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树清李伟作
公诉意见中犯罪社会危害性感性表述的运用
文◎李树清*李伟作**
一句话导读
针对庭审中时常出现的在公诉人发表完公诉意见后,辩护律师对案件的犯罪事实和定性问题不提异议,却在被告人的成长和生活环境的恶劣、平时表现良好及案发后有比较好的悔罪表现等易让人怜悯的地方进行大篇幅的感性表述,误导旁听群众、审判人员,有时甚至是公诉人自己也开始同情被告人,从而淡化了被告人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的情形,本文提出在公诉意见中增加社会危害性感性表述的应对策略。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先后8次持刀在某某中学学生的上学路上拦截10名中学生,经持刀威胁后向被害人强行索要人民币几元到几十元不等,共计520元。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依法按抢劫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
(一)感性表述释义
感性,根据汉语大词典的解释是属于感觉、知觉等心理活动,是作用于人的感觉器官而产生的感觉、知觉和表象等直观认识。表述,即表达,述说,是指通过一定形式把思想感情等表示出来。感性表述,即通过一定的形式,或是口头语言,或是肢体语言,或是图片实物,把特定的思想感情表达出来,从而使受众产生一中明显的感觉和知觉上的认识。
(二)社会危害性感性表述的概念
社会危害性感性表述,即要求公诉人员在法庭辩论中,通过生动的语言、鲜活的例证和触目惊心的图片等方式,将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向审判人员、被告人、辩护人和旁听群众表达出来,从而使受众在感觉和知觉上进一步认识该危害行为的严重性。[1]
有人认为,公诉人作为行使国家司法权的司法人员在庭审中应当义正词严,理性而严肃,视乎煽情式的感性表述有损法律的威严。我们认为社会危害性的感性表述仅是公诉意见表述方式的一种,它与理性的法律和证据分析是相辅相成的,共同承担着指控犯罪的任务。
(一)有利于控诉被告人的罪行
在公诉意见中,如果公诉人仅仅进行理性的叙述,就不足以使受众充分认识这些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如前文所举的张某某抢劫案,其公诉意见:“被告人张某某,先后8次持刀在某某中学学生的上学路上拦截10名中学生,经持刀威胁后向被害人强行索要人民币共计520元”。如果在公诉意见中采用相同的说法显然不足以控诉被告人的罪行,不足以展现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若将其改成:“被告人张某某,出于自己挥霍的需要预谋抢劫学生,其购买了一把一尺长的尖刀并于早晚守候在某某中学学生上学必经的一条小胡同口,待有文弱的学生经过时其即持刀过去,先是一顿恶狠狠地拳打脚踢,如被害人不屈服或者喊叫,被告人即用刀相威胁,被告人先后通过此种手段抢劫8次,共计抢劫520元。在此案中10名被害人的身体均不同程度的受到伤害,虽然抢劫数额不算巨大,身体伤害也可以复原,但是对被害学生心理所造成的伤害却难以在短时间内康复的。被害人王某某,在被抢过程中面部被打青肿,其迟迟不敢去学校,因为那次抢劫行为已给其照成了极大的心理阴影。被害人赵某某,因为被被告人殴打致使其长时间神情恍惚,原本一名优秀的学生在上课时却时常走神,考试时亦不能集中注意力,其学习成绩直线下降……,被伤害的不仅仅是学生本人,他们的家长也为此付出了很大的代价,有的家长不得不放弃工作陪护学生上学放学,提到孩子的学习成绩,家长们更是一脸的愁容……”。与先前的公诉意见相比,这部分内容不论从篇幅还是用词方面都可以更加充分地表述该起抢劫案件的社会危害性,通过这样入情入理的阐述,可以更加深刻地揭露被告人的罪恶,展现被害人的受害程度,更加深入的指控了犯罪,从而实现公诉的目的。
(二)有利于控辩对抗
庭审中有的辩护人在对案件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的前提下时常运用感性表述进行答辩。面对这种情况,公诉人应该积极的应对。“纵观世界各国,现代刑事诉讼庭审方式越来越要求控辩平等,从举证、示证、质证到法庭辩论都积极对抗、相互制衡”。[2]又如上面所提到的公诉意见,如果公诉人不通过那样感性的表述方式深入揭露和控诉被告人的罪行,而反过来辩护人通过运用诸如 “家庭生活所迫”、“平时待人接物友善”、“案发后痛苦流涕,深刻反省”等感性词语对被告人进行辩护,将出现控辩不平衡,这样将导致受众的情感倾向于被告,严重时甚至会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
(三)有利于法制宣传教育
1.有利于促进被告人悔改罪过。案发后被告人仅仅对自己的罪行进行供述,很少有办案人员对其进行法制教育,被告人的悔改也多数迫于自己将要受到的刑事处罚。此种情况下,通过公诉意见用恰当,生动的词语,对被告人罪行的社会危害性进行深入地剖析和感性的表述,可以使被告人清醒的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从而幡然悔悟,改邪归正。此外,通过这种方式还给被告人以心灵震撼,可以促使其尽早地认罪伏法。
2.有利于教育旁听群众。在庭审中对法律和证据的论证无疑是很好的法制宣传方式,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揭露罪行社会危害性的教育作用。通过对社会危害性的感性表述,容易使旁听群众对法律的定罪量刑有进一步的认识,使其认识到为什么同样的罪名会有不同的刑罚,为什么要从重处罚,而又为什么从轻处罚。从而使他们加深对法律的理解,促进他们对法庭裁判的理解,在心中树立起法律的神圣性和权威性。
(一)以事实为依据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们公诉人员不变的行为规则,在发表公诉意见中也不例外。本文所论及的对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感性表述同样需要立足于案件的事实,我们要在对案件材料进行细致入微的审查,在案件的审查阶段积极、充分的收集有关犯罪危害性的材料,详细询问被害人,认真调查研究,要在对案件的细致深入分析、收集充分证据的基础上拟定公诉意见的发言稿,力求准确、严谨,不能信口开河。选用词语方面,在充分表述危害性和法律书面语的基础上要做到不夸张,做到褒贬适当,如不能把“强奸”说成是“奸污”,不能把“盲人”说成是“瞎子”,不能运用诸如“吃喝嫖赌”、“装神弄鬼”等不规范的词语。在庭审中还要注意公诉意见的可变性,要及时根据庭审情况调整公诉意见,以求恰当。此外,在表达时还应当注意语调的变化,通过抑扬顿挫的语调将社会危害性真实而充分的表达出来,但要注意控制情绪,不能声嘶力竭,以免损害公诉人的形象。
(二)注意篇幅大小
公诉意见中大多部分是用来对犯罪的各个要件和法律适用进行论证的,这部分需要充分的理性和严密的论证,影响定罪量刑的内容也主要集中在这部分。虽然对犯罪危害性的感性表述可以影响量刑,在一定条件下甚至可以影响定罪,但要控制该部分的篇幅,以免喧宾夺主,给人以不似法律文书的感觉。
(三)丰富表达方式
在庭审中,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可以有多种方式,主要是运用语言表达,但还可以辅之以实物、图片,必要时还可以运用手势和现场模拟。通过恰当的运用,这些方式不但可以尽可能的复原犯罪时的情景,帮助审判人员弄清案情,而且可以生动形象的向受众展示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案发现场等情况,通过多种方式给他们以深刻的感性认识,从而帮助他们进一步认识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倡导在公诉意见中对社会危害性部分进行入情入理的感性表述并不是对审判人员的错误诱导,而是要使各诉讼参与人和旁听群众充分认识该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从而使法庭做出罚当其罪的判决,使被告人和旁听群众受到更加鲜明的法制宣传教育。当然,作为公诉人也承担着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举证责任,这不在本文讨论范围。
注释:
[1]侯国云:《中国刑法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52页。
[2]柏利民:《关于出庭公诉工作的四点主张》,载《检察日报》2009年8月7日。
*辽宁省抚顺市矿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113008]
**辽宁省抚顺市矿区人民检察院[113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