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曾小欣 林志标
是强制猥亵妇女罪还是强奸罪
文◎曾小欣 林志标
[案情]某日晚上21时许,郑某将哑吧女林某载到一厂房后面空地,动手摸林某胸部,林某只能“啊啊”叫呼救,并用手拨郑某的手,郑某仍继续并将手伸入林某内衣内摸胸部,因林某身有残疾站立困难,在郑某轻推下就倒在地上,郑某遂又脱下林某的裤子,用手指抠摸林某阴道。后因该工厂工人听到“啊啊”叫的声音后报警,郑某被当场抓获。
本案中,涉及到的争议罪名为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
[速解]本文认为,郑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强奸罪(未遂)。
强奸罪须以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为目的;而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罪,可能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本案的定性主要就在于对郑某主观上的认定。笔者认为,在认定郑某的主观故意上应结合该案发生时的客观环境及郑某实施客观行为的程度来分析:
首先,一般而言,强奸犯罪中的行为人,比较讲究时间、地点的选择,以便其顺利实施完犯罪行为。本案案发时间为晚上9点多,且事发地点又是无人经过的厂房后空地,在该环境下,若无其他客观因素介入,针对反抗能力较弱的被害人,郑某完全能顺利实施奸淫行为。其次,当被害人已被推躺在地上,郑某又将被害人的内裤脱到膝盖处,用手指抠摸被害人的阴部,在实施了这些行为后,郑某仍未有已满足其性欲要求并停止犯罪的行为表现,故从郑某实施的客观行为的程度及进行时状态来分析,其在该环境下意图强奸被害人的主观是较为明显的。最后,郑某未能强行与被害人林某发生性关系是因其犯罪行为被发现,警察到现场等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而不是其自动放弃实施犯罪行为,是犯罪未遂。
综上,笔者认为从客观因素并结合郑某侵犯被害人的整个犯罪过程中来看,其意图奸淫被害人的主观目的是可以认定的,故郑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
(作者单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363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