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阵,张建林
(1.苏州大学艺术学院,江苏苏州 215100;2.文山学院美术系,云南文山 663000)
在文本和日常语言中,“价值判断”指涉两个层面的含义:活动层面和结果层面。指涉 “活动”的价值判断,用以表达主体对客体进行的价值判断行为;指涉“结果”的价值判断,用以表达主体对客体价值的有无、价值的属性和价值的程度的判断。而艺术设计审美 (以下简称设计审美)的价值判断也包括这两方面的内容。作为一个新兴的学科即设计美学,学者专家们筚路蓝缕,其努力多集中于作为“结果”的设计审美的价值判断,即设计品对人类有无美学价值、有什么美学价值、有多大的美学价值的判断。但是,对于如何进行设计审美的价值判断,即作为“活动”的设计审美价值判断,学术界则探讨不足。①本文即是针对后者进行初步探讨。
在这里,我们需要把这个问题上升到哲学的层面进行审视,并借用休谟关于 “价值判断”与 “事实判断”的哲学成果 (概念和思维方式)来思考设计审美中的价值判断问题。在哲学上,事实判断带有描述性,是关于客体的本质 “是 (或不是)什么”的判断;价值判断带有阐释性,是关于客体对于主体的需要“有什么 (或多大)意义”的判断。
休谟 (David Hume,1711~1776年)是英国经验论哲学及经验主义美学的集大成者,作为一位不可知论者,他的哲学思想对于设计审美具有启发意义,虽然他在其美学思想里没有明确提出关于设计审美的价值判断问题。休谟在《人性论》一书中认为“人性”包括两个方面:理智和情感,前者属于认识论的研究范畴,是逻辑学的家园;后者即情感,属于美学、伦理学以及政治学的研究范畴。“逻辑的唯一目的在于说明人类推理能力的原理和作用,以及人类观念的性质;道德学和批评学研究人类的鉴别力和情绪。”[1](P7)我们发现,人性的两个构成面正是艺术设计的本质所在,理智关乎科学,情感关乎艺术,而理智与情感的有机结合正是艺术设计的一体两面。认识论以事实判断为旨归,以 “是”或“不是”为系词;伦理学、美学和政治学以价值判断为旨归,以“应该”或“不应该”为系词。在研究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关系问题时,休谟遇到了困惑:从以 “是” (或 “不是”)为系词的事实判断中可否推演出以 “应该”(“不应该”)为系词的价值判断呢?这个提问被哲学史称为 “休谟问题”。[2](P38)
虽然休谟没有给出答案,笔者也不想触动哲学史上的“知识论难题”,但是休谟问题给我们的启发是:如同设计艺术是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的结合一样,设计审美判断正是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融合。因为,对设计美的判断既离不开以技术、功能为内容的事实判断,又离不开以造型为形式的审美价值判断。而设计批评史,正是设计审美偏重于事实判断拟或偏重于价值判断的变更史。人类的设计创造力则表现为理智与情感的融合方式的创新。哲学上的“休谟问题”启发我们思考设计审美的价值判断问题:什么是设计审美中的价值判断,如何进行设计审美的价值判断?
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相对,先分析艺术设计审美中的事实判断有助于更好地把握设计审美中的价值判断及其特点。
简言之,事实判断是主体对客体 “是 (或不是)什么”的判断。在设计审美中,事实判断是主体对设计客体方面某些带有规律性的属性的把握,包括对设计品的功能判断和对设计品的造型、结构、材质、形式的判断。这些判断是可以通过认知去掌握的,因其客观地存在于设计品之中。在设计审美判断活动中,一个 (系列)设计品,作为一个基本的事实存在,其功能、结构、造型、材质、形式等特征是客观地存在于设计品中的。事实具有唯一性,因此,设计审美中的事实判断也往往具有一元性。比如,现代主义建筑,普遍强调建筑空间功能的充分利用、基于力学原理的结构制约、钢筋混凝土玻璃材质、简洁的形式特征等一元性特征。
同样是前面提到的现代主义建筑,进入到审美价值判断层面,其判断结果就变得多元起来了。如后现代主义者认为它太冷漠无情、单调乏味,太高度理性化、功能化和非人格化了;而新现代主义者则认为它还有生命力,不过要进行修正、补充和完善。这就从事实判断跃入价值判断了。
价值判断是关于客体对于主体的需要“有什么意义”的判断。意义是指向主体的,因而价值判断体现了人的主体性。正如孙伟平所言:“ (价值判断是)某一主体关于主客体之间客观价值关系的评价,它依主体不同而不同,是以主体为取向尺度的。”[3](P154)任何客体对于不同的主体具有不同的价值,同一主客体在不同的条件下具有不同的价值关系,特别是每个判断主体的审美观念及兴趣各异,从而使得设计审美活动中的价值判断呈现出多元性、主观性、历史性与地域性。比如,兴起于 20世纪20~30年的装饰艺术运动,产品服务于社会的上层,招来设计民主派的批评,但其装饰的趣味性却为追求多元化的后现代设计所推崇。当然,也为提倡节约资源的绿色设计理念所反对。
这说明设计审美中的价值判断确实不像事实判断那样有一个可检验的确定尺度。那么,因为审美观念及趣味的差异等因素导致的审美价值判断的分歧都具有合理性吗?答案是肯定的。当然,价值判断的多元性并不意味着价值判断就是纯粹主观的。事实上,价值判断也存在真假,只是与事实判断相比较,判断真假的依据不一样。事实判断中的真假,其依据在于判断是否与客体的事实状况及属性相符。而价值判断的真假则需考虑到主客体之间具体的价值关系。
现代主义设计先驱奥地利建筑师阿道夫 -卢斯曾在《装饰与罪恶》 (《Ornament&Crime》,1908年)一文中论述了过度的装饰给社会和人类带来的负面影响:“落伍者迟缓了民族和人类的文化进步;装饰严重地伤害了人的健康,伤害国家预算,伤害了文化进步,因而发生了罪行。”[4](P171)20世纪初,社会上“附加的”无实用功能的装饰,不符合阿道夫 -卢斯个人的审美观念和审美趣味,所以他对这种装饰作出了否定性的价值判断。这种价值判断本身无可厚非,相对于他个人而言,他的审美价值判断是合理的,是 “真”的。但是,当我们从人类整体的审美价值判断来看时,阿道夫 -卢斯的这一价值判断显然是不合理的,他一味夸大装饰的负面影响而没有认识到装饰存在的价值。阿道夫 -卢斯的价值判断的“真”仅仅针对他个人有效。列宁说过:“真理性是在它们的总和中以及它们的关系中才会实现。”[5](P109)列宁关于真理性的论断对价值判断的启发是:价值判断的真假必须在一定的价值关系的范围内才有效。如贡布里希在全面和整体考察人类的装饰历史后认为:“从心理学上和历史上追溯反对装饰的根源时,我们必须注意反对装饰的不同动机。如果装饰被看作庆祝的一种形式,那么只有装饰得不恰当时,才是应该反对的。”[6]即装饰本身无所谓罪不罪恶,只存在恰当与否。这种对于装饰是审美价值判断是接近真理的。
为方便分析计,上文对设计审美判断活动中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进行了文本逻辑上的区分。然而,在实际的设计审美判断活动中,二者之间的关系并不是泾渭分明的,而是存有难以割舍的联系,呈现出彼此有机地交融的状态。当我们作事实判断时,我们会无意间带上价值倾向,即事实判断带有价值倾向,反之,亦然。譬如 “园林砌路,堆小乱石如榴子者,坚固而雅致……”[7](P197),此一设计的审美判断,就很难说是纯粹的事实判断 (坚固)还是纯粹价值判断 (雅致),实际上它既包含事实判断,又包含价值判断。
首先,在设计审美判断活动中,要体现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相互渗透性。从价值论和认识论的角度而言,设计审美的价值判断问题就是设计审美的意义问题,并且这个价值判断本身已经包含着设计审美事实判断的因素。价值是揭示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意义关系的范畴,世界是对于人的意义性的存在。但是,这并不是承认世界是由主体的意识创造出来的,而是说意义是在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辩证关系中产生的。具体到设计审美活动中,设计审美的客体满足审美主体需要的关系,也就是客体对主体生存与发展的意义关系,因此可以说设计审美的价值关系就是意义关系,设计审美的价值判断活动本身已经内含着事实判断。正如尼采所言,价值不是来自生命之外,而是来自进行评价 (判断)的人之中,“世界的价值就在于我们的解释”[8]。尼采所说的“解释”也就是价值判断,他认为事实判断不能掌握价值世界,因为价值不是存在于事实之中,而是存在于事实 (客体)与人 (主体)的相互关系之中。
其次,在设计审美判断活动中,合理的设计审美的价值判断依赖于准确的设计审美的事实判断。也就是说,我们所作出的设计审美价值判断,总是建立在对客体的属性和主体的需要的事实判断的基础上。价值判断总具有事实判断的因素。
在设计审美判断活动中,由于观念的差异而导致的判断分歧不仅正常而且常有。除了观念的差异之外,判断的分歧多是由事实判断的不准确造成的,这一点往往为人所忽视。试想一个对客体一无所知的主体怎么能作出合理的价值判断呢?因为主体在进行设计审美的价值判断时,对客体的基本属性作出准确判断,是对设计品作出合理的价值判断的先决条件。从此意义上讲,设计审美价值判断的得当与否常取决于事实判断的正确与否。例如,一个对中国青白瓷烧制技法一无所知的人,在对一件瓷器艺术品进行审美判断时,常常会作出单纯的艺术评价,而对艺术效果的所以然不甚了解。这种情况下,他的审美判断是不全面的,因为他不具备关于瓷器烧制技术的一般知识,而事实判断的缺失使其不具有进行价值判断的基本条件,强行的审美价值判断的结果只能导致判断偏颇。对一件设计作品进行审美价值判断,还需要对这件设计作品的材料结构、设计者的创作观念、设计品产生时的整体社会文化状况这些基本的事实依据作出准确的判断,进而才能对作品的审美价值作出合理的判断。判断中国史前彩陶设计的审美价值,如果没有对彩陶的整体发展脉络、彩陶所处自然及社会的基本情况、彩陶的用料及工艺流程等等这些基本事实的了解,是很难对中国史前彩陶作出全面合理的审美价值判断的。对彩陶的只作出纯艺术上的审美价值判断,除非是出于学科的需要 (如纯艺术学科对彩陶的研究),否则往往是对彩陶设计的事实判断的缺乏 (特别是对彩陶烧造技术的认识)造成的。因此,对设计审美中的事实判断越清楚、越正确、越全面,形成的价值判断也就越合理、越精彩、越令人信服。
对于科技与艺术合一的艺术设计品而言,不能像纯艺术品那样主要依赖情感或直觉进行审美判断,而且作为学术性的设计审美的价值判断活动,仅作出设计审美对象“美”“丑”的审美价值判断是远远不够的,还要能阐明设计审美对象 “美”“丑”原因之所在。更重要的是,学术性的设计审美判断并不只是一种简单的评价结论,在得出价值判断之前,还需要对审美对象进行一定的审美价值分析,借助于理性来把握审美对象的审美价值,也就是要对审美对象进行事实判断。何况,即使是下意识的设计审美的价值判断,也来源于既有的设计艺术的设计或鉴赏经验。这种经验本身就体现为一定程度的认知积累,这种积累使得主体可以在瞬间作出对对象的事实判断,进而形成合理的审美价值判断,正所谓“操千曲而后晓声,观千剑而后识器”。
从事实判断到审美价值判断,即是从对客体的客观属性的关注转移到了对主客体之间价值属性的关注,主体的审美观念及审美趣味开始一跃而成为审美价值判断的主导性因素。明代文震亨曾对古人的几榻设计进行过审美判断:“古人制几榻,虽长短广狭不齐,置之斋室,必古雅可爱,又坐卧依凭,无不便适。”[9](P532)这里的 “长短广狭不齐”,“坐卧依凭,无不便适”属于事实判断,是审美判断的基础。作者没有停留在单纯的事实阶段,而是把它进一步上升到设计审美的价值判断的层面,得出 “古雅可爱”的审美价值判断。同时,文震亨对当时的部分几榻制作作出了否定的审美价值判断:“今人制作,徒取雕绘纹饰,以悦俗眼,而古制荡然,令人慨叹实深。”[9](P532)从中也折射出 “俗眼”的大众消费者喜欢“雕绘纹饰”的几榻,这说明在审美价值判断这个层面上,不同个体对同一造物的审美判断存在着分歧。
综上所述,在设计审美中,事实判断具有一元性和客观性,价值判断则呈现出多元性、主观性、历史性和地域性。在设计审美判断活动中,既要体现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相互渗透性,又要体现出价值判断对事实判断的依赖性。设计审美的价值判断因主体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从广义上讲,这些存在分歧的乃至尖锐对立的设计审美价值判断都可能是合理的,因为价值存在于人中。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存在分歧乃至对立的设计审美价值判断必须以正确而全面的事实判断为基础。
注 释:
① 对于如何进行设计审美的价值判断,特别是关于设计审美中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之间的关系,目前的学理研究主要把它归属于设计审美批评或设计审美的特征中去论述,但没有具体而深入的论述。比如,《设计学概论》(尹定邦主编.长沙:湖南科技出版社,2000.)一书非常重视设计批评,没有谈论此关系。李超德在《设计美学》(合肥:安徽美术出版社,2004.)一书的《设计的审美评价》(第 143-147页)中,对物质功能评价、精神功能评价、技术性能评价、艺术风格评价等评价对象作出了主次难易的价值判断,但对于它们在审美判断活动中的相互关系问题,没有展开。张宪荣,张萱所著的《设计美学》(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6.)也没有涉及此部分内容。另外,高丰在其主编的《新设计概论》(南宁:广西美术出版社,2007.)一书中专辟《设计的审美特征》(第 85-91页)一节,李龙生所著的《设计美学》(合肥: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8.)一书设《设计审美批评论》一章,章利国所著的《现代设计美学》(郑州:河南美术出版社,1999.)、陈望衡所著的《艺术设计美学》(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等书中,也没有具体论述该问题。
[1] 休谟.人性论 (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2] 易力.求解休谟问题的新尝试──《事实与价值》评介[J].哲学动态,2001,(8):38-40.
[3] 孙伟平.事实与价值 [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4] 奚传绩.设计艺术经典论著选读[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2.
[5] 列宁.哲学笔记[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6] 徐辉.对《装饰即罪恶》的再解读 [J].南京艺术学院学报:美术与设计版,2004,(3):115-117.
[7] (明)计成.原著.陈植.注释.园冶注释·铺地 [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8.
[8] 刘守旗.尼采:当代最重要的道德哲学家[J].北方论丛,2001,(4):28-33.
[9] 郭廉夫,等.中国设计理论辑要[M].南京:江苏美术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