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卫东
检察工作一体化及其保障与规范
文◎陈卫东
检察工作一体化获得了宪法和法律的确认,体现了检察工作的基本规律,反映了检察工作的实际需要,是实现法制统一和刑事政策的需要。检察工作一体化需要相应的保障机制才能实现。首先,要正确处理检察工作一体化与党的领导的关系。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接受党的领导,各级党组织也应当尊重、支持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同时党中央应明确规定地方党委不得对检察机关办理案件进行干涉。其次,应改变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特别是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检察院与同级人大的关系。可探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检察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任命的机制。再次,实现检察机关财政的独立应成为改革的重中之重。此外,在各级国家机关中,检察长的行政级别均比行政首长低半格,这直接造成检察低于行政的状况,不利于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因此,要么提升检察长的行政级别,使其至少等于行政首长的级别,要么在检察系统内废除行政级别制,实行单纯的检察官等级制。最后,检察工作一体化应当还有纪律保障。检察系统内,应建立惩戒机制,对不接受、不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指令、不接受检察指示、不提供依法协助、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人员予以惩戒。
(摘自《河北法学》201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