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永红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社会工作学院,重庆401331)
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人口特质变迁
黄永红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社会工作学院,重庆401331)
人口特质,指的是社会中某类人口的特殊规定性。农民工群体自身的人口特质条件在空间知觉、时间知觉、权利意识、行事规则、文化趋好等方面与城市居民有着较大差异,对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有着潜在的影响。应该从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着手,改变农民工群体的人口特质,以使其尽快适应城市社会生活,与城市环境之间建立起新的适应性平衡。
农民工;人口特质;市民化;城乡
一
目前,中国城市化进程迅猛推进,大量的农村人口进入了城市。但是,受历史和现实因素的影响,我国的人口城市化过程没有因循其他国家“农民——市民”的一般路径,而是形成了“农民—农民工—市民”的特殊路径。截至2008年底,全国到本乡镇之外就业的农民工,已达1.4亿人。农民工市民化已成为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必须要迫切解决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
在进入城市之前,农民工出生、成长、居处于农村。改革开放后,农民工从农村涌入城市,但是他们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城市人。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民工与原有的城市人口共处一域,由于在生活背景、生活习惯、认知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因此彼此之间不易相融相通,甚至出现了一些隔阂与冲突。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民工除非完成自身的市民化,转化为完全意义上的城市人口,否则,他们很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城市人”。
要促使农民工实现市民化,必须采取两大措施。一是改变不合理的制度;二是改变人口特质。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当前在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和问题,特别是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问题,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正逐步改变这种格局。近年来,农民工乃至农民工的子女,在城市中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已有较明显的改善。但是,要最终完成农民工的市民化,更重要的则是改变其人口特质。
人口特质,指的是社会中某类人口的特殊规定性。人口特质的构成因素,可以是生理的、心理的、文化的;也可以是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本文所称的人口特质,指的是社会中某类人口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的特殊规定性,兼涉心理、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因素。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农民工自身的人口特质条件具有一定的潜隐性,在短时间内不能显现,所以至今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对推进农民工的市民化进程有着潜在的影响。
二
如前所述,农民工群体目前尚不具备完全和谐融入城市社会的人口特质,主要存在着以下问题:
1.关于空间知觉问题
农民工在进入城市之前,长期生活在农村,其地域和空间特点是“地广人稀”。地广,即物理空间宽大;人稀,即社会关系简单。长期生活于“地广人稀”的空间环境之中,农民工形成了一些特有的生活习惯,即在空间处置上,自主性很大,随意性很强。因此,这样的空间知觉使农民工形成了特有的空间观念——“空间独享”。
“空间独享”不会顾及甚至会排斥其他社会成员的空间相邻权。尽管可能没有主观故意,但农民工潜在的思维定势或行为习惯使其在城市环境中遭遇尴尬。城市建筑鳞次栉比,人口密度较大,可谓寸土寸金,公共用地不容私人觊觎。因此,在城市中随口唾痰或随手弃物,必然为社会公德所不容。城市生活奉行“空间按份共有”原则,注意保护“空间相邻权”,因此,“空间独享”的观念必然与其相冲突。
2.关于时间知觉问题
城乡对时间的知觉和观念大有不同。农耕社会的时间概念是日月轮回,春去秋来;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农牧生活群体看待时间,第一个特点是循环往复,机虽不宜失,时却会再来;第二个特点是节奏缓慢,因循动物植物的生长时序,生活节奏较慢;第三个特点是时段划分粗疏,即使是在最紧张的农忙时节,时间安排也以“天”为单位。这三个特点互为因果,相辅相成,形成农民工进入城市之前特有的看待时间的方式——“时间粗放”。这一方式在社会生活中导致的最直接后果是,忽略和轻视“时限”的经济价值、法律效力以及社会意义。
与此迥异的,是城市奉行的“时间集约”规则。“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是对“时间集约”的最佳表达。“时间集约”相对于“时间粗放”有诸多不同之处:第一是顺应时间的不可逆转性,认为时机不可复得,凡事应与时俱进、乘势而上,深度挖掘时间价值。第二是节奏紧凑,力求在单位时间内尽可能嵌入更多事项,节奏在自然规律允许的阈限内被人为加快。第三是时段划分精细,工作或办事进程以分秒为度量单位。所以,“时间集约”其经济效应是实现单位时间内的利润最大化;社会效应是加快社会变迁速度;法律效应是高度重视法定时限,认为守时就是守法,守时就是于己有利、与他相安。“时间粗放”跟“时间集约”的对峙,是新增非农人口不容易融入城市社会的深层次隐性原因之一。
3.关于权利意识问题
权利是利益,而利益不一定是权利。权利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农民工无疑有其利益,也有其应有的权利,但权利意识和权利观念则比较淡薄。社会成员要有权利观念或权利概念,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一是明白利益的内容是什么;二是明白利益的主体是谁;三是明白利益的法定边界在哪里;四是明白跟利益对应的法定义务是什么。前两点是权利跟利益的相同点,后两点是权利跟利益的相异点。仅仅具备前两点的人,在农民工之中比比皆是,但这显然还不是具有权利观念和权利概念的人。由于法律教育缺失、涉法实践不够等原因,同时具备后两点的人,在农民工之中很少。而在原有的城市人口中,具有权利观念和权利概念的人的比例则要高出许多。总体上讲,原有的城市人口,特别是精英阶层,是基本具有权利观念的群体。这是长期适应城市社会生活的结果,也是城市文明熏陶的结果。
不具有或基本不具有权利观念,会在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上留下明显烙印。一是把握不住或把握不准利益的法定边界。把握住利益的法定边界,是有效维护自身利益、制止非法侵权的法律武器。农民工入城之前长期生活于利益法定边界不清的环境中。我国农村的最大财富是土地,但农民之于集体土地,权利主体不明确,权能边界不清晰,法律责任不清楚[1]。这种状况所孕育出的思维定势,不能不影响到农民工入城后对利益的处置。二是会有意无意地忽视利益的相关性。把握跟利益对应的法定义务,是无过错对待他人利益的法律基石。法定边界之内是自己的利益,法定边界之外是他人利益——自己的法定义务。有界内就有界外,界内利益与界外利益必然具有相关性。小农生产中的各个主体,利益相关性单薄,利益之间即使有联系,也只是外在的机械联系,不是内在的有机联系。农业社会的这个特点,在农民工入城之前的生产生活环境中,表现得很明显。而在当代城市中得到高度发展的市场经济,分工细致缜密,利害交错纠结,相互关系中的有机联系较强,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相关性大大提升,自身的利益已不再仅是农村社会中的那种单个的、眼前的、直接的利益。
不具有权利观念的人自身处在“权利模糊”状态,不利于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城市社会妥善处理各方利益。所以,农民工要适应城市社会生活,必须改变观念,加强权利意识。
4.关于行事规则问题
行事所依据的规则,城乡当前存在较大的差异。农民工入城之前所处的农村社会,以血缘、姻缘、地缘为纽带,乡情浓厚,人情质朴。但同时却偏好问祖寻宗、称兄道弟,凡事讲究论资排辈[2]。所以,以亲缘地缘为纽带形成团体,维护合理的或不合理的利益,在农民工中比较多见。倚重宗亲关系与人情世故,常常成为主宰农民工思维,左右其行为的首要规则,这与城市社会的处事原则不相容。
在城市中,工作业务是人们相互交往的最重要的基础和最主要的内容。“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倚重宗法情缘,既无可能,也无必要。注重利害、讲求功利、推崇理智、遵行法纪,这是城市社会所奉行的行事规则。城市社会疏离宗法联系,淡化亲缘关系,虽然使人情比较淡薄,但加强了业缘,强调了职责,突出了权利,强化了法纪,实现了由人治走向法治。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也是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的成绩。
农民工将倚重宗法情缘的这一行事规则带入城市,在思维和行为上会出现种种不适应。一是心理上出现孤独感和冷漠感,影响其适应新的生活方式。二是行为上碍难于法纪遵行。维权须有法律依据,城市生活中大事小事,举手投足,都得遵行法纪。而农民工则往往囿于人情世故,夸大亲友效用,在利关切身之时,常投亲靠友,较少求助于政府和法律。
5.关于文化趋好问题
农民工的文化状况,由两个维度所决定。一是当前农村文化教育的状况。这个状况是:地方传统的民俗文化有所传承;文化教育维持在较低水平。二是作为以个体工商户阶层和农业劳动者阶层为主体的社会群体,当前所达到的文化教育水平。这个群体主要以体力劳动和基层工商经营为主,文化水平有限。农民工中的绝大多数人,对科技知识了解不够,对现代文明接触不多,可能拥有一般性的文化常识,但缺乏专业性的科学知识[3]。
农民工的这种文化状况,在入城之后的社会生活中会遇到一定的困难:一是对“知识改变命运”理解不够,学习上进动力不足,自觉主动坚持业余学习进修的人数不多,即使是参加政府或社会组织的培训学习,其热情也不高。二是由于原有文化基础差,学习迁移能力弱,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较困难,要形成新的生存发展能力极为不易,妨碍其对新环境、新要求的适应。三是从文化单调的乡村跨入文化多元的都市,受原有文化基础的限制,这个群体往往会无所适从,最终会趋好于都市文化中的消极部分,远离有价值、有深度的都市文化精华。
三
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原先适应于农村社会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不能一成不变地运用于城市社会;他们原先形成于农村社会的人口特质,并非城市社会所要求的人口特质。本文前面所阐释的种种问题,归结起来,就是原有人口特质跟新的社会环境之间的矛盾。
人与环境之间必须达到适应性平衡,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是如此,人与社会环境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农民工与原有社会环境之间的适应性平衡,因为进入城市而被打破了,所以必须建立起新的平衡。
建立新平衡,要么改变社会环境以适应原有的人口特质;要么改变原有的人口特质以适应社会环境;要么两者都作适当改变以互相适应。我国的城市化,应当是农民工的人口特质和城市社会环境这两者都作适当改变,最佳前景是构建起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型平衡。
现有的社会环境,由于受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城乡二元体制犹存[4]。当前不仅城乡之间未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就是在城市内部,在原有城市人口跟农民工之间也未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因此,要助推农民工市民化,必须在城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进行观念创新、制度创新、组织创新、机制创新。
农民工人口特质的改变,是指由适应农村社会趋向适应城市社会。改变的内容,就显现在两类社会当前的差异之中:农村社会具有乡村散居、联系疏松、节奏舒缓、遵行习俗、看重人缘、自给自足、利益单一等特点;而城市社会则具有都市聚居、关系密集、节奏紧凑、讲究法纪、倚重契约、商品交换、利益共存等特点。农民工在人口特质上,由前者变为后者,市民化过程就告完成。
改变农民工自身特质以适应城市社会,应该从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着手。
内因方面,第一在精神上,农民工要保持不甘贫弱、穷则思变的内心追求,自强不息,永不止步;第二在理智上,要认识和把握自身所处的现实环境及地位,所负的人生使命和所系的社会责任,克服自身弱势和不足,把握自身优势和强项,提高适应城市现代化生活的能力;第三在修养上,要加强学习,掌握新知识、新技能,提高个人文化修养,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结合,将谋生挣钱与人格塑造结合;第四,在价值取向上,要有意识地主动适应城市新环境,以都市雅正文化为典范,以都市精英行为模式为参照,实现人格内化,完成向合格市民的转换。
外因方面,党、政府和社会,要以教育促使农民工人口特质的转变。党和政府要充分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用于公民教育,要以更扎实的工作提高公民教育的水平。首先,在资金保障方面,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当前尤其要纠正在农民工培训工作中的不正之风,防止利用这种培训为单位和个人谋取不当利益。其次,在工作作风方面,要克服形式主义,防止作秀,杜绝弄虚作假,力求取得实效,力戒华而不实。第三,在激励机制方面,要以利益牵引农民工人口特质的转变。采取精神荣誉和物质激励相结合的方法,对农民工中主动参加培训进修的,要宣传鼓励,必要时要给予资助和奖励。第四,在舆论导向方面,政府、媒体、社会组织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农民工适应城市生活,提升自身素质。
[1]黄永红.试论农民集体土地权现状与社会转型体制转轨要求之间的差距[J].重庆行政公共论坛,2010,(2).
[2]刘豪兴,徐珂.农村社会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刘斌,张兆刚,霍功.中国三农问题报告——问题、现状、挑战、对策[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4.
[4]黄永红.户籍制度: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的路径分析[J].探索,2008,(2).
(责任编辑 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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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2
A
1008-6382(2010)05-0044-04
10.3969/j.issn.1008-6382.2010.05.011
2010-09-15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研究资助项目(kj092003)
黄永红(1958-),女,重庆合川人,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教授,主要从事社会学、社会工作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