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修为政之德三论

2010-08-15 00:42王泽应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10年5期
关键词:为政者之德德性

王泽应

常修为政之德三论

王泽应

“常修为政之德”作为一个理论命题包含了意义、内容和方法三个方面,即必须解决“何以应当常修”,“常修的内容是什么”以及“怎样常修”三个方面的问题。为政有德不仅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公意要求和现代政府管理的重要的行政伦理规范,而且也是执政主体为完善自我达到内圣外王之境的自律法则。为政之德包括了公忠体国、仁政爱民、清正廉明、正义无私等主体德性。在面对市场化、全球化、信息化的现代执政环境中修养为政之德,需要坚持为己修身、博学慎思和节欲去私的道德修养方法,常修为政之德,才能保持为政有德。

为政之德;修养;执政主体

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些旨在提升党的执政能力、锻铸政府道德的经典论述,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揭橥社会主义政治伦理建设的要旨,具有十分深远而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三常”和“三为民”的伦理语词排列实质上都落在政治道德的建构上,彰显的是政治伦理建设的主体性精神和品质,标志着我们党和政府对自身伦理建设的高度自觉,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执政品质和执政道德的特别关注。“常修为政之德”在昭示出当代共产党人治政智慧的同时确证着自身不断注重品德建设的价值追求,契合了当代社会既重规范伦理亦重美德伦理的时代趋势,它的内化和外化以及内外交融化拓展,必将为现代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具有高度道德主体性的意义支撑和价值拱卫。

一、为政何以要有德

所谓政德,亦称官德,是指政府官员在处理行政事务过程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和应当具备的道德品质的总称。狭义的官德一般指代表公众掌握国家政权的政治力量,掌管社会、经济、文化等事务的行使公共权力的各类公职人员(即执政主体)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和应当具备的道德意识和道德品质。由于执政主体这一特殊群体掌管着公共权力的运用,从伦理学的视角来分析,作为公众利益的代理人和维护者的执政主体必须成为有德的官员。

其一,为政有德是赢得公众拥护并使社会资源得以整合的重要条件。按照西方近代社会契约论的解释,政府的权利来源于公众对自身部分权利的让渡,民主政治下的权力是公权。公权意味着权力归人民所有,本质上是为人民服务的,权力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信任。失去人民的信任便失去了权力合法性的依据。现代政党要实现政党利益和执政目标,更离不开广大公众的支持与拥护。而要得到民众的信任与支持,就必须确保政府官员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道德形象,这不仅要依靠良好的制度,而且要求从政主体具备守法的精神和良好的道德品质,能恪守从政职业道德,因为制度的遵守和维护也有赖于主体的职业道德精神的发挥。中国社会素有重视“德治”的传统,很早就开始了执政主体德性的构建。远在原始社会后期的尧、舜、禹时代,就开始探索德治。《尚书·尧典》中就提出要“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以此达到“协和万邦”的目的。出于统治需要,西周的统治者也提出了“以德配天”的思想,对官吏明确提出了“明德”的要求。以孔孟、荀子、董仲舒等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家抱着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入世精神和治世理想,更是注重为政之德的修养,政治与道德这种天然的、内在的联系使得从政活动的主体必须“为政以德”,力求为政有德。

其二,为政是管理和引导人的行为并朝着有序方向运演的一种公务活动,这种活动对为政主体自身的道德要求既是内在的,亦是外在的,因此为政主体不仅必须有对自己的德性要求,也会受到公众的道德期盼乃至约束。这种自律与他律的要求相互契合,确证了为政必须有德而且应当有德的机理或道德源泉。从行政伦理的角度来考察,要实现行政命令的畅通无阻,离不开为政主体的内在德性修养,同时也需要公众对为政主体的道德期望、批评和约束。中国历史上的儒家比较注重启发主体的内在道德自觉,崇尚德治主义的道德精神。现代西方注重公民的监督与法律的要求,彰显的是规约主义的价值范导。《论语·颜渊》中记载,“季康子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又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只有确保从政官员道德上的纯洁性,才能树立领导权威,降低行政费用,更好地实现领导,完成行政目标和任务。同时执政主体也是执政伦理所彰显的道德价值的创造者和承担者。而为政之德作为执政主体对客体所蕴涵的道德价值的自觉体认和对客体本质力量的对象化产物,不仅表现为组织群体的整体的价值取向和精神特质,也表现为每个组织成员个体的道德观念、责任意识和精神面貌等主观化的行为表征。从此意义上来说,为政之德是代表人民行使公共权力的参与执政活动的各级政府和权力机关的各级组织成员整体所表现出来的道德信念、价值取向和精神风貌,是群体性的伦理品性和精神特质,也是执政主体这一特殊群体执政活动所应当遵循的价值准则和行为规范。这种行政道德的践行对政府获得公众的价值认同,增强政府在公众中的公信度具有及其重要的价值。

其三,为政之德也是执政主体为完善自我达到内圣外王之境的自律法则。斯金纳等心理学家通过研究认为,人具有自我实现的本能,为了达到自由全面的发展,总是不断克服和超越自身的局限来塑造自我的理想形象。道德人格的完善是人的自我完善的重要方面,作为不断超越自身现有局限的执政主体,为了能实现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必须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一方面向外用功,通过为公众服务得到社会的外部评价,从而实现事功上的理想;另一方面,通过向内用功,完善主体自身的道德人格,达到高尚的道德境界和精神的至善与不朽,内外结合最终达到中国古代圣贤所提倡的内圣外王之道。

一言蔽之,政治活动作为管理社会、服务人民的社会性行为,内在地包含着对其主体的道德要求和道德期盼,正所谓“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没有道德的政治不是真正的政治,既很难赢得自己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也很难具有生命力并获得持久发展。

二、为政要有何种德

对于为政要有德,已成为人们的普遍共识,但至于为政应该具备怎样的德,学者们众说纷纭,并无定论。结合中西伦理文化关于官德的论述,立于我国新世纪政治文明建设和执政伦理建设的高度,我们认为为政应具备以下德性或品质。

第一,公忠体国。“忠”在古代主要表现为两种形态,一种是对于国家、社稷和人民的忠,一种是对君上或主人的忠,我们可以把这两种忠分别称之为公忠和私忠。公忠是中国传统道德中最为重要的范畴,历代大多数思想家、政治家首推的道德准则就是公忠。所谓公忠,就是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天下百姓。一切官员的言行善恶的价值判断标准就在于看他是否忠诚于祖国和人民的利益。《礼记》讲“公而忘私”、“至公无私”、“天下为公”;《忠经》讲“忠为报国”、“忠在恤民”,并提出“忠先于孝”;《吕氏春秋》中也有“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乃天下人之天下也”的思想。到了明末具有启蒙倾向的思想家顾炎武、王夫之等人那里,就明确地要把忠于一家一姓的私忠和忠于天下、民族的公忠区分开来,提出“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思想。综合以上的思想,我们认为,公忠体国的执政德性有三层要求。其一是天下为公。天下为公是公忠体国的执政伦理要求的思想前提。如果不以天下作为效忠的最高目标,就难免会出现小集团主义、个人主义。其二是官德以忠德为本。忠于祖国、忠于职守,是成为清官廉吏的根本要求。《忠经·辨忠章》中说,“夫忠而能仁,则国德彰;忠而能智,则国政举;忠而能勇,则国难清”。忠德是仁、智、勇三主德的根基,如果仁而不忠,那么其仁就会是假仁;如果有智而不忠,就会奸诈害群;如果勇而不忠,就会犯上作乱。因此,只有以忠德为本,树立官员的公忠观念,才能保证其仁、智、勇等品行得以充分发挥作用。其三是“苟利社稷,死生以之”。社稷,指土神和谷神,古时君主祭祀社稷,后来就用社稷代表国家。《左传》提出了“苟利社稷,死生以之”的价值观。“郑子产作丘赋。国人谤之,曰:‘其父死于路,己为虿尾。以令于国,国将若之何?’子宽以告。子产曰:‘何害?苟利社稷,死生以之。且吾闻为善者不改其度,故能有济也。’”《管子·七法》提出了“社稷戚于亲”的伦理价值观。指出:“世主所贵者,宝也;所亲者,戚也;所爱者,民也;所重者,爵禄也。亡君则不然,致所贵非宝也,致所亲非戚也,致所爱非民也,致所重非爵禄也。故不为重宝亏其命,故曰:令贵于宝;不为爱亲危其社稷,故曰:社稷戚于亲”。公忠体国在现阶段的要求则是“立党为公”、“忠于祖国”,把国家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放在第一位,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崛起尽职尽责。

第二,仁政爱民。民为邦本是中国的治国传统,这种传统把人民作为国家的根本,要求治政者以仁爱之心对待民众,以德治、仁政去获得民众的认同和自觉拥戴。早在舜帝时代,禹就提出了“政在养民”的口号。《尚书·大禹谟》说:“德惟善政,政在养民。水、火、金、木、土、谷,惟修;正德,利用,厚生,惟和。”治理国家的关键在于教养百姓,使百姓生活丰足,顺从百姓愿望,以百姓之欲为己之欲。传统伦理思想中十分强调为政要有仁爱的德性。仁政爱民首先要做到爱人如己。儒家强调“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孔子认为只有爱人如己才能得到百姓爱戴,从而做到令行禁止,实现良好的政治治理。仁的根本精髓就在于“爱人”,“恻隐之心”是仁的根源,只有做到爱人如己才能算是有仁爱的德性。同时,仁爱还是为政执政赢得民心的根本保障。孟子曰:“仁,人心也”(《孟子·告子上》)。一个真正懂得为政之道的仁者应该博施其爱,做到“以其所爱及其所不爱”(《孟子·尽心下》),即使不爱的人也能以所爱之人的待遇来对待他,如此方能做到谨而信,得到公众的信任和支持。其次,仁政爱民的德性还要求执政主体具有强烈的责任感,能为民兴利。官员的执政业绩评估不仅考察其执政态度、执政作风、内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更重要的是看他能不能给民众带来实际的好处,是否能维护好、实现好公众的利益。为政执政行使的是公众赋予的公共权力,执政主体必须具备了勤勉好学、忠于职守、开拓进取的品质,才能真正为民着想,勇于承担责任,造福人民。最后,仁政爱民还要求为政者为民负责、爱惜民力。《孟子·尽心上》中说“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揭示了亲亲、仁民、爱物是统一的整体,启示我们为政执政要像爱自己的亲人一样仁爱百姓,爱惜万物。如果为政者不为公众利益着想,为了自己的政绩而违背公众的利益,就会众叛亲离,得不到公众的支持。《孟子·离娄下》中说“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执政者只有具备仁爱的德性才能,将自己的利益与公众的利益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做出政绩。《孟子》中有句名言:“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胡锦涛指出:“人心向背,是决定一个政党、一个政权盛衰的根本因素。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理论路线和方针政策以及全部工作,只有顺民意、谋民利、得民心,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才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1]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即是当代仁政爱民的集中体现。

第三,清正廉明。《周礼·天官冢宰》中记载为政应具备“六廉”,即廉善、廉能、廉敬、廉正、廉法、廉辨,认为政府选拔、任用和赏罚官吏的标准就是看他是否施政以仁,是否精明能干,是否勤于政事,是否能秉公办事,是否能奉公守法,是否能明辨是非。明代王文禄在《廉矩·试廉精别章》中认为:“《周官》小宰六计,弊群吏之治,而贯以一廉。廉也者,吏之本也”,明确将廉德作为为政执政的根本要求提出来。管子在《牧民》一书中认为,“廉”乃“国之四维”之一,是治理国家必不可少的支柱。他说,“国有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礼不逾节,义不自进,廉不蔽恶,耻不从枉。”廉洁不仅要求官员不“自进”,即不中饱私囊,而且要求其要有一身正气,不随波逐流。统合以上传统伦理思想中关于廉洁奉公的论述,我们认为其要义有二。一是消极意义上的廉,即不贪以自洁。此种层次上的廉洁奉公是廉德的底线要求,朱熹在注释《孟子·滕文公》的“廉士”时讲到,“廉,有分辨,不苟取”,阐明了廉的基本含义就是不贪赃枉法,不苟取,保持为政的本分,做到独善其身。二是积极意义上的廉,即不蔽恶以正世风。在对待财物的态度上,积极的廉洁奉公不仅要求为政者敢于揭发违法乱纪的行为,而且将随波逐流、任由这些丑恶现象发展看成是可耻的事情。相对于守廉来讲,廉正则是更高的道德要求。廉正首先要求为政者自身的廉洁,所谓正人先正己。李颙在《四书反身录·论语下》中说“论士于今日,勿先言才,且先言守。”强调执政者要有廉洁的操守。《孟子·万章上》也说,“吾未闻枉己而正人者,况辱己以正天下者乎?”明确指出,为政清廉才能服众以治理天下。管子则明确提出将守廉和除恶结合起来,做到“廉不蔽恶,耻不从枉”,这样才能达到“不蔽恶则行自全,不从枉则邪事不生”的效果。

第四,正义无私。此一德性要求不仅使主体超越了自身狭隘的个人利益,而且将公私、义利关系放在执政主体良心的天平上来衡量,能集中反映主体的利益观和价值观。自古以来,人们就把秉公执法、正直无私等作为官吏道德的主要规范。公正无私作为执政主体应当具备的内在德性和价值追求,具有两层含义:其一,作为群体的执政主体要追求正义的执政目标,坚持公正的道德规范,始终坚守执政为民的执政信念;其二,作为个体的执政成员要有正直无私的是非观,能真正代表公众行使社会公共权力。在儒家看来,社会正义的实现是循礼而成的,仁礼作为正义的价值支柱,代表着一种既定的社会秩序,执政者掌管的公共权力则是维系这种社会公正要求的保障。《周易·坤》中说“君子敬以直内,义以方外,敬义立而德不孤”,这种内正外义的君子人格深刻地感染着中国传统儒家知识分子,公正无私也成为儒家的基本官德规范,公正成为为政者必备的德性。孔子十分强调修身立德,为政要公正无私,认识到公正对为政的重要性。认为执政者如果没有正直无私的品性,就会办事不公,损害百姓,最终也得不到人民的拥护和支持。王夫之在《读通鉴论·安帝十四》中说,“有一人之正义,有一时之大义,有古今之通义;轻重之衡,公私之辨,三者不可不察。”明确指出,公者重,私者轻,主张将公心置于私心之上,以义制利,以利于天下百姓,做一个无党无私的正直的人。仁、智、勇是中国传统中的三达德,执政主体德性中必然也包含勇德的要求。勇德要求主体对他人对自己的错误或不足能勇于修正,坚持真理,敢于承担责任,不惧怕困难,顽强刚毅。作为执政主体的德性要求,其勇德规范要求执政主体秉公心直道而行,不怕误会、打击,能坚持真理和原则,坚持执政为民的理想,敢于迎接挑战和承担责任,面对社会丑恶现象时能正气凛然,甚至大义灭亲。

此外,尚贤使能、谦逊好学、务实创新等,亦是为政必须具备的基本品德。这些品德组合起来构成现代政德体系,它既是传统政治美德的继承和发展,又是当代政治生活的德性凝结和价值体现,以其特有的精神义理反映着政治伦理发展的趋势和国家道德生活的内在要求。

三、为政怎样才有德

解决了为政何以要有德以及为政要有何种德之后,接下来要解决的问题则是为政怎样才有德。常修为政之德不仅要求执政主体懂得为什么为政要有德,并且要明白作为政府行政人员应当具备怎样的德。但人的德性作为道德知识和实践经验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古人就曾说过,“德性之学,须要时时刻刻提撕警省,则天理常存,而人欲消熄。苟有一息之间,则人欲长而天理微矣。”(薛瑄《读书录》卷一)个体德性作为社会道德规范的内化总是随着社会道德的变化而变化。社会道德的变化发展并不总是直线上升的,而是螺旋式的递进发展,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时期社会道德还会出现倒退、反复。作为新时期的执政主体,身处转型时期的市场化、全球化、开放化的现代执政环境,受到各种现实生活中的物质诱惑和非道德的价值观念、社会意识的冲击与影响,对执政主体的道德理想和为政之德形成巨大的冲击,因此,如何应对这些不利因素对主体德性的挑战,怎样才能做到为政有德,成为新时期加强执政主体德性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我们认为,要做到为政有德关键就在于要常修为政之德。

第一,常修为政之德首要在于为己修身。为己修身是传统儒家的重要的道德修养方法。所谓“为己修身”,是指主体为自身道德完善而自我修养,不断培养自身人格,提高自己的道德境界的道德修养方法。《论语·宪问》中记载孔子说:“古之学者为己,今之学者为人。”认为古代圣贤修德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向众人炫耀,而是为求得自身的道德完满。湛若水在《湛甘泉先生文集》卷二十《九华山中华书堂讲章》中也说,“夫惟学贵专于为己。为己而人归焉,修其天爵而人爵从之。然后人己两尽,而天人协应,二者皆得而无复悔尤矣。”认为只要修德达到一定境界,仕途上自然会有所成就。从执政主体道德修养的现实价值来看,它不仅能带来外在的功利价值,而且能实现主体内在的生命价值,是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功利价值与道德价值的统一。儒家的修己工夫,揭示出道德修养是执政主体的内在的完善自我的动力和目的,而不仅仅是为取得事功而故意标榜的具有功利价值的外在工具。要真正修身养德就必须抛弃那种片面的道德功利主义和道德工具论思想,将道德修养作为自身自我完善和获得人生幸福的根本途径,将提高道德境界作为主体自身的人生理想和价值目标来追求,这样才能实现功利价值与道德价值的统一,达到内圣外王。

第二,常修为政之德根本在于博学慎思。古之学者为达到智、仁、勇三达德,无不内外交修反复学习,向内用功以求自省良知,向外用功以求实践真知。《论语·子张》中记载子夏说“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仁在其中矣。”朱熹在《朱子语类》中也说,“博学,谓天地万物之理,修己治人之方,皆所当学。”只有广泛地学习各种知识,包括道德修养方面的知识,才能明白事理、物理、人理,才能用科学知识来武装头脑,自觉地全面提高自身的能力和素质。但是博学并不是杂博,而是要广博。《王廷相集》第三册《雅述》上篇中说,“博学,是于古今、常变、因革、治乱、幽明、上下之道无不究极也,非不论其是非邪正,兼收而博取之。故古人之学谓之该博,后人之学不过杂博而已。”新时期的执政主体在学习修养过程中要注意既要学习那些应该掌握的知识,更要抵制西方腐朽思想文化以及社会上的知识谬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指导,在实践工作中培养自身的才干和德性。然而博学并不能跟厚德直接联系起来,只有把知识转化为德性,才能达到为己修身的目的。因此,博学的同时还应当慎思。慎思不仅要求执政主体能在实践工作中三思而后行,做到谦信实诚;而且要求为政者能常思己过,躬身反思内省。只要将学与思结合起来,才能促使主体自觉地纠正自己的错误,提高其执政水平和道德素质,这是保持为政之德的根本方法。

第三,常修为政之德关键在于克私节欲。所谓克私节欲,就是为政者秉持公心,节制贪欲以求行为有度、取用有节。《尚书·周官》中说“以公灭私,民其允怀。”只有将公众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前,用公心来节制自己的私欲,才能得到百姓的衷心拥护。为政者应时刻谨记自己的公共身份,常思贪欲之害。以权谋私不仅是对公共利益的侵害,而且其潜在的危险可能会危及为政者的亲人、家庭的根本利益;不仅对执政主体自身德性造成侵害,而且会给他们的亲属、家庭带来极大的精神创伤。从执政主体自身发展和完善的角度来看,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之所以可能就在于人的本性中有超越本我的狭隘利益,追求超我的高尚境界特质,如果任由欲望来支配行为,就会使主体丧失自己的本性,成为自己并不实际需要的物欲的奴隶,从而无法真正获得心灵的自由。另外,从道德功利主义的角度来考察,要想得到事功,就要摆脱自私利己之心。《老子》第七章中说“非以其无私邪?故能成其私。”宋代张载《性理拾遗》中也说,“圣人无私无我,故功高天下”。执政者要想成就事功,就必须无私心,行为节制,取用有度,从而得到公众的支持、信任,这也是公共行政伦理关系的现实反映。执政者与公众的利益互动关系决定了为政者只能按照公共权力运行的客观伦理要求来作为,而不是背离这种伦理关系的规范要求,才能做出真正符合自身利益的选择。如果为政者能节制自身的欲望,挺立内在的道德自我,即使执政环境中存在再多的诱惑,也能胸怀为政之德,做清官廉吏。

常修为政之德是新时期党风廉政和政治文明建设的内在需要,也是每一个党员干部和国家公务员安身立命的价值根基。舍弃了为政之德的修养,必将损害国家人民的事业,同时也会演绎出一幕幕贻误终生甚或家破人亡的人间悲剧。由是观之,常修为政之德,不仅是为政者的“警世通言”,而且也是为政者的“醒世恒言”和“喻世明言”。常常诵读这些“警世通言”、“醒世恒言”和“喻世明言”,于人于己、于国于家,都是十分有价值和意义的。正可谓“道德几时曾去世,舟车何处不通津。”

[1]胡锦涛.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3-07-02.

责任编辑:张新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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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10X(2010)05-0008-06

2010-03-10

王泽应(1956-),男,湖南祁东人,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沙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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