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计算错误若干问题探讨

2010-08-15 00:46文◎林雷*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0期
关键词:计算错误罪犯被告人

文◎林 雷*

刑期计算错误若干问题探讨

文◎林 雷*

一句话导读

刑罚执行以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为依据,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中对被告人刑期起止时间计算有错误,不仅侵害被告人合法权益,也损害刑罚执行公正,当有效预防和减少刑期计算错误。

案例一:罪犯张某抢劫作案后外逃,经公安机关网上通缉后于2004年6月6日被浙江宁波公安机关抓获并关押,同年6月15日被押回案发地关押,后法院对其定罪量刑时,刑期从2004年6月15日开始计算,未折抵2004年6月6日至2004年6月14日的羁押时间,多计算9天刑期。

案例二:罪犯李某1999年8月30日因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监视居住并释放,2000年7月13日又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逮捕,2001年9月法院以故意伤害、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起止为2000年7月13日至2014年7月12日,未将其1999年8月30日至10月12日间的羁押期限折抵刑期,多计算44天刑期。

案例三:罪犯廖某1999年7月16日实施抢劫犯罪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羁押于刑警队,直至同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羁押于看守所,后法院以非法制造枪支、抢劫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为1999年7月19日至2012年7月18日止,未将其1999年7月16日至7月18日间的羁押期限折抵刑期,多计算3天刑期。

案例四:罪犯李某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6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1月15日被监视居住,后移送法院审理被依法判刑,刑事判决书在刑期计算上只折抵了15天的羁押时间,少折抵31天。

案例五:罪犯袁某2005年7月12日因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2007年12月5日另一法院以强奸、敲诈勒索罪判刑撤销原判缓刑判决时,没有把袁某缓刑宣告前羁押的106天折抵刑期。

一、刑期计算错误的具体情形

《刑法》第47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根据本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这里所说的“判决执行之日”,是指罪犯被送交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执行刑罚之日,而不是指判决生效的日期。“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中的“羁押”,属于判决执行之前犯罪分子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措施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基于人身自由的核心价值,从公平角度出发,定罪量刑时理应在刑期中折抵以前的羁押期限,这是世界通行的做法。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在对被告人刑期计算起止时间时,存在多计算或少计算刑期时间而导致错误判决。在实践中刑期计算错误的主要情形如下:

1.在案例一中,被告人在被抓获后羁押在外地看守所的时间没有折抵造成刑期计算错误,此类情形较为常见。被告人作案外逃后公安机关将其上网通缉,当被告人在外地被抓获后仍需临时羁押于外地看守所等待案发地公安机关提回案发地羁押继续侦查,办案公安机关提供押回后的刑事拘留材料,往往缺少其在抓获地看守所被羁押过的凭证,而法院判决时根据办案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明材料计算被告人刑期起止时间,不去减少在抓获地看守所的羁押时间,自然会导致刑期计算的错误。

2.在案例二中,被告人前案羁押变更强制措施释放后又因另一案被羁押,两案同时被追究刑事责任,前案羁押时间没有折抵造成刑期计算错误。审判人员在制作判决书时,只将后一次的刑事拘留时间当作刑期起始日期予以认定,没有详细审查前案被定罪量刑前是否被羁押,造成被告人刑期计算错误。

3.在案例三中,被告人被抓获后调换羁押场所,从后一次羁押计算刑期造成刑期计算错误。被告人作案被抓获后羁押于审讯室限制人身自由,而后又被羁押于看守所限制人身自由,实际被告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时间应从被抓获后计算。审判人员在制作判决书时,只将刑事拘留时间当作刑期起始日期予以认定,造成被告人刑期计算错误。

4.在案例四中,审判人员在计算折抵刑期时,单纯数字计算错误造成刑期计算错误。审判人员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后,在折抵刑期时不精确计算导致刑期折抵错误。

5.在案例五中,被告人犯新罪撤销原判缓刑合并执行时没有将原判缓刑前羁押时间折抵造成刑期计算错误。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只注重审查被告人犯罪前科,忽视审查被告人原判缓刑前羁押时间,在撤销缓刑时没有折抵被告人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导致刑期折抵错误。

二、刑期计算错误的原因分析

1.办案人员重视不够,人权意识淡漠。部分办案人员在审查案件中,只重视案件定性、量刑等实质性问题的审查,忽视涉及被告人具体刑期起止时间的审查,对刑期计算的起止时间是否正确不重视。

2.办案人员业务素质差或责任心不强。由于少部分承办人员业务素质差或责任心不强,侦查人员不能全面有效地搜集犯罪嫌疑人曾被羁押过的文书材料;审判人员制作判决书时,不能准确核对被告人真正被宣布执行相关强制措施日期,对刑期的折抵不精确或不能很好掌握哪些应当折抵刑期、哪些不应折抵,对打印后的判决书不能认真仔细核对等,这些都极易导致刑期计算错误。

3.司法机关相互监督不到位。公、检、法机关相互监督,一般只注重对案件对错等实质问题的监督,在涉及刑期计算方面的监督却常常被忽略。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不注意审查侦查卷中有关犯罪嫌疑人被羁押过的文书材料是否齐全,检察人员审查判决书时不重视刑期起止时间计算是否正确,审判人员不注意审查起诉书一些重要的期间信息是否准确,且时常照抄照搬,这都没有起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作用。

4.缺乏相关的制约机制。对错误计算刑期行为,目前没有相关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予以制约,不能使承办人员在心理上产生压力,难以提高他们的责任心,从而不能促使他们准确认真地计算刑期起止时间。

5.罪犯的法律知识不够,维权意识不强。由于大多数罪犯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甚少,不知道如何计算刑期,不知道怎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刑期起止日期出现的错误往往到执行阶段才由罪犯进行申诉或被检察人员及监狱管教民警发现,造成纠错不够及时。

三、刑期计算错误的预防对策

1.提高诉讼环节承办人员的责任心。尤其是对异地押解回来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要全面搜集他们被羁押的文书材料,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也要在提讯过程中及时讯问他们以前是否因此事被羁押过,以此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利。

2.整合检察机关内部资源,加强和规范对刑期计算监督。检察机关公诉人员接到法院的判决书后,要认真审查被告人所判罪名和刑期,尤其要注意审查被告人有无强制措施的变更,法院折抵刑期是否正确;派驻监所检察人员,要充分利用监所检察信息软件,及时输入在押人员的相关信息材料,实行动态化管理,尤其要对判决书刑期的起止时间详细审查,把好刑罚执行的最后一关,以便及时发现错误,把错误消灭在萌芽状态。

3.审判人员应仔细审查并核对相关法律文书。审判人员制作判决书时,尤其在折抵刑期时,要仔细核对侦查卷中的文书材料,不能仅仅依赖于起诉书来制作判决书,要严格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对一些强制措施频繁转换的被告人,哪些期间不能折抵,哪些能折抵,应该折抵多少,要严格把关,仔细核对,既不能少计算,也不能多计算,并且在判决书打印、送达前更要认真校对,防止不应出现的错误发生。

4.建立责任追究制,形成长效机制。为有效防止和杜绝刑期计算错误的发生,应建立对承办人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故意造成刑期计算错误的办案人员,要视其情节,分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后果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过失造成刑期计算错误的,也要视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湖北省襄樊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44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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