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加德纳案看死刑存废之争

2010-10-18 05:52文◎杨
中国检察官 2010年20期
关键词:犹他州联邦最高法院加德纳

文◎杨 静

从美国加德纳案看死刑存废之争

文◎杨 静*

死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又被称为生命刑、极刑,可以追溯至原始社会的血族复仇。但从18世纪后叶,就开始了死刑存废的论战。主张留置死刑的理由主要包括死刑具有强大的威慑力、死刑的存在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必然要求、是消除不可悔改的罪犯以及避免私刑的最佳手段。主张废止死刑的理由主要包括死刑违反社会契约、死刑残酷且不人道、不具有威慑效果,死刑所具有的不可逆转性可能会导致冤杀无辜。目前,不同的国家与地区对死刑的存废态度也各不相同。

美国人加德纳(Ronnie Lee Gardner,1961-2010)历时25年的死刑执行之争,使美国死刑存废争议得以了充分展示。1985年,加德纳由于入室抢劫、杀人越狱等罪行被法院判处死刑,但直到25年后的2010年6月18日,才在美国犹他州被执行了死刑。至此,加德纳成为197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恢复死刑以来第三个被以行刑队枪决形式击毙的死刑犯,也是美国14年来首位被枪决的死刑犯。

一、悲惨艰辛的成长历程

年幼时缺乏家庭关爱、少年时误入歧途,实际是加德纳成年后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1961年加德纳出生在美国犹他州的一个问题家庭,父母没有固定职业和收入、长期酗酒争吵。他还有八位兄弟姐妹。由于他父亲一直认为他母亲不忠贞,不承认加德纳是他的亲生子女,经常对其拳脚相加、不对其尽抚养教育的义务。在加德纳2岁时,他父亲抛家弃子,与他母亲分道扬镳,孩子也由没有收入的母亲抚养。据说,当时就有人看到两岁的加德纳裹着尿布在街上独自蹒跚学步。6岁时,在兄长的撺掇下,他染上了毒品。后来他母亲改嫁,继父是个惯偷。加德纳每次在继父行窃时,负责望风。在加德纳10岁时,由于盗窃被少年拘留中心送到孤儿院,在那里,他受到了性虐待。11岁时,他被怀疑患有精神疾患,被送到犹他州精神病院进行诊治,后来未查出问题,出院后继续与他的兄弟姐妹一起生活。13岁时,加德纳与他的哥哥被一位有恋童癖嗜好的成年男子收容卖淫。

16岁时,加德纳遇到了一位名叫德布拉的女子,经历了人生中的初次爱情,并有了儿女。这期间,加德纳不坐牢的时候,就跟德布拉一起生活,也是他人生中比较幸福的时光。但到1984年,他发现他在监狱时,德布拉与一位酒吧招待员发生了私情。这使他非常激愤和痛苦。于是他到当地酒吧枪杀了那个招待员。后来他跟警方说是因为招待员反抗他才开枪的。经过警方调查,在现场并没有发现打斗的痕迹,子弹是从招待员的鼻孔打进的。也就是说加德纳是在对方毫无抵抗的情况下,直接开的枪。1985年盐湖城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在案件审理时,加德纳试图逃跑,枪杀了律师、重伤了法警。最终,加德纳被控犯有谋杀罪而被判处死刑。

二、美国的死刑救济制度

基于联邦体制,美国各州都有各自独立的立法和司法体系,对待死刑的态度也不完全相同。20世纪中叶,美国的许多州都废除了死刑。197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福尔曼诉讼乔治亚州一案中暂停了死刑的进一步使用,称死刑的不一致及不公正的实施,构成了“残忍及不正常的刑罚”,违反了宪法第八及第十四条修正案。该判决引发了公众对死刑的反对。但是最高法院并未完全废除死刑,它相应地将该种不可逆转的刑罚局限于几种罪行,并在其实施中维持公平的标准。在从事偷渡人口、绑架、抢劫银行、强奸或猥亵儿童等重大犯罪活动时蓄意杀人,一般是典型的死罪。强奸但未杀人、贪污受贿和诈骗等白领犯罪,不适用死刑。1976年,联邦最高法院裁决:死刑本身并不违反宪法,但是审判程序必须有严格的标准。在这以后,死刑在美国重新恢复,但死刑判决和死刑执行都非常审慎。

从1976年起,美国有数百人被执行死刑,并有数千人处于等待死刑执行的监禁中。许多类似的罪犯在等待对其死刑判决的上诉结果。到2000年,39个州批准了死刑的执行。由于那些被判死刑却被发现没有得到公平裁决的人数日益增多,有关死刑适用的公平性争论在20世纪后期更加激烈。2002年,联邦最高法院裁决,只有陪审团才能决定死刑案件中的定夺罪行的轻重,法官不再具有这一权限。同一年,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不得对精神不正常的人员执行死刑,理由是这样做违反宪法。2005年,联邦最高法院禁止对犯罪时年龄为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执行死刑。

2000年,当一些正在等待执行死刑的囚犯被证实实际上是无罪的或是没有得到公正判决的,一些州开始对自己的死刑执行机制进行彻底检查。2001年,伊利诺斯州宣布对死刑进行延缓执行(暂时停止)。但后来通过专门委员会对这一机制进行审查,发现它是不公正的,因此延缓执行继续进行。2003年,伊利诺依州州长实施减刑(减轻刑罚),将州内所有正在等待执行死刑的囚犯的刑罚减轻为终身监禁。2007年,新泽西州废除了死刑。截至2009年,在美国允许死刑刑罚的州已经降至35个。

此外,美国死刑案件的司法程序也非常严密。首先,从死刑判决程序来说,死刑案件的决定起诉、起诉、判决都有严格规定。检察官要起诉死刑的案件必须经过司法部的批准。司法部同意后,还要经过大陪审团决定是否起诉。对死刑案件,还必须由陪审团裁定是否适用死刑。其次,从死刑判决后的救济程序来看,审判后获得免予处死的机会也有很多,包括通过上诉程序对原来的裁决进行改判、通过人身保护令程序进行改判、通过赦免和减刑获得不判处或者不执行死刑的机会。因此,即使被判处了死刑,一旦启动救济程序,可能几年或几十年后案件才有最终定论。这也是死刑犯加德纳25年后才被处决的原因之一。

在加德纳被判决到执行的25年间,救济诉讼程序有10年在州法院进行、14年在联邦法院进行。加德纳曾求助于州长、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和第十上诉巡回法院,但上诉都被驳回、死刑判决得以维持。除了想利用公众媒体的力量免除死刑之外,加德纳和他的辩护律师还请求“犹他州宽恕和假释委员会”将死刑转为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加德纳曾对该委员会表示,这20多年,他已经洗心革面,并认识到了他给受害者及其家人带来的痛苦。他说他希望用自己的余生来教育年轻的囚犯,帮助受虐儿童,并经营一个生态农场。他还声称,对他执行死刑不会让受害者家人感到安慰。然而,加德纳对该委员会的表述却与其现实中的所作所为大相径庭。事实上,25年间,加德纳曾多次在狱中攻击其他囚犯、破坏狱中设施、违反监管规定,使监狱的管理者颇感头疼。最终“犹他州宽恕和假释委员会”驳回了加德纳的要求,犹他州检察长签署了死刑令,加德纳放弃了免于死刑的最后一线希望。

三、可以选择的死刑执行方式

死刑的执行方式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各有差异。总体来看,现代死刑的执行方式日趋人道。美国历史上曾用过绞刑和枪决,后来用过电椅和毒气。目前,绝大多数有死刑的州都采用的是注射方式。

犹他州是目前美国唯一一个还在使用枪决执行死刑的州。2004年,犹他州修改刑法, 规定自2004年以后判处的死刑一律使用注射执行。但是2004年修改生效之前被判处死刑的囚犯可以在注射和枪决之间进行选择。加德纳的死刑判决是1985年作出的,就属于这种情况。后来他选择了枪决。

2010年6月18日凌晨,加德纳在经过与亲人告别、吃“最后大餐”、被询问是否有遗言等程序后,坐上了行刑室内的一个黑色金属椅。他被皮带扣在椅子上,椅子旁边坠着沙袋,以防止行刑时翻倒。加德纳的心脏部位被贴上白色标志,头被布遮住。之后由警察志愿者组成的五人行刑队用枪射击。为减轻行刑者的心理负担,五支枪中有一支随机装入的是蜡丸空弹。这样随机取枪的行刑者不会知道是谁最终击毙了死囚。通过与注射相比相对“落后”的枪决执行方式,加德纳被执行了死刑。

目前,在实行死刑的一百多个国家中,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的是枪决、斩首、绞刑、注射等方式。中国采用的是注射方式执行死刑。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1984年通过的《保护面临死刑者权利的保障措施》中也要求: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执行死刑“应以尽量减轻痛苦的方式执行”。但目前,我国在死刑犯执行方式上,并没有赋予其选择的权利。笔者认为赋予其选择的权利,将更有利落实包含刑罚执行平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四、死刑存废的争议

在加德纳案中,从加德纳实施杀人行为到最终确定死刑判决、执行死刑,甚至执行死刑之后,一直存在支持与反对加德纳死刑处罚的争议。有学者认为通过死刑来阻止犯罪是错误的逻辑、是同态复仇的再现,但也有人认为杀人偿命是不可更改的天然法则。

即便被告人或被害人的亲属对加德纳判处死刑的态度也各不相同。6月18日,在加德纳被执行死刑时,加德纳的侄女与被加德纳杀害律师的外甥女居然相拥在了一起。她们一边痛哭,一边以拥抱的方式互相安慰着对方。加德纳的侄女说:“我爱他,他是个好人。我不认为一命抵一命就是公平所在。”在犹他州州议会门前,也聚集了很多反对死刑的抗议者。被害律师的妻子说:“如果布德尔律师还在世,他一定会反对死刑。”被害法警的女儿表态说:“终于结束了,我感到如释重负。我只希望我的父亲和所有其他受害者在另一个世界继续找他算账。”学者们对加德纳案中死刑的判决结果与执行方式也一直争论不休。

在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68个死刑罪名,《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明确取消了13个罪名。可以说死刑罪名在我国经历了一个从“加法”到“减法”的过程。最初在1979年刑法中只是规定了少数犯罪处以死刑,后来随着打击犯罪的需要,又逐渐“加”了一些死刑罪名。《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直接对死刑罪名又做了“减法”,削减了死刑罪名。通过我国刑法对死刑罪名的增减,可以看出我国“保留死刑、坚持少杀、防止错杀”的刑事法律精神。但也有学者质疑死刑罪名的“减法”,认为有些行为的最高刑不再是死刑,会降低人们对法律的畏惧感,使犯罪分子“名目张胆”的危害社会。笔者认为刑法是一种有力的预防和打击犯罪的手段,但并不是唯一的手段;死刑虽然是威慑犯罪的有力手段,但也不是决定性的唯一手段。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及时发现犯罪并加以惩治,将比判处死刑更具威慑力。因此,从犯罪预防角度来看,死刑罪名做“减法”并不会导致犯罪率上升。而且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拟取消死刑的罪名一般都是经济性的非暴力犯罪,例如走私文物罪、盗窃罪、票据诈骗罪等。实践中,这些罪名近年来已较少适用或基本上没有适用过死刑。因此,对这些罪名在死刑上做“减法”,客观上也不会造成放纵犯罪的严重后果。

死刑的存废之争目前依旧非常激烈。但现在世界上100多个国家保留的死刑,事实上只适用于一些恶性犯罪,这是可以形成共识的。保留死刑但限制死刑的适用,是人权保护的重要方面。我国减少死刑的罪名,也是与刑法谦抑主义的发展趋势相一致的。笔者认为,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不应总寄希望于“严打”与“酷罚”,而应更加关注“宽严相济”的理念、倡导中国法律文化中的“礼乐刑政”,综合为治。只有这样刑法才能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尽管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死刑还将长期存在,但取消死刑是发展的大趋势。为此,在保留死刑的基础上,逐步降低死刑罪名的数量是发展的必由之路。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1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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