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善良意志及其当代意义

2010-08-15 00:43刘笑菊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公共行政康德意志

刘笑菊

(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浙江舟山316021)

康德作为德国古典伦理学的奠基者,在1785年完成的划时代著作《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提出了“善良意志”这个概念,认为它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善,并在善良意志的学说中把道德的基础从经验的外在对象转移到了先验的主体意志中来,高扬了人的主体性,从而实现了伦理学中的“哥白尼革命”。

一、善良意志:道德的基础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把“善良意志”作为道德的基础。他认为,所谓意志也就是欲求能力,是通过其表象而成为该表象的对象的现实性之原因的能力。意志可以把概念当成一种目的,从而形成行为的动机。他把不受感性经验影响的,以纯粹理性为规定根据或行为动机的意志称为善良意志,并且认为:“在世界之中,一般地,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不可能设想一个无条件善的东西。”善良意志作为无条件的善,它是一切有条件的善物的价值的根据所在。我们在实践中可以发现许多看来是善的东西,如机智、智慧、果断、勇敢、节制等等,这些东西“在很多方面毫无疑问是善的并且令人称羡”,但若没有一个善良意志去正确地指导它们对心灵的影响,使行动原则和普遍目的相符合,也就是说,如果使用这些自然禀赋的意志不是善良的话,那么,这些在普通的实践生活中被理所当然地认同为善良的东西可能变成极大的恶。因此,这些具有善的东西,可以是善的,也可以是恶的,只能称之为有条件的善,判断其善恶,关键是看它们是受善良意志支配还是受邪恶意志支配。

康德设想了一个绝对的最高的善良意志,并认为它构成了那些日常普遍的道德的理性知识的条件,“因为若无一个善良意志,它们可能成为极坏的东西”。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讨论了有条件的善物,并把善良意志和有条件的善物区别开来,以引起人们对最高的善的关注。他之所以认为善良意志是无条件的善、至高无上的善、内在的善,是因为这种“善良意志并不因为它所促使的事物而善,并不因为它期望的事物而善,也不因为它善于到达预定的目标而善,而仅仅是由于意愿而善,它是自然的善”。他认为,善良意志是通过意志而善的,也就是说,意志凭自己的能力而成就善。这种善良意志在一切场合都是善的,因而它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善。即使由于现实生活中的种种原因,善良意志本身不断努力也没有实现其意图,或一个人尽了自己最大的努力可仍然一事无成,善良意志没有给他带来任何的成就,但这种善良意志“仍然如一颗宝石一样,自身就发射着耀眼的光芒,自身之内就具有价值”。价值并不是体现在经验的关系中,而是先验地存在于善良意志自身。善良意志没有目的,却是目的本身,因此,它是道德的基础。

二、责任:善良意志的体现

康德认为道德律是善良意志的规定根据、认识理由。对人来说,服从道德律就是人的责任,即责任就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责任概念是先天的理性概念,具有必要性和强制性,不仅是一切道德价值的源泉,而且也是一切道德价值的标准。一切行为只有出于责任才是道德的;反之,如果行为仅仅是合乎责任,却以爱好和其他个人目的为动机,那么行为则无道德价值可言。康德为了强调出于责任与合乎责任的区别,曾举了事例来论证,如街头铺面上都挂着“童叟无欺”的招牌,而且也确实把同样的货物以同样的价格售予一切顾主。但是,这种行为在康德看来,并不是道德行为,因为店主真正的动机只是维持店铺信誉,以吸引更多的买主,“童叟无欺”只是他的一种利己的手段而不是真正出于责任。又如现在很多公司主动为贫困大学生进行捐款,但这类公司的捐款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吸引人们的注意,借机宣传公司的知名度,这种行为不仅比做广告效果好,而且资金花费也较少,因而这种行为只能称为合乎道德的行为,却并无多大的道德价值可言。由此可见,康德认为行为的道德价值不在于预期的结果而只在于它的责任动机。责任就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只有那些出于对道德律的尊重所导致的行为,才具有真正的道德性。

对于有限理性存在者而言,在实践生活中唯有对道德律的尊重,才能促使自己自觉地去遵守道德律令。这种道德律令对于行为来说,是绝对命令,即定言命令。康德把命令分为定言命令和假言命令,定言命令是指必然地按照某种善良意志规律来规定行为;假言命令则是指为了达到另一种目的而成为善良行为的命令,即为了其他事情而做某种事情。假言命令是与合乎责任的行为相对应的,而定言命令是与出于责任的行为相对应的。只有完全地按照绝对命令去行为,才是康德所说的出于责任的行为,也就是说,一种行为只有是出于责任,以责任为动机,才具有道德价值,才能称之为道德的行为。作为有限理性存在者,“这样行动,使得你的意志的准则任何时候都能同时被看作一个普遍立法的原则”,这样你的行为才是出于责任的,才具有道德价值和普遍有效性。

三、自律意志:人为自己立法

“有两样东西,人们越是经常持久地对之凝神思索,它们就越是使内心充满常新而日增的惊奇和敬畏:我头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律”。这就是说,道德法则和自然法则一样,都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法则存在于自然界中,而道德法则则存在于我们自身的道德反思的心灵中和我们遵照法则的实践行为中,就如同人们在与自然打交道要服从自然法则一样,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也必须服从道德法则。康德认为,“道德法则不表示别的,只表示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也即表示自由的自律”。自由问题是康德道德哲学的主题,也是道德的前提条件。这里的自由是指独立于自然规律,不受自然必然性的支配,而由意志自己决定自己的自由。自由的主体是具有自决性和自律性的善良意志。因而在康德的语境中,一个彻底善良的意志,也就是自律意志或自由意志。这种意志自律,排除任何感觉经验,理性地为自身设立定言命令,即理性地向自身颁布命令,也就是说,人为自己立法。

在康德的道德王国中,人作为有限理性的存在者,不仅是道德法则的服从者,更是该法则的立法者,他只服从自己制定的法则,从而体现出真正的价值。他对于自然规律只是必然的服从,而对于道德规律的服从,则是由于人内在的对于道德规律的尊重,从而体现出人的意志的自律。康德认为意志自律是最高的道德原则,是一切道德责任唯一的原则,他要求每一个有理性的人都应该将其行为的主观准则同道德法则完全相符合,做出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

四、康德善良意志学说的当代意义

1.公共行政者的行为要具有十分纯正的动机。康德认为,在世界上存在着一个绝对的、无条件的善,那就是善良意志。它不仅本身就是善的,而且是其他善的条件。在实践中有许多看来是善的东西,如机智、勇敢、节制等,若没有一个善良意志去支配它们,那么这些看来是善的东西,也可以是邪恶的。在公共行政中,公共行政者作为有限理性存在者,他们的行为必须具有十分纯正的动机,才会具有道德价值。也就是说,他们只有始终把人看作是目的,而不是仅仅作为手段来对待,才是善的和合乎道德规律的。当代公共行政是建立在民主体制基础上的,公共行政权力来自于人民。因此,掌握权力的公共行政者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把人作为自己行政的动机,才能做出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坚持以人为本,同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要求是一脉相承的。公共行政者把人作为发展的动机,就是要求他们在行政中尊重人、尊重人的价值,把每一个人当做目的来服务,使每一个人都能充分享受自己和他人的劳动成果,实现自己作为目的而存在的价值;理解人、理解人的思想和需要,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价值观,也具有不同的需要,应在独立平等的前提下用相互宽容的精神实现人们之间的沟通和相互理解;关心人、关心人的物质福利和精神文化生活,特别是关心公众的切身利益,制定出各种切实可行的方针、政策,促进全社会福利的不断增长,有计划、有步骤地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

2.公共行政者应明确自己的道德责任。康德认为,一切行为只有出于责任才是道德的,才具有道德价值。那些仅仅合乎责任,却以爱好和其他个人目的为动机的行为则无道德价值可言。在公共行政中,公共行政者的道德责任更是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价值,它的缺失会导致腐败、滥用权力、责任心丧失等严重的后果。因此,作为公共行政者首先应明确自己的道德责任。公共行政者的道德责任,在于如何去满足公共领域中社会和其他公民的正当需要,尤其是如何在实践中切实贯彻“权为民用”办实事,真正实现权力来自人民、用于人民,将权力用到实处;“利为民谋”抓大事,真正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让人民群众尽快富裕起来;“情为民系”解难事,真正实现与民同甘苦、共患难,帮助群众排忧解难,始终把人民的福址放在首位。站在不同需要的立场,我们可以把公共行政者的道德责任分为客观道德责任和主观道德责任。对公共领域中社会和其他公民正当需要的满足,这是不以公共行政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道德责任,因而称之为客观道德责任。而从公共行政者的已有价值观出发去实现客观道德责任的过程,则称之为公共行政者主观道德责任的实现过程。公共行政者的客观道德责任,要求他们在行使行政职能时,做到无特权、不谋私利、对国家具有奉献精神,正确处理个人权力与其所掌握的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时刻牢记一切公共权力都是公众力量的凝聚,代表着公共利益和公共意志,它是属于每一个人的,因而公共行政者并无特权可言。如果他们通过自己的特殊地位,运用公共权力来扩展自己的权力,那么这个权力就是非法的权力。因此,公共行政者应恪尽职守,努力谋取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促进社会的发展。当公共行政者展开这些具体的行政活动,履行其客观道德责任时,就形成了相应的主观道德责任,尤其是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主观道德责任更是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应在上岗前的考察和上岗后的培训中,引导公共行政者树立正确的主观道德责任,促成他们合乎职业伦理价值观的形成以及对自己的道德责任的明确。

3.公共行政者应自觉实现向“公共人”的转化。康德认为,作为有限理性存在者不仅要为自己立法,而且要自觉服从自己制定的法则,才能体现出他真正的价值。在公共行政领域,公共行政人员作为自由的主体,同样具有自觉性和自律性的善良意志,这种意志使他在公共行政中能够排除任何感觉经验,从而为自身设立定言命令,并遵循它做出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公共行政人员是专门执掌和行使公共权力的特殊群体,他们能否正确地和有效地行使权力,主要取决于他们对自己所处的位置的正确认识。公共选择理论提出了行政人员也是“经济人”的假设,认为行政人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也像“经济人”那样追逐个人利益,并把个人利益的满足程度极大化作为最基本的动机,致使市场等价交换的法则侵入公共行政生活之中,导致公共权力成为一些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和手段,权力寻租和腐败等现象层出不穷,从而对公共利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就要求公共行政者在行政过程中应该向自身颁布道德法则,为自己立法,自觉实现向“公共人”的转化,在道德价值取向上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以“公共人”的立场处理公私事务,从而做出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

当前,学术界对于公共行政中“公共人”要求的论证是从对20世纪后半期的“经济人”假设的批判开始的。在古典经济学中,“经济人”被看做市场活动的主体,在市场关系中进行个人之间权利和活动的让渡与交易。在私人领域和市场中,人作为“经济人”存在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但是,在公共行政领域中,人如果作为“经济人”存在的话,就是不合理的,而且对公共利益是有害的。公共行政中的行政人员只有把自己定位为“公共人”,才能在公共领域中承担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并通过建立一种行政人员追求利益的非正当性的观念,把自己引导到公共利益至上的道德自觉上来,做到以德用权。一切行政岗位都是服务于公共利益的,行政人员的角色意识是对自己制定的法则的遵从,也是对自己所处岗位的性质的认识和遵从,公共行政中行政人员“公共人”角色的伦理定位,要求他们在行使公共权力时,首先考虑的是人民的利益而不是一己私利,以维护公平、正义的公共价值为导向,把为社会提供尽可能多的公共服务和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自身行政活动的最基本的任务。

[1] [日]安倍能成.康德的实践哲学[M].于凤梧,王宏文译.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

[2] [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

[3] [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4] 许艳.康德伦理对当代公共行政的启示[J].行政与法,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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