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 娟 安丰岷
(1,2.新疆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46)
试析新疆哈萨克族亲属关系的特征及其变迁
邓 娟1安丰岷2
(1,2.新疆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46)
在游牧生活中,哈萨克族形成了与其生产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一套亲属关系,七代外婚制、收继婚、还子习俗、收养习俗等一系列风俗习惯使得哈萨克族的亲属关系具有鲜明的特点,而如今随着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其亲属关系也随之在形式和功能上发生了变化。
哈萨克族;亲属关系;变迁
哈萨克族是我国 55个少数民族之一,也是我国西北边疆重要的跨国民族之一。新中国成立以前,哈萨克族一直过着逐水草而居的游牧生活,氏族部落是其基本社会组织形式,在这种社会形态中,正如罗伯特·F·墨菲所言:“亲属关系提供的远远不止对个人的爱和供养,因为它形成了整个社会的结构。”[1]新中国成立后,哈萨克族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步入崭新的历史时期,但传统的亲属关系仍对其生产生活、社会交往产生重要影响。
历史上,哈萨克族实行部落组织,每个人都隶属于一定的部落和氏族。部落和氏族是由人数不等、以人们的血缘关系结合而成的共同体,一个部落包括若干氏族,大的氏族内部又包含若干小氏族,最小的血缘团体叫做阿吾勒 (牧村),通常是由较亲近血缘关系的成员组成,一般以一家牧主或富裕牧民为中心,阿吾勒大小不等,有 3-5家,也有的 10几家或更多一些,在传统哈萨克社会中,阿吾勒是哈萨克族游牧社会经济中最基层的社会组织或单元,是一种父系继嗣世系群,基本上由同一祖父的近亲组成,内部禁止通婚,内部的亲属关系除了由于贫困投靠而来的单户牧民之外,基本上都是有血缘关系的,而各阿吾勒之间的亲属关系基本上是姻亲关系。传统阿吾勒是七代外婚制,即同一氏族通婚、联姻的人血缘关系必须超出七代。
与此相应形成了一些特殊的习俗,其一:收继婚制。按照这一习俗,双方缔结婚约以后,如果在未成婚前,未婚夫去世,其兄弟可以继娶该女子,女方必须遵守这一婚约,没有解除婚约的权利,成婚后丧夫,年轻的女子可以改嫁,但必须在家族内的近亲内择偶,如果不在家族内择偶,则不能带走儿女,更不能继承财产;其二:还子习俗。所谓“还子”就是每对新婚夫妇,要把婚后所生的第一个孩子送给男方的生身父母,老人将孙子或孙女称为‘小儿子’或‘小女儿’。对此,孩子的父母用弟弟妹妹的称谓称呼,孩子亦用哥哥嫂嫂或姐姐称呼自己的父母。按照哈萨克人传统的幼子继承制,他最终将继承“老房子”的剩余家产,同时也要肩负起赡养“父母”的主要义务。如果“还子”是女孩,祖父母则通常将亲生的幼子留在身边,以继承家产;其三养子习俗。在哈萨克族社会中,每一个氏族成员不仅有抚养本氏族孤儿孤女的义务,同时也有义务收养其他氏族部落孤儿的义务,养父母对待养子养女与亲生儿女一样,不受任何歧视,要给养子成家,并分给遗产。
在继嗣方面,哈萨克族实行幼子继承制,谚语说“小儿子——家庭的主人”[2]其他的儿子成年之后,父母会帮助他成婚,并在一至二年之后让其分开另过,并分给他们一定的财产,女儿没有财产继承权,因姑娘出嫁时,已配送过嫁妆,不在分享其他任何财产,不过在姑娘出嫁之后,第一次回娘家时,父母亲按照自己的经济状况还要送给她一部分牲畜,这样,就等于她实际上已经提前拿到了父母的一份遗产。
哈萨克族的亲属称谓别具特色。其亲属称谓分为对称和引称两种,在对称中,只有三类基本的称呼:第一类 ,ata(父 )、apa(母 );第二类 ,a×a(哥 )、t tê、pêkê(姐 )、d3êΗ?ê(嫂 )、ini(弟 )、qar-?ndas、si?le(妹 );第三类 ,bala(儿女 )。其中第一类可用于称呼祖父母辈以上的亲属;在第二类称呼中,年轻时所生的孩子称父母为 a×a(哥)、t tê(姐);年长时所生的孩子则称父母 ata(父)、apa(母)。因此,同是一家的孩子在对父母的称呼上便有两种,而与祖父母对称时一律称 ata、apa。而引称称谓大都是复合词,从引称成为中可以分辨出更为具体的亲属关系。
(一 )功能性特征
在传统宗法社会中,氏族部落作为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形式,承担了多项社会功能。费孝通认为氏族“是一个经济和政治性的组织,有共同的利益要保护,有共同的目的要最求,所以有统治的机构,有规定的权利和义务”。[3]
1.政治管理功能
近代哈萨克族社会虽然是以氏族部落组织为基础,但其生产力、生产关系已步入封建社会,其部落组织有一套完整的统治机构,将封建剥削和氏族部落结合在一起,形成了牧民对部落的人身依附。
2.经济功能
哈萨克族社会中土地所有关系虽然带有氏族共有的名义,但实质土地的所有权掌控在氏族部落的头目手中,牧民对游牧封建主的关系更多的表现为人生依附而不是土地依附。最小的血缘团体阿吾勒中,通常头领是其中最为富有的男性家长,贫穷的牧户通过放牧富有牧户的牲畜取得必要的生活物品进行生产、维持生活;此外还存在以家户为单位的社会分工;在家庭内部则是遵循以男主外女主内为基础的分工。
3.互助功能
游牧经济具有很大的脆弱性和不稳定性,生产期较长且易受损失,氏族部落组织是以由血缘纽带联系和组织在一起共同抵御天灾人祸的世系群,在氏族组织内部,各家户之间有互助的义务。除天灾人祸之外,在氏族成员重大的人生礼仪、事件中均有其他成员的参与和帮助,如婚礼、葬礼、调解纠纷。
(二 )等级性特征
1.游牧封建主与贫苦牧民的等级差别
在最小氏族阿吾勒中,头目由最富有的人担任,对氏族内部的重要活动作出安排,而其他成员则服从安排,虽然他们之间是亲属关系,但同时也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
2.长幼有序
哈萨克族社会中盛行敬老的风尚,儿女的婚事是由父母做主,新婚夫妇要遵从“还子”习俗,以表示对老人的孝敬。
3.男尊女卑
哈萨克族的氏族是父系继嗣群,家庭中男性家长拥有绝对的权威,在财产管理等重大问题上,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女性虽然在家庭事务及子女婚姻问题上有一定的发言权,但总体上女性的地位比较低,解放前,哈萨克族社会中还存在一夫多妻的现象,收继婚制也在妇女再婚问题上更多考虑家族整体利益而忽略女性意愿。
(三 )开放性特征
由于哈萨克族的七代外婚制,各氏族组织之间不但有血缘上的关联,较小氏族之间多为姻亲关系,相互之间往来频繁密切,加之游牧生活方式的高风险性,哈萨克人盛行养子风俗,养子有来自本氏族的孤儿也有来自其他氏族的孤儿,养子同亲生子待遇完全一样,此外最小血缘团体阿吾勒中也并不排斥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也接纳由于生活无法维持而投靠而来的贫苦人家,称之为“克尔蔑”,意为外来者,这些风俗的存在都表明哈萨克族的亲属关系具有开放性的特征,这不同于汉族宗族过于重视血缘联系的特征。
根据笔者于 2010年 2月在新疆精河县阿合奇农场所做的社会调查,新疆地区的哈萨克族亲属关系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传统部落及家庭观念仍影响着人们的社会行为。
阿合奇农场位于精河县境西部,大河沿子河下游东岸,“阿合奇”系哈萨克语,意为“白芨芨草”,因此地生长着大量的芨芨草而得名,1959年1月,成立国营精河县胜利农场。1982年,改名地方国营精河县阿合奇农场。农场自成立之时即为多民族聚居地,1964年人口普查时全场总人口1294人,其中维吾尔族 465人,哈萨克族 363人,至 2008年,全场有 9343人,少数民族人数 2929人占总人数的 31.2%。①在阿合奇农场,哈萨克族和维吾尔族主要分布在农场的三个牧业队,在从事牧业生产的同时,也兼营农业生产,全场牧民已基本实现定居。
在这种情况下哈萨克族传统的血缘团体阿吾勒已基本解体,其原本承担的政治管理功能、经济生产功能由农场生产队承担,而其所具有的互助功能则仍然普遍存在于亲属之间。1985年农场执行畜草双承包制原则包产到户,加之 1985年开展的牧民定居工程,虽然建场时就打破阿吾勒组织的形式,但随着人口的繁衍及牧民子女成家之后对父母土地的继承,亲属之间自发组成互助小组,亲属关系仍然是人们生活中重要的社会支持网络。一些婚姻形式和传统习俗已基本消失,例如,一夫多妻和收继婚均已不存在,还子习俗也由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而不复存在,七代外婚制呈逐步弱化的趋势,具体来说:
(一)国家及社会历史的变迁对哈萨克族亲属关系产生影响
吉登斯在《民族—国家与暴力》一书中提出社会转型的三个阶段:传统国家时代、绝对主义国家时代以及现代民族—国家时代,他认为民族—国家的成长史是以社区内部的人民不断地被从地方性的制约“解放出来”,直接面对国家的全民性规范、行政监视、工业管理、意识形态的影响和制约的过程,现代民族—国家是以国家和社会对社区监控全权化为特征的。因此,在现代国家中地方性社区不再是一个与世隔绝的地方社会,而是在整个国家管理之下的地方,在整体国家管理之下的地方具有越来越多的共性。阿合奇农场作为中国社会中的社区之一,经历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社会主义改造,在此过程中哈萨克族原有的宗法封建社会发生了彻底的改变:富有部落头目的牲畜以赎买的形式收归国有,部落氏族等血缘团体被打破,实行新的建制和管理模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及全国推行的妇女解放和新婚姻法,使得牧民们的婚姻家庭生活有了很大的改变。
此外,阿合奇农场从 1978年开贯彻执行大力发展畜牧业,提高畜牧业在农业中的比重的方针,放宽经济政策,推行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直至1985年全面推行牲畜折价归户、草场承包经营的管理体制,确定了以“草场公有,承包经营、牲畜作价、户有户养”为原则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农场与牧民签订了 15年不变的承包合同,在此基础上2000年又再次续签合同实行 30年不变,到目前为止牧业队职工的生产方式已呈多样化的态势。以农场牧业二队为例,2008年全队总人口 393人,人均年收入 5530元,全队棉花总产量 649吨,牲畜存栏数 2919(头、只),②其经济发展已不再单纯依靠牧业。传统游牧生活方式的改变及现代国家的管理体制是哈萨克族亲属关系改变的重要原因。
(二)多民族杂居的居住格局及民族文化交流致使哈萨克族的传统亲属关系发生变迁
居住格局是民族关系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马戎教授在拉萨研究中提出了民族交往的三个主要条件:1、居住形式;2、民族同校;3工作单位的民族构成,在此,居住格局是民族交往的场域,具有影响民族关系的人文生态环境。文化变迁是指由于民族社会内部的发展,或由于不同民族间的接触而引起的一个民族文化系统从内容到结构、模式、风格的变化,[4]因此不同居住格局所带来的民族文化的交流与互动是文化变迁的动力之一。
阿合奇农场成立之初就呈多民族杂居的态势,经过多年的发展,虽然哈萨克族多分布于农场牧业队,但牧业队也有大量维吾尔族职工和少数汉族职工。在居住上,一个生产队的职工通常聚居于一处,他们的生产用地接连成片,因此相互之间非常熟悉,由于农牧业生产中一些特殊的阶段如牲畜转场、棉花成熟季节,都需要互相帮助来完成工作,职工之间通常存在自发组成的互助换工小组,因此各民族间的交往频繁,对彼此的民族风俗也很了解,生活在牧业队的汉族职工的孩子从小就会说维语和哈语,同样哈萨克族职工在这种氛围之中也受到维吾尔族、汉族文化的影响,尤其是在农场积极开展普法工作的情况下,国家婚姻法知识的普及使得传统的哈萨克族婚姻形式有所改变,由过去父母包办婚姻而转变为自由恋爱婚姻,同时七代外婚制有所弱化,人们对近亲的认识受到到法律规定的三代直系血亲的影响,较远血缘关系间的婚姻现象虽不多见,但也不再受到严格限制。人们的交往圈也由于生活方式的改变由过去以部落氏族为基础的血缘关系拓展到地缘和业缘关系。
(三)当代哈萨克族社会生活中亲属关系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直至改革开放的新历史时期中,哈萨克族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何看待传统的社会组织形式与当代社会形态之间的关系,是否应该认为传统的部落组织作为消极的因素影响民族发展?朱炳祥教授提出的文化叠合论认为:“当一个地区的文化由于长时期的发展变异的积累出现新的文化现象的时候,旧文化现象的许多部分并不是以消亡和破产为基本特征,而是经过选择、转换与重新解释以后,依然被一层一层地重叠和整合在新文化结构之中。”[5]哈萨克族传统的亲属关系在当代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但并不意味着他的影响力的消亡,族群对待亲属的态度和记忆仍然影响着人们的社会行为和社会交往。承包到户以后家庭再度成为社会生产的主角,在这种情况下,亲属关系作为一种先赋性的社会关系具有其他社会关系所没有的牢固性,其互助功能再度凸现出来,当然,这已不同于传统的部落组织,核心家庭及血缘关系较近的亲属构成亲属关系格局中最为牢固的基础。
因此在当代哈萨克族社会中,亲属关系既是人们获得归属感和信任感的重要途径,也是实际获得资源和社会支持的关系网络,作为一种文化系统和象征体系亲属关系具有长久的生命力,从这个角度说,研究民族传统,须在变迁的大背景下把握传统与现代的协调与包容,才能更好地促进哈萨克族的长足发展。
注释:
①②数据来源:精河县史志办
[1] [美 ]罗伯特·F·墨菲.文化与社会人类学引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121.
[2] 苏北海.哈萨克族文化史[M].乌鲁木齐:新疆大学出版社,1989:371.
[3]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279.
[4] 林耀华.民族学通论[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7:396.
[5] 朱炳祥.社会人类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223.
C951
A
1671-6469(2010)03-0034-04
2010-04-20
新疆大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70336)
邓娟 (1980-),女,四川西充人,新疆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武汉大学 2008级在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人类学。
(责任编辑:马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