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前权叶 蓓
(1.长江大学政法学院,湖北荆州 434023;2.荆州市救助管理站,湖北荆州 434000)
救助流浪无名孕妇中的法律问题
徐前权1叶 蓓2
(1.长江大学政法学院,湖北荆州 434023;2.荆州市救助管理站,湖北荆州 434000)
J市救助管理站成功救助了一名流浪无名未成年孕妇,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救助一个流浪未成年孕妇的背后,涉及到许多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有必要对相关问题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反思,从而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促进我国救助管理制度的尽快完善,促进救助管理工作的科学发展。
救助管理;流浪无名氏;孕妇;法律问题
2009年3月14日,J市S区G镇派出所护送一名年龄约20岁(后经查实不满18周岁),怀孕约7个月的孕妇来市救助管理站求助。警方称,该女疑似自闭,无法沟通。救助管理站本着特殊对象先救后核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实施了全方位的救助保护与帮助,先后三次将其送至相关医院做孕期检查和精神健康检查,初步确认该女怀孕7个月,有“精神病状态”。为了帮助寻亲,救助管理站商请电视台播出寻亲启事,向周边县(市、区)发出协商函件,派专人专车携带该孕妇到乡镇当面寻亲,连续在电视台播出专题报道,发动社会关注提供寻亲信息。救助工作得到了媒体的极力支持和许多热心市民的特别关注与帮助。[1]
在救助过程中,救助站面临诸多困难。若继续施救,执法或履职的执行依据不足,且作为临时救助机构,尚不具备对产后母婴全面施救的设施与手段;若中止救助则与“以人为本”的理念相悖,无法向政府、社会、市民做出交代;更令人担心的是,该孕妇精神及行为可能对婴儿构成危险。[2]
发布寻亲信息后,先后有10位寻亲者来认亲。2009年6月3日晚19时左右,该女在医院顺利产下一男婴。2009年6月4日,H市有人与救助站取得了联系。经认真核实,确认其亲属关系。2009年 6月9日,在接受救助近3个月后,家人将该女及其子接回家。[3]
此个案极具特殊性。救助流浪未成年孕妇的背后,涉及到许多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就法律问题而言,至少涉及隐私权问题、拐卖妇女儿童问题、强奸问题、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的监护人资格问题、人口和计划生育问题、户籍管理问题、妇女儿童的特殊保护问题,等等。
第一,寻亲途径的选择。鉴于救助对象的特殊性,除了采用常规方法寻亲以外,还应该选择更有效的方法。要适时动用覆盖面广、影响大的媒体资源。要注意保持和媒体的密切联系,从提供社会新闻的角度与媒体形成互动,寻求媒体的无偿帮助。
第二,寻亲中的隐私权保护。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是,本案情况特殊,如果过分强调隐私权保护,就会极大地限制被救助对象相关信息的传递,不利于寻亲的成功。所以,本案寻亲过程中对被救助对象的隐私的适当披露,不是对其隐私权的侵权,相反,由于有利于被救助对象寻亲的成功,值得提倡。
第一,亲属的甄别。甄别亲属时,应该高度负责,认真细致,小心谨慎,发现疑点,立即核实,确保不出任何差错。要把握好问、听、看、察各个环节。问,就是向寻亲者提问,让寻亲者回答被救助对象的各方面特征。听,就是仔细听取寻亲者对出走时间、原因、过程的讲述,对被救助对象身体特征的描述,辨别其口音。看,就是查看寻亲者的身份证件、寻亲者与被救助对象脸相、体态的相像情况以及行为习惯的相似情况。察,就是分析观察双方的感情流露及表情变化情况,判断是真实情感,还是装腔作势、虚情假意。
第二,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线索。认亲队伍中的确存在亲人离家出走或者失踪、被拐卖、被拐骗的情况,但是,也不能排除其中就隐藏着拐卖、拐骗的违法犯罪。确实就有一组寻亲者,能准确说出被救助对象的身体特征,但是,他们不能出示身份证件,被救助对象看到他们后,没有任何情感反应。这种情况应该引起我们的警觉,他们极有可能就是拐卖、拐骗者。要想办法取得、保管监控资料,查看、保留相关身份资料和其他有用信息。一旦出现高度疑似刑事犯罪,可以为司法机关提供充分准确的犯罪嫌疑人的线索,为尽快破案打下基础。
首先,生产手术的签字问题。《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对于临产孕妇的救助并未作明确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手术或特殊治疗须征得患者、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本案中,被救助孕妇被鉴定为“精神病状态”,实施生产手术时,由谁签字?在无法取得患者意见的情况下,家属或关系人的同意就成了手术合法的条件。救助管理站当时尚不能完全认定孕妇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字就意味着责任。医院表示,孕妇家属未找到,加上孕妇自身的行为能力因素,对其救治,缺乏相关政策法规的支撑,但也正因其情况特殊,院方将全力救治。救助管理站请示市民政局,民政局负责人指示:民政部门要勇于承担责任,先救人;救助站作为无名氏孕妇的临时监护人,在所有手术单上签字,并暂时承担救治费用。
事实上,上述理解和做法是有法理和法律依据的。救助管理站作为国家专门对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社会救助的机构,承担对流浪人员的救助职责,这种救助不仅包括为流浪人员的生活提供保障,也包括为流浪人员提供法律救助和其他救助。尽管表面上看起来,救助管理站作为此类流浪乞讨人员的监护人的资格不够明确,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和第17条关于监护人的规定,民政部门作为其监护人是明确的。经过民政部门授权,救助管理站作为监护人就是理所当然的了。[4]
其次,医疗费用的承担。如果该孕妇的亲属没有找到,由于救助管理站是送医者和手术单上的签字者,那么,生产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和护理、生活费用可以由民政部门通过专项费用解决。在该孕妇不能被确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医院有理由向救助管理站主张所花费用。随着该孕妇亲属的出现,该孕妇及其亲属作为受益人,就应该承担所有费用。本案中,医院考虑到该孕妇的自身情况及家庭情况,决定免收一切费用,的确难能可贵。
准生证的取得。该孕妇及其所生男婴被亲属接回后,只是解决了救助管理站的一时之难,问题本身远远没有得到全面解决。首要的问题是,男婴是非婚生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条例的规定,生育子女应当事先取得准生证。办理准生证是以合法婚姻为前提条件的。所以,本案中的被救助对象不能正常取得准生证。没有准生证,小孩就不能上户口。所以,有关部门要打破常规,从人性关爱的角度出发,补发准生证,免收相关费用。但是,在补证过程中,要审查相关材料,如家长的报案材料、村委会及公安机关的证明、医院的出生证、救助管理站的救助证明,等等。
户口的办理。实际上,办理准生证与上户口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只不过准生证是从计划生育的角度设计的,而户口是从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的角度设计的。准生证解决了,户口也就解决了。
在对无名流浪孕妇的救助过程中,救助管理站几次面临因救助体制不完善而出现的救助尴尬,在制度的局限与“以人为本”的宗旨之间面临并不轻松的抉择。J市救助管理站最终选择的是尊重和保护生命,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反思事情的全过程,还有更多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第一,关于家庭责任。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父母是子女的第一监护人,应该自觉履行监护的义务。但是,我国法律对于监护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很好地履行监护义务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当被监护人是严重先天性疾病患者、残疾、弱智或精神病人时,监护人放弃监护,任其流浪的情况。出现此种情况,家庭的负担是减轻了,但是,社会的负担就成倍增加了。要完善立法,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
第二,有关部门的职责。据该孕妇亲属讲,本案的被救助对象出生于1991年5月,一年多前失踪,可能是被人拐骗了。他们称曾经报案,公安机关也查找了,但没有结果。问题是,亲属自己寻找没有,怎么寻找的?公安机关是否真的查找了,怎么查找的?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否关心过此事,关心到什么程度?有关部门应该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继续关注此事,要给公众一个说法。
第三,社会对农村少女的关爱缺失。本次事件暴露出对农村未成年女孩保护、关爱的缺位。来站认亲的10组寻亲者提供的信息大都具有如下共性:女孩来自农村,为未成年人,或从家里走失,或从打工地出走而未曾返家。这从某种角度反映出社会,特别是家庭对农村少女的关爱不够。
2006年10月,长江大学政法学院和荆州市救助管理站的10多位志愿者曾对中心城区街头流浪未成年女孩的生活状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贫困及缺少家庭关爱是导致未成年女孩流浪的根本原因。全社会都应该树立男女平等的观念,给予农村女孩应有的关爱,让她们同样能够享受到社会主义的阳光雨露,让她们同样健康幸福地成长。这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救助管理站监护人地位的落实。本案中,救助管理站最大的尴尬就是其监护人法律地位不明确。我国有关救助管理的法律法规应该明确赋予救助管理站对于所救助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地位。不仅如此,在民事法律中,也要做相应的规定。
第五,救助管理站主动救助的问题。现行的救助管理制度取消强制收容遣送,实行自愿求助,无偿受助,固然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是,一刀切的结果也有许多的消极影响。自愿求助应该有一个行为能力的前提,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一定程度的强制绝对是必要的。
第六,解决安置问题。本案中的孕妇有幸被家人接回了,如果万一到现在为止,她还没有找到家人的话,安置问题就是迫在眉睫的大问题了。安置工作是救助管理工作中的最后一个环节;落实好安置工作是从根本上解决流浪乞讨问题的决定性因素,也是减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关键所在。加大安置力度、完善安置措施是完善救助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做好救助管理工作,不仅仅是民政部门的事,应该部门配合,多管齐下,实行社会综合治理。[5]还要搭建救助服务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6]本案中对流浪无名孕妇的救助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要从根本上解决流浪问题,依赖于保障基本民生。民政部强调保障基本民生,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是民政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7]我国已经跃升至世界中等偏下收入国家行列,进入一个新的社会福利时代[8],应该建立与中等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福利制度。[9]我们由此可以看到我国救助管理科学发展的美好前景。
[1]黄薇薇.流浪孕妇产子引发深层社会思考[N].荆州日报,2009-06-08(3).
[2]黄薇薇.三“险”背后的制度局限[N].荆州日报,2009-06-09 (3).
[3]黄薇薇.流浪孕妇带着众人牵挂回家[N].荆州日报,2009-06-10(3).
[4]徐前权.无名流浪人员交通事故赔偿的法理思考[J].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2009(2).
[5]王振耀.建立与中等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福利制度[J].社会福利,2009(2).
[6]李平.他们为何不接受政府救助[J].社会福利,2009(4).
[7]纪洪学.救助工作社会化建设的主要途径[J].社会福利,2009 (4).
[8]李学举.保民生 着力提高“三个群体”生活保障水平[J].求实, 2009(8).
[9]王振耀.社会福利制度亟待转型[J].社会福利,2008(11).
责任编辑 叶利荣E-mail:yelirong@126.com
Abstract:A vagrant p regnant woman was assisted by the assistance and management center of J city in 2009.The assistance and management center values and p rotects life,solves the difficulties in assisting and managing timely,achieving good social results.A ssisting vagrant p regnant women,involvesmany underlying social and legal issues.It is essential to rethink the related issues in the eyes of the law,in o rder to arouse public concern,p romote the assistance and management system in China,and p romote scientific development of assistance and management.
Key words:assistance and management;vagrant;p regnant woman;legal issue
The Legal Issues of Assisting Vagrant Pregnant Women
XU Qian-quan,YEBei School of Politics and Law,Yangtze University,Jingzhou Hubei 434023;Jingzhou Assistance and Management Center,Jingzhou Hubei 434000
D632.9
A
1673-1395(2010)06-0041-03
2010-08-20
徐前权(1963—),男,湖北仙桃人,教授,主要从事民商法、仲裁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