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顾 华杨红梅
运筹于庭外 掌控于庭内新蔡县院办理闫寿山受贿案经验总结
文◎顾 华*杨红梅**
案名:闫寿山受贿案
案情:2007年以来,被告人闫寿山身为新蔡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计,在履行对该县华龙、长城等职业技术学校的监督管理职责中,先后多次伙同该办副主任赵本勇、毛新国索取华龙职业技术学校负责人贾飞贿赂58500元;单独或伙同赵本勇等人收受贾飞贿赂6380元;收受该县长城职业技术学校负责人侯作林贿赂1000元,为上述学校谋取利益。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闫寿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索取贿赂58500元,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贿赂738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第386条、第383条第1款第(2)项、第1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发表量刑建议时,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闫寿山受贿一案具有多个影响量刑的事实和情节:
(一)从严情节
1.被告人闫寿山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一、二起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法定情节)。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被告人闫寿山及共犯赵本勇均供述是赵本勇、毛新国、闫寿山三人在办公室里商议将驾驶培训工作交给贾飞负责的华龙技校,并让贾飞提取好处费,然后三人将此意见告知贾飞,贾飞听后表示同意。证人贾飞证实系上述三人主动要求提取好处费,与闫寿山、赵本勇供述相互印证。上述证据证实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系被告人闫寿山伙同赵本勇、毛新国主动索取贿赂,具有索贿情节。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毛新国、闫寿山均供述系二人商议要求贾飞解决报名费3000元,然后由毛新国向贾飞提出,上述供述并且得到贾飞证言的印证,足以证实该起犯罪具有索贿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6条之规定,索贿的应当从重处罚。
2.被告人闫寿山系多次受贿(酌定情节)。被告人闫寿山从2007年至2009年先后七次索取或收受他人贿赂,反映其主观恶性较大,在量刑时应酌情从重处罚。
3.被告人闫寿山在部分犯罪中具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节(酌定情节)。证人贾飞开办的华龙职业技术学校,并无驾驶员培训资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不能进行驾驶员培训,但被告人闫寿山伙同赵本勇、毛新国商议后,却将驾驶员培训工作交给了华龙职业技术学校,这是在为华龙职业技术学校谋取违反法律规定的不正当利益,在量刑时应酌情从重考虑。
(二)从宽情节
1.起诉书指控的第一、二、四起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闫寿山在其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法定情节)。起诉书指控的第一、四起犯罪,系闫寿山伙同赵本勇、毛新国共同故意犯罪,第二起系闫寿山伙同毛新国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犯意的提起、经手收取贿赂款、决定瓜分贿赂款均不是被告人闫寿山,其在共同犯罪中仅是被动的接受,只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第27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闫寿山的第一、二、四起犯罪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被告人闫寿山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法定情节)。归案经过说明及被告人闫寿山归案后的供述能够证实被告人闫寿山系在犯罪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在第一次笔录中即供述了本人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闫寿山具有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等酌情从轻情节(酌定情节)。在本案侦查期间,被告人闫寿山的家属代其退还了全部赃款;被告人闫寿山归案之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均可酌情从轻考虑。
综上,被告人闫寿山涉嫌四起犯罪,受贿数额累计65880元,且其中的58500元具有索贿情节,论罪当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被告人闫寿山在其中的三起共同犯罪中均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且具有自首、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等多个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据此,公诉机关认为对被告人闫寿山适用从轻处罚仍然偏重,不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而如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则与本案65880元的犯罪数额、具有索贿等法定从重情节不相适应,失之偏轻。综合考虑被告人闫寿山的多个影响量刑的情节,依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建议对被告人闫寿山适用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闫寿山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和索要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予以支持;对于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闫寿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闫寿山在犯罪后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及被告人闫寿山在案发后能积极退出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闫寿山在第一、二起犯罪中具有索贿行为,应从重处罚的意见,予以支持;对于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闫寿山减轻处罚的建议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多次受贿和谋取不正当利益从重处罚于法无据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第386条,第383条第1款第(2)项、第2款,第25条第1款,第27条第1款、第2款,第67条第1款,第72条第1款,第73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闫寿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一)庭前细致准备,超前准确预测
1.深入熟悉案情,做好证据的梳理、核实和固定工作。为使整个案情了然于胸,公诉人反复审阅卷宗材料,仔细比较和分析了每份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和不一致的地方,全面掌握了各类证据的证明内容、证明效力和存在的问题,引导侦查部门围绕该扶贫办公室对各委托对象的监督管理职责、是被动收受还是主动索要以及好处费性质的界定等问题进一步收集、固定、完善证据,及时排除了被告人闫寿山供述中与同案犯供述中的矛盾点,为出庭公诉扫除了障碍。
2.搞好庭前预测,量身定做出庭预案。结合卷宗材料、提审情况以及与辩护律师交换意见,公诉人全面掌握了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心理状态以及辩解理由,准确预测了庭审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将卷宗材料予以高度概括、浓缩和提炼,制作了完备的出庭预案,并各有侧重。示证方案以被告人闫寿山主体身份的认定、犯罪的场次和影响量刑的情节为序,有针对性地依次展开。质证意见和公诉意见则针对案件的辩点和分歧焦点,侧重于对证据的综合论证,从证据的证明体系上体现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答辩提纲则从被告人对法律、对个人行为性质的错误认识入手,从案件事实、现有证据、法学理论等各个层面,认真辨析了受贿与馈赠和人情往来的区别;论述了基于一个犯意的连续犯罪应否认定为索贿等问题,并将该案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汇制成册,以便庭审随机查阅,做到了有备无患。
3.实行证据开示和诉辩交流,大大提高了庭审质量和效率。庭前,控、辩双方依法进行了证据开示,还多次就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证据的证明效力以及法律的适用交换意见,并就被告人闫寿山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自首情节的认定等达成共识,减少了庭审中不必要的抗辩,使庭审始终能够围绕有争议的事实和情节进行,大大提高了庭审质量和效率。
(二)讲究庭审技巧,掌握控辩方法
1.扬长避短,优化组合。办理该案,该院在公诉人的选任、组合和分工上也颇费苦心。为实现庭审语言的规范性,由普通话较好的公诉人杨鹏负责示证工作;为准确把握庭审节奏,由应变能力较强的公诉人徐晨负责讯问和质证,负责答辩的公诉人作以补充;为掌控整个庭审的主动权,答辩则主要由出庭经验较为丰富的副检察长顾华承担,徐晨予以补充。由于分工合理,三名公诉人在庭审中配合默契,虽各有分工,却又浑然一体。
2.科学示证,层层递进。法庭调查阶段,结合案情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公诉人采取了以还原犯罪事实为主线,以犯罪场次为分界点,针对同一事实,各类证据分组出示,层层递进的示证方案。在证实第一场犯罪事实时,首先出示一组旨在证明被告人闫寿山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具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贿赂的便利条件,紧接着再就犯罪事实分组出示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和书证。示前就每份证据所证明的内容进行简要概括,并就证据的来源和出处作以说明,进一步增强合议庭的认同感。在证据出示并质证完毕后,及时提请法庭认证,大大增强了证据之间的逻辑性、连贯性和每组证据的证明力,有效加强了指控力度,优化了庭审效果,所出示证据均被法院当庭采信
3.运筹帷幄,机智答辩。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视讯问、举证、质证情况,针对被告人在法庭调查阶段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质证意见,随机应变,及时调整答辩方案和思路,并紧紧抓住被告人及辩护人辩护意见中的不当之处,予以有力反击,取得了较好的庭审效果。如针对该案起诉书指控的第一、二起犯罪应否认定为索贿的问题,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均辩解,好处费是双方商定的,不能认定为索贿,而应认定为收受型贿赂犯罪。对此,公诉人针锋相对,明确指出,被告人闫寿山及共犯赵本勇均供述是赵本勇、毛新国、闫寿山三人在办公室里商议将驾驶培训工作交给贾飞负责的华龙技校,并让贾飞提取好处费,然后三人将此意见告知贾飞,贾飞听后表示同意,证人贾飞证言亦印证了这一事实。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的第一、二起犯罪具有索贿情节。另闫寿山、赵本勇、毛新国供述中均提到贾飞找他们报账时,三人问贾飞到底准备提多少,在贾飞说每人提200元后,三人都从心里感到提的不少了。从问“到底提多少”到“都感到提的不少了”至少说明三个问题:1、原来想过要提钱;2、给贾飞说过要提钱;3、每人提200元已经超过了三人的心理预期。这一细节,恰恰印证和说明了被告人闫寿山及其同案犯先前不仅想过而且提出过要好处费,有力地驳回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并最终得到法庭的采信。
(三)增设量刑程序,增强庭审抗辩
1.增设了量刑调查程序。该案在庭审中的又一鲜明特点是增设了量刑程序。法庭调查阶段,在审判长的主持下,首先在犯罪构成事实调查清楚之后就影响量刑的事实专门进行法庭调查,将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分为两个部分分别进行。该案示证方案的第五部分集中体现了这一内容。主要包括被告人归案证明、退赃情况及其到案后的供述,证明其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证明其在侦查环节退出了全部赃款21300元,在第一、二起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等。
2.增设了量刑辩论程序。与法庭调查阶段对应,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先就犯罪构成事实辩论之后,再专门就量刑问题进行法庭辩论。这一大胆尝试,不仅使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依据和理由能够得以充分阐述,而且使庭审的层次更加分明,庭审的目的更为明确,庭审的效果也更为突出,有效克服了现有司法体制中定罪与量刑不分的弊端,增强了法庭审判过程的抗辩性,实现了量刑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3.围绕影响量刑的事实和情节展开充分辩论。针对被告人已具有的影响量刑的事实和情节,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就该案被告人应适用的量刑幅度、基准刑以及宣告刑展开充分辩论。如前所述,在应否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的问题上,公诉人的意见最终得到了法院的采信,被告人闫寿山一审被新蔡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
*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463500]
**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46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