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锋
(吉林大学 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吉林 长春 130012)
论公民结社自由的民主政治功能
王国锋
(吉林大学 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吉林 长春 130012)
结社自由是公民享有的基本人权,结社自由是民主政治秩序和公民政治参与的基础,发达的公民结社自由能够为代议制的政党政治提供结构性支撑,促进政治决策民主化制度的建立,培育民众的民主习惯与技巧,进而提高国家政治民主化程度。
结社自由;代议制民主;民主政治
在社会政治领域,公民结社是维持社会存续的纽带和把人们带入公共生活的桥梁。人们组成社会在一起生活是一次庞大的集体行动,国家与个体之间的公民结社或者“次级团体”(secondary group)对于维系社会并将个体带入群体生活至关重要。涂尔干认为国家已经无法切入到个人的意识深处,无法把他们结合在一起,公民结社或者“次级团体”的衰落将产生人们之间相互脱离和社会解体的后果,“如果在政府与个人之间没有一系列次级群体的存在,那么国家也就不可能存在下去。如果这些次级群体与个人的联系非常紧密,那么它们就会强劲地把个人吸收进群体活动里,并以此把个人纳入到社会生活的主流之中。”[1](P40)古特曼认为小型、内部协调、独立于政府这几个特点,对于培养公民之间的互利互惠、协作性和公民政治意识来说,是必要或充分条件。[2](P21)为了人们相互之间分离和避免社会瓦解的后果,同时也为了使人们能够实现更加主动和充分地参与和融入社会公共生活的理想,个体之间的自由结社就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就许多重要的伦理方面而言,自由民主社会的存在和繁荣依赖于它的公民的结社活动”,[2](P14)公民自主结社的权利在公共领域具有实现强化民主政治的价值。
结社自由是根据个体自主意志结成群体的选择不受强制的行为自由,意味着具有共同意愿的多数个体在结成有价值关系群体时享有排除制度和他人妨碍和干涉的权利。①结社自由是表征个体对联结纽带自主选择和成为何种群体成员进行自决的概念,它表明在行为和制度的层面个体能够自由决定他想要归属的群体,群体间差别的共同关系受到自主选择的联结纽带的决定。结社自由反映着人们自主选择他们愿意与之联合的人及对某种价值关系的自觉认同和主动追求,因此在本质上是一种意志的共同性和思想的结合。结社自由是两个以上个体合意的结果,因此也有观点把结社自由看作是一种契约关系。“具有共同意愿”这个短语暗含着自觉选择的共同意志,在加入和退出社团的问题上个体享有高度的自主性,因而将不可选择的强制性结社排除在外。人们根据结社自由可以结成范围广泛的有价值的共同关系,它们可以是“宗教的、伦理的、严肃的、玩世不恭的、目标宏大的和目标有限的,非常巨大的和非常微小的。”[2](P1)联谊会、环保组织和自行车协会等自愿群体尽管在目标和组织结构等方面存在差别,但是它们共同之处在于群体形成的自觉意识和自主决断。这种经由自由结社和个体主动选择的明显具有社会性的群体被称为社会团体或社会组织,“这些特征把社团与自由人群的聚集、社团与国家正式机构、社团与血缘组织区分开来。也即结社是一种自主的、人为的、组织化社会生活的形式。”[3](P57-58)
民主有多种含义与类型,与结社自由发生关联的民主概念首先不是传统古典民主理论中的直接民主。这种基于公民能力平等的大众民主主张通过直接选举、抽签和轮流执政的方式产生统治者,并由全体公民大会直接讨论和决定公共事务,由于经常混淆权力所有者和权力行使对象,并在古典政治理论中曾一度被认为是可能使公共利益受到破坏的暴民政治,在现代国家政治中已经很少采用。在共和主义民主和自由主义民主之间,结社自由促进的是后一种意义上的民主。以卢梭为代表的前者认为民主应当建立在数量比例平等与个人能力平等的基础上,公意决不能被代表而主张直接民主;以洛克为代表的后者认为民主仅仅是一种政治技术手段,关注的是各个社会阶层是否能够有自己的利益表达机会,通过自由结社能够使这些利益表达更为有效。在基于对数量平等理解的差异而产生的多元主义民主和合法型民主之间,结社自由促进的是以罗伯特·达尔为代表的强调少数原则的多元主义民主。②所以,自由结社的权利对作为一种社会管理体制和其实质是一种多数决定程序原则的代议制民主具有价值。现代代议制民主的特征已经由公民平等参与统治的社会价值转变为通过选举竞争产生的少数决定公共事务的社会治理手段;人民主权享有无限权力转变为即使是人民的统治也要受到防范和限制;少数受到多数政治压迫转变为在体现多数人诉求的同时必须尊重少数人的权利;全体人民行使统治权力的终极目标转变为以保护个体基本自由为宗旨。代议制民主已经不涉及价值体系,而仅仅是一种政治决策的方法,“就民主的情形而言,我们必须特别牢记的是‘民主’这个术语所意指的只是一种特定的治理方法(method of government)。最初,民主这个术语只是意指一种形成政治决策的特定程序,而并不涉及有关政府目的应当是什么的问题。”[4](P415)所以现代民主实质上已经成为多数选举出的少数统治,“只要国家机构是按民主的原则组成的,我们就没有任何理由去反对职业政治家和职业官僚。真正的民主与浪漫主义者想象中的直接民主截然不同。从人数上看,统治者总是少数。因此,管理和操纵政府的也只有极少一部分人。这些人的执政基础必须得到被统治者的赞同与支持。”[5](P80)作为经验层面的代议制民主是按照多数决原则的操作程序,公民有权间接地通过代表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过程,它以公民的意志作为其政治合法性的基础。“民主意味着在国家的法律秩序中所代表的那个‘意志’等于国民的意志”[6](P315)的观念已经被用多数同意方式解决问题的民主观念所取代,“我们一般都认为,所谓民主制度,仅仅是指当今在所有西方民主国家中普遍盛行的那套特定的制度安排,其间,代议机构中的多数有权制定法律并指导或支配政府”。[7](P267-269)结社自由被认为支持作为代议制民主基础制度的政党政治,有助于增强政治决策过程和结果的民主化程度以及培育公民的民主观念和能力。
代议制民主的核心是公民不亲自参与政治决策,而由公民选举并向他们负责的政党行使政治决定权,具有自己独特政治纲领和意识形态的政党通过获取选票的方式获取民众支持以取得政权,民主的目标就是为竞争中的代表不同利益的政党提供平等获胜的机会。一个政党如果能够通过竞选的方式获得更高民众支持率从而掌握统治权,那么通常就被认为是民主国家。日本学者佐藤幸治认为,从政治过程的实际情况来看,政治结社特别是政党,能够成为支撑议会制民主主义的运营、规范国民统合与宪法生活应有方向的重要存在;宪法规定的统治构造实质上依靠政党的数量、政党的性质及内部结构、政党间政治价值观的差距、政党对国民个人日常生活的渗透或支配度而定。[8](P87)在政党政治与民主政治之间存在着一种共生性关系,只有在成熟的政党政治下现代代议制民主才能获得成功。政党是最重要的政治结社形态,结社自由使自由结成政党的权利受到制度保护。政党之间的竞争将导致没有一个单独的利益群体能够永久地垄断政治决策,“有些政府紧紧地控制它们公民的集体政治活动,真正地视结社自由为主要的法律工具,通过这个工具,政治上的反对派可以成功地兜售他们的思想。因此,设立社团包括政治党派的权利是否存在,构成一个特定国家民主的试金石。”[9](P32)如果法律不保护自由结成政治性群体的权利,那么在民主政治实践中就难以形成支撑代议制的政党政治。
现代民主政治是一种高度分化与整合的多元利益政治,这就要求要为不同范围、领域和层次的利益群体提供平等保护和自主活动的空间,“在一个理解超越性规范真理的哲学缺席的时代,一项政策或决议是否公平,它的惟一基础是通过真正促进公众所有的需要和观点的自由表达来获得的。”个体的生活、他们的需求和利益,以及对他人的需求和利益所持的观点,都是部分基于群体经验和认同之上的。所以,在某些群体被压抑表达和边缘化的社会情境里,对具体需求和利益的完备和自由的表达需要他们在商议和决策过程中发出自己特殊的声音。③民主被认为是一种社会管理体制,在该体制中社会成员大体上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或可以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10](P10)尽管现代政治设计了选举制度和代议制度等保障公民参与政治的机制,但是除非由于身份显赫或被偶然广泛关注的社会事件,公民个体对政治决策的影响事实上非常微弱。具有相同利益需求的个体通过自由结成公民社团,以其团体参政议政来实现单个人无法实现的利益,为国家与社会成员之间开通利益需求交流的畅通渠道,从而改变民间意见无法有效流入政治决策的局面,并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一个民主政府在进行决策之前与各社团进行商讨,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不只是为了选定最受欢迎的政策,也是为了缓和与那些受损失者之间的摩擦,因为这些受损失者至少会认为,他们的意见曾被且将来会再被政府所听取。”[11](P27)托克维尔认为一个民主国家的居民,如果没有为政治目标而结社的权利和要求,其自主性就会有危险,虽然市民社团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协作总是依赖于集权的国家机构,“但是个人和群体的自由和平等也依赖于那些培育局部自由并为个体特殊性利益的积极表达提供条件的保护性类型的组织。一个多元的且独立于国家之外的自律组织的市民社会是民主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无论是谁提倡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统合都将危及民主的革命。没有社会制约的国家权力总是危险的和不可欲的,它是对专制主义的放纵。”[12](P123)
社会群体的存在意味着人们拥有不同的(虽然未必排斥的)历史、经验以及对于社会生活的不同观点,这也意味着他们无法完全理解其他群体的经验。那些观点和诉求互不相同的利益群体代表不同的群体利益,因此它们中的任何一个的存在都是有意义的,“没有一个人可以宣称一般的利益,因为没有一个群体可以为另一个群体代言,当然也没有谁可以成为全体的代言人。因此,为了让所有的群体经验和社会观点能得到表达、被聆听以及被考虑,惟一的方式就是让他们在社会中拥有特殊的代表权。”[13](P292)结社自由通过保证公民结社的合法性与多样性,使多元利益要求能够得到有效表达,在法律上保证群体利益不被非法代表,每一个结社都拥有自己基于不同利益群体的代表权。“由于没有个人有足够的力量单独行动,追求公共目标的社团就非常重要了。集体的决策未必就一定比个人的决策更有价值,但是,对于实现集体的善而言,社团的工具作用却是根本的。”[2](P23)公民通过自主地结成社会团体,作为不同层次、不同范围、不同领域群体利益的代表,通过不同的方式参政议政,代表社会成员参与国家政治生活。通过自由结社结成的各种利益群体可以更有效地表达利益诉求和影响政策的制定,从而使决策过程和结果更倾向于民主。社团代表是团体的政治资源和权力基础,可以独立于政府而存在;社团只为代表利益负责,位于政府和民众之间,在政府或国家机制与个人之间提供组织化手段。社团是基于共同利益基础上的自愿联合体,其成员之间享有共同的利益和关怀,通过利益团体间的相互联系,将个人参与从基层扩大到国家层次。[14](P38)
当代政治哲学多元主义和法团主义共同主张通过结社自由实现公民利益表达的多元化和政治决策的民主化。多元主义强调广泛代表各阶层利益的平等的公民团体能够确保社会中的多种利益要求有组织地流入政治过程,作为社会政治行动的基本单位的公民团体在位于公民个体和决策者之间的利益传递机制中发挥主导作用。法团主义认定自由竞争导致了公民利益团体权力的不均衡,一部分团体有反映利益的优先渠道,而其他团体没有,这种参与机会的不平等,反映了不同团体动员能力和行动能力的差异,因而对于某些团体是不公平的,它可能将一部分利益排除在社会整合之外,这个缺陷需要通过体制安排来解决。因此法团主义虽然也特别突出组织和社会集团的作用,强调正式的私人团体执行公共任务的责任,但是同时也将分化的利益“组织”带进体制可控制的轨道,从而改变压力集团自由竞争的“多元”秩序。通过接受公民社团的代表性权利,使其可以合法代表成员参与决策咨询,对公共事物负有责任,与国家体制之间建立起常规的联系和沟通渠道。[14](P26-29)虽然两种理论之间存在争论,但是显著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认为公民社团能够使“社会成员大体上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或可以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得到保证,结社自由保障不同利益群体代表、集中和传递民众的意见和诉求给政策决定者,这种过程由于尽可能地充分掺入了民众的意见而被认为是民主的决策,因此自由结社能够对民主建设具有价值。
结社自由能够激发政治兴趣和政治参与的热情,公民社团通过自身的民主管理能够在社会基础层面促进民主机制的形成,社团成员通过参与社团的活动能够了解民主的基本理念,熟悉民主的基本制度和技术性规则,从而能够培养成员尊重民主的习惯和增强成员的民主能力,同时社团的理念和技术性规则也可以为政府的民主化提供有益的借鉴,因此“社团自身的民主化构成了现代社会民主化的要素之一,也是促成社会民主化的重要变量。”[15](P175)
“与经历过某些成功的社团活动的人们相比,那些既没有经历过又没有从集体决策中体会到快乐的人们几乎不可能参与自由民主政治中最没有条件的活动,例如投票。事实上,人们不用为了实践技巧和培育自由民主政治所需要的美德而加入二级社团。掌握某些技巧和美德大概是进一步发展它们、成功地使用它们,以及享受它们的最佳方式。”[2](P24)在一个充满平等气氛的社团中,人们能够培育与人交往共事的技巧,在社团中能够学会如何在会议中公开讨论、组织公共活动等技能。这些习惯和技巧又强化了人们参与政治的积极性和能力,并加强了政治效能感和竞争意识。这种习惯和技巧都是民主社会必不可少的,公民结社成为培育成员的民主伦理的学校,让人们用民主的方面来互相对待,以民主的方式来共同生活。[16](P116)《使民主运转起来》的作者帕特南指出,参加合唱团和观鸟俱乐部、研究俱乐部,能够使自己学会自律和享受合作成功的快乐。范德普卢教授对民主与结社之间的关系充满希望地预测道:“民主国家能够与活跃的非政府组织联合并从而发挥最佳优势,正如非政府组织在民主且稳定的国家中能够发挥最佳优势一样。”[17](P402-403)但是这种期待的结果并不能自然产生,它需要人们努力创设一个合理的结社自由法律制度。
现代民主已经无法摆脱自由结社所创造的基础和条件,结社自由通过保证公民合法缔结和参加政治性结社能够促进政府受到多数意见指导原则行事,代表不同利益群体的各种结社使公民更有效地参与政治决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公民社会的政治整合能力,并促进公民政治参与的普遍化、制度化和组织化,实现体制内有序的公民政治表达,在政治选择和政治决策过程中吸收民众愿望;同时公民结社不仅通过直接和显性的方式对政治生活及政治发展产生作用,而且通过塑造自律的公共领域和在内部培育公民的民主意识和能力而起作用,“就理想而言,彩虹联盟肯定而且支持每个被压迫群体的存在或者他们所参与的社会运动,并且它所形成的政治程序并不声称那种遮蔽差异的普适性原则,而是允许每个成员从各自经验的视角出发分析经济和社会议题。这意味着每个群体在联合每个成员时又维护了自治性,而且给群体代表权提供了决策机构和程序。”[13](P292)所以哈贝马斯认为经由自主结社形成的“组织协会是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乃至现代公共领域的核心机制。”④[18](P18)在这个意义上可以把公民结社看作民主政治秩序和政治参与的基础,发达的公民结社有利于提高国家政治民主化程度。
[1](美)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
[2](美)阿米·古特曼.导言[A].(美)阿米·古特曼.结社:理念与实践[C].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
[3]王名,刘培峰.民间组织通论[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4.
[4](英)伯纳德·克里克.民主的沉思[A].(日)猪口笑,(英)爱德华·纽曼,(美)约翰·基恩.变动中的民主[C].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
[5](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自由与繁荣的国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6](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7](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
[8](日)佐藤幸治.结社的法律性质及其制约[A].(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论与实践[C].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
[9](德)克里斯蒂安·托姆夏特.结社问题[A].(美)阿米·古特曼.结社:理念与实践[C].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
[10](美)科恩.论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11](美)查尔斯·泰勒.市民社会的模式[A].(美)杰弗里·亚历山大.国家与市民社会[C].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12](美)约翰·基恩.市民社会与国家权力形态[A].(美)杰弗里·亚历山大.国家与市民社会[C].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13](美)艾利斯·马瑞恩·扬.政治与群体的差异—对普适性公民观的批评[M].许纪霖.共和、社群与公民[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
[14]张静.法团主义(修订版)[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15]刘培峰.结社自由及其限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16]王绍光.民主四讲[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
[17](荷兰)泰曼·J·范德普卢.荷兰及其他西欧国家中结社自由的法律实施[A].(美)阿米·古特曼等.结社—理论与实践[C].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
[18](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注 释]
①关于结社自由的定义主要有:张萍认为“结社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为达到某一共同目的,结成固定的社会团体、进行某种社会活动的自由。”张萍:《论结社自由》,武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王贵松认为:“结社自由是指特定的多数人为达到特定的目的,形成团体,不受政府及其他组织、个人非法干涉的自由。”王贵松:《试析结社自由的体系》,《宪法理论与问题研究》第三辑,《重庆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刘培峰教授认为:“结社自由是对结社的状态和个人在结社活动中的地位的一种制度化的表达,是公民结社权的另一种表达形式。结社自由理念的核心是自由”,“具体而言,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个人不经政府和其他公共组织的许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建立一定形式的社会组织的权利。”刘培峰:《结社自由及其限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43、44页。结社自由更多的是强调应然意义上的自然权利,它所具有的普世价值是结社权设定的根据,在此基础上结社权是对结社自由的承认和表达,基于同一个结社自由的结社权利制度表达在各国法律中并不一致。
②关于多元主义民主和合法型民主以及关于民族类型更为精细的划分,参见[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276-277页、第329-341页。
③在关于商谈伦理的叙述中,哈贝马斯不适当地保留了对一个普适性的或者无偏见的观点的诉求,人们以此为据在社会中申诉自己的主张。商谈伦理并不仅仅是去联结一个假象的公共领域来使决策正当化,而是试图找到真正能促进决策过程之公正结果的实际条件。因此,商谈伦理应该促进所有个体在他们的特性中自由表达其具体需求的条件。参见艾利斯·马瑞恩·扬:《政治与群体的差异——对普适性公民观的批评》。
④哈贝马斯认为社会组织的民主化或说公共领域的重建包括如下几方面内容:首先,在组织内部,应坚持公共性的原则,在制度上允许组织内部的民主存在,即允许顺利交往和公开批判。其次,应保证组织内部公共领域的开放性,使这些组织的公共领域和全体公众公共领域相联系。最后,这些组织彼此之间的权力运作、多重依附关系、经济纠葛以及它们与国家之间的互动应建立在公共性的基础上。参见(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王晓珏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18页。
[责任编辑:李冬梅]
D912.1
A
1008-8466(2010)03-0074-05
2010-01-20
王国锋(1976—),男,吉林省吉林市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人权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