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向 前*
监督严明纠错案履行职责顺民心
文◎向 前*
2008年11月13日上午,河南省新乡女子监狱大门徐徐打开,被关押了六年多的白素荣缓缓走出来。她仰望苍天,心中涌起无限感慨,为了这一天,她期盼了多少年。一样的天,一样的蓝,大墙内外两重天。和她同一天被宣告无罪的,还有同案的高宝玉、刘红辉、杨世军、李根东四人。
长期工作无报酬 自行决定发工资
白素荣、高宝玉、刘红辉、杨世军、李根东五人原是河南省周口地区外贸公司职工。白素荣是财务部主任,刘红辉任会计,高宝玉是办公室主任,杨世军、李根东是办公室工作人员。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外贸公司生意红火,员工们的待遇优厚,深受转业干部、大学毕业生们的青眯。至九十年代末期,由于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外贸企业首当其冲,进出口贸易深受其害,眼看公司业务量急剧萎缩,入不敷出,公司经理心急火燎。为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公司于1998年7月制定了 《联利计酬经营责任制方案》,宗旨就是“按劳分配、按果分红”,谁做成业务谁提成。按照方案规定,财务部留下了白素荣,办公室留下了主任高宝玉,其他人员包括刘红辉、杨世军、李根东都下到业务部门搞业务,但还要继续完成原来在财务部、办公室的工作。这些原属综合部门人员的工资从业务部门上交公司管理费的三分之一中开支。方案还规定:“未签订联利计酬合同的人员,不享受此规定待遇。”
联利计酬经营责任制方案确定后,外贸形势依然严峻,没有人与公司签订联利计酬合同,公司业务仍然没有起色。没有工资,没有提成,公司人员纷纷外出自谋生路:有的到邻近工厂找工作,有的南下打工。1999年周口地区外贸公司濒临破产,工商年检停止了,陷入绝境。白素荣、高宝玉、刘红辉、杨世军、李根东五个人守着烂摊子,应付着过日子。收不上来管理费,白素荣、高宝玉他们的工资就没有着落,刘红辉、杨世军、李根东本来就是办公室人员,不擅长搞业务,他们也没有去业务部门工作,还干着自己的老本行。
1999年底,外贸公司账上仅剩下几万块钱了,白素荣和会计刘红辉一商量,干了一年没有工资怎么过日子呢?二人一合计,就打条领了当年的工资。白素荣领了10320元,刘红辉领了9084元,共计19404元,二人把领条记入公司财务账。
到了2000年,外贸形势继续恶化。白素荣想到公司也有外欠款,就找到曾经借过外贸公司20万元的欠债户,三番五次催要后,终于在2000年11月将这笔20万元欠款收回。钱要回来了却不敢入公司财务账,害怕被法院执行划拨,白素荣让刘红辉以个人名义暂存银行。公司有钱了,高宝玉等人听说后兴奋起来,这下该发工资了吧,他们就去找白素荣。白素荣犯难了,这时候发工资要请示领导,可公司领导与她关系不好,未必同意给他们五个人补发工资;不发吧,自己和同事们天天来上班,总不能一直无偿的付出吧。思来想去,白素荣拿不定主意,她对高宝玉几个人说,先等等再说吧。这一等等到2001年9月,十个多月过去了,高宝玉再次向白素荣提起补发工资的事,白素荣考虑到他们都近三年没发工资了,公司现在有钱,再不发工资实在说不过去,于是就说,“咱们商量一下吧”。高宝玉又找来刘红辉、杨世军、李东根五个人商量此事。经过协商,决定用收回20万元外欠款为每人补发两年的工资。高宝玉执笔写下“办公室人员为了解决拖欠工资问题,要求财务科参加协商的意见书”,意见书明确写道:“1.1999年以来,公司经营收入不入账,财务状况混乱,公司领导不管不问,只有自己出面解决自己的问题。2.业务科室承包后,公司要求后勤科室坚持上班,几年不发工资,生活问题无人过问。3.公司现在既然有能力,就应该解决职工集资款和未承包人员的工资”,白素荣、高宝玉、刘红辉、杨世军、李根东五个人都在意见书上签了名。
六天后,刘红辉按照白素荣的安排,将款取出带到白素荣家,白素荣、高宝玉、刘红辉、杨世军、李根东分别打条领了两年的工资。白素荣与高宝玉分别领到20640元,杨世军领到18456元,刘红辉领到18168元,李根东领到12936元,共计90840元。另外,白素荣又用这20万元中的一部分偿还了部分员工的集资款,交了她个人的统筹金。最后,剩下7万元存到了外贸公司的账户上,并将五个人的工资领条及20万元的财务往来情况全部记载入账。
祸起萧墙 含冤进牢房
没有不透风的墙。白素荣、高宝玉等人为自己发工资的事被公司其他人知道,公司负责人认为,按照公司联利计酬方案的规定,白素荣、高宝玉等五人的工资应从公司所收管理费中发放,他们将收回的20万元外欠款用于个人发工资是私分公款的贪污行为。
白素荣、高宝玉五人私领工资的行为被举报到周口市人民检察院,该院将案件交给西华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02年6月7日,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以涉嫌贪污犯罪对白素荣、高宝玉、刘红辉、杨世军、李根东五人刑事拘留。7月8日,五人被批准逮捕。
案件的事实及证据并不复杂,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不久将案件侦查终结,经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很快就对白素荣、高宝玉、刘红辉、杨世军、李根东五人以构成贪污罪起诉。
一审、二审定贪污 再审维持原判决
一审——商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素荣、高宝玉、刘红辉作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三被告人与本单位职员杨世军、李根东相互勾结共同预谋,明知自己1998年7月以后的工资应从外贸公司所收管理费中按比例发放,却以“补发工资”的名义,以已经作废的老工资标准,在对本单位领导和其他职工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况下,私分本单位合法财产10多万元,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白素荣、高宝玉起组织策划作用,系主犯。刘红辉、杨世军、李根东起次要作用,系从犯。2002年11月20日,商水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白素荣有期徒刑10年,高宝玉有期徒刑6年,杨世军、刘红辉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李根东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对五个人补发的工资按非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周口外贸公司。
原以为领取的是自己劳动的合法所得,又履行了正常的财务手续,怎么是贪污并被判刑呢?五人均不服判决,白素荣、高宝玉提出上诉,杨世军、刘红辉提出申诉,李根东写了情况说明。
二审——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书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03年11月4日,该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白素荣等人对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不服,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以(2005)刑监字第65号函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省高级法院复查该案,并报结果。2006年4月12日,省高级法院指令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2007年2月6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原一、二审裁判结果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申诉人申诉其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不足,裁定维持该院的原刑事裁定和商水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白素荣等五人对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的结果仍然不服,但白素荣、刘红辉、杨世军认为已无力回天,不抱希望了,惟有高宝玉仍在执著地申诉,原审判决的刑罚也一直在执行着。到2006年12月份,白素荣仍在监狱服刑,而高宝玉、李根东、杨世军、刘红辉四人已服刑完毕。
严明监督尽职责 依法抗诉判无罪
2007年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郝东亚到周口市检察院处理涉检信访案件,对高宝玉的申诉十分重视,要求周口市人民检察院认真复查该案。
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理由——2007年5月9日,周口市院二届一次检委会研究本案,认为焦点有两个:一是工资该不该领,其前提是联利计酬方案是否违反劳动法,是否有效;二是在犯罪构成上是否符合贪污罪的要件,即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是否有侵吞等秘密占有的手段。
关于第一个焦点,认为应当定罪的意见是:联利计酬方案合法有效,并且已经实行,后勤人员不应当再按照老工资标准领取工资。辩方意见:一是认为联利计酬方案违反劳动法和企业法的规定(没有经过职代会讨论通过,没有最低工资保障条款);二是联利计酬方案要求签署合同才生效,各被告人没有签署合同,对他们不应该发生效力;三是各被告人没有和外贸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还在上班,应该有工资或者报酬。
关于第二个焦点,各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贪污故意,此问题还要以第一个焦点的解决为基础:即工资是否应该发放?如果应该发放就没有故意,否则就有故意;客观上是否有秘密占有的手段,认为应当定罪的一方认为,各被告人没有告诉领导,领导也没有签字,其他职工也不知道,故属于秘密占有;辩方认为没有告诉领导是方法不妥,发工资不需要领导签字,并且工资没有多领,还都如实下账。
周口市院检委会研究后一致认为,原审五被告人主观上无贪污故意,客观上无贪污手段,不应构成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决定提请省院抗诉。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调查情况——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主诉检察官刘军承办该案。鉴于案件已反复审理多次,法院坚持认为白素荣等五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刘军同志十分慎重。为查明事实真相,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刘军同志首先询问了高宝玉、刘红辉、杨世军、李根东,了解案件过程,接着到新乡女子监狱提审了在押的白素荣,听其陈述了事情的前因后果。在三伏盛夏,刘军同志顶着酷暑,三赴周口调查。周口地区外贸公司早已倒闭,人去楼空,刘军同志到处查找原外贸公司人员,又走访了周口市商务局统筹办的知情人员,调查了商水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等情况。
经过大量调查取证,分析案情,刘军同志认为,白素荣、高宝玉、杨世军、刘红辉、李根东五人所领工资的行为虽然方法欠妥,但不应视为私分公款,因而构不成贪污罪,理由如下:
1.外贸公司1998年7月制定的关于实行联利计酬责任制的方案和通知是两份企业内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的文件,符合《劳动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但方案中明确规定:“未签订联利计酬合同者,不享受此规定待遇”,本案中的五被告人皆未与外贸公司签订联利计酬合同,故依照文件该方案不适用于五被告人。虽然外贸公司濒临倒闭,但五被告人仍坚持上班,有权力领取工资。在工资被长期拖欠,领导不管不问的情况下,自行决定补发工资,是不得已而为之。五被告人按各人原工资标准领取两到三年的工资,并履行财务手续,其行为充其量是自行决定补发工资,绝非私分公款,五人签名的三条意见明确表达了这种做法的理由。
2.五被告人是领取自己被单位拖欠的工资,不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五被告人领取工资时写的领条上都注明了领的是哪一年的工资,数额与劳动部门批准的公司过去发的工资标准一致。工资补发后,白素荣、刘红辉把领条全部存入公司财务账,制作记账凭证,记入现金账目中,并将五人签名的意见书也附在记账凭证中,书证俱在,不能视为侵吞公款。
外贸公司拖欠五被告人的工资,连最低生活保障也未发放,五被告人用讨回公司外欠款20万元中的90840元为自己补发工资,并据实记入公司财务帐,这都是客观事实。五被告人自行决定补发工资的方法不当,属于劳动争议问题,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解决,不属刑法调整范畴。法院把领取工资的行为视为私分公款,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判处五被告人10年到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是错误的,建议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通过法律监督,纠正错误判决,维护司法公正。
抗诉——2008年1月10日,刘军同志将审查意见提交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大多数检委会委员都认为这是个错案。2月28日,经检察长决定,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5月2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白素荣、高宝玉、刘红辉、杨世军、李根东五人贪污案。在法庭上,主诉检察官刘军同志在出示了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后,郑重指出:白素荣等五人主观方面没有贪污的故意,客观方面没有贪污手段,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这是一起错案,由于司法机关的错误认识、错误行为,造成白素荣、高宝玉、刘红辉、杨世军、李根东等五人蒙受牢狱之灾,尤其是白素荣,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已关押6年之久,至今仍在狱中。社会主义法制理念要求我们依法治国,注重保障民生,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把履行司法职能和关注民生有机地结合起来,体现司法为民、司法护民。原办案单位把白素荣、高宝玉、刘红辉、杨世军、李根东五人自行决定补发工资的行为作为犯罪追究,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严重损害了白素荣等五人的合法权益,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给其本人和家庭带来了沉重灾难,这是司法的悲哀。本着有错必纠的法治原则,请法庭根据事实和法律,判决白素荣、高宝玉、刘红辉、杨世军、李根东五人无罪。
11月1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
一、撤销周口市中级检察院(2006)周刑再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2003)周刑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暨商水县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
二、宣告白素荣、高宝玉、杨世军、刘红辉、李根东无罪。
2009年9月11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周法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书宣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如下:
本院赔偿白素荣被无罪羁押6年4个月零18天(2332天)的赔偿金261160.68元。
赔偿高宝玉被无罪羁押4年6个月(1644天)的赔偿金184111.56元。
赔偿杨世军被无罪羁押6个月零4天(188天)的赔偿金21054.12元。
赔偿刘红辉被无罪羁押6个月零4天(188天)的赔偿金21054.12元。
赔偿李根东被无罪羁押6个月零4天(188天)的赔偿金21054.12元。”
2009年12月,白素荣、高宝玉、刘红辉、杨世军、李根东五人领到了以上共计508434.6元的赔偿金。至此,这起发生于2002年的“贪污案”终结了。
回顾本案的办理过程,刘军同志颇多感慨。他说,从检18年来,历来出庭都是指控犯罪,唯独这次恰恰相反,被告人不被告,反而要为其洗脱罪名,还其清白。审判监督纠正错误判决的实质是维护司法公正,使有罪的人受到刑事处罚,无罪的人免受刑事追究。我们检察机关对错误的判决,哪怕是自侦案件,也要有错必纠,毕竟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都是我们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为了防止白素荣等五人案件的悲剧重演,我们必须从源头上把好关,严格依法办案,排除一切人情干扰,使犯罪分子有危机感,使人民群众有安全感。构建和谐社会其实就是构建法治社会,当人人守法,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社会自然和谐,冤假错案也就没有产生的条件了。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45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