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图书馆信息服务侵权风险规避

2010-08-15 00:49金晓祥张惠芳
关键词:著作权人著作权法知识产权

金晓祥张惠芳

(1.武汉科技大学图书馆,湖北武汉 430081;2.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编辑部,湖北武汉 430081)

高校图书馆信息服务侵权风险规避

金晓祥1张惠芳2

(1.武汉科技大学图书馆,湖北武汉 430081;2.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编辑部,湖北武汉 430081)

文献传递是在图书馆传统的馆际互借服务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的服务方式。其在传递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风险,应采取相应的规避措施。

图书馆;信息服务;文献传递;知识产权;版权保护

一、文献传递中的可能侵权风险

文献传递服务是以最大限度满足读者(用户)对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的需求为宗旨,其信息传递是广泛和无偿的,服务的实质是共享信息资源。这与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与公共利益的公共性必然会产生冲突,尤其是在文献传递中所涉及到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问题。目前,信息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是当今信息领域两大世界性潮流。

(一)文献传递中文献复制的侵权风险

文献传递的目的是图书馆将读者(用户)所需的文献全文用相同或相近的复制件传递给用户,故通过网络系统传递文献时,读者(用户)和图书馆都要进行复制。而复制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因此图书馆在为读者提供文献复制服务过程中会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

(二)文献传递中数据库服务的侵权风险

在网络环境下,数据库无疑是最重要的信息资源。现在图书馆除进行纸质文献的收藏外,也大量采集与开发数据库。目前,文献传递服务重要内容之一的原文传递服务,主要依赖于全文数据库的建设,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就不可避免。在数据库的采购合同中,为了防止未经授权的用户使用数据库,数据库制作者一般都明确约定使用者权限及范围。因此,高校图书馆在对外进行原文传递时,可能会受到数据库商关于读者范围的这个约定限制,涉及到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出现。

(三)文献传递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侵权风险

目前,高校图书馆信息服务中,请求传递图书及与图书内容有关的申请量占了一定的比例。这是由于书刊价格过快的持续上涨,那些价格很贵或者参考借鉴内容不是很多的一部分书籍,读者就不愿意花钱去购买,而是到图书馆下载或请求对该书的电子文献传递,这必然会冲击到图书的购买市场,从而侵犯著作权人利益。

除了在文献传递这一信息服务中会出现以上几种侵权风险外,在图书馆馆藏信息资源数字化和数据库的使用中,在使用电子出版物和利用网络信息资源时,在复制和编辑二次文献服务工作中,在借阅服务与文献资源共享中,在翻译国外作品等诸多信息服务工作中,都会出现侵权的风险。

二、图书馆信息服务侵权风险规避策略

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利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来保护作者作品的著作权一样,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来保护作者作品的著作权,依法授予作者利用其作品的专有权利,以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但同时也对读者合理使用进行了规定。

(一)正确把握信息服务中合理使用的量度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限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一种方式,也是各国著作权法的通行制度。合理使用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以外的人,为法定的目的或需要,采取合理方式,依法使用拥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须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同意,且不支付报酬的一种合法行为。在中国《著作权法》的第二十二条中,就明确规定12种合理使用作品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使用者可以不经著作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其中第一种情况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第六种情况是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研,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不得损害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第八种情况是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从以上法律条文可看出,图书馆在文献传递、复制等信息服务过程中,必须掌握合理复制的量度。合理使用判定的标准主要有:复制文献资料的目的和性质,复制资料数量和价值,复制品对作品复本销售市场的影响程度。

(二)确保读者(用户)文献传递目的和使用性质

高校图书馆是学校文献信息的集散地,为教学科研提供便捷、快速的信息服务是图书馆的责任。其服务对象是在高等院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后勤及校办工厂等工作的教师、教辅人员、管理人员、工人等,以及在高等院校接受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及其他形式的短训班学习学生。图书馆在进行信息服务尤其是在进行文献传递之前,要通过文献传递系统使用读者的真实身份(必须提供真实姓名及可查询的有效学号)进行用户注册,或直接凭有效证件亲自来图书馆信息部门填写信息咨询和文献传递申请单,以确保文献传递的读者是本校师生,其目的是个人学习、科研。

(三)确保读者(用户)文献传递的有限使用

《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研,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因此,文献传递和复制的数量应控制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但在我们的日常信息服务工作中,时常碰到有的老师和研究生要求传递整本图书、整本刊物或某个专题的系列文献的情况,这势必违反了《著作权法》中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规定。因此,在图书馆进行文献传递的信息服务过程中,文献传递的篇幅应受到严格限制,应以篇和页为单位进行传递。在国内还没有约定俗成的情况下,可借鉴国外的做法,如德国图书馆馆际互借文献篇幅一般以20页为限;现国产《读秀学术搜索》数据库中,就明确规定文献在一次传递不能超过全书总量20%的限制下,总页数不能超过50页,且有传递的内容在邮箱中保存20天,点击次数为20次等多种控制措施。对于数据库中文献传递的数量,通常要以采购协议或作品许可使用协议来约定,否则将会由量变到质变而产生侵权。

(四)杜绝为了商业目的的文献传递

在进行文献传递服务之前,传递的双方要签订文献传递的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用户及图书馆侵权行为的发生,也可通过协议使图书馆免责。还要提醒读者遵守《著作权法》,有效约束用户的文献使用行为,明确不同主体所承担的义务,使其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在开展文献传递的高校图书馆之间,应签署文献传递的合同或协议书,明确文献传递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反协议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国际上有些提供文献传递服务的机构采用在用户传递之前发布“版权条例”、“版权声明”、“文献传递版权协议”等方式提醒用户,值得借鉴。但非常遗憾的是,现阶段的湖北省高校数字图书馆系统中,对读者的权利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未履行告之义务。

在我们馆,结合日常工作的实际情况,除了使用馆际互借系统对读者的文献传递提供服务以外,还对传递文献量较大,批量获取某个专题文献,传递稀有图书及多本图书的读者进行文献传递书面协议的填写工作,明确要求其遵守《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传递的文献只能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不得进行商业活动”,并承担由于不正当的使用文献传递而造成的一切与之相关责任,从而避免了准备使用文献传递的图书来印刷用作专升本教材的恶性侵权现象的发生。

(五)严格遵守产权人的版权约定

在进行传递文献时,首先,要核实作者或其他版权人的声明,不允许传递的文献不要提供;其次,要注意著作权法规定的不允许传递的某些类型作品,如计算机软件和音像制品等;再次,对学位论文提供文献传递服务时,应先取得学位论文作者的授权,还应根据学位论文许可使用协议及学位论文的密级进行使用。

在图书馆信息服务工作中,虽说国内外的数据库许可协议条款对文献传递持许可态度,但在文献传递过程中,还应该按照特定数据库的许可条款执行,否则将会违反数据库许可协议而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产生纠纷时按照合同优先原则进行调解,所以在签订数据库许可协议时应将文献传递写入合同条款,若数据库制作者声明使用者无文献传递权,则应根据合同优先原则不能进行文献传递。

(六)利用数字图书馆系统开展信息服务

各地区图书馆之间为了充分共享其所拥有的文献信息资源而加强协作,成立协调机构或结成一定方式的利益共享联盟后,统一协调处理各图书馆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在与出版社或数据库商谈判协商版权问题时就会有集团优势,还可直接就版权等问题同已获得作者授权的出版社协商,在遵守《著作权法》的前提下,可以为读者同时也为图书馆开展信息服务争得更多的权利。在采购文献和数据库时,应在采购协议中就文献传递问题做出明确约定,并借鉴OCLC的运作经验。OCLC以整个网络的名义同出版商达成协议,在整个信息网络成员馆订购该出版社印刷型产品与电子期刊经费不减少的情况下,网络内各终端均可浏览该出版社的所有电子期刊,这就给文献传递的产权保护打下了基础。

高校图书馆的信息服务是以最大限度满足读者(用户)对文献资源的充分利用,以求最大范围内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宗旨,其信息传递是广泛和无偿的,但是像文献传递服务这一类的资源共享需要处理好知识产权的问题,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正确识别作品的版权保护范围,进一步协调好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以促进信息资源共享。

[1]蔡寅.浅论图书馆信息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J].科技资讯,2008(35).

[2]刘永庆.数字图书馆个性化信息服务的知识产权问题探讨[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09(11).

[3]徐引篪,霍国庆.现代图书馆学理论[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9.

[4]陈希,彭茗.文献传递过程中的法律冲突及图书馆的应对策略[J].高校图书馆工作,2006(6).

[5]丁淑珍.浅议知识产权制度与图书馆信息服务工作[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21).

责任编辑 韩玺吾E-mail:shekeban@163.com

G252.7

A

1673-1395(2010)06-0129-02

2010-07-20

金晓祥(1965—),男,湖北通城人,副研究馆员,主要从事情报信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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