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马克思主义人学的虚拟生存审视

2010-08-15 00:43侯志菲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存在物异化符号

侯志菲

(浙江财经学院人文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网络技术构筑的网络空间为人类开辟了第二生存空间——虚拟生存空间。虚拟生存彻底改变了人们思维、交流、学习、工作和娱乐的方式,在此过程中人们结成了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形成了虚拟的“网络社会”。网络社会作为现实社会的折射和反映,与现实社会一起共同构成了当代人类社会。虚拟生存引起人类对自身生存状况及发展形态的反思,使以现实性生存为基础和主要特征的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体系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这势必要求我们将马克思主义人学转换到网络这一全新的视角领域,探究虚拟社会中的人以消除虚拟生存状态下人的异化,达到人的复归和完善,从而营造现实社会与虚拟社会和谐共存的生态环境。

一、虚拟生存下的“人”与马克思主义人学中的“人”的契合

马克思主义人的本质论中的人指的是自然人、社会人、现实人的统一体。自然人的含义包括人是自然的产物,人靠自然界生活,自然界是人的无机的身体,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社会人是指来源于自然界并融入社会的人,如果脱离社会,人就像动物一样完全被自然界所制约。马克思对现实的人作出了科学的规定:“这是一些现实的个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他们已有的和由他们自己的活动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1]这里所说的“现实的人”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即“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和“现实的人的物质生活条件”以及“现实的人的活动”。“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是“现实的人”形成的自然前提和基础,而“有生命的个人”一旦出现,就会在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下进行“现实的人的活动”,包括物质生产活动、政治活动和文化活动等。因此,马克思人学中的“人”乃是自然人、社会人、现实人的统一体。

网络社会最主要的特征就是“虚拟性”,“虚拟的本质”就是“数字化”和“符号化”。网络中的一些主体隐匿在电子终端的背后,隐瞒了自身的真实价值,使自身属性和社会属性被“符号”所代替,成为“符号的动物”。因而网络社会里的互动奠基在由信息符号及相关知识系统建筑而成的抽象的王国之上,是一种纯粹的符号互动。然而,“人之所以不同于动物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显著特征,在于人处理自己同外部世界的关系时,不仅能够观念地或符号化地掌握现实世界,而且能超越现实世界追求和创造理性的符号世界”[2]。网络时代的人们往往有着两种生活方式:现实生存和虚拟生存。个体可以使用任何身份、相貌、体形或衣着,可以从事一些在现实生活中不敢尝试或是不允许尝试的活动,可以运用在现实世界不同的思维和心态来完成某些事情。因此,虚拟生存中的人依然是自然的、社会化的、现实的人。人是“作为自然存在物,而且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一方面具有自然力、生命力,是能动的自然存在物”[3]。自然界赋予人类本身许多生命或生理的基础性,而精神是人所特有的。精神的产生把人从有机实在的纯粹自然属性中拯救出来,并使之能够超越自在世界而自为地存在,让人成为不断挖掘自身创造性潜能的能动的自然存在物。网络这一先进技术与文化智慧的产物,正是人作为能动的自然存在物的活动的集中体现。马克思指出:“人天生就是社会的生物,那他就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发展自己的真正的天性,而对于他的天性的力量的判断,也不应当以单个个人的力量为准绳,而应当以整个社会的力量为准绳。”[4]网络为个人提供了现实社会之外的又一广阔舞台,使个人得以积累知识,施展才能,发挥潜力,充分体现人生的价值。虚拟社会是“有生命的个人”在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下进行“现实的人的活动”,虚拟社会的基础仍然是现实社会,虚拟社会作为现实社会的折射和反映,与现实社会共同构筑了当代人类社会。

二、虚拟生存下的“人”与马克思主义人学中的“人”的差异

从人的自然特性出发,马克思主义有关人的本质指的是自由自觉的创造性活动。按马克思所说:“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特性恰恰就是自由自觉的运动。”[5]“自由”是指人对规律的认识和把握,人能“按照任何物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的能力;而“自觉”是指摆脱了本能冲动和肉体需要的状态以后能在理性支配下自愿从事某种活动的心理状态。从人的社会特性出发,马克思主义人的本质指的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不是抽象的蛰居于世界以外的存在物。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6]。“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7]。人的社会关系是人与世界全面的关系,既包括人与社会的关系,也包括人与自然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社会关系以动态趋势不断拓展变化着,“社会关系实际上决定着一个人能够发展到什么程度”[8]。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并非平等的关系,它只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某一阶段的反应。网络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这种人类智慧的结晶与上述本质界定的差异。

1.网络客体发生了变化,客体经历了双重对象化的阶段。网络社会是在计算机和网络基础上形成与发展起来的。因而,人在网络社会里的生存是以当代科学技术文明为基础,即立足于人类自己的文明创造物而不是自然界的存在之物,不直接以自然界的客观物质存在为基础,并且创造出超越物理时空限制的新的文化世界,表现出人的自为能力的空前壮大,它的首要意义不是对自然的超越而是人对自身存在的内在突破和超越。同时,来源于现实事物的“虚拟客体”不再受现实事物的属性、关系、状态、本质和规律的限制,整个虚拟实践活动也不再受时间、地点、气候等外在客观条件的限制。

2.网络主体发生了变化。人在最初以感性自然为存在对象时,也许还拥有一份“粗陋的、原始的自由”,但在创造自己的社会与历史的过程中,人却陷入自己所创造的各种各样的“规定性”中,即某种“定在”——由社会、历史关系形成的对作为“类的存在物”的“人”的羁绊。当现实社会的主体烙上“符号”的印记,披上“虚拟”的外套时,主体自身注定也会随之而发生变化,或理解为主体借用客体摆脱“定在”。人类的理性引领人们创造了现代科学与文明,结果反而使人迷失在其中,但作为终极指向的自由始终指引着人们挣脱“定在”。借助于网络,人可以突破外在和内在环境因素的制约,在虚拟空间里暂时摆脱社会关系,从而展示出真实的自我。人在现实与网络中的这种反差并非网络使然,而是作为主体的人本身已经具有了网络社会主体行为的潜在因素,只是现实中的“定在”阻碍了人的表现。网络把不同的主体互联在一起,但由于主体之间缺乏面对面的直观交流,大部分网络主体是以一种陌生关系开始交往的,在网络交往之后,交往主体的心理孤独感则会加剧。网络交往的符号化、隐匿化和自由化,使网络社会的关系比起现实社会的关系更加错综复杂。现实社会的家庭、婚姻、亲友、民族等关系很容易在网上被颠覆和虚拟,主体责任意识被消解。虚拟交往无论在何种程度上突出主体的自觉性和个性,事实上处于网络社会中的人比处于现实社会中的人的感受和约束明显是在减弱。

3.网络主客体之间的作用力方向呈现逆转趋势。按照“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来看,没有自然性的社会性是一种“非人性”,没有社会性的自然性也仅仅是一种“动物性”;而没有自然性与社会性的和谐统一,将是一种“分裂人性”,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人性。这突出表现在主体在满足自身需要的实践中所创造的客体,又反过来反对或扼杀主体的需要。在虚拟生存下,人类越来越依赖机器,以致造成人的主体能力、思考能力和选择能力等一些基本能力不断退化。当人的大部分工作被工具代替以后,主体与客体的地位就颠倒了,主体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被封闭起来。人不再是自然的主人,而变成了机器的附属物。人们对网络的过分依赖,将会使人的自由自觉的特性逐步丧失,将会使人退化成像动物一样的生物。

三、启示

网络的产生与虚拟社会的出现,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人类的社会性与共同性得到了一种空前的伸延,为人类创造出不可胜数的享受生活、接触社会的机会。但是,网络化在有益于人类社会的同时又以一种抽象的、被异化的方式表现出来。对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

1.对劳动产品异化的认识。劳动者“在他的产品中的外化,不仅意味着他的劳动成为对象,成为外部的定在,而且意味着他的劳动作为一种与他相异的东西不依赖于他而在他之外存在,并成为同他对立的独立力量;意味着他给予对象的生命是作为敌对的和异己的东西同他相对立”[9]。电脑控制、信息控制和网络控制实质上是一种符号控制,而这些控制本来都属于主体实施控制的一种工具。可是,当人们盲目迷信这一工具而放弃了人自身的最终控制权,形成盲目崇拜和依赖,甚至成为电脑、网络控制的奴隶时,就不可避免地出现“符号异化”。形形色色的代码和密码给人们带来很多方便,但是当人们遗忘这些代码时,则会出现真假易混和虚实不辨的符号异化阴影。由于主体之间网络身份的识别依靠各种虚拟名称来进行,人们在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里经常性的角色变换就会使其身份混乱,以致在符号的用法上有时以真为假,有时以假为真。

2.对人的本质异化的认识。人一旦丧失了自由自觉的能动性就有可能像动物一样生存。网络给人类套上一把无形的精神枷锁,使得人们放弃人的本质所赋予的各种权利和义务而沉溺于虚拟社会。网络主体的物质载体是现实中的人,现实中的人既是个体的又是社会的,是受一定环境影响、规范制约和文化熏陶的。无论网络给人类提供一个怎样不受时空限制的展示多维自我的平台,都不仅取决于主体身份的个体自身,而且取决于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等因素。如果主体沉湎于网络社会的角色转换游戏,迷恋于虚拟空间的虚拟自我而脱离社会现实,将会导致主体的失落和消亡。“网络人主体意识的丧失,现实感的丧失,被自己创造的工具和对象奴役,产生行尸走肉的感觉”,这正是心理学家弗罗姆称之为的“人的死亡”。

3.对信息权利异化的认识。用于促进主体全面发展和完善的信息权利,在网络社会的知识权利结构主宰下发生转变。信息不仅不能促进网络主体的发展与完善,反而造成了主体权利的自我放弃或被自身的信息权利所驾驭,如虚假新闻、谣言、色情信息的负面影响往往是巨大的。这种负面作用的发生过程就是信息权利异化的过程。

网络营造的“仿真环境”成为一种实质意义上的新的异化力量,使得“虚拟实在”代替“社会真实”,让生存于“虚拟环境”中的当代人变得远离真实社会。如何杜绝这种“网络异化”且让人们迷途知返,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6-67.

[2] 夏甄陶.关于认识的语言符号中介[J].哲学研究,1994,(6).

[3]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05,95.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167.

[5] [6][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6,1,56.

[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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