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邱伟国
本案保安的行为如何定性
文◎邱伟国
[案情]某公司的保安谭某在值班巡查时,发现该公司一楼大堂接待室茶几上有挂包一个。几十分钟后见上述物品仍在原地,进入接待室打开挂包,发现包内有一部苹果牌掌上电脑、一个清华同方牌u盘、一张天翼无线上网卡。后谭某先到监控室去看监控没有辐射到挂包那里,用黑色塑料袋将挂包装进袋里拿走。该挂包为公司员工许某所有,因当晚许某去公司旁边池塘钓鱼,认为公司接待室比较安全将挂包放在该处,准备钓完鱼后再将挂包带回家。后许某怀疑挂包为谭某拿走向其索要挂包,谭某先否认有拿走许某挂包的行为,后要求对方必须给他1000元才归还挂包,于是许某报警。经鉴定,涉案的财物价值人民币7590元。
本案中,争议点在于行为人的行为如何认定。
[速解]本文认为,谭某的行为属于侵占行为。
首先,谭某的行为不属于盗窃。盗窃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其次,谭某的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说认为是指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该案中放在公司接待室的挂包,并不属于保安谭某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的单位财物。谭某在值班巡逻时,是利用了工作上容易接近财物的便利条件而并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他人放在公司一楼大堂接待室的财物取走,其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罪。
最后,谭某的行为属于侵占行为。有人根据涉案的挂包是被害人许某有意放在接待室,客观上并非是真正的遗忘物,因此否认谭某的行为属于侵占遗忘物的行为。但是从犯罪嫌疑人谭某的认识角度,他发现接待室里有挂包后,等待40分钟后(有监控录像证实他相隔约40分钟后再次进入大堂)确认挂包为遗忘物后才将挂包拿走。同时按照普通人的常识,由于挂包是放在接待室,并且在夜里也无人拿走,应该会认为是有人将此包遗忘于接待室,不会想到夜里还有人将包特地放在接待室。因此可以肯定谭某对挂包属于遗忘物的认识完全是合理的,应该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认为其行为属于侵占,而不能客观归罪认为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谭某将他人的遗忘物据为己有,拒不归还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侵占,但由于涉案金额未达该罪的定罪标准不构成犯罪,对此案中的谭某应以无罪处理。
(作者单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519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