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兴琳
(长江大学大学发展研究院,湖北荆州434023)
马卡连柯惩罚教育思想及启示
张兴琳
(长江大学大学发展研究院,湖北荆州434023)
马卡连柯惩罚教育思想认为,慎重的惩罚应包含对学生的要求和尊重,有助于优秀品德的形成,保障集体利益,预防不良行为的发生。高校应从组织权力、流程、监督等方面加强惩罚制度建设,遵循惩罚教育原则,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马卡连柯;惩罚教育思想;启示
安东·谢妙诺维奇·马卡连柯(A.C Makapeh2 ko,1888—1939),是前苏联著名教育理论家、教育实践家和作家。他从1905年小学师资训练班毕业后,就开始了长达15年的基层教育工作,在这15年间他积累了丰富的教育经验。1920年,他开始从事对流浪儿童和青少年违法者的教育改造工作,他创建的教育理论创造了教育史上的奇迹,把3000多名社会流浪儿和问题少年教育成了将军、工程师、医生、教师等对社会有用的人才,受到了广泛的赞誉和关注。尤其是,在三十多年的教育实践中,马卡连柯成功地将惩罚教育运用到了自己的工作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马卡连柯曾说过:“如果学校里没有惩罚,就必然会使一部分学生失去保障。解决这一难题的措施就是惩罚。”[1](P101)他所赞成的惩罚是要体现对人的道德要求和对人的尊重,他认为惩罚的目的不是造成儿童精神上或肉体上的痛苦,不应当有侮辱儿童人格的内容和压制的性质。惩罚是以尊重和爱护学生为前提,是帮助学生改掉道德品质上的缺点。从惩罚的过程中,学生从内心深处能真正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以完善其道德品质。惩罚不应该有丝毫的压抑性质,更不能采用体罚。
马卡连柯认为:“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的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性格,能培养学生抵抗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1](P95)从这句话中我们可以看出,惩罚是对青少年进行道德教育的一种有效手段。他相信惩罚在青少年德育中具有有效的教育作用,是培养坚强意志和独立性格的有力手段。合理的惩罚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诚实、正直、意志、勇敢、责任心、积极性、忠诚、荣誉感、事业心、精确性和乐观主义态度等优良的道德品质,并在这个基础上纠正他们的缺点。毫无疑问,合理惩罚对学生道德品质的形成起到了辅助作用。
惩罚不是随便乱用的,马卡连柯认为,只有在一定的情况下是可以使用惩罚的,“凡是必须使用惩罚的地方,凡是在使用惩罚能够有益处的地方,教师就应当使用惩罚。在必须使用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1](P412)他还曾坦率地表明:“我可以私下对大家说:我个人确信惩罚在学校里是会有好处的。”[1](P113)但他同时也提出应尽可能少用惩罚,“一般地说,应当尽可能地少处分,只有当非处分不可的时候,当处分显然是有目的的时候,以及公众舆论赞成处分的时候,才应当处分。”[1](P413)
同时,马卡连柯认为惩罚是一件非常细致的事情,不能把它交给每一个教师,而是交给一部分有着惩罚权的人。在惩罚之前,不应当对学生使用压制手段,需要的是跟有过失的学生单独的谈话,在其他同学在场时与他谈话,要求他在大会上做出解释,并由集体来做出他是否应该被惩罚的决定。马卡连柯认为只有当个人使集体利益受到破坏,他的破坏行为是故意的,并且集体中大多数人赞成对过失行为进行惩罚,满足这三个条件时,惩罚才能使用。这一惩罚过程是非常的严密、谨慎,并且需要反复的对被惩罚者做思想工作。
另外在惩罚方式上,并不是对所有人整齐划一,也不是包庇好学生,报复性惩罚调皮捣蛋的学生。教师应该根据个人的品质、爱好、能力、性格,针对个别人有选择的使用个别惩罚。这种惩罚不应该是羞辱人格、伤害自尊心、折磨肉体的。惩罚是为了保证教育目标顺利实现,并不是通过肉体和心灵的折磨来奴化学生,“能培养出奴隶来的恰恰不是惩罚,而是任性妄为和毫无节制的专横无礼。”[1](P99)教师在采用惩罚方式上,一定要慎重,惩罚方式重了会使学生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或是奴性心理两个极端。惩罚轻了不仅使学生个人无法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而且使惩罚对整个集体的教育作用失效。
马卡连柯认为“我们对学生提出很多要求的时候,在这种要求里面包含着我们对这个人的尊重,正因为我们向他提出了要求,正因为他完成了我们的要求,所以我们才尊重他。”[1](P104)对我们的要求没有做到,就无法获得尊重,惩罚是学生作为集体中的一员,要接受集体给予的特殊对待。惩罚是要在取得被惩罚者的理解和尊重集体意见的基础上实施的。“最重要的是让惩罚对象知道对全体大会所负的责任,而尤其重要的是他们应当具有集体的荣誉感和自豪感。”[1](126~127)使被惩罚者明白惩罚也是一种尊重,既是对他本人作为集体成员中的一员的尊重,也是对整个集体的尊重。
在马卡连柯生活的时代,教育界流行着名为“儿童学”的教育观点。他们否认儿童有懒惰的可能,应该让他们发挥自治精神和自己组织精神。马卡连柯站在他们的对立面,坚决抛弃在惩罚问题上的一切恐惧心理,认为要“在惩罚中体现出对学生的要求”。[1](P101)“确定整个惩罚制度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尽可能多地尊重一个人,也要尽可能多地要求他。”[1](P101)作为集体的一员,越多的要求意味着越多的尊重。当学生未达到集体对个人的要求时,就要接受惩罚,这同样是个人作为集体的一分子,集体对个人的要求和尊重的表现。
马卡连柯曾多次指出,一切良好的教育,必须从组成集体开始,并按照“通过集体”、“在集体中”、“为了集体”的原则进行。“通过集体”是指把集体作为教育对象,在教育集体的同时教育个人;“在集体中”是指教育单独个人时,要想到通过对个人的教育起到对集体的警示作用;“为了集体”是指通过惩罚培养学生热爱集体和热爱集体生活的思想,使学生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集体的利益。实质上就是教育个别儿童与教育儿童集体是同时进行。个别儿童品行习惯的好坏往往会给集体以巨大的影响。反之,对儿童集体进行教育的同时,也就是对个别儿童进行了教育。
马卡连柯一贯坚持集体主义原则,他认为“只有集体利益真正被破坏,并且无视集体的要求,公然而且有意识地进行这种破坏的时候,才能使用惩罚。”[1](P57)可以说,正是为了建设和维护集体这一目的,马卡连柯肯定了惩罚的合理性。
惩罚的对象不仅是那些调皮捣蛋的坏学生,也不仅仅是针对犯了重大过失的学生。马卡连柯说过:“我对最好的学生也是连一点点小事情也不放松的。请大家惩罚学生的时候,不要为了最厉害的过失,而是为了最小的过失。”[1](P125)惩罚从小的过失处着笔,其实是一种预防教育,规范学生的行为,养成良好的习惯,形成优良的品质。而不是等到学生犯了重大错误时,进行报复性惩罚。惩罚从细微处着笔,把在集体生活中,个别学生的不良因素早早的扼杀在摇篮中,这种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惩罚手段,能够有效、及时的修正、制止一系列不良行为的发生。
我国自1999年高校扩招以来,高校教学质量下滑现象日益突出。大学生各种行为失范现象、道德缺失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面对诸多问题,各个高校都有一套学生教育和管理制度作为保障。这些制度设计不可不谓全面,制度的执行不可不谓一丝不苟,但是我们收到的成效微乎其微。出现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在于惩罚机制没有发挥其保障制度实施的作用。惩罚机制没有在违规者身上产生应有的效果,没有建立起制度的刚性规范。各个高校为了保障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生人格的完善和发展,应该建立健全必要的惩罚制度和机制。笔者认为高校建立健全惩罚制度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第一,建立集体组织,健全生活制度,形成自觉纪律。马卡连柯认为,为了保障集体共同目标的顺利实现,保证集体的组织性和纪律性的进一步加强,必须建立一定的组织制度,拥有集体的组织机构,有一定的集体活动准则以及集体成员对各项准则的遵守。对于我国当今高校来说,我们的集体组织形式是多样性的。小到可以以班级、宿舍、社团为集体组织,大到可以以专业、院系为集体组织,形成内部生活制度、自觉纪律。在高校建立集体组织的要求是:学校中的任何成员都属于一个组织或多个组织;各组织之间相互协调,如有冲突应以高一级组织制度为准;个人触犯了某个集体的利益,应在相应集体中受到惩罚。
第二,确立拥有惩罚权力的人。马卡连柯认为,并不是每个人都有惩罚的权利,只有那些了解每一个学生的校长才可以有这种权利。今天的每一所大学,学生人数众多,校长不可能全面了解每一个学生。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被赋予惩罚权力的人数应当有所增加,建议被赋予惩罚权利的人应以院、系领导和相关人员为主组成,由集体决策惩罚的方式与过程,由集体指派的教师或辅导员落实惩罚教育活动。被赋予惩罚权利的人,要做到以下四点“必须”:必须要有着一颗公平、公正的心;必须有着多年的高校教学工作经历,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必须扎实掌握管理学、心理学、教育学等学科作为理论依据,并能在实践中灵活运用;必须爱岗敬业,在教师和学生中有威信。
第三,制定惩罚的流程。马卡连科认为惩罚首先是要找被惩罚人谈话,取得被惩罚人的理解,然后召开集体会议,由被惩罚人向所在集体解释自己的行为,由集体作出如何惩罚的决定,校长进行惩罚。今天被赋予权力的惩罚者面对的是一个特殊的集体。这个集体是在学校这个大集体中的前提下存在的小集体,由于学校的院系不同,所学专业不同,班级不同,年龄不同等诸多因素,他们要接受的规章制度也是不同的,每个小集体都有着他的特殊性。为了确保惩罚决定谨慎、公正、合理地进行,笔者认为对于惩罚那些违反所在集体规章制度的人,应该有以下五个步骤:一是准确了解情况,由被赋予惩罚权利的负责人通过各种渠道,掌握准确信息;二是征求群众意见,通过与集体成员谈话的方式,征求群体对事件的看法和惩罚的意见;三是与当事人谈话,了解当事人对问题的认识,帮助分析问题的严重性以及能够接受的惩罚方式;四是召开集体会议,作出有益于对当事人教育意义的惩罚决定;五是惩罚活动的实施,由集体委托有关教师或辅导员落实惩罚活动,并监督惩罚活动的效果。在这五个惩罚流程中,最重要也最难办到的是取得被惩罚者理解,让被惩罚者从心里承认自己的过失,并愿意接受惩罚。这就需要我们的负责人发挥个人的能力,取得被惩罚者的认同。
第四,确保惩罚过程的监督工作。为了使高校的各种规章制度起到刚性作用,就必须让我们的惩罚决定落到实处。在执行惩罚过程中,应该有起到监督作用的第三方在场,并且第三方的人数不得少于两人。第三方的选取应从集体中随机选取,在召开集体会议,由集体作出惩罚决定的惩罚流程中,由抽签决定成为第三方人员。为了让每一个集体成员都有作为第三方的机会,担任过监督工作的同学把机会让给其他人。当集体成员都担当过监督工作后,开始下一轮抽签。抽取这两名监督人员只是为了保证监督惩罚过程必须保证的至少两名人员,而其他监督人员都是本着自愿的原则,学生、教师自发组成监督小组进行监督。这些学生和教师可以是这个集体的成员,也可以是集体以外的成员。总之我们的惩罚过程要经得起大家的检验,要真正落实到实处,让违反学校某些规章制度的某些人,受到惩罚,使其得到应有的教育。
第一,集体共同参与惩罚的原则。在高校被赋予惩罚权力的人并不是可以随意惩罚学生,他们的特殊权利是集体所赋予的,他们做出的惩罚他人的行为是代表着集体的决定。“集体是个人的教师”[1](P31),被赋予惩罚权利的教师也是集体中的一员,要尊重集体的意见。这样做的好处:一是被赋予惩罚权力的教师,不会因为惩罚了某人而遭到某人记恨,惩罚过程中并不包含个人恩怨,不影响师生关系,有利于教师惩罚之后开展其他工作。二是集体的力量是巨大的,由集体做出惩罚的决定,在被惩罚者的心灵上产生的触动是很大的。相比个人提出的意见,他们更愿意接受集体的意见,能够很快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加以改正。三是在集体讨论,并共同做出决定的过程中,能够给集体中的每个成员起到警示作用。集体共同参与惩罚的原则,不仅使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人受到教育,也是每一个集体成员受教育的过程。
第二,透明执行惩罚的原则。被赋予惩罚权利的人,不能因为与被惩罚者个人感情的好坏,影响惩罚机制的公平、公正。不要把惩罚的对象看作是坏学生,凡是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人都是惩罚的对象,不仅包括受教育者,也包括教育者。我们的惩罚必须对所有人透明,不能产生任何的包庇现象,如果某些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某些人,受到了袒护和包庇,那就是对集体其他成员的不公平,势必会引起集体内部人员的不满,如此一来集体成员之间没有了信任感,以后任何工作都无法顺利开展。所以,无论对任何人进行惩罚的时候,都要受到集体的监督。这样我们的惩罚才有说服力,学校规章制度才能落实,教学质量才有保障。
第三,尊重被惩罚者的原则。被惩罚者也是集体中的一员,当他犯了错误的时候,我们的集体也是有责任的。集体惩罚他的目的,并不是让他出丑,而是让他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在错误发生之后,我们的负责人就应该及时与当事人联系,了解他当时的想法,为他做思想工作,引导他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当惩罚结束之后,之前他所犯的错误,应该彻底地、毫无保留地解决掉。不能因为一个人曾经犯了错误,就嘲笑他、讥讽他、歧视他。因为受惩罚的人是我们集体中的一员,他与我们每个集体成员都有关系,集体是他最好的老师。如果我们的集体中出现这样的状况,就要惩罚那些对集体没有责任感,因而嘲笑他、讥讽他、歧视他的人。集体是每一个成员的最好的老师,有什么样的集体,就有什么样的成员。集体成员之间只有相互尊重,才能相互信任,高校教学工作才能顺利开展。一个受过惩罚的人依然受到集体的尊重,他会更加热爱他的集体,因为他的集体不仅帮他改掉了坏毛病,更为他营造了一个利于他发展的空间。
高校的校规校纪是教学质量的保障,校规校纪并不是一纸空文,通过惩罚机制可以有效的保障校规校纪起到刚性作用。在惩罚教育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譬如该采取什么样的惩罚手段、如何把握惩罚度、怎样实施惩罚教育活动等,需要由集体来作出决定,教师或领导某个人无权作出决定。惩罚教育活动应该在集体中进行,既对当事人起到教育作用,也对集体起到教育作用。惩罚教育活动应该本着促进当事人人格发展与完善的目的进行。另外,惩罚教育要适当、有度,不能触犯法律和违背道德,是以帮助个人最好的发展为前提。惩罚也是为了保障教育教学活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对于每一个人,在高校各项规章制度面前都是平等的,违犯了规章制度就应该受到惩罚。
[1](苏)马卡连柯.马卡连柯教育文集[M].吴式颖,编.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 袁丽华 E2mail:yuanlh@yangtze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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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1395(2010)06-0093-04
20100908
张兴琳(1984—),女,山东烟台人,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