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公民对污名对象态度的诸因素分析

2010-09-15 07:35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10年5期
关键词:污名态度群体

胡 荣 林 本

影响公民对污名对象态度的诸因素分析

胡 荣 林 本

污名化使个体或群体拥有或被相信拥有某些被贬抑的属性和特质,这不仅使被污名者产生自我贬损心理,亦导致了社会对其岐视和不公正的待遇。影响公民对于污名行为的态度的因素很多,就业状况、同外来人口的交往意愿以及个人收入与污名行为接纳程度呈正相关,年龄、文化程度与污名行为接纳程度具有负相关关系;户口、个人政治面貌、媒体因素也对污名行为的接纳程度有显著影响。污名化理论会成为认识当代社会日常生活的工具,尤其对于人们摆脱特定的针对某些弱势群体的社会偏见是非常有利的。

污名;污名化;行为接纳

一、引 言

污名一词的英译是“stigma”,其词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是当时的统治者打在社会底层人民身上的一种表明他们社会身份低下的标记。现代社会学意义上的污名由埃利亚斯在研究胡格诺教徒时首先提出,表现为一个群体将人性低劣的判定无根据地置于另一个群体之上并加以维持的过程。通俗地说,污名化反映了两个社会群体之间一种单向“命名”的权力关系,它体现为群体特性与另一群体加诸于该群体之上的印象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这种特殊关系即被污名的一方和另一方之间的互动,而污名化就是这一互动关系不断发展以至最后成为凝固现实的过程。

对污名做出深刻分析的社会学家首推戈夫曼(Erving Goffman)。他把污名看作是一种社会性状,这种社会性状将使得其拥有者在他人眼中丧失社会信誉或社会价值。戈夫曼在对那些遭受过污名化的人们——如精神病患者、残疾人以及其他各类社会越轨者——进行经验研究的基础上,用“受损的身份”(spoiled identity)这一核心概念刻画上述遭受污名化体验对象被赋予的在社会上其他人看来被贬低的社会地位。因此,污名化(stigmatization)就是目标对象由于其所拥有的“受损的身份”而在社会其他人眼中逐渐丧失其社会信誉和社会价值,并因此遭受到排斥性社会回应的过程[1]。与戈夫曼不同,杰恩斯使用符号一词来界定“污名化”,将个人定义为有瑕疵的、败坏的、越轨的社会环境的产物。他认为,把污名化过程描述成一种关系的过程,即用社会环境定义个人偏差或越轨行为,这提供了贬低性评价的语境,污名的本质是个人内心“观念吞噬”的心理过程。后来的研究者则把污名化过程进一步分解为由5个相互关联的社会要素构成,分别是贴标签、原型化处理、地位损失、社会隔离和社会歧视[2]。前四个成分发生在使个人受影响的社会文化环境中的社会过程,而在社会歧视环节引入结构性歧视,指涉使污名群体处于不利地位的制度性安排。这种污名化概念的独特之处在于,指出了污名过程依靠于社会力量、经济力量和政治力量的运用——正是这些力量给污名的前四个组成部分带来了歧视性的后果。

随着中国社会的转型,污名现象日益凸显,从疾病污名、身份污名、性别污名、行业污名到种族污名、地域污名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危害受污个体或群体成员的身心健康,恶化了人际关系,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障碍。研究围绕污名行为而导致的社会排斥的发生机制,对于缓解负面的社会制裁,推进和巩固社会变革及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研究设计与变量的测量

有很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论证了污名他人的功能。Turner认为,污名化是一个为了突出自己心理上的优势地位而对他人进行毁誉的过程[3]。从这个角度看,污名化是由于维持高自尊或者积极社会认同的需要而诋毁他人的特殊形式的社会比较。与这一看法相似,Crocker等认为污名他人具有以下几种功能:(1)提升自尊心,获得个人的优越感;(2)增强对自己群体的认同感;(3)使自身认为占有特定的社会、政治、经济地位是合理的[4]。

上述观点清楚地阐述了污名他人的功能,很好地解释了污名发生的原因,但是这些观点以及基于这些观点的推论并没有得到数据支持。毕竟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主流群体对劣势群体有着不同的影响,污名其他群体的目的不同;不同的污名群体都有自己的特点,主流群体与各污名群体发生作用的规律各不相同,污名各个劣势群体的方式和途径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以下我们利用2005年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全国城乡居民综合社会访问的调查数据中受访者对于污名行为的态度的数据,分析推断目前中国社会上污名行为和污名群体形成的各社会阶层和社会群体的自身因素和内在需要。

本次调查采用分层的四阶段不等概率抽样,各阶段的抽样单位为:第一阶段:以区(地级市、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各大城区和郊区)、县(包括县级市)为初级抽样单位。第二阶段:以街道、乡镇为二级抽样单位。第三阶段: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三级抽样单位。第四阶段:以家庭住户为单位,并在每户中确定1人为最终单位。调查范围涉及全国26个省市、100多个区县,成功调查的人数为10372个,男性占52.6%,女性占47.4%。从年龄结构看,31岁~40岁受访者占24.9%,41岁~50岁的占22.7%,年龄在30岁以下与51岁~60岁的受访者分别为18.6%和17.6%,年龄在61岁以上者只占16.2%。从文化程度看,未读书或小学程度达到36.8%,初中和高中/中专/技校/职高,分别占29.8%、22.9%,大专者占6.5%,而读大学本科或研究生的仅为3.52%。从户口类别看,持城镇户口的受访者为55.8%,持农业户口的占44.0%,而持当地有效城镇户口的受访者占3.5%,其它户口类别的受访者仅占0.3%。

在本项研究中,我们用了六个问题来测量被调查者对“污名化”行为的个人态度。测量的指标是:(1)“未婚同居”是个人行为,他人不应该指责;(2)“同性恋”是个人行为,他人不应该指责;(3)“私下观看色情书刊/音像作品”是个人行为,他人不应该指责;(4)“嫖妓”是个人行为,他人不应该指责;(5)“参与迷信活动”是个人行为,他人不应该指责;(6)“自杀”是个人行为,他人不应该指责。这一组指标是对被调查者对于公认的污名行为的个人态度自我评价。答案分为5个等级,即“完全同意”、“较同意”、“无所谓”、“不太同意”、“完全不同意”。由于该组调查项目的回答是一组定序答案,为了便于统计分析,我们按顺序对以上各个答案分别赋值:其中“完全同意”到“完全不同意”根据赞同度的高低,分别记作5分至1分。

为弄清测量受访者对以上行为个人态度的6个问题之间的关联,我们运用主成分法对这5个指标进行因子分析,得到1个因子(详见表1),取名“行为接纳”。“行为接纳”是受访者对污名行为个人态度的重要体现。针对以上六种传统上被贴“标签”界定为越轨行为的基本态度的考察,可以从很大程度上测量出受访者对被污名化的社会行为和行为主体的拒斥程度。

表1 行为接纳因子负载表

从表1可以看到,6个测量指标对行为接纳因子的贡献方差较为平均,最大的共量达到0.669,最小的共量也达到了0.422,而平均方差达到54.45%。这说明,我们把6个测量指标利用因子分析的方法转变成一个“行为接纳”因子,实际上提取了原来6个指标测量信息的54.45%。做完因子分析,再做了这6个指标的信度分析,其信度达到了0.830,表明这6个指标之间的关联性很强,适合做因子分析。

以上从六个指标探讨了中国居民对污名行为的一般态度。那么哪些因素影响这种态度呢?在这里我们将分别就性别、年龄、户口、就业状况、婚姻状况、身心健康状况、工作满意程度、生活满意程度、是否具有国家行政级别、是否共产党员、是否参加宗教信仰活动、对外来事物的接纳态度、个人收入、文化程度、个人观点看法与社会大众意见一致程度以及对新闻媒体的关注程度等几个因素的关系进行分析。

在上述自变量中,“性别”、“户口”、“婚姻状况”、“是否共产党员”、“文化程度”为虚拟变量。而针对“身心健康状况”及“对外来事物的接纳程度”则需要另外使用因子分析的方法将相应的变量转化为对应的因子来进行分析。

同样,运用主成分法对问卷中设计的九个身心健康指标,包括调查进行前一个月的总体健康状况、精力状况、情绪状况以及对日常活动、工作、社交的影响等一系列指标进行因子分析,得到一个因子,可以命名为“身心健康”因子。“身心健康”测试是在接受调查的同一时间段受访者身体、心理健康程度的一个有效考察。

进一步对“对外来事物接纳程度”进行探究,我们取用问卷中测试受访者与外来人口交往意愿及考察其实际交往经历的鲍嘎德社会距离量表分析来进行。鲍嘎德社会距离量表被用来测量受访者与某类人的社会交往意愿,这类量表在强度上有明显区别,如果某人愿意接受某种强度的项目,那他就应该愿意接受在此之前的所有项目。人们一般容易接受简单项目,而无法接受困难项目。从这个量表来看,通婚属于认同度最高的项目,同时也是最难以接受的项目。

对与外来人口交往意愿诸指标进行因子分析,得到一个因子(见表2),命名为“外来人口交往意愿”因子,这项因子体现了受访者与外来人口交往的基本意愿。鉴于我国现状,外来务工人员占外来人口绝大多数,而众所周知,外来务工人员群体长期作为一个被污名化的群体存在,所以考察受访者与外来人口交往意愿能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其对常见的污名行为及行为主体的态度。

表2 外来人口交往意愿因子负载表

从表2可以看到,5个测量指标对外来人口交往意愿因子的贡献方差较为平均,最大的共量达到0.752,最小的共量也达到0.554,平均方差达到66.58%。这说明我们把5个测量指标利用因子分析的方法转变成一个“外来人口交往意愿”因子,实际上提取了原来5个指标测量信息的66.58%。做完因子分析,再做了这5个指标的信度分析,其信度达到了0.872,表明这5个指标之间的关联性很强,适合做因子分析。

三、多元回归模型及分析

我们以性别(女=0,男=1)、年龄、户口(以“城镇常住户口”作为参考类别)、就业状况(以“全职就业”作为参考类别)、婚姻状况(以“未婚”作为参考类别)、身心健康状况、工作满意程度、生活满意程度、是否具有国家行政级别、是否共产党员(非=0,是=1)、参加宗教信仰活动的频率、外来人口交往意愿、个人收入、文化程度(以“未接受正规教育”作为参考类别)、个人观点看法与社会大众意见一致程度以及对新闻媒体的关注程度作为自变量,将行为接纳因子作为因变量,放入回归模型,建立多元回归模型,以检测这些自变量对受访群体针对污名行为采取的态度有何影响(详见表3)。

表3 回归模型:行为接纳的影响因素

关于“生活满意度”和“工作满意度”的测量,问题为“总体而言,您对目前生活/工作的满意程度是怎样的?”我们把答案分为5个等级,即“非常满意”、“满意”、“一般”、“不满意”、“非常不满意”。由于该组调查项目的回答是一组定序答案,为了便于统计分析,我们将按顺序对以上各个答案分别赋值:其中“非常满意”到“非常不满意”分别记作4分至0分,“不回答”或是选择“不适用”的问卷将不计入统计;依照同样的赋值方式对“是否具有国家行政级别”、“参加宗教信仰活动的频率”、“个人观点看法与社会大众意见一致程度”以及对各种新闻媒体的关注程度进行处理。在做回归分析之前,先算出所有预测变量的Tolerance值和VIF值,可知其相对应的VIF值均在1左右,并且Tolerance值远大于0.01,经分析,适合作为预测变量。

我们以Backward方式进行多元回归模型的运算,在筛除了婚姻状况(以“未婚”作为参考类别)、身心健康状况、工作满意程度、生活满意程度、参加宗教信仰活动的频率、个人观点看法与社会大众意见一致程度等6个其贡献在统计上不显著的变量之后,最终得到以下回归模型。

回归模型显示了较好的拟合度,F检验值具有很高的显著性水平。在进行回归分析后,剩余的变量均对行为接纳具有较高统计显著性。调整后的R2为10.4%,说明所有的自变量一起可以解释因变量10.4%的差异。

1.对被筛除的因素的说明。我们事先假设身心健康、工作生活美满的人,更能够用一种平和的心态面对所谓“人性的阴暗面”、“道德的死角”,更能够以开放的态度而非仅是出于道德的批判而尖锐地对待游离于主流价值观之外的越轨行为。但是,“身心健康状况”、“工作满意程度”、“生活满意程度”在回归分析中被认为不具有统计显著性而排除,而“参加宗教信仰活动”不具备统计显著性出乎意料,因为部分宗教对问卷中出现的越轨行为有着相当严厉的态度。“个人观点看法与社会大众意见一致程度”同样不具备统计显著性。

2.年龄因素分析。Tajfel认为,人们对积极的社会同一性的追求是污名产生的根源所在。他利用“最低限度群体”(minimal group)实验来证明当某种社会分类变得突出时,个体对群体内相似性和群体间差异性的知觉会得到加强,为了获得积极的社会同一性,个体就会在某些重要的维度上把内群体与外群体进行比较,并通过对内群体的偏好和对外群体的污名与歧视使内群体获得积极的区分性,使自己追求积极的自我评价和自尊的需要得到满足。同时,马斯洛认为,成年者一般都倾向于安全的、有序的、可遇见性的、合法的、有组织的世界,这个世界是他所能依赖的,而且在他所倾向的这个世界上,出乎意料的、难以控制的、混乱的以及其它诸如此类的危险事情都不会发生。这是因为人对安全感的潜意识需要来自人类的本能。正如马斯洛所指的,人们一般偏爱职位牢固、有保护的工作,要求有储蓄以及要求各种保险。所以,一般认为,随着年龄增长,个体的身份认同和群体知觉就会趋向于稳定,也就是说年龄越大,对不符合主流价值观的现象和群体愈加排斥,因而年纪大的受访者比之年纪较轻的受访者不能容忍污名行为。这一点,从表3的标准回归系数得到证明:列表中年龄对因变量取值的影响最大(标准回归系数为-0.200),显著性水平也相当高。换句话说,受访者的年纪越大,越难以接受传统上被污名化的社会行为和社会群体。

3.户口、就业状况、性别、收入和外来人口交往意愿诸因素分析。这一环节涉及到的四个因素分析结果为:城镇户口的受访者比之农业户口的受访者能够接受污名对象,离退休者比之全职就业者能够接受污名对象,收入较高者比之收入较低者能够接受污名对象,外来人口交往意愿较高者比之交往意愿较低者能够接受污名对象。

先来看户口因素分析的结果,其标准化系数为-0.031,但是显著性水平不是很高(P<0.1)。如果只是简单地认为中国的农民憨厚朴实,传承了中国的传统美德,对于问卷中提及的被广泛污名化的行为尚不能从理性的角度进行理解,可能会掩盖一些问题。

从既有的研究成果看,第一,中国农民在对新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的掌握程度上远远低于城市居民,以此类推,蓝领比白领低、生活相对困难的人比生活相对富裕者要低;第二,社会地位低下者比社会地位较高的人表现出来更多的对污名行为的恐惧以及对污名群体的排斥态度;第三,越是社会地位低下的人越缺乏安全意识和安全行动。贯穿三者的主线是社会地位的差异。也就是说,在中国人的日常生活中,对种种污名行为的恐惧和对污名群体的排斥态度恰好是由社会的不平等所造成。越是处于社会阶梯之下、越是受教育程度低下、越是缺乏生活保障、越是缺乏保护自身权益能力的人对所谓污名行为的理解错位越严重,因而对其恐惧越大。同时,恐惧所导致的社会排斥一旦被道德化——实际上也往往被道德化,排斥就变成理直气壮和理所当然的事情。但这一问题不仅仅是由于人们对同性恋等污名行为的认知所造成的,人们的感受和直觉也非常关键。在他们有限的认知中,这些污名行为往往与病痛、死亡、人际关系破裂挂钩。现实生活经验告诉处于社会底层的人们,他们严重缺乏自我实现的社会资本,同时自我保护系统十分脆弱,需要时时刻刻并小心翼翼地防范外部世界的威胁,以求在最大程度上避免风险。这一易受伤害的事实和这些人对自己易受伤害的认知使他们对污名行为产生巨大的恐惧,并由于恐惧导致社会排斥行动。由于大量生活在我们中间的平民百姓和弱势群体对污名行为的恐惧心理和对污名群体的排斥主要来自他们对自身易受伤害性的明确判断或潜意识,有学者把这种恐惧和排斥称为“排他性的自我保护”[5]。

本文回归分析给出的个人年收入越高,对污名现象越能接受的结果(标准回归系数0.048,有显著性)直接证明了以上论断。

再来看就业状况因素分析。问卷中指涉的全职就业人群大致可分为两类:城镇职工群体和农民工群体。

就城镇职工群体来说,对于近年来被广为污名化的农民工群体的观感,是导致他们与离退休人员针对污名对象采取不同态度的关键所在。农业户口群体一直在与城市居民的互动中处于不利的位置,常被施以污名。尤其是其中的外来务工人员群体,因其与城市居民直接接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城市居民的生活节奏,而被污名化最为严重。如果说在城乡绝对分割的二元体制下,利用严格的户籍制度以及与其配套的就业、福利保障政策进行社会屏蔽,城市居民对农民的偏见和排斥处在一种界限分明的“冷战”状态的话,那么在改革开放后农民工向城市的大举“侵入”,则使得城乡之间的冲突表现在面对面的互动之中。在知识精英和城市管理者看来,农民的涌入不仅对城市公共资源形成压力,对城市居民的就业构成竞争,而且增加了城市管理的难度,造成城市社会秩序混乱,影响城市形象。出于对资源垄断的偏好和各自的利益,“城市主人”们不断地对农民工进行污名化叙事。

客观而言,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劳动力的生存困境来源是多方面的,是市场化、城市化和原有体制落后等多元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特别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福利制度的崩溃直接动摇了城市工人的日常生活保障。与此同时,面临流动人口日益激烈竞争的生存困境,城市工人迫切需要一个对象成为团体他者的替罪羊,就足以使整体干预在彻底清除所有残留者的报复愿望中停止表面上的有效,而成为真正的有效。作为对农民工群体不断的污名化叙事及其传播过程,实质上反映的是处于强势的群体面对来自弱势群体的挑战而采用集体污名化方式来排斥弱势群体,进而保持群体利益的群体应对风险实践。流动人口的大量涌入对城市居民在就业、日常生活等方面的冲击是直接的,直接打破了城市居民既有的模式化认识和自我认同,在社会冲突外显的过程中似乎成为了城市居民生存风险的直接来源,于是他们通过集体协作来抵御日益增大的生存风险的客观结果形成了群体内部团结,主客之间的矛盾激化强化了以户籍制度为代表的群体符号边界,作为群体直接外来威胁的流动人口,客观上成为了群体整合的假想敌和替罪羊,伴随而来的制度性排斥显示了市民集体采用群体整合的方式抵抗外部生存风险的群体生存策略。

处于工业转型期的我国城镇中仍保有大量劳动密集型工业,这使得价格低廉的外来务工劳力极大地冲击了城镇青壮劳力,仅此足以使城镇全职就业群体对于被污名化的普遍现象和群体,采取态度较离退休劳力激烈。

为了考察这种假设,我们在预测变量中引入“外来人口交往意愿”因子,根据上文所示鲍嘎德社会距离量表分析,我们假设对外来人口态度趋向开放的受访者,对被社会污名行为和群体的态度也趋向开放。表3的标准回归系数证明了这一点,其值为0.072,显著性水平很高(P<0.001)。

那么是何种因素导致全职就业人群中的外来务工人员群体在调查中表现出对污名对象较为尖锐的态度?

在研究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根据数据分析的结果,女性群体针对污名对象比之男性群体能采取更为缓和的态度(标准回归系数为-0.081,具备很好的显著性),而农民工群体,作为持有农村户口的全职就业群体,无论是在农村户口群体与城镇户口群体的比较中,还是在全职就业群体与离退休群体的比较中,都对污名对象表现出了较为尖锐的态度——何以两类传统上都被加以污名的群体会在与对立群体的对待污名对象的态度比较上呈现出不一致?

关于污名群体的个体应对污名的方式,Major等认为情境线索、个体污名身份的集体表征是和个人的信念、动机联系在一起的,个体为了心理和谐(well-being)就要对污名相关情境进行评估。当与污名相关的情境线索被评估为对个体的社会身份有危害并且超出个体应对资源时,身份威胁就发生了。个体通过各种方式应对身份威胁,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

(1)将消极的事件归因于歧视或归因于自身。当污名群体成员遭遇消极结果时,他们可能会将结果归因于歧视。歧视归因可以维护自尊,但同时它也暗示了个体的社会地位,反而更加伤害自尊。因此,在更多的时候个体会将消极事件归因于自己。就女性群体来说,当前社会的性别歧视方式趋于隐蔽,同时由于自我表现的需要,女性个体在公众场合会减少或否认自己的失败是由于遭到了歧视。Kaiser等人的研究表明,在公共场合说自己被歧视的个体是不受欢迎的,因此,个体为了维护一个良好的社会形象,即使是感受到了歧视,也不能将自己的失败归因为遭到了歧视。Sechrist等人的实验也确证了这个推断[6]。而城市精英主导的媒体在“关爱”农民工的同时,由于潜意识中存在着对农民的偏见,也在有意无意中不断地完成着对农民工群体的污名化叙事。城市居民在媒体报道的影响和与农民工短暂接触的一般感性体验下,对农民工的刻板化的“库存知识”不断被强化,对农民工形象贬低性的认知成为城市主体对农民工群体的社会记忆。这种持续不断的循环,使得对农民工群体的污名化叙事成为社会的主流意见,并通过大众媒体达到社会成员的普遍内化。包括被污名的群体成员自身,也认为自己所属的群体确实是因为存在外界指责的种种不足而遭受歧视。因此有学者认为,流动人口当前的污名化处境,一方面是来源于城市居民对其污名化的外在过程,另一方面则是来源于流动人口自身将污名内化的过程[7]。

(2)在身份威胁的领域停止努力或者继续奋斗。被污名者面对身份威胁的领域时可能会停止努力,如表现出性别消极刻板印象的女被试会在一个非常难的测验中放弃数学问题,而尽量选择完成与词汇有关的问题[8];或者会贬低他们群体消极刻板印象的领域对他自身的价值,降低这些领域对自我价值的重要性。另外,还有一种积极的应对方式,即在有价值的社会领域更加努力,对自己不足的领域加以补偿。

贝克尔曾提出,某一群体W的歧视减少其对象群体N的收入,也减少他们的自身收入,同理可得,N的报复性歧视不但于己不利,而且会使自己的境况更加恶化;歧视对少数民众造成的损害远远超过对多数群众带来的损害……少数群众常常情不自禁地以歧视“回敬”来自其他方面的歧视,这是一种错误举动;他们之所以蒙受实际经济歧视不是因为偏好的分布,而是资源的分布,就是说,多数民众劳动和资本的分布比他们更为均衡[9]。

吉登斯认为,对所有从传统活动场合的控制中解放出来的群体,存在着多元的生活风格的自主选择。我们可以想象,如果农民工群体选择固守传统的乡村文化习俗、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以乡村文明来对抗现代城市文明,这样的直接后果是避免或延缓被城市群体“同化”,维持着城市居民眼中“异类”的形象特征,但这不可避免地进一步强化城市群体对其进行疏离和排斥。于是出于摆脱污名的动机,农民工努力地承担着大部分基础建设工作,塑造着城市的身体,自身力图掌握城市语言,从而在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上尽量城市化。

(3)增加对自己所属群体的认同或者远离这一群体。污名群体的成员通过接近或者更加认同他们的群体来应对身份威胁。Branscombe等人认为,群体认同使个体对知觉到的偏见反应更强烈。应对偏见的行为也能增强对群体身份的认同,部分弥补了知觉到的偏见对个体自尊的消极影响。尽管有证据表明,偏见知觉的反应中,群体认同可能是一个有效的应对策略,但是群体认同也带来了更多的消极影响。例如,妇女知觉到的对妇女普遍的歧视越多,他们自我概念中关于性别的核心成分就越多,但是他们作为女人的自豪感就越少。虽然目前尚未有权威数据反映农民工对本群体的归属感或是认同度的变化,但是大量调查表明,多数农民工个体在尽量避免回到农村,很大程度表明农民工在逃避个人的农业户口身份,也间接表明农民工群体中单个分子的离心力在加强。

综合以上三方面因素比较我们发现,外来务工人员表现出对污名对象的尖锐态度乃是出于应对身份威胁的目的。

4.社会成员角色、媒体因素分析。有学者曾经提出艾滋病的主观风险这一概念,意指社会大众对艾滋病在中国流行的种种风险因素的看法和判断。这些看法和判断一方面带有对客观现实的认识,一方面带有人的想象,其背后是社会中各种文化概念和社会因素对社会成员思维方式的制约[5]。依照同样的思维,我们可以理解所谓污名化话语指直接涉及被污名化的行为,现象,群体的、有结构的、有影响的、不断变化的集体叙事。这一叙事表现着我们对污名对象的认知和想象。在我国,如果出现被主流媒体排斥的现象或群体,首先参与污名化话语建构的人物和组织无疑包括新闻机构、政府官员、社会科学家以及新闻媒体和互联网,还可能包括污名群体和非政府组织。当媒体对污名对象的报告越来越多之后,部分公民通过互联网也加入到了污名化话语建构之中。

普通公民不掌握话语权,通常是通过媒体了解污名对象。问卷中提供选择的媒体有报刊杂志,互联网和电视。我们发现,日常生活中对电视节目关注越多的受访者,对污名现象的容忍度越低,而对报刊杂志和互联网关注较多的受访者,对污名现象则采取开放的态度。最后一项“对于时事新闻的关注程度”,因为备注中提到“焦点访谈”,鉴于“焦点访谈”的知名度和收视率,这一点极有可能把受访者导引向电视时事新闻的关注度,所以,对时事新闻关注越多,对污名现象容忍度越低。

虽然之前对以上四个媒体变量使用过因子分析,并采用变值精简法旋转得出两个因子,因为KMO值小于0.6而放弃。但是就其基本特性和回归分析的结果不难看出,这些媒体变量可以分为两类:报刊杂志、互联网以及电视节目。报刊杂志和互联网因为存在相当大的商业元素,虽然受政府新闻机构和出版署的管辖,但还是有相当大的自由度,人们在这类媒体上,能听到一些和主流媒体相异的声音。加上部分通晓内幕和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通过互联网加入到对某些污名对象的讨论之中来,对主流媒体形成相当有力的挑战。而电视作为当今最广泛的媒介,在我国通常扮演着政府喉舌的角色,很难脱出主流的范畴,受众长期接受熏陶,内化了主流价值观,很难理解污名对象的行为。

Link和Phelan认为,污名概念包含污名化(stigmatization)、被污名者(stigmatized person)和实施污名者(stigmatizer)三个要素,而污名化被视为一种活动的群体过程,在这个互动过程中,处于强势的实施污名者通过贴标签(labelling),将被污名者的某些负面特征加以扩大,直至形成固定的刻板印象。

政府官员作为对污名化话语第一时间建构人,经常成为最早的一批Link和Phelan所谓的实施污名者(stigmatizer)。他们所关注的是那些被排斥在主流价值观之外的团体以及他们的行为可能对社会、政治、经济稳定带来的冲击,对于他们来说,充斥于主流价值观外的难以预测其运行轨迹的行为、事态发展、组织运作都是需要避免和杜绝的,所以,国家行政级别越高的官员,对污名对象难以容忍也就可以理解,从表3可以看出,其标准回归系数-0.053,具有统计显著性。

同样的,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成员有一套完整的机制以遵从政府部门取向的主流价值观,根据表3的标准回归系数-0.049,且具有统计显著性,表明这个群体对污名对象较之非共产党员不能容忍。

对于一般的“离经叛道”,政府也许可以选择无视或一味掩盖,但随着某种现象的发展壮大——不管是往好的方向发展还是往政府不愿意看到的方向发展——当这种现象(比如某种难堪的传染病,或是某些受到长期不公正对待的群体发出的声音)到了必须正视的时候,出于社会稳定和国家形象的需要,政府和官员、学者也许会改变口径,提出对这些现象和群体的理解和关爱。但是官员、专家、学者、污名群体或非政府组织有关污名对象的风险意识和相关话语并不是这些人和组织的专利。普通老百姓有关污名对象的过度的风险意识和过激的相关行动时常会使得官方台词变得十分难堪。

通过媒体、网络、教育和政府等机构对平等的强调和宣传,渐渐地改变了人们对污名群体的态度。这里的态度是一种社会心理学上所谓的外显态度,外显态度和内隐态度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系统,它们分别代表着人们不同的心理过程。外显态度是人们能够意识到的,并受到意识的控制;而与之相对的内隐态度则不受意识控制,它反映着意识控制之外人们的真实想法[10]。当个体由于关注能否受到社会的欢迎,不想报告消极的评价或者偏见存在于意识控制之外时,就会出现内隐态度和外显态度的分离。人们通常会有意识控制自己的偏见而做出社会认可的反应,但这并不代表着人们彻底地改变了他们对污名群体的态度。在意识控制之外的内隐测量的指标中,大部分人还是表现出了对污名群体带有偏见的观念和态度。由于内隐态度是不受意识控制的、自动化的,因此对人们的认知有着强大的影响力,甚至当个体想成为一个平等主义者的时候,自动化地对污名群体的偏见也能够影响个体反应。有丰富的证据表明,极力反对歧视污名群体的人也存在着反对各种边缘群体的内隐偏见。内隐的指标比外显的指标能更准确、可靠地反映人们的真实态度。

以上可以证实表3显示出的高学历群体比之未受过正规教育的群体甚至更为尖锐地针对污名对象是可能的。高学历的群体在一般情况下是自由和开放的代名词,是非政府组织、社会工作和志愿者的中坚,为污名者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各条战线上总是活跃着他们的身影,但是他们的内心深处对待污名对象可能未必如他们表现出来的这般热情。有研究表明,人们对残疾人同时存在着积极的和消极的反应。当要求教给坐在轮椅上的人折纸的时候,个体表现出两种不同的行为模式:他们对残疾人印象的口语报告是非常积极的,但却表现出了很多的焦虑和回避行为。Hebl认为言语是控制过程的产物,反映着人们有意识的一种善良的反应形式;非言语行为是自动化的,反映了一个潜在的对污名个体的消极情感状态[11]。

四、结 语

一些理论提出了消除污名影响的途径。例如,Link等认为,可以通过改变雇主关于污名的信念和态度,以增加污名群体的就业机会,减少污名的影响;Estroff等人认为,可以通过教育来促进社会公众与污名群体的交流和接触,使人们更好地了解污名群体,消除人们的消极刻板印象,减少歧视和偏见。另外,与污名群体的接触也可以帮助污名群体了解公众,消除污名群体对社会公众的敌意,减少社会群体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但是消除污名影响缺乏实证研究,也没有相应的研究报告,因而无论在纵向上还是横向上,消除污名的实践研究都有着广阔的空间。如纵向上可以尝试从改变人们的态度、信念入手来改变社会公众对污名群体的刻板印象,减少偏见和歧视带给污名群体的影响。还可以通过改变人们的行为、促进人们与污名群体的接触来消除污名的影响。横向上可以在不同的污名群体中开展相关研究,探讨不同污名群体最有效的干预方式,等等。

社会科学的功能在于它的社会描述、社会规范和社会解释价值。尽管污名化理论不一定是最理想的社会现象的解释工具,但作为一种理论和方法论却是试图实现对包括精神、伦理学特性在内的社会认知的新的尝试。这种特性超越了方法论的自觉,并且将这些学科与现实生活世界的经验相联系。如果在充分考虑了解释的局限性和理解之条件的解释学循环弊端的情况下,就可以较好地把握污名化理论的社会解释功能的发挥问题。当然,污名化理论对社会现实生活的解释价值实际上并不仅限于一般性的说明,而且也常常会成为我们认识这个复杂多变的当代社会日常生活的工具,特别是它对于人们摆脱那些给某些弱势群体带来的不应有的社会偏见是非常有益处的。只是我们应在恰当的社会语境下来对相关的社会事实进行合理化或合法化的诊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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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文杰

C912.6

A

1008-410X(2010)05-0075-09

2010-03-20

胡 荣(1962-),男,福建寿宁人,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福建厦门 361005

林 本(1983-),男,福建福安人,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系硕士生;福建厦门 36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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