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治合法性的二元张力
——兼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资源的选择

2010-08-15 00:49:13王宝林
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 2010年4期
关键词:合法性实质民主

王宝林

(河北工业大学 文法学院,天津 300401)

论政治合法性的二元张力
——兼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资源的选择

王宝林

(河北工业大学 文法学院,天津 300401)

就现代意义的合法性内涵来说,包括两种形态:实质合法性与形式合法性,其中实质合法性是一种政治秩序合法性的最根本形态。如果二者之间保持适当的张力,能够比较容易地实现某种社会秩序和政治统治持久的稳定和延续。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始终与时俱进地选择其执政合法性资源,坚持了执政合法性原理,从而保证了继续执政与长期执政的地位。

政治合法性;中国共产党执政;形式合法性;实质合法性;合法性资源

一、政治合法性的二元形态及其张力

合法性是一个政权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所以开发和选择合法性资源是任何一个执政党必须时时关注的重大课题。就现代意义上的合法性内涵来说,它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治统治是否符合个人与社会的某些实质性利益需求;一是被统治者通过某种形式表示对统治者的认可和自愿服从。从这个角度来讲,合法性有两种形态:一是实质合法性,二是形式合法性。实质合法性指的是基于实质性利益的合法性,这种实质性利益主要关涉到一个社会基本的伦理价值或道义原则,例如传统政治社会中的“正义”观、自然法、宗教信仰等,现代民主政治社会中的富裕与文明、公平与正义、自由与法治等。就是说,一种政治统治不能满足一个社会的基本的伦理价值或道义原则,就得不到社会成员对这种统治的认同,那么政治统治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可见,实质合法性是一种政治秩序合法性的最根本的形态。判断政治统治是否具有实质合法性,往往以社会的伦理价值或道义原则为标准,这种合法性理论形态能够超越现实政治实践,为政治统治提供价值和道义的支撑。政治统治一旦获得了社会中流行的价值观和道义原则的认可,有利于维护政治秩序和稳定政治统治。然而,这种合法性形态往往过于关注价值判断或原则性问题,并往往会致力于寻找一种永恒的或普遍的价值标准,在理论上容易陷入绝对主义的困境,而在实践上则可能导致乌托邦。

形式合法性指的是基于所运用一定形式或手段的合法性,但这种形式并不指向实现特定的实质性利益。也就是说,一种政治统治是否具有合法性,需要以一定的形式获得确认,而这种形式并不关涉到底能否实现什么具体的实质性利益。实际上,这种形式主要是从程序或技术层面上来讲的,它意味着在事先制定好的一般规则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如“社会契约”、法律制度、投票选举等。可见,形式合法性追求的是一种外在规则的普遍适用。判断政治统治是否具有形式合法性,往往以某种程序或技术手段为标准,这种合法性形态更多地体现了一种工具性的特征。正是基于这种工具性特征的倾向,近代以来,西方政治社会中形成了诸多形式化、程序化的法律制度、官僚制度、政党制度等比较完善的政治体制和政治制度,从一定意义上说,这是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但是,随着形式合法性形态的膨胀,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也就意味着实质合法性形态的萎缩,从而弱化了对实质性利益的追求,这又是造成制度僵化、人际关系冷漠、人的片面发展以及各种社会冲突等的重要根源。

从上述界定的实质合法性和形式合法性的概念看,广大人民群众作为合法性的施与者,应该是政治合法性评判的实质主体,而传统上政治统治的主体——统治者,则仅仅可称之为合法性的形式主体。政治合法性实质主体作为合法性的施与者,其行为特征和行为模式的建立具有某种程度的绝对性,即正是因为统治者的政治行为需要被统治者的检验、审视、评判和确认,才有政治合法性问题的产生。不仅如此,合法性的实质主体和形式主体在政治行为中是矛盾的统一体,无论哪一方的行为都仅仅表现为单向性,更重要的是他们的行为具有互动的性质。形式主体在建立某种政治秩序时,实质主体就会形成对这一政治秩序的合法性的意识和态度,并通过一定方式表达出对这种政治秩序的判断。当然,形式主体并非简单地、被动地接受实质主体的检验、审视和判断,形式主体的能动作用既可以积极推动,又可以消极影响实质主体所持的合法性意识和态度,进而决定实质主体的外在行为,从而实现形式主体和实质主体二者矛盾关系的存续和稳定。可见,本质主体和形式主体之间是互相影响、彼此作用的,二者是有机统一体。

从政治合法性的实质主体和形式主体二者之间的关系,又折射出实质合法性和形式合法性二者之间的关系。实质合法性和形式合法性是一种互动关系,其中任何一种形态都只构成了合法性的单向性,而且,任何一种形态的合法性又是一个具有丰富资源可供选择的域场。所以,一种理想状态的政治秩序,只具有单一的实质合法性或形式合法性往往还不够,只有同时得到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的支持,人们才会最大限度地、自愿地服从或认可它。比如,一个所谓篡权的君主或者一个违背选举程序而上台执政的政党,尽管其政治统治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个人与社会的某种实质性利益需求,即具有获取实质合法性的能力,但由于政权交接没有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定,即不具有形式合法性要件,人们的服从和认可往往会因此而大打折扣。又如,在现代民主政治国家中,某些政党通过竞选和选举获得了执政的权力,但是他们没有发展社会经济的能力,结果人民生活质量长期得不到改善,最终被人民所抛弃。这就是说,这些政党虽然具有形式合法性,但是却没有获取实质合法性的能力,终将丧失整个政权。

在特定历史阶段和时代主题要求下,任何理论本身首先都是一种理想的蓝图。就合法性理论而言,它所描绘的理想就是,如果实质合法性和形式合法性之间保持适当的张力,并且共同支持一种社会秩序和政治统治,那么,这种社会秩序和政治统治就能够比较容易地实现持久的稳定和延续。然而,理想毕竟是理想。人类社会的政治秩序是一个发展的系统,不同社会环境,政治统治的主体和客体所需要的对象、内容、及实现的方式都是不同的,它们本身就是历史的产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彼时社会的文明发展状况。所以,在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之间可能做出不同的取舍,或侧重其一,这些行为都是无可厚非的。

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资源的选择

在我国特定的政党政治语境下,政治合法性实际上就是政党执政的合法性,具体来说,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资源就是能提高民众对中国共产党继续执政和长期执政认同并自愿服从的各种要素。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在各个方面都实现了一场真正革命性的变革,不仅使13亿人民脱离了贫困与羸弱,而且正走向民主、富强的文明大道,这也使得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赢得了全国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从合法性这个角度来讲,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并且能够长期执政,这不仅仅是历史的选择,更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选择。然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尽管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举世注目的伟大成就,但是由于在发展中出现的诸多社会矛盾和问题,加上西方政治意识形态对我国的影响和冲击,当今,不仅西方社会几乎人人相信:选举就是民主,不搞选举就是专制;选举执政就有合法性,不搞选举执政就没有合法性,而且许多非西方国家因受这种所谓的“世界主流文化的影响”,也都随声附和。就在中国,“不问伦理价值和道德规范,只看是否经过普选”的合法性观念,也在广泛流传着。当前,党执政的形式合法性基础面临着一定的冲击,这就使得我们不得不慎重思考这个问题。以下我们将分为三个阶段,探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对合法性资源的选择,从而透视三十年来中国政治发展在不同时期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的二元嬗变及其二者之间的张力。

第一阶段: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至八十年代末。“文革”结束后的中国,“就整个局面来说,是一个混乱状态;就整个经济情况来说,实际上是处于缓慢发展和停止状态”。[1]毋庸置疑,在这种状态下,党执政的合法性危机初露端倪。对此,邓小平有清醒的认识和高度的警惕,他明确指出,“我们党是执政党。应该说,党的领导在相当一个时期受了损害。恢复我们党在全国各族人民中,在国际上的地位和作用,是摆在我们面前需要解决的非常重要的问题。”[2](P274)“处理任何问题,都要使全党全国人民的注意力集中于怎样恢复和提高党的威信,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怎样解决现在面临的国际国内的新问题”。[2](P279)这就是说,维护和增强党执政的合法性是当务之急。那么,在这种状态下,邓小平敏锐地把党和国家政权同发展生产力、发展经济以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物质利益紧密联系起来,从而阐发了政治合法性基础的最根本的实质性形态。“我们革命的目的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2](P311)“社会主义如果老是穷的,它就站不住。”[2](P191)“社会主义经济政策对不对,归根结底要看生产力是否发展,人民收入是否增加。这是压倒一切的标准。”[2](P314)于是,一场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从各个方面充分调动了人们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村旧貌换新颜,城市的经济改革使人民生活质量显著提高,从而使党的领导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同与支持。在这一阶段,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通过大力发展生产力,普遍地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富裕与文明程度,极大地增强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实质合法性基础。显然,把执政合法性优先建立在满足人民群众对在一定社会关系所决定的经济利益的基础之上,这是邓小平正确把握了执政党对合法性资源选择的最深刻的规律。对此,法国政治学家让·马克·夸克曾经这么客观评价,“经济增长以及它对中国社会产生的深远影响是中国政权政治合法性的源泉”。[3]

第二阶段,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至2002年党的十六大。当改革开放推进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的时候,经济绩效作为关涉人民群众切实利益之所在,仍然是党执政的最重要的合法性资源。因为,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们的基本国情是人口众多,生产力还不够发达,科技水平还不够高,发展仍然是相当长一段时期解决中国问题的关键。也就是说,“在整个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一定要使群众得到应该得到的、看得见的物质利益,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要使群众得到的、看得见的物质利益不断有所增加”。[4]所以,抓住发展就是抓住了不断增强党继续执政和长期执政的实质合法性基础。然而,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的一场政治风波也冲击着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导致这次政治风波的原因很多,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有国内因素也有国际因素。就国际因素来说,由于西方自由主义政治思潮的入侵,让部分民众逐渐失意于渐进式政治体制改革不能迎合对改革开放的过高期望,由此引发对执政党及其所代表的制度的合法性质疑。然而,这无疑也给了执政者以清醒的启示:仅仅倚重某种合法性形态或某一单一的合法性资源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借助于法律与制度来保证政治体系合法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这就要求党必须根据不断变化的国内外形势与时俱进地进行合法性资源的优化选择,从而不断维护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在这一阶段,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仍然坚持进一步加快推进改革开放,由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迈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加强通过宏观调控实现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党不仅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夯实党执政的实质合法性基础,还加快了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以寻求形式合法性资源的努力。

第三阶段,2002年党的十六大至今。改革开放30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六大之后,是我国经济发展最快的时期,也是人民群众物质利益增加最快的时期。然而,另一方面,我们也清醒地看到经济的高速增长暂时掩盖了不少社会矛盾。例如,由于社会转型所造成的各阶层收益不均、贫富分化、城乡和地区差别等,并且这些问题有逐渐扩大的趋势。无疑,这势必将严重地消解党执政的实质合法性基础。这是因为,如果政治体系过份强调与依赖经济发展和效率,往往是以牺牲社会公平和正义为代价的。就像亨廷顿所言:“经济增长不仅会用一种速度改善人们的物质福利,同时还会以更高的速度,增加着人们的社会挫折感。”[5]诚然,通过发展经济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利益,但是,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上,公众的利益诉求和利益实现程度是不同的,而关键是利益分配的公平以及所体现的社会正义。贝尔曾经说:“归根到底,任何社会都是一种道德秩序,它必须证明它的分配原则是合理的。”[6]所以,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秉承“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的基础上,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为主要内容的科学发展观。2007年党的十七大对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作了更加精确的概括,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可见,科学发展观在关注经济发展效率的同时,更多地关注到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所以科学发展观既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的总结,更是对人民群众培育和重构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资源诉求的战略性回应。就在前不久召开的2010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更是明确提出:“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7]由此可见,当前形势下,党执政的合法性资源的指向不再是简单的脱贫致富,而是涉及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也就是说,在做大蛋糕的同时,如何“分蛋糕”渐渐成为主导性的问题。

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民主政治的发展,使得民主理想成为当今世界的普遍政治诉求,而近代以来特别是在西方社会民主选举则成为任何政权合法性的理性政治行为模式。因而,作为最能体现民众意志与利益形式的法律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权威。所以,执政党如果不能顺应发展民主政治的要求,以执政者对国家政权领导形式的程序化与法律化,同样不能赢得广泛的、持久的社会基础。由此可见,“一种统治只有至少满足两个条件才可以说是合法的,一是必须从正面建立规范程序;一是人们必须相信规范秩序的正当性”。[8]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党汲取历史经验教训,就开始明确向形式合法性推进,这主要通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法制(治)化建设来进行的。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就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2](P168)“努力发扬民主,是我们全党今后一个长时期的坚定不移的目标”;[2](P176)同时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也是为了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了适应党和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的需要”。[2](P281)所以,在改革开放初,邓小平就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P146)随后1980年讨论通过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倡议,并且邓小平为逐步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身体力行。邓小平不愧为伟大的战略家,他立足于现代社会的制高点,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政治体制改革、加强法律与制度建设等方面,从思想上、理论上解决了增强和巩固党继续执政和长期执政的合法性的方向问题。十三届四中全会后,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执政合法性资源问题上的探索有了进一步的发展。首先,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1997年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随后2002年在党的十六大报告又进一步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样,我们对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也为继续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指明了道路。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代领导集体,站在历史与时代发展的高度,继续深化执政合法性政治资源的探索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 《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第一次提出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执政理念,提倡依法治国,把法律作为运作公共权力的主要手段,主张对重大问题进行科学、民主决策,形成党的主张并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十七大报告在论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时,第一段开宗明义地提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在具体实施步骤上,健全民主制度,进一步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从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愿望。

对于“任何一种政治系统,如果它不抓合法性,那么,它就不可能永久地保持住群众 (对它所持有的)忠诚心,这也就是说,就无法永久地保持住它的成员紧跟随它前进”。[9]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深刻认识到,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都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过去先进不等于现在先进,现在先进不等于永远先进;过去拥有不等于现在拥有,现在拥有的不等于永远拥有。党要承担起人民和历史赋予的重大使命,必须认真研究自身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领导改革发展中不断认识自己、加强自己、提高自己。”[10]这就是说,“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11]所以,分析与总结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治合法性资源的选择及嬗变,不仅有助于认识我国社会政治发展的历史与现实,而且有助于深入认识和把握我国政治发展的实质和未来发展的趋势。从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角度看,合法性的根本意义在于中国共产党能够切实代表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因为人民群众才是历史的真正创造者,才是政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只有基于此的政治统治,才能实现长治久安。

[1] 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264.

[2] 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3] [法]让·马克·夸克.合法性与政治[M].北京:中央编译局,2002.7.

[4] 中国共产党中央宣传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提纲[M].北京:学习出版社,2003.

[5] [美]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M].上海:三联书店,1998.510.

[6] [美]丹尼尔·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M].北京:三联书店,1989.309.

[7] 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10-03/15/content_19612372_7.htm.

[8] [德]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128.

[9] [德]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264.

[10] 胡锦涛.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31-32.

[11] 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N].人民日报,2004-09-27.

D053

A

1672-4445(2010)08-0038-05

2010-06-05

王宝林(1976-),女,政治学博士,河北工业大学文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政治学理论、西方政治思想史研究。

[责任编辑:钟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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