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研究

2010-08-15 00:49高金娣
关键词:保护方式商业秘密专利权

高金娣

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研究

高金娣

在我国,建立创新型企业是当务之急,而企业技术创新成果要实现权利化、资本化和商品化,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尤为重要。随着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企业技术创新成果处于科技前沿及多样化,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正面临着重大的影响和挑战,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

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综合保护

一、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

(一)经济利益最大化原则

其一,企业要根据成果技术水平、市场情况进行对比分析,研究确定能获得最佳经济效益和最常受益时限的方式。其二,必须熟悉知识产权制度,了解不同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业秘密权、版权等的不同特点。其三,要根据技术成果的具体情况,如同一技术是否有人在进行平等研究、是否已经公开或已申请专利、是否属于专利权授权范围。其四,他人能否自行研制出来,或通过“反向工程”取得。其五,该项技术是否会很快淘汰,市场价值如何等等。

(二)动态管理原则

动态管理就是根据技术创新成果本身的发展状况和企业所处的市场客观环境的变化,不断调整对技术创新成果的管理方法,使企业技术创新成果始终处于最佳效益状态。比如,对于有些发明创造,可先以技术秘密的形式暂时加以保护,等到时机成熟或者认为有必要时才转而采用专利保护,如将其中容易泄露或易被泄密的那部分技术采用专利保护,同时保留一部分技术秘密。一旦选择了用专利保护,就不可能倒过来再选择技术秘密的保护,二者是不可逆转的。如果是合法掌握同一技术秘密的其他人抢先申请了专利,没有提出专利申请的技术秘密持有者虽然不可能再以技术秘密为保护手段,但如果已经做好生产实施的准备工作,在特定的范围内仍享有一定的在先使用权。

(三)综合保护原则

综合保护也称立体保护或者复合保护。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对于发明创造可以采取两种或三种专利复合保护的形式,即对于一项重要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可以要求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双重保护,还可以同时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的复合保护。有些技术创新成果还可以综合地以专利权、商业秘密权、商标权等多种方式加以保护。

二、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一)对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单一性知识产权保护

1.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专利法保护。在技术创新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发明创造的产生,若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加以保护,就会使研发者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开发出的发明创造,很快被国内外的同行或竞争者仿制或使用,这不仅使技术开发者的市场竞争力大大减弱,还将损失掉技术贸易的收入。研发者只有及时申请专利,享有了专利独占权,才能使技术成果的安全性得到有效保障。技术创新成果采用专利保护方式具有一系列优点:(1)专利是国家法定机关依法授予的一种确定的权利,这种权利状态在一般情况下是比较稳定的。(2)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非常明确,即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限。(3)专利权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专利不能重复授权,一项发明被授予专利权后,他人即使独立研制取得了相同的发明,也不可能再取得专利权。(4)获得高额回报,为下一轮技术开发准备资金。

从理论上讲,专利保护的力度较强,这也就是近年来各单位将发明创造技术成果转向以专利为主要保护方式的原因。因为专利毕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全世界保护发明创造的主要方式。当今全世界90%以上的新技术都可以在专利文献中找到。但是,一项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往往也有一些负面影响:一是要向全世界公开技术内容;二是要支付有关费用,申请专利时需要支付专利申请费等,获得专利授权后每年还要支付专利权年费;三是要冒不被授予专利权的风险,假如既公开了技术内容又交付了申请费用,结果却没有被批准授予专利权,就会成为“公用技术”;四是专利权保护有明确期限。我国发明专利权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保护期满后,专利技术即进入公知领域,人人均可无偿使用。五是专利权保护有地域性,在哪个国家授予了专利权就在哪个国家得到保护,在未申请和不被授权的国家得不到保护。

2.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商业秘密权保护。技术创新在实践中也可以产生隐含的不公布的知识,这类创新归结为内部的知识资产或称为商业秘密,如果不通过单位内部的管理加以保护,知识资产就会流失。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却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技术信息包括技术诀窍、工艺流程、设计图纸、技术数据、制造方法、技术资料、技术情报等。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它与专利、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相比,又具有很强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使得商业秘密的保护往往要比专利、版权、商标的保护复杂困难得多。

技术创新成果采用商业秘密保护方式有许多优点:第一,商业秘密的权利是自动形成的,权利人只要对未公知的技术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则商业秘密就可自动形成,不需要经过漫长的审批程序和缴纳一定费用,也不存在因缺乏专利的“三性”被驳回申请,使技术方案成为公知公有知识的风险。第二,商业秘密的内容不向社会公开,采用自我保密的方式,有利于研发者独占使用。第三,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没有期限的限制,只要该技术仍具有竞争力并处于保密状态,其权利就可以延续下去,永不过期。

但一项技术成果作为技术秘密保护也有不利的一面:一是法律保护的力度不强,权利人不具有排他的独占权;二是技术秘密拥有者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且技术内容应为能够保密的,一旦不慎被他人知晓,或者因人员流动造成技术泄密,即不成为技术秘密;三是界定较难,举证困难,发生侵权诉讼时要由法院来判定其是否为技术秘密,而不是由拥有者自己陈述;四是技术秘密内容往往不被他人所知,难于以技术贸易方式为企业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五是管理成本高,因为大部分技术在研究开发和产业化过程中涉及许多环节,包括:小试、中试、生产、外包加工、采购供应、仓储管理,等等,稍有不慎难免疏漏,要进行全面保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会造成很高的管理成本,甚至会缺乏可操作性。

因此,一项技术创新成果采用何种保护方式,应当综合分析评估该技术方案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其特点的保护方式。在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况适合采用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第一,仿制国外先进技术所取得的未公知技术。第二,技术方案所具有的专利“三性”不强,申请风险较大。第三,技术方案难于在短期内被他人识破,通过“反向工程”也难以仿制的尖端技术。第四,内容复杂的大型成套技术 (例如化工领域的成套技术),则可以区别其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如对外围、周边技术内容,则可以运用专利保护方式;对其核心技术内容,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这样就可以充分发挥专利保护方式和商业秘密保护方式各自的优势,使该项技术方案获得最佳的保护效果。

3.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对发现的野生植物予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TRIPS要求缔约方应以专利方式或一种专门的制度或两者的结合对植物新品种给予保护。目前在国际上,多数国家通过制定特别法来保护植物新品种。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植物新品种不属于专利法的保护对象。为了加强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发展,我国于1997年由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对与植物有关的发明,特别是对植物品种权(或称育种权)的保护,是2O世纪以来知识产权法的新发展,它是农林业领域科学技术进步和商品化的必然结果。植物新品种保护也叫“植物育种者权利”,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据相关资料统计,一个农作物新品种的培育,一般需要3-5年,每年需花费15-20万元,而且农业科技成果的研制和开发具有很大的风险性。除市场风险外,还有自然灾害所带来的风险。如果育种者无法防止他人无偿繁育自己培育的新品种,也不能制止那种不经育种者同意就以商业目的出售其品种的话动,就会有致使其付出的辛勤劳动得不到应有报酬。我国的植物新品种采取专门法保护,是对植物育种人权利的保护。取得新品种权要符合实质和程序要求。在我国,要取得植物新品种权需经过特定的程序,申请新品种权的植物必须为我国公布的保护名单范围内的植物属或种,如我国公布的林业新品种名录,获得新品种权,新品名是已公布的林业植物新品种名录四批78种或者属名中规定的;其次应当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这样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即植物新品种权。目前中国处于国际领先水平的两系杂交水稻已经开始大面积的推广,抗虫棉研究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成为世界上第二个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能独立种植的国家。可见,实施品种权保护对农业生物技术的促进作用。

4.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保护。集成电路是以蚀刻工艺技术将特定模型置于两层以上金属的绝缘物或半导体的涂层之上,并发挥电子电路技术功能的电子产品。布图设计又称掩模作品或拓扑图,是附着于各种载体上的电子元件和连接这些元件的连线的有关布局设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制造集成电路产品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是现代高技术的结晶,凝聚了科研人员的大量创造性劳动,是智力成果的一种重要形式。它的开发费用已占集成电路产品总投资的一半以上。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集成电路的制造工艺进入工业标准化阶段。在发达国家,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已经与集成电路产品的制造分离开,是一个独立的设计产业。布图设计的开发费用较大,但仿制费用很低,一般仅为开发投资的1%-10%。开发一种新的集成电路产品,往往要耗费几百万美元的巨额资金和相当多的时间。但新产品一上市,不法厂商利用先进的设备和技术,对该芯片进行解剖、显微拍照、逐层腐蚀和分析,或者利用激光技术逐层扫描、拍照,将芯片的布图设计复制出来,很快就能仿制出该芯片并大量生产,以较低的价格占领原开发者的市场。若不给予开发者专有权,就会极大地损害开发者的利益,这不利于科技创新。1989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了《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近年来,我国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和司法解释。

(二)对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双重或者多重性知识产权保护即综合保护

首先,从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成果各种作用的具体运作过程来看,由于技术创新的成果集中体现为具有法定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而这些具有法定知认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在当代复杂的社会生活和市场竞争中,单—依靠某一种法律、法规进行保护或者激励已经不能满足技术创新发展的需要。以工业产权的两大构成内容专利权和商标权为例,专利是一种保护科学技术领域中创造发明的专门权项,商标是在商业流通中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一种标志。但是在商业化运作的过程中,常常发生依赖单一的专利或者商标权进行竞争,不能够有效地对某项技术或者产品进行保护的问题,或者单一利用某一权利进行保护其效果不如对其进行综合保护效果更好的问题。我们经常遇到这样一种情况,现代高科技的专利产品,大都同时具备高质量、高效能、多功能和多用途的特点,这些产品一问世,大多数都能得到消费者的青睐。专利技术发明人若能在申请专利权后把握好时机,再取得专利技术产品的商标权利,不但能够利用专利权提高商品的信誉,取得更好的市场效果,而且还可以利用商标保护专利商品,为其专利技术设置第二道安全防线。此外,专利保护技术发明的时间是有限的,商标的专用权可以是无限期的。我国商标法虽然规定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但它可以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仍然为10年,连续不断的续展,即可以保障商标专用权的永久有效。商标权的续展并不阻碍专利技术的公开和专利技术的使用与推广。专利公开后,社会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实施此项技术,可以生产这种专利产品,但是这种专利产品的商标是注册人对该商标的专用权,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由于商标延长了对于专利技术发明人利益的保护期限,因此,合理利用商标与专利之间的这种关系对保护企业的经济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从知识产权法律各专门制度上来看,不同领域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表面上各有其特定的规范范围,法律没有创设和规定其必须的联系,但是在知识产权的实际运用中,它们之间的联系是内在的、不可分割的。这种内在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就形成了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体系。从单一产品的角度来看,这一综合保护体系运用各类不同的知识产权制度对同一知识产品进行保护,其实施的必然性在于,尽管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各自保护的是知识产权的某一个方面,所保护的权利客体和内容是互相独立的,但是,其相互之间保护内容及保护范围又完全可能是交叉的、临界的和互补的。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在知识经济时代,智力创造活动和企业技术创新涉及的法律关系不是单—的,而是涉及多个不同的知识产权法律关系。这种现实情况要求我们将不同形式智力创造活动和企业技术创新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来看待,从多个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层面对智力创造活动和企业技术创新进行分析和保护,从而更加有效地促进和保障智力创造活动和企业技术创新,更充分地实现现代社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使命。

[1]华鹰.论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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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

A

1673-1999(2010)10-0057-03

高金娣(1979-),硕士,中原工学院(河南郑州450007)讲师。

2010-01-27

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项目编号B583)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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