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与灵魂的和弦
——重解柏拉图公民教育理论

2010-08-15 00:45刘峰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2010年3期
关键词:城邦统治者柏拉图

刘峰

(北京师范大学 哲学与社会学学院, 北京 100075)

正义与灵魂的和弦
——重解柏拉图公民教育理论

刘峰

(北京师范大学 哲学与社会学学院, 北京 100075)

《理想国》是柏拉图思想成熟期的代表作。古希腊城邦既是政治共同体、伦理共同体,又是教育共同体。柏拉图以理想城邦为背景描绘他的教育蓝图。从柏拉图公民教育目的角度,考虑到城邦国家特质,理想国家的基础在于个人,个人的基础在于灵魂;如有正义的国家,必先有正义的个人;如有正义的个人,必先有正义的灵魂。反之,如有正义的灵魂,即有正义的个人;如有正义的个人,即有正义的国家。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柏拉图教育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城邦公民的教育,而公民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具有正义德性的公民。

柏拉图;理想国;正义;公民教育

(一)关于传统主义正义观的陈述与驳斥

在《理想国》第一卷卷首,柏拉图提出正义的定义问题。在苏格拉底时代,出现一批智者教给公民修辞学与辩论术。他们认为种种美德仅是约定俗成的产物,因时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并没有客观的意义和标准。苏格拉底不同意这样的说法。他认为语词并不是可以任意创造的,人们能够用一个语词或概念来称述某些事物,是因为这些事物具有一些共同的性质,可以与其他事物区别开来,构成一类事物。一类事物的共同性质可以凭借理性予以认知,用语言把这些共同性质表达出来,就是该语词或概念的定义[1](P46)。所以,柏拉图提出正义是什么这个问题。

首先回答这个问题的人是克法洛斯。他完全接受从传统和常识而来的行为规范,但是对于行为规范的基础——道德价值的本质,却欠缺反省。对柏拉图来说,只有极少数具备哲学天赋的人,经由良好的教育与灵魂上溯的历程以后,才能获得真实的知识。对于欠缺哲学天分的大众来说,至多只能获得正确的信念,而非真实的知识。克法洛斯的正义观是正义是:说实话和不欠神明或他人的债。[2](P6)他的言论令苏格拉底感到不安。第一,克法洛斯面对死亡的豁达态度,是建立在一份自信上,他相信自己没有做过诸如欺骗或亏欠债务等不正义的事情,因此不必害怕死后遭受神明的惩罚。这种想法可能包含一种观点,即认为正义一词是用来描述某类行为的,用正义来描述个人则是一种引申的用法:行正义之事的,就是正义之人;行不正义之事的,就是不正义的人。柏拉图并不同意这种把正义外在化的看法,他认为正义主要用来形容个人或城邦,是个人灵魂或城邦的某种状态。第二,克法洛斯认为财富可以使人温饱,因而不必作种种不正义的事。如果把这种言论加以引申,我们可以说财富是实现正义的必要条件,唯有富人才可能拥有这种美德,穷人因为缺乏行正义之事的条件和能力,不大可能成为正义的人。依照这种观点,人便失去道德自主的能力:一个人能否成为道德或正义的人,自身无法完全决定。第三,从克法洛斯的谈话来看,他相信行不正义之事将会受到神明的惩罚。柏拉图并不反对神明赏善罚恶的宗教信念,但他并不认为这些信念可以作为道德实践的充分理由。如果道德实践完全建立在宗教信念之上,一旦宗教信念受到怀疑,道德将无立足之地。玻勒马霍斯忠于父辈的传统,拥护古老的正义观,为了应对苏格拉底的诘问,他对其父提出的定义做了一些修改。他认为正义是给人恰如其分的报答,即把善给予友人,把恶给予敌人。进一步说明就是,正义是在朋友是好人时给予好处,在敌人是坏人时给予伤害。[2](P12)在这个辩论过程中,柏拉图对传统的正义观从几方面提出反驳。

首先,正义不是一种无关紧要的、通过使用和习惯而来的知识,它无法经验地获得,只能通过理性得到确认,简单地承袭经验并不能应对—切困难。其次,正义也不能被随心所欲地用于两个相反的目的。它是灵魂的一种品质和灵魂的一种习惯。最后,真正的正义意味着服务,后者继而又意味着作为服务对象的社会整体。传统的正义观把正义仅仅看成是两个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一种建立在个人主义原则上的关系。它所考虑的类型是以自我为中心的个人,这个人有丰富的任其支配的手段来报答朋友、报复敌人。[2](P14)

(二)关于激进主义正义观的陈述与驳斥

克法洛斯及其继承者代表古希腊传统的道德观点,色拉叙马霍斯则代表当时激进派智者的批判性观点。色拉叙马霍斯把正义称为强者的利益,并对这个定义做出两种递进的解释。

第一,由于把正义理解为生活在社会中的人的行为标准和规则,一个人要做他能做的,得他能得的,必须拥有力量,而权力是最大的力量。因此,色拉叙马霍斯宣称,任何形式的政府,不管是寡头政体、民主政体或独裁政体,都是依据自身的利益制定法律,平民政府制定民主法律,独裁政府制定独裁法律,依此类推。被统治者遵守法律称为正义,不遵守法律称为不正义。所以唯一合理的结论应该是,不论在什么地方,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

第二,在某种意义上,成为“正义的”就是成为满足统治者的一种手段,“不正义”就是为了自己的满足而行动。正义的人和不正义的人比较,不正义的人永远较为幸福。正义与不正义相比,正义是天真单纯,不正义则是精明的判断,与智慧、美德属于同一类事物。真正明智的人在必要的时候自会正义,会去满足统治者的私欲,但是只要能够,他就会做一个非正义的人,去满足自己的欲望。

(三)关于实用主义正义观的陈述与驳斥

关于正义还有一种常识性理解,即正义并不是人类本性自然形成的,正义存在于人们中间,因为它是由习俗放在那儿,通过一种力量而保留在那儿。这是社会的普遍信念,这是在公众现实中所显示出的基调。格劳孔和阿得曼托斯阐述了这种为普通人所理解的正义观。

格劳孔认为,人们履行正义的初衷,不是因为他们想要这样,而是因为他们不得不如此。“正义是最好与最坏之间的折衷或妥协——所谓最好,就是干了坏事而不受罚;所谓最坏,就是遭受了不义而无力报复”。[2](P69)因此,尽管色拉叙马霍斯认为正义的基础是支配本能,从而把它定义为强者的利益,格劳孔却认为正义的基础是恐惧本能,并把它定义为弱者的必需。他沿袭了色拉叙马霍斯所采纳的思路,但他似乎从另一端开始,把弱者的恐惧而不是强者的欲望作为他的出发点,从而得出了和色拉叙马霍斯相反的定义。阿得曼托斯表述了城邦的教育者,如父母、师长和诗人等据以卫护正义的种种虚弱理由。他说,父母师长教导后辈应行正义之事,所强调的都不是美德本身的内在价值,而是正义所带来的良好名声,希望良好的名声可以为后辈带来权位、婚姻与生意上的利益。除了这些以外,父母师长亦对后辈强调上天降下的福分,因为诸神会以永恒的福乐赏赐正义的人,不正义的人则会受到诸神永远的惩罚。他们甚至还说诸神可以受人们左右,人们可以借献祭向诸神赎罪或祈福。从神话中的英雄人物开始,到他们这一代的诗人、智者,这些人在歌颂正义的时候,都只会述说正义带来的好处,从来没有人能对正义的本质及本身的价值加以说明。

从中我们不难发现,教育发挥了某种反对纯真的内在道德的决定性作用。城邦国家需要一种新的教育制度。柏拉图对阿得曼托斯的答复,就他对教育的控诉来说,出现在文学作品正确地借助于想象力把青年训练成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的叙述中。他攻击道德败坏的宗教,出现在第2卷柏拉图用以展开他的教育规划的早期神话的整理中,又是对话录用以结尾的动人的报应神话的直接近因,“神话本身是一个可能使宗教的想象力成为一种高贵生活准则的最有力的支援力量的模范方式”。[3](P388)综合上述所有讨论,目前为止考虑过的所有观点,玻勒马霍斯和色拉叙马霍斯的、格劳孔和阿得曼托斯的,有一个共同的要素,就是“它们都把正义当作某种外在的东西来对待——一种技艺,一种输入品,或者一种协定。它们当中没有一个把它置入灵魂,或是把它放在它的居处之地来加以考虑。”[4](P226)柏拉图要进行一种证明,表明正义是人类灵魂的恰当状态:当人被设想为处在丰富的社会环境中时,他的本性就要求这种正义。

(一)国家的三个阶层

1.生产者阶层

根据柏拉图的说法,人有许多需要自身无法一一满足,因此需要别人的供给。当一群人在一个地方共同生活,互相满足彼此的需要,就产生了城邦。城邦是根据分工合作的原则构成的,包含从事不同职业的人。生产者阶层包括所有和城邦物质供给有关的人,如农夫、工匠、商人等。柏拉图说,“统治者对生产者应有某种适当的态度”。[2](P67)他特别强调统治者绝不可把生产者当作奴隶对待,或者把后者作为满足统治者自己目的的工具。生产者也是公民,他们具有供给物质必需品的特别责任,同时应当得到统治者所提供的保护及领导作为补偿。柏拉图的理想城邦不但为生产者而存在,同时也为统治者而存在,其目标在为所有人尽可能提供最大的幸福。他之所以不详细讨论生产者阶层的地位,是因为他认为理想国的首要条件是选拔并教育合适的人成为统治者,而城邦的其余任务可以安全地交给统治者。

2.军人阶层

根据劳动分工的原则,国家军事组织首要的问题仍然是专业化的问题。[2](P66)指定一个人去做鞋,而且只做鞋,以保证它们的质量,却把战争的技艺——对国家来说重要得多的一件事情——交给一双从未训练过、也从未实践过的手,这是荒唐的。如果效率无论何处都必须通过专业化来获得,那么在战争这种如此艰巨且重要的事情中,它也必须通过专业化来获得。创建一支专业的、训练有素的军队是必须的。军人的职业就是生产战争,而且只是战争。他们必须根据一种特殊的才能——一种充沛的热情——而被选出来从事他们的工作,而他们所接受的训练必须能够恰当地发展那种才能。从这一观点出发,《理想国》接下来就讨论了如何教育合格的战士。

3.统治者阶层

像军人一样,统治者应该是一个独特的、专门的阶层。柏拉图认为,真正的统治者必须是个哲学家,而只有少数杰出的灵魂才保留着哲学天性。“不可能整个民族都成为一个哲学家的民族。”[2](P244)因而,选拔统治者的方法,不是通过道德测试来发现那些最关心国家的人,而是通过对其哲学能力的知性测试,来发现那些能根据最深邃的智慧最好地引导国家的人。他必须知道正义、美和节制的“理念”或本质,以便他可以将城邦民众的品质塑造成它们的近似物。他也必须知道另一种理念,而所有上述理念都只不过是它的一些阶段,每一件完美的作品也都惟一来自于它,即善的理念。他必须知道一切行动和一切存在的目的是什么——所有的人类行为和所有的存在都是依据什么目的才获得意义的——以便他在对城邦事物的规划中实现这样的目的。因此,那最后一个灵魂成分“理智”必然表现在统治者身上,它获得了对存在意义的一种解答。如果这种成分在他那里得以具体化,那么会有这样一个国家出现,它是完备的人类灵魂的产物。因为,如果人类灵魂能够进行这种理性的升华,如果它能达到一种完美的状态——理性根据至上的目的来指引它,那么国家必然也能进行这种升华,当它受到哲学理智的洞见指引时,它也一定同样能够达到完美状态。这必然由《理想国》的前提推导出来,即国家是人类灵魂的产物,国家的每个方面都是一种灵魂成分的产物。由诸精神要素综合而成的国家只可能以如下的观念告终:它不仅是一种经济的,也不仅是一种军事的,而且还是一种理性的组织;作为这样的一个组织,它必须最终得到人所可能有的最高理智的指引。“哲学王”是国家建构所循的整套方法的逻辑结果。另一个结论紧随而来。如果哲学是用来指导国家的,那么一种新的训练和新的教育方法就很必要。必须有一种教育体制,不但培养那些将成为理想军人的辅助者,而且也培养那些将成为“哲学王”的“完美护卫者”。

(二)国家的四种美德

柏拉图假定,按照上述原则建立起来的国家,就应该是完美的国家。这个国家一定是智慧的、勇敢的、节制的与正义的。第一,国家中的智慧是专门属于统治者的美德,指的是国家中的统治者拥有关于治理国家、为国家谋利益的知识。[2](P146)而这种知识有两层意思:一是指卓越地处理国内外重大事务的能力;二是指哲学知识,尤其是指对柏拉图所说最高的“善”的理念的认识。在柏拉图看来,只有认识“善”的理念才能认识所有一切理念,达到对一切事物本身实在本质的理解,也才能认识什么是正义与非正义,什么是作为国家“秩序体”的合理秩序。治国者具备这种知识或智慧才能够把国家治理好,使之走向和谐发展的坦途。第二,勇敢是属于国家中一部分人,即军人的一种美德。国家中的一般公民尽可以是勇敢的或懦弱的,但是他们的勇敢或懦弱并没有使国家获得勇敢或懦弱的名声。一个国家被称作勇敢或懦弱,取决于为国家作战的军人。[2](P151)军人经过教育,知道什么事物应该惧怕,什么事物不应害怕以后,在一切情况下都有能力持守这个信念,不受快乐、痛苦、欲望或恐惧的影响而有所改变。[2](P148)这种精神上的能力,这种关于可怕事物和不可怕事物的符合法律精神的正确信念的完全保持,柏拉图称之为勇敢。第三种美德是国家的节制。节制是一种好秩序或对快感与欲望的安排与控制。一般而言,在国家中,妇女、儿童、奴隶和自由民拥有较纷杂的情感和欲望,天分最好且又受过最好教育的护卫者阶层的欲望则比较单纯,而且符合理性和自我克制。[2](P152)若人数众多的自由民阶层,接受人数较少的护卫者阶层的统治和管理,这个国家可以说是自主的。所谓国家的节制,也就是国家中的各个阶层对于谁应当来统治,能够获得一致的共识。既然是共识,就不能单靠某一阶层可以达成,而必须所有阶层互相合作,产生共识。因此,节制和前述两种美德的差异表现为,国家的智慧和勇敢,都只分别与国家中的个别阶层有关,也就是说只要统治者与军人阶层分别拥有智慧和勇敢,国家就可以成为睿智的和勇敢的。但是国家的节制表现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关系上,它涉及的是国家的全体公民,需要各个不同阶层都服从于统治者阶层的领导。它把国家中不论是智慧方面、力量方面、财富方面,还是其它诸如此类的方面,最强的、最弱的和中间的都结合起来。[2](P154)国家的节制因此是一种和谐,一种由国家中各阶层构成的和谐,就如同一首乐曲中不同强弱的音符构成的和谐一般。第四,在国家的智慧、勇敢和节制三种美德先后辨认出来以后,剩下来的一种美德就是正义了。正义是什么呢?正义是建立国家时制定的总原则。“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2](P441-443)对此,柏拉图从两方面加以推导。

第一,当国家的智慧、勇敢和节制一一被抽掉以后,剩下来的就是在前面的讨论中一再重申的原则,即每一个人都只应从事与他的天性最相合的一种行业。这个原则是国家的基石,是一切德性的最终原因和存在条件。统治者在国家中负有判决争讼的职责,而统治者是依据正义的原则做出裁决,使人不能侵占别人的财物,也不致被别人侵占财物。[2](P155)由此看来,正义就是拥有属于自己的东西和从事自己份内的事情。就国家来说,如果一个木匠与一个鞋匠交换彼此的工作,或者一个人同时从事木匠与鞋匠的工作,对国家都不致造成重大影响。可是,“如果一个人天生是一个手艺人或者—个生意人,但是由于有财富,或者能够控制选举,或者身强力壮,或者有其它这类的有利条件而又受到蛊惑怂恿”,[2](P156)企图进入护卫者阶层,或者军人企图成为统治者,又或者一个人企图同时担当工匠、军人与统治者的工作,则会危及国家的生存。如果国家中的任何一个阶层干预另一个阶层的职份,或者取代另一个阶层,都会对国家造成莫大的伤害。国家中最大的罪行,就是不正义。反过来说,当国家中的生产者、军人及统治者阶层各自从事本身的职务而不相互干扰,这些阶层都是正义的,也使整个国家成为正义。节制与正义这两种公民美德,是全体公民所共有的,是完美国家的必备条件,是国家赖以存在的基础。

第二,正义与节制是人人共有的。在寓言中,当宙斯委派赫尔墨斯把美德“正义”与“节制”带到人间时,赫尔墨斯曾问到如何分配这两件东西,是把它们象对待医学等其他技艺那样只分配给少数人,让少数人掌握这种技艺使众人受益呢,还是把它们分给每一个人?宙斯回答:“要分配给每一个人,使人人都有一份。因为如果像其他技艺那样仅为少数人所具有,则国家便不能建立起来了。”[5](P443)在这里,柏拉图说明的是“正义”与”节制”两种美德是建立国家和维护国家存在的基础,并且它们分布于国家所有成员之中。只有人人都具有“正义”与“节制”的美德,国家才得以安宁,避免因分崩离析而灭亡。在《理想国》论及国家的四主德时,柏拉图仍然延续同一观点,“四主德”中的“正义”与“节制”是存在于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的,这样的国家堪称是完美的国家。

(一)灵魂的三分结构

根据前面的说明,国家分为统治者、军人和生产者三个阶层,国家的正义在于这三个阶层各尽本分,并且,由于这三种人的其他某些性格和情感,国家被认为是有节制的、勇敢的和智慧的,这是国家的全部美德。那么,人的灵魂是否也有相对应的三个部分,由于它们个人表现为相应的美德,个人的正义是否也可以由这三部分说明?柏拉图假定个人的美德可以在自己的灵魂中找到,不必把它放在与他人的关系中思考。换言之,就是假设人的美德不取决于任何外在事物——甚至不需要他人做自己的行动对象,或者根本不需要行动来表现美德。

在对灵魂的构成部分作分析以前,柏拉图提出一个原则——矛盾原则,即同一事物的同一部分,不可以同时进行相反的活动。[2](P159)举例来说,我们不能说一个人静止不动又同时在活动,而必须肯定处在静止状态与活动状态的是两个不同的部分,例如头在动而躯体不动。人类经验中一个最熟悉的事实就是内心的冲突,我们时常在内心觉察到一个成分迫使我们向某一个方向前进,而另一个成分却阻止我们前进。既然同一事物不可以同时进行相反的活动,那么,灵魂并不是同质的,而是由各种各样经常会相互矛盾的成分组成。柏拉图的灵魂结构分析,不同于我们所熟悉的认知、意志和情感的心理构成,而是把产生我们行为的动力或冲动加以划分。柏拉图以口渴为例进行分析,一个人尽管口渴却不愿意饮用任何东西,对可饮用之物的向往及对可饮用之物的排斥,必然是来自不同的原因。[6](P74)这说明人的灵魂包含两个不同的部分,其中一个部分叫人去饮,另一部分则阻止人去饮。前者是灵魂中的欲望部分,后者则是灵魂中的理性部分。

除了理性和欲望以外,灵魂还包含第三个部分。当一个人的欲望胜过了理性的时候,这个人可能会责备自己,为自己的软弱动怒。[2](P166)这种愤怒既然与欲望对立,它就不可能是来自欲望,而是来自灵魂的另一个部分,这个部分可以称作激情。激情是理性的天然辅助者,如果不被坏教育败坏的话。[2](P167)然而,激情究竟是不同于理性的另一个东西,还是理性的一种呢?如果是后者,则灵魂只包含两个部分,而不是三个,如此与城邦的构成部分就不能相应了。柏拉图指出,我们在小孩身上可以找到这种激情,但是小孩需要好一段时间才会使用理性,有些甚至终其一生也发展不出理性来,而我们甚至在没有理性能力的兽类身上,也可以看到这种激情,可见激情与理性并非灵魂中相同的部分。总而言之,人的灵魂包含理性、激情与欲望三个部分,与城邦包含统治者、军人和生产者三个阶层恰好相应。

(二)个人的四种美德

既然城邦是放大了的个人,城邦中的三个阶层也与个人灵魂中的三个部分相应,城邦包含的正义、智慧、勇敢和节制这四种美德,也应该可以在个人的灵魂中发现。智慧存在于理性部分,勇敢存在于激情部分。节制就是灵魂中各部分都同意由理性来统治。个人的四种美德表现为:第一,城邦的正义在于其中的三个阶层各自从事与本身角色相合的工作,同样个人的正义也在于灵魂中的三个部分都能各尽本分。第二,一个人不论在快乐或痛苦的状况下,都能保持理性所教给的关于对什么事情应该戒慎恐惧,对什么事情应该无所畏惧的信念,就可以称为勇敢。[2](P70)第三,如果理性可以知晓灵魂各个部分的利益,又能够洞悉灵魂整体的共同利益,这个人就拥有了智慧。[2](P172)第四,节制是一种好秩序或对快感与欲望的安排与控制,也就是所谓的自主。但是,一个人若是自己的主人,他同时既是主人也是奴隶,岂不矛盾?柏拉图指出,人的灵魂有较善与较恶两个部分,当较善的部分控制了较恶的部分,这个人就可以说是自己的主人;反过来说,当一个人由于坏的教养或者和坏人交往而使较善的部分受到较恶的部分控制,这个人就被称为自己的奴隶与没有节制的人。节制并不发生在善的部分,也不发生在恶的部分,而是表现在二者的关系中。一个人能够使灵魂中各个部分和谐融洽,一致遵从理性的领导,他就是有节制的人。

柏拉图认为,用一些很平常的事例就可以充分证实上述对个人正义的定义,一个灵魂各个部分皆各尽其分的人,绝不会做出诸如亵渎、窃盗、欺骗朋友、叛国、奸淫等一般人称为不正义的行为。[2](P172)前面提到每一个人应该从事与自身天性相合的工作的分工原则,便是正义的影子。真正的正义不是关于外在的“各做各的事”,即一个人的外在行为,而是有关这个人的内在状况,在于他的灵魂中每一个部分是否各尽其分,致使整体灵魂能够和谐一致。正义的人不容许灵魂中的任何部分逾越本分,以致破坏整体的和谐。柏拉图把能够维系灵魂和谐状态的行为称为正义的,也把掌管这种状况的知识称为智慧。任何破坏灵魂和谐状态的行为,都被视为不正义的,而指导这些不正义行为的意见,则被称为无知。[2](P172)

(三)灵魂对国家的承载

由上述对国家、个人和灵魂的描述,可以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也就是《理想国》中众所周知的学说——灵魂对国家的承载。希腊哲学史专家陈康先生认为,在一个正义的国家里,各阶层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做超出它自己范围以外的其他阶层的事。阶层是由个人组成,如若每阶层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做超出它自己范围以外的事,则此阶层内的各个人必皆如此。如若每个人都如此,这乃由于他内心里的和洽,即理智决定取舍,激情推动此决定,欲望恭顺地奉行。理智、激情和欲望各司其事,无一越出其范围,却只在它所特有的范围内活动。处于这种状况下的灵魂,我们称它为正义的灵魂。因为正义只表现在“各治一己之事,而不作过分的事”里,在和洽的灵魂里各部分正是如此。这样,若有正义的国家,必先有正义的个人;若有正义的个人,必先有正义的灵魂。反之,若有正义的灵魂,即有正义的个人;若有正义的个人,即有正义的国家。这只是就正义的、完善的理想国而言。如果反之,就堕落的各个政体分析,情形也是一样的。

进一步说,国家、个人和灵魂三者的关系不是隔离开的相互并立的三件事物,而是一层一层累叠的三个层次。他们诚然有相似的关系,然而他们的关系不只是相似。与其说他们是相互平行的,反倒不如说他们是彼此承载的。最基本的层次是灵魂,最高的层次是国家,中间的层次是个人。若有什么样的国家,必先有什么样的个人;若有什么样的个人,必先有什么样的灵魂。反之,若有什么样的灵魂,才会有什么样的个人;若有什么样的个人,才会有什么样的国家。三者一有俱有,一无俱无。从这里我们看到柏拉图《理想国》中国家概念的特点,即国家的基础在个人,个人的基础在灵魂。因此国家以灵魂为基础,灵魂的状况乃是国家的超政治基础。[7](P61)由国家、个人和灵魂的承载关系,我们似乎可以得出结论,完善的国家只不过是完善的灵魂在政治方面的表现。因此柏拉图希望通过改造人的灵魂的教育而完成其政治上的抱负。所谓理想国的实现依赖于统治者的教育,其实是依赖教育以培养出完善的灵魂。同理,教育统治者灵魂中的理性部分,使它具有治理国家不可或缺的智慧。

综上所述,柏拉图的公民教育思想根源于其深厚的政治素养和早年的政治经验,从中他得出这样的结论:“所有现存的城邦无一例外都治理得不好,它们的法律制度除非有惊人的计划并伴随好运气,否则是难以治理的。因此我被迫宣布,只有正确的哲学才能为我们分辨什么东西对社会和个人是正义的。除非真正的哲学家获得政治权力,或者出于某种神迹,政治家成了真正的哲学家,否则人类就不会有好日子过。”[8](P4)这个结论是柏拉图公民教育思想的出发点和归结点。只有造就哲学家的教育才是完整意义上的教育,而国家的美德皆由个人的美德而来,即灵魂承载国家。基于这个原则,柏拉图提出公民教育的目的在于培育正义的公民。柏拉图认为,接受了全部公民教育的哲学家,既能够在灵魂中塑造节制、正义以及一切公民美德,也能够在城邦中保持和谐、正义和神圣秩序,这样的城邦是理想的城邦。这样的理想城邦的基础在于个人,个人的基础在于灵魂。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柏拉图教育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城邦公民的教育,而公民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具有正义德性的公民。从这个意义上说,《理想国》的公民教育思想远远高于并引领着我们这个时代的教育,是人的教育的完美典范。

[1]刘若韶.柏拉图《理想国》导读[M].台北:台湾书店,1998.

[2](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3](美)A.E.泰勒.柏拉图——生平及其著作[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1.

[4](英)厄奈斯特·巴克.希腊政治理论——柏拉图及其前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

[5]柏拉图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6](英)费尔特.柏拉图的哲学[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

[7]陈康.论希腊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

[8]柏拉图全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李冬梅]

D523.34

A

1008-8466(2010)03-0048-06

2010-01-22

刘峰(1979—),男,宁夏银川人,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伦理与道德教育研究所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价值哲学及伦理学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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