协议选定的仲裁机构的规则是约束整个仲裁进程的主要规则,程序的进程和程序行为一般都要经当事人参与决定。当事人的参与性使得仲裁裁决具有了吸收当事人不满的效用,因为当事人如果在仲裁过程中经过充分了的抗辩,即使最终的结果不利于己方,也比较容易接受。

(二)优质的仲裁服务

在现代的市场经济中,成熟的消费意向渐渐地被提炼为两大主流:一为消费商品,二为消费服务。顾客在消费商品时同时也在消费服务,两者的共时性启示我们,仲裁机构要在竞争环境中占据优势,不仅要保障裁决的质量,提供优质的仲裁服务也尤为重要。

首先,高效的办案速度是仲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方面。因此,除了推行灵活多样的审理方式和方法、摒弃不合时宜的方式以及加强仲裁人员的专业素养外,仲裁机构还应当借助现代科学技术和通讯手段,实现仲裁案件程序的网络化,进一步缩短仲裁程序中不必要耗费的时间,为当事人提供最快捷的仲裁服务。

其次,确立合理的收费标准,使当事人不至于为仲裁过程付出过于高昂的代价。仲裁机构如果收费太高,就无形中提高了仲裁的门槛,很多当事人因不能支付昂贵的仲裁费而放弃将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这使得仲裁机构的案源减少,虽然有丰厚的经济来源,但不利于长远的发展。此外,如果当事人即使胜诉也要将所获利益的大部分作为仲裁费用,也使得纠纷丧失了仲裁的必要性。

此外,为当事人提供洁净的仲裁环境,秉持良好的服务态度也是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内容。

四、仲裁领域良性同业竞争机制的构建

在仲裁市场中,竞争使市场资源得到有效的配置,激发仲裁机构的活力,并促使其提高仲裁产品的质量。仲裁机构间的相互促动,会提升行业整体水平,从而减少对社会资源的消耗。但是,在另一方面,由于竞争压力的存在,仲裁机构为了争夺有限的市场份额,必须支付竞争成本,这种附加成本纯粹是企业为了获得有利的市场地位而损耗的,当这种竞争成本损耗过度时,便形成了仲裁机构间的恶性竞争,最为明显的情形就是,为了吸引顾客,压缩仲裁费用,不惜降低仲裁的服务质量。这种恶性竞争不仅仅是对于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对于行业的整体发展具有摧毁性的作用。因此,在仲裁领域建立良性的同业竞争机制至关重要。

首先,应当制定有效的行业竞争规范。由于行业内没有形成有效的竞争规范,仲裁机构间缺乏相互理解。缺乏竞争秩序,就意味着混乱。一方面,一些不良仲裁机构在采用非常手段追求自身利益而损害产业健康时,得不到有效的规范,就可能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另一方面,由于没有规则可循,仲裁机构竞争行为的随意性增大,仲裁机构间对彼此竞争行动的动机的理解就更为困难,造成的后果就是,仲裁机构在采取竞争行动时,不能准确预计竞争者可能的反应,在眼前利益的诱惑下,会产生投机性心理。

其次,应当加强仲裁协会的整体调控作用。产业的生存和发展与有效的行业自我管理密切关联,这种行业的自我管理是通过行业协会等组织。[5]因此,抑制仲裁的恶性竞争要从行业协会调控入手。仲裁协会是仲裁行业的行业自律性组织,对仲裁机构有着监督和制约的功能,仲裁机构间的恶性竞争就是仲裁协会对行业进行规制的重要方面。仲裁机构应当构建健全的惩戒机制,严格有效地规范仲裁机构间的竞争行为。

[1] 史飚.商事仲裁监督与制约机制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3:3.

[2] 傅郁林.仲裁权的制约机制与仲裁机构的管理模式[J].北京仲裁,2007(2):39.

[3] 张素芳.价值规律是支配市场经济分配的客观规律[J].经济学家,2006(6):52.

[4] 杨文强.品牌战略与企业发展 [J].经营管理,2009 (1):50.

[5] 李珍.长春产业文化发展与创新[J].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74.

Competitive restriction of the arbitration

HUANG Yi-yi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 eijing100088,China)

The article analyzes the status of the market of arbitration institutions,and states the theory and display of the restriction to the arbitration,which is from the competition be tween arbitration institutions,and introduces the suggestionsof constructing the well-being competitive system.

arbitration institution;competitive restriction;nature ofmarket

D915.7

A

1009-8976(2010)03-0054-04

2010-06-02

黄嶷嶷(1985—),女(汉),云南玉溪,硕士主要研究仲裁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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