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孝道观及其对当今和谐社会构建的意义*

2010-08-15 00:45梅良勇徐佳希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 2010年4期
关键词:孝经

梅良勇 徐佳希

唐代的孝道观及其对当今和谐社会构建的意义*

梅良勇 徐佳希

唐代继承汉朝以来“以孝治天下”的政策,并采取各种措施推行孝道。作为儒家基本价值观的孝道,其根本地位没有动摇,但在当时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孝道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其政治色彩更加浓厚,“孝”亦有“道”,即服从于政治需要,而不仅仅是血缘宗法、家庭等级尊卑的护符;孝道与法律的联系更加紧密,主要表现在《唐律》的编纂及运用上;唐代对传统孝道批判继承,更加注重实际,因此在客观上孝道对人们的约束也有所松动。唐代孝道的产生与变化,有其客观历史原因,在当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当代,唐代的孝道对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有一些借鉴和启示作用。

唐代;孝道;传统文化;和谐社会;因革创新

在传统中国社会,孝被看作是社会之基、文化之源。孝道的发展大致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原始社会末期,当社会重心由母系转向父系时,孝道开始产生;西周至春秋战国时期,孝道经孔子等人的丰富和发展,成为独具特色的儒家文化之一,主要成果是《孝经》;到了汉代,儒家思想成为封建正统,孝道也走向了政治舞台;隋唐时期,孝道与政治结合更加紧密,“忠孝”一体、移孝作忠;明清是封建社会走向下坡的时期,统治者为了维护封建统治,在政治上极力加强对人们的控制,孝道也出现许多极端的表现。唐代是中国封建历史上空前繁荣的时期,政治上国家统一、政治清明,制度上也有许多建树;经济上交通发达,农业、商业、手工业均有较大发展;文化辉煌灿烂,建筑、天文、医学、书法绘画等各方面成就显著;对外交往空前频繁,兼收并蓄,积极吸收外来文明和传播大唐文化。作为儒家伦理精髓的孝道,在先进的唐文明的沃土中既有继承,也有一些新的发展。

一、孝道在唐代被继承的表现

第一,以《孝经》为教本,重视孝文化教育。《孝经》的产生,标志着孝文化的形成;从汉代开始,《孝经》开始普及,其时统治者令臣民广泛诵读《孝经》;唐政府也明令规定:“《孝经》德之本,学者宜先习”。学校生员“皆令习《孝经》”。[1]在学校教育方面,《孝经》被列为必修课。此外,唐玄宗还亲自修注《孝经》,并下令“每户必备”,“以孝治天下”。《孝经》成为当时社会发行最多、流传最广的一部儒家经典。在敦煌莫高窟中发现的唐代人抄写的《太公家教》中记载有“五违”:“不孝父母,一违;不爱师父,二违;事官不勤,三违;违上命教,四违;乡党不相唇齿,五违。”[2]可见,唐朝的社会风气中孝道有其重要地位。

第二,在物质、地位、荣誉等方面优待老者。汉代李密在上书皇帝的《陈情表》中说:“伏惟圣朝以孝治天下,凡在故老,尤蒙矜育”。可见,在汉代统治者就重视对老者的奉养。在唐代,高龄老人在物质上受到朝廷的特殊关照。自唐高祖李渊开始,对高龄老人的物质赏赐已经成为惯例,如唐太宗曾下诏:“高年八十以上赐粟两石,九十以上三石。百岁加绢两匹”[3];唐玄宗规定:“赐耋老八十以上粟帛”、“赐京城父老物人十段”等。[4]除物质赏赐外,老人还享有特殊的政治荣誉、社会地位以及法律特权。凡60岁以上的老人分年龄段,男性可分别授予县丞、县令、州长史、上佐、刺史等官职;女性则分别授予县君、郡君、郡夫人等称号。如开元年间,“版授侍老八十以上县令,妇人县君;九十以上州长史,妇人郡君;百岁以上长州刺史,妇人郡夫人。”[5]

第三,法律中的孝道体现。1.不孝罪的论处。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北齐律》规定有“重罪十条”,其第5条为“恶逆”,即殴打、谋杀亲属的行为;第8条为“不孝”,即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的行为。隋朝《开皇律》中有“十恶”之罪,其四也为“恶逆”,即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长的犯罪;第7条为“不孝”,即告发或咒骂祖父母、父母以及祖父母、父母在世时别居异财的犯罪。唐代沿袭了隋朝这一制度。2.刑罚减免。自西周开始就有“老幼犯罪减免刑罚”的原则,并为后朝所沿袭。《唐律》中也有“老幼废疾者减刑”原则,具体分为三种情形:70以上、15以下者“收赎”;80以上、10岁以下犯反逆、杀人罪应处死刑的上请;90以上、7岁以下者,虽犯死罪,不加刑。3.对子女告发尊长行为的处理。秦朝对于“子盗父母,父母擅刑”等引起的纠纷官府不予理睬,子女坚持告官的还要受到处罚;汉代的刑法适用原则中有“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即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西汉武帝规定卑幼家属状告尊长亲属将以“不孝罪”处以刑罚;唐代法律中也有相当规定,对卑幼子孙状告尊长亲属予以限制。4.婚姻制度中的孝道继承。西周婚姻制度中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可违”这一原则,对于嫁入婆家的女子的去留有“七出、三不去”的规定,犯“七出”之一的女子丈夫和公婆可“休弃之”,而“七出”第1条即为“不顺父母”。“三不去”中有“与更三年丧”,即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孝3年的不可休弃。尊长的主婚权以及“七出三不去”原则为唐朝所继承。

二、唐代孝道的新发展

首先,“孝道”与“官道”相挂钩。汉代即有“察孝廉、举秀才”之说,唐代在此基础上对其有进一步的发展。科举是唐代选拔人才的首要途径。进士、明经是科举考试的主要科目,而《孝经》则是明经的主要内容。因此可以说,读书人进入仕途必须熟习孝道。而在科举取士之外,唐代也常以“孝廉”为标准破格选拔人才。对于已经跻身官场的官员,若其行为符合孝道规范,往往会得到政府的赏赐、拔擢;反之则受罢免或处分。据《旧唐书·白居易传》记载,白居易任职京官时,“其母因看花坠井而死,而居易作《赏花》及《新井诗》,甚伤名教……贬为江表刺史”。这里的“甚伤名教”即指严重违背封建人伦孝道。白居易因在其母身亡之后作这两首诗,被政敌抓住把柄而贬出京师。

其次,孝治的法律化。从汉代开始,统治者就较为注意用法律手段来惩治不孝犯罪,而唐朝将其向前推进了一大步——《唐律》的颁布和实施。《唐律》是我国现有被保存下来的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其法律条文和疏议充分体现了孝治思想。《唐律》中对孝的有关规定十分具体详细、系统完整,这是以前其他各朝所远远不及的。从不孝罪的论定、定刑、惩罚措施以及为官的“丁亲原则”、①家族中的尊卑等级等等,《唐律》皆有细致的规定。此外,在对“血亲复仇”的处理当中也能看到唐代孝治的法律色彩。产生于氏族社会的血亲复仇一直在封建社会占有一席之地,“杀兄之仇”、“杀父之仇不共戴天”,对于手刃杀亲者都认为合乎情理,唐代对其仍予以保护。所不同的是唐代在网开一面的同时更加注重法律。如开元年间,有张王秀、张王皇两兄弟为报父仇杀人,中书令张九龄等与权臣李林甫等在对于此事的处理上争执不下,唐玄宗说:“孝子之情义不顾死,然杀人而赦之,此途不可启也……国家设法,期于止杀,各伸为子之志,谁非循孝之人!辗转相仇,何有极限……宜付河南府杖杀”。[6]若杀人而赦,人们有先例可循,法律自然会退居其次。可见,唐统治者十分重视孝道与法律的结合。

再次,“移孝于忠”,进一步把孝道政治化。从某种角度讲,孝是忠的基础。国由家组成,国是家的放大,家族制度是皇权制度的基础。父亲是家庭的君主,君主是天下的父亲和家长。“忠臣必出于孝子之门”就说明这一道理。唐代把孝道伦理和孝悌品行引入国家人事制度,使之成为朝廷人才选拔或官员迁转的重要依据;法律与孝道的融合也是其政治化的重要表现。

三、唐代孝道发展的原因

第一,从孝道最初产生的社会背景看,中华文明的形成有着特殊的道路与背景。与西方打破血缘关系、以个体经济为基础建立古代文明国家不同,中国进入文明社会时将血缘宗法关系带入并以其作为社会、政治生活的基础和基本组织原则。传统中国社会是农业社会,是一家一户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这种分散经营的经济必须依靠持久而稳定的小团体,家庭自然成为其最重要的运作单位。在这里,家长有着丰富的生产经验和技术,管理着家族的生产与经营。在此基础上,崇敬、侍奉家长必然成为一种客观要求,并转化为一种道德责任和义务。国由家组成,国的稳定依赖于家的存继。因此,历代统治阶级都在不同程度上重视孝道、发展孝道。唐代作为封建社会中拥有长达300年历史的一个朝代,在其文化传统上势必尊崇孝道。历代典训中的孝道,无论精华还是糟粕、积极或是消极,唐代都有所继承。事实也证明,唐代的繁荣、稳定以及声名远播的唐文明的创造,离不开儒家思想中孝道的支撑。

第二,唐代前期的统治者,十分重视政治上的清明。唐太宗、唐玄宗以及中国历史上惟一的女皇帝武则天都鼓励臣民直言进谏,统治者虚怀纳谏成风。有学者曾对唐代近300年的进谏事件作了统计,“纳谏者114次,进谏成功率为68%……魏征一人所谏前后二百余事。”[7]唐代统治者对民间案情的处理也十分重视,不仅有一般的诉讼制度,还允许大案直接向皇帝申诉。可见唐代统治者的开明和对法治的重视。那么,在礼遇与法治冲突的孝道问题上,统治者自然会选择更为开明的处理方式。

第三,唐朝政府频繁的政治斗争使“忠”与“孝”的客观矛盾进一步暴露。如唐太宗李世民曾发动“玄武门之变”,杀兄屠弟、逼父退位;唐玄宗在安史之乱时逃到成都,太子李亨分兵自立,玄宗做了“太上皇”。由此可见,唐统治者重视孝道有其虚伪性,其行为措施的准则并非孝道,而是维护其统治。

第四,唐代历来被视为封建社会的黄金时代,处于封建社会前后转折的阶段。政治、经济制度的一系列改革必然引起思想意识方面的巨大变化。由于豪强士族的衰落和庶族地主的兴起,其传统观念也从门阀思想下有所解放。当时,人的价值受到重视,人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被摆到突出地位。其统治思想中也不乏富于人性的一面,如唐太宗反复强调“存百姓”的思想,“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唐时期家长虽仍是家庭的主宰,但其杀子权、卖子权等方面受到一定限制。正是因为唐人思想的解放、对传统伦理道德的批判继承,才使唐王朝富有开拓进取的精神,故在各个方面都显得蒸蒸日上、充满活力,从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唐代文明。

四、唐代孝道在当时的作用

第一,维护封建统治,保证政局的稳定。孝道在本源上是一种宗法道德,即维护家族中的卑幼等级;而当其扩大到社会中时,便延伸至政治、宗教和社会生活的广阔领域,成为维系家族和政治的伦理纽带。唐代统治者通过科举、法律等各种措施推行孝道,根本目的也在于“移孝作忠”,规范人们的行为,防止“犯上作乱”现象的发生,使封建君主专制得以加强,封建统治得以维护。

第二,保证农业生产,促进经济发展。中国封建社会历来有重农抑商的传统,农业的基础地位不容动摇。孝道作为基本的家庭伦理,在维系家庭运作、农业生产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唐代统治者十分重视农业发展,采取了许多轻徭薄赋、劝课农桑的经济措施,孝道在此即发挥了契合点的作用。

第三,过分将孝道政治化,与科举结合会使孝道成为政治角逐的筹码。唐代通过科举这一选官途径使得孝道成为影响仕途的主要因素。读书人能否金榜题名、在职者能否腾达晋升,孝道也是主要指标。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人们对孝道的奉守,但也不免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如前面所讲的白居易一例。这样过分夸大官员的孝道伦理而忽视其实际才能,很容易使得人才不得志,而平步青云者可能为庸才之辈。

第四,孝道的法律化有利于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唐代孝道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将其付诸法律。通过《唐律》将孝道的伦理规范、量刑标准以及惩处措施一一阐述,在遇到实际问题时有法可依,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不孝”以及“愚孝”情况的发生。

第五,唐代对传统孝道的辩证吸收有利于多元文化的发展,对先进唐文明的创造有着重要影响作用。唐代文化的开放、宽容、兼收性是众所周知的。无论是边疆少数民族还是邻邦亚非等国,唐代统治者都注重与其友好的交往,将大唐文明传出去的同时也吸收借鉴许多外来文化。在外来文化与传统儒家伦理发生冲突时,唐代往往会找到他们的融合点,使其互生共存,而并非一味排斥。这使得人们能接触到更多外域文化,也给人们的自由意识和创造性以生存、发展的空间。正如美国著名汉学家费正清所说:“中国成为当时世界上最为强大、富裕和先进的国家”[8]。

五、唐代的孝道观对当代和谐社会构建的启示

第一,加强孝文化教育,重新建构起符合时代特征的孝道文化。在经历了半个世纪社会主义新时代的现在,传统文化的继承在许多方面有着严重的缺失,去除糟粕的同时也将一些有价值的部分一并扫除。就现状来看,我们社会的孝道观念正日益疏淡,对尊长的尊敬、爱戴日益缺失,甚至有人堂而皇之地不履行起码的赡养义务。一个不能做到知恩图报、尊老爱幼的人不是合格的人,一个不能做到老有所归、善始善终的民族也不是伟大的民族。许多例子表明了当前孝道文化的严重缺失:子女啃老之风盛行、有的子女干涉父、母婚姻,抢占老人住房,一些与子女同住的老人不仅生活上得不到照顾,而且还要承担繁重的家务,还有在老人在世时就强分老人的遗产,等等。在人口老龄化的今天,孝亲、养老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编著一部现代的《孝经》,并在社会上普及。

第二,将现代孝道作为道德考核的重要标准,制定硬性规定。孝道作为唐代科举取士的主要标准,使得为官之人必在意识与行为上重视孝道;《唐律》中关于不孝言行的界定、量刑标准、惩处措施等的详细规定,使得孝道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人们要在那个时代求得生存就必须遵守孝道规范。当然,当时的许多标准在当今看来确不可取,但其基本精神还是值得借鉴的。当代社会中许多关于孝道的负面事例原因之一就是在利己主义的价值观念下,不孝言行似乎“有利而无弊”,对老人的不闻不问甚至侵犯都无碍于自身利益。在此情况下,有必要对一些不孝行为作一些硬性规定并适当惩处。

第三,重“孝”并“忠”,发扬孝道,增强民族凝聚力。“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庙严,宗庙严故重社稷,重社稷故爱百姓。”[9]由孝而忠,忠于祖、忠于国、忠于百姓。唐代的孝忠是维护封建统治,当代的孝与忠则应当是升华为对国家和社会的大爱。当然,这个“忠”还可以有更多方面的理解:忠于事业、忠于科学、乃至忠于人类、忠于自己的良心。当忠上升到这些层面,孝道的精神文化内涵就更为丰富,也更为高尚了。

第四,优待老者,完善社会养老服务系统。唐代在物质、荣誉、地位等方面都对老者有特殊的照顾,虽然不可能做得尽善尽美,但在封建社会的确是一大进步。我们现在也有对退休老人的养老保险制度,对孤寡老人的救济补助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上许多问题解决得不够到位,陷于形式主义。有些养老院又脏又乱,老人的精神生活十分贫乏。我们的财政资金过多用于生产性建设,而在民生服务方面则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当然,唐代孝道中也有一些不合理的因素。主要表现在:1.在古代,子女告发父母被视为不孝行为,是要受到处罚的;体现在唐代,就是对血亲复仇仍予以保护,对于父母的一般刑事违法行为子女只能谏诤而不能告官。但我们现代文明提倡的是法治,法律是我们一切行为的准绳,如果父母行为涉及违法,却因履行“孝道”而对其隐瞒、包庇,则是不可取的。“孝”也要在一定前提下,超出法律标准,就会演为“愚孝”,是对整个社会、人民更高层次上的“不孝”。2.在许多偏远地区,仍然存在父母包办婚姻的现象。唐代也继承规定了父母对子女婚姻的主导权,“自由恋爱”属于不孝行为。而现代文明尊重人的自由意志,每个人都有选择自认为合适的人生伴侣的权利。在一些问题上的确需要多听听父母的意见,但其主导权不应被剥夺,父母也不应以“孝”为筹码干涉子女的婚恋自由。3.“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在传统中国社会,经常是“母凭子贵”,把女子不能生儿子视为大不孝,这也为男子三妻四妾提供伦理道德上的支持。在唐代,孝道与道、佛的冲突较大,其中出家为僧的佛徒“不立子嗣”的行为就为当时很多人所批判,认为这是不合儒家孝道的行为。几千年的封建传统延续至今,许多地区仍保留着生男孩以继香火的观念。这就造成了男女比例的严重失调,并且正在或者即将会引发许多社会问题。

综上所述,唐代的孝道观是对传统文化的继承多而革新少。它既有合理的成分,又有不合理的因素。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当今,对其因革创新、进行创造性转换,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

注释:

①即对于做官之人,如果祖父母、父母年过80以上,老疾无侍,必须辞官不做,回家养亲。

[1]杜佑.通典(卷17)[M].中华书局,1984.

[2]姜太公.太公家教[Z].敦煌文书伯2825号(西周).

[3][4]宋敏求.唐大诏令集(卷80)[M].学林出版社, 1992.

[5]欧阳修.新唐书(卷5)[M].中华书局,1975.

[6]司马光.资治通鉴(卷214)[M].中华书局,1956.

[7]贞观政要(卷2)[M].

[8]费正清.中国:传统与变迁[M].世界知识出版社, 2002.121.

[9]礼记·大传.

梅良勇,徐州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教授,中国哲学与宗教研究所所长,硕士生导师;徐佳希,徐州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学生(邮政编码 221116)

B241.9

A

1672-6359(2010)04-0047-04

徐州师范大学省级以上课题培育基金(07PYW02)。

(责任编辑 曹连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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