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泽林 涂 玲
(1.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江西 南昌 330003;2.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
以科学制度保障反腐倡廉建设
潘泽林1涂 玲2
(1.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江西 南昌 330003;2.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
以科学制度保障反腐倡廉建设,是“人治”反腐向“法治”反腐的必然举措,是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的客观要求,也是新时期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现实需要。反腐倡廉科学制度具有合理性、合法性、现实性、系统性的特点和要求。实现以科学制度保障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科学化的意识是前提,完善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方式方法是保障;提高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是关键。
反腐倡廉;科学制度;根本保证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向全党提出“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这一重大命题和任务。反腐倡廉建设是新时期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是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重要内容,要求我们必须在以科学制度保障反腐倡廉建设上不断取得新成效。面对反腐倡廉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如何进一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实现以科学制度保障反腐倡廉建设,已成为新时期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
以科学制度保障反腐倡廉建设,既是新时期反腐倡廉建设的一条成功经验,也是反腐倡廉建设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的必然要求。
1、坚持以科学制度保障反腐倡廉建设,这是反腐败斗争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必然举措。强调以科学制度保障反腐倡廉建设,突出了“制度”在党的建设中的作用,体现了坚持制度治党的理念。我们知道,党的建设是否重视制度的作用,是不是坚持依制度办事,是制度权威还是个人权威,这是“人治”治党与“法治”治党的根本区别所在。面对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适应新时期反腐倡廉建设的新任务新要求,迫切要求我们必须走“法治”反腐之路,不断推进反腐倡廉的制度创新,坚持用科学的制度保障反腐倡廉建设,实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
2、实现以科学制度保障反腐倡廉建设,这是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的客观要求。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的程度,关系到党的建设的整体科学化水平。胡锦涛总书记2010年4月6日《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要“努力在以科学理论指导党的建设、以科学制度保障党的建设、以科学方法推进党的建设上取得新的成效,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为推动科学发展提供坚强保证。”[1]按照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总体要求,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水平,同样必须在以科学理论指导、科学制度保障、科学方法推进上不断取得新成效。反腐倡廉建设理论上的不断创新、实践上的不断创新、方式方法上的不断创新,都必须及时上升为制度的创新,依靠制度来保障、推广和落实。以科学制度保障反腐倡廉建设,这是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的客观要求。
3、加强以科学制度保障反腐倡廉建设,这是新时期反腐倡廉建设的现实需要。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党在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中“更加注重制度建设”,[2]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效,这些成绩主要体现在反腐倡廉制度日趋完善、监督制度体系初步形成、从政行为规范不断健全、违法违纪行为惩处制度更加充实等方面。然而,在看到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还要看到不足,尤其是要看到制度的缺失和体制的障碍仍是当前腐败难以根除、甚至在一些领域有所蔓延的根本原因。这些不足突出地表现在,一是制度在内容上科学性有待提高,与实际存在脱节现象,有的内容规范得过于原则和笼统,弹性空间过大,“质”的规定性多,“量”的规定性少,缺乏明确具体,因而不利于贯彻和执行,而一些在反腐败实践中证明为科学的做法和规律性的认识却未能及时上升为制度加以推广和贯彻;二是反腐倡廉制度的系统性有待加强,表现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总体规划还不够,重视制度要素建设,忽视制度体系建设,从而导致少数制度之间在内容上存在重复、交叉甚至矛盾的现象、具体制度与党的根本制度之间存在脱节或冲突的现象。此外,还存在重实体规范建设轻程序规范建设的问题,党内反腐倡廉制度创新和国家反腐倡廉立法之间的协调也还有待加强;三是反腐倡廉制度的权威性有待维护,存在“重制定、轻执行”的现象,反腐倡廉制度的贯彻执行的实效有待提高。这些问题的存在,迫切需要我们进一步推进反腐倡廉的制度创新,不断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真正实现以科学制度保障反腐倡廉建设。
以科学制度保障反腐倡廉建设,首先必须把握科学制度的内涵和要求。邓小平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3]这个“好”与“不好”的标准,关键就是看制度是否科学。笔者认为,反腐倡廉科学制度至少应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内涵和要求:
一是合理性要求。合理性是指制度的公正客观性。科学的反腐倡廉制度不是主现臆造和闭门造车的结果,而是来源于反腐败斗争的实践,是反腐倡廉实践中证明为科学的做法和经验的总结,其内涵反映了反腐倡廉建设的客观规律以及党和人民群众的整体意志和利益。例如,在1997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基础上,随着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通过近13年试行,中央于2010年1月18日正式印发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时将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实践中的科学做法和好经验上升为廉洁准则的内容,从而使廉洁准则进一步反映了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客观规律,体现了廉洁准则所规范内容的合理性要求。
二是合法性要求。合法性是指科学的反腐倡廉制度所规范的内容必须符合和遵循国家宪法、法律和党章的规定和要求,不能与宪法、法律和党章规范的内容相抵触。为此,党内反腐倡廉各项制度在“总则”前或第一条都明确指出“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而制定”的要求。例如,“两个条例”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一条指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条也指出“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此外,反腐倡廉制度合法性要求还体现在其强制性的特点上,强制性要求制度一旦制定,人人都必须无条件遵循,任何人违反制度都将受到党纪国法的追究。
三是现实性要求。现实性是指科学的反腐倡廉制度必须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制度如果在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不管其理论上多么完善,也将毫无价值。科学的反腐倡廉制度不仅内容完善,而且可操作性强。近年来,反腐倡廉建设实践中之所以有一些制度的执行力还不尽如意,与一些制度本身的操作性不强有关,有的制度实体性规范多,程序性规范少,从而影响了制度本身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四是系统性要求。当前,腐败已涉及和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因此,反腐倡廉制度不应是单一的,而是由一系列相关制度构成的一个整体协调、结构合理、相互衔接和程序严密的制度体系,这一制度体系所规范和调整的内容应涉及反腐倡廉建设的各个方面和领域。在这个制度体系中,既有根本制度,也有具体制度和专项制度,既有预防性制度,也有惩戒性制度,既有实体性规范,也有程序性规范,这是科学的反腐倡廉制度系统性的内涵和要求。
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实现以科学制度保障反腐倡廉建设,笔者认为,必须着力坚持和把握以下几点。
1、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科学化的意识,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这是实现以科学制度保障反腐倡廉建设的思想前提。
针对当前党内一些人制度反腐意识依然匮乏的现状,全党必须增强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科学化水平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既要看到新时期以来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所取得的成绩,更要看到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在科学性、系统性、权威性等方面上存在的不足,及时把握当前反腐倡廉制度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牢固树立以科学制度保障反腐倡廉建设的理念,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科学化的意识,这是实现以科学制度保障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前提。
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科学化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理念纳入制度建设中。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一要坚持以人民利益标准来检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成效,用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来衡量和评价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科学化的水平;二要把实现、维护和保障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作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要价值目标,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中切实体现以党员和人民为本的思想,把尊重党员群众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作为落脚点,回归和重塑“权利本位”;三要充分调动和利用人民群众的政治热情和积极参与这一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要社会资源。用全面发展的观点指导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要求我们要不断扩大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覆盖面,把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覆盖到掌握公权的所有领导干部及其所管的人和事,消除制度空白和漏洞。用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观点指导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统筹安排和整体规划,使各项制度彼此衔接、环环相扣,真正发挥制度的整体合力。
2、完善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方式方法,把反腐倡廉实践中科学的做法和规律性的认识及时上升为法规制度,这是实现以科学制度保障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保证。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要“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4](P37)如何实现制度创新,关键要完善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方式方法。为此,一要创新反腐倡廉立法理念,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反腐倡廉各项制度在实践中贯彻实施的现状,分析一些制度在贯彻实施中与实践脱节的原因,为反腐倡廉制度创新奠定基础。二要尊重、鼓励、支持和引导地方和基层党组织探索创新方法,充分调动各级党组织、党员和人民群众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尊重党员和人民群众在反腐倡廉制度创新中的主体地位。三要完善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机制和程序,在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来制定和完善反腐倡廉制度的基础上,还要及时修订和完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相关内容,切实提高包括反腐倡廉制度在内的党内法规制度制定程序的科学化和制度化,用制度和机制保障把反腐倡廉实践中科学的做法和规律性的认识及时上升为法规制度,切实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内容的科学性。
3、提高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增强制度贯彻落实实效,这是实现以科学制度保障反腐倡廉建设的关键所在。
以科学制度保障反腐倡廉建设,既要不断制定和完善好制度,还要贯彻落实好制度,而不能让现有制度“纸面化”、“墙面化”。事实证明,一部好制度得不到切实有效的贯彻执行,不仅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还将起到负面效应,影响和制约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为此,胡锦涛总书记早在2007年1月中纪委七次全会上就强调指出,要“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以维护制度的权威和严肃。《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指出,要“加强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提高制度执行力,维护制度权威性。”[4](P38)2010年1月12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五次全会上再次强调指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紧迫任务。要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制度为重点,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抓手,加强整体规划,抓紧重点突破,逐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制度实效 。那么,如何才能更好地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增强制度实效?关键要靠进一步发挥党的各级纪检部门的作用。《中国共产党章程》第44条明确规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是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当前进一步发挥党的各级纪检部门在提高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的作用,必须按照十七届四中全会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贯彻执行反腐倡廉制度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对反腐倡廉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做到及时检查、及时通报、及时纠正、及时奖惩,做到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表彰先进和惩处落后相结合、专门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既加强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作用,又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群众的监督热情,既坚持常态化制度化的监督,又对一些新颁布实施的或重要的反腐倡廉制度实行专项监督,既及时表彰制度贯彻执行好的单位和个人,又坚决纠正和惩处严重违规违纪的行为,切实发挥纪检机关在保障反腐倡廉制度贯彻执行中的监督作用,努力提高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实现用科学的制度保障反腐倡廉建设。
[1] 胡锦涛.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17.
[2] 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55.
[3]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33.
[4]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Providing security for construction of combatting corruption and upholding integrity via scientific system
PAN Ze-lin/TU Ling
(1,Party school of CPC Jiangxi provincial committee,Nanchang,Jiangxi 330003;2,judicial police officers'occupational institute of Jiangxi,Nanchang,Jiangxi 330013)
Providing security for construction of combatting corruption and upholding integrity via scientific system is the necessary measure of anti-corruption from rule of man to rule of law and the objective requirement of improving the level of the scientific construction of combatting corruption and upholding integrity as well as the immediate need of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combatting corruption and upholding integrity in the new period.It is typical of the scientific system of combatting corruption and upholding integrity to be reasonable,legal,practical and systematic.Successfully providing security for construction of combatting corruption and upholding integrity depends on improving the awareness of scientifically constructing the system,innovatively perfecting the method and greatly promoting the executive ability of combatting corruption and upholding integrity.
combatting corruption and upholding integrity,scientific system,fundamental guarantee
D26
A
1672-4445(2010)08-0043-04
2010-06-03
潘泽林(1968-),江西宁都人,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副教授,主要从事执政党建设理论研究;涂玲(1971-),女,江西南昌人,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馆员。
[责任编辑:李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