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 冯京津
在大家把关注目光投向房地产行业的同时,其中开征物业税的话题仍然是热点中的焦点,虽然短期内开征物业税的可能性不大,那么我们开征物业税的道路还有多远呢?众多专家及业内人士的观点值得我们深思。
今年两会上,一些专家委员对物业税提出一个新的争论点——使用权的房子应不应该征收物业税?全国政协委员、华东师大教授黄泽民认为,目前,居民购买的是房屋70年的使用权,并非所有权,对使用权开征税收是没道理的。目前情况下,物业税概念产生了变化,它不再是所有税费总和的概念,而是变成品种繁多的税费的一种。
对于城市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房屋所有权不完整,收取物业税不合理的说法,上海社科院城市与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张泓铭认为,开征物业税首先就是调整利益关系,不能避开这样一个实质,当然,实际操作应尽量减少冲击和阻力。当前,无论从房地产市场稳定、财政税收稳定、政治社会稳定的角度看,都必须下决心试行物业税,以调整社会阶层的利益。即便一开始还不能调整好全部利益关系,至少要给社会一个明确的信号,以便达到市场调控的部分目的。在此前提下,什么技术问题都是可以解决的。
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表示,有关部门应抓紧研究制定在我国开征物业税的方案,建议将税的名称在方案中规范地表述为“房地产税”。有关税制设计,应与配套改革要求和房地产业强化政策理性、贯彻合理规划做通盘的匹配。房地产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通盘配套改革中不可或缺的地方税体系的支柱之一。与市场经济体制相匹配的财政体制,是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中央、地方不同层级的政权,要形成不同的事权(支出责任)和与之呼应的财权,而财权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首先是税基的合理配置,需要形成合理的地方税体系。我国1994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财税配套改革,已在中央和以省为代表的地方之间,初步形成了分税制框架,而在省以下,却迟迟未能形成有长效机制的地方税体系和真正进入有一定规范性的分税制状态(各地在省以下实为五花八门、复杂易变、讨价还价色彩仍十分浓厚的分成制与包干制),地方政府过于注重办企业和粗放扩张GDP,过于依赖土地批租(一级市场)的“土地财政”收入,短期行为广为人们所诟病,都与此种制度安排不合理、制度建设不到位问题有内在联系。开征房地产税,可以使地方政府得到一种大宗、稳定、随自己职能履行而不断“水涨船高”式增长的支柱税源,使其改进辖区投资环境、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努力,与自己的财源建设内在契合,从而内生地形成转变政府职能、行为长期化的可持续动因,并促进财税、行政等方面的通盘配套改革的深化与逐步到位。
“建立全国大中城市统一的房产权属档案体系。”全国政协委员、山东经济学院房地产经济研究所所长郭松海建议,要由政府牵头指导,整合房管、税务、银行等部门及社会有关层面的力量,实现全国各大中城市联网,建立个人房产权属与信用数据信息资源共享的平台,实现房管、税务、银行部门之间个人信息的共享,规范标准和查询体系,保证网上备案系统信息的实时性和准确性,确保数据采集无误,为开征物业税提供可靠依据。与此同时,国务院或有关部委要以规章制度形式,对房产权属档案体系和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管理等进行规范。
物业税的开征能否平抑房价一直备受争议。笔者认为,开征物业税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对于征税的技术环节要制定出科学的方案,借鉴国外房产税的经验,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特点,适时推出物业税。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主任李稻葵表示,目前开征物业税可以先选几个大中型城市进行试点。开征物业税并不能根本解决高房价这个问题。目前中国开征物业税的目的偏离了税制本身的意义。在国外,征收物业税是为了让地方政府有更多资金提高公共服务,而国内业界却把它简单当做抑制房价的工具,这是不对的。
张泓铭认为,开征物业税首先就是调整利益关系,不能避开这样一个实质,当然,实际操作应尽量减少冲击和阻力。当前,无论从房地产市场稳定、财政税收稳定、政治社会稳定的角度看,都必须下决心试行物业税,以调整社会阶层的利益。即便一开始还不能调整好全部利益关系,至少要给社会一个明确的信号,以便达到市场调控的部分目的。在此前提下,什么技术问题都是可以解决的。总的想法是,由易入手、稳定起步、步步深入、综合解决,以不会为最后的完整改革设置障碍的办法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