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 聂建刚
【案例】 谭某、洪某是某县同一村民小组农民。谭某自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起,就从村集体获得600平方米土地的承包经营权。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谭某家庭增至4口人,全家从村集体获得2200平方米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获得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效期为30年。2001年春节后,谭某全家去广东做生意,将自家承包地交给洪某夫妇代为耕种,并口头约定第2年是否代耕到时再说。2002年春节期间,谭某回家过年和洪某谈及承包地之事,谭某随口就答:“那些地,种一年还不如在广东干几天赚得多,你要就送给你,我反正不可能再回来种田了。”之后,谭某家的承包地一直由洪某夫妇耕种,种粮收益和补贴也归洪某夫妇。2009年1月底,谭某全家回来过年,找到洪某说,受金融危机影响,生意不好做,这几年赚的钱都亏掉了,要求收回当年赠送的承包地,以前的收益和补贴不再追究。但洪某却不同意了,认为当初谭某将承包地全部赠送给他了,村里人都知道的,不可能再收回去了。而且,洪某为种好那片地,2003年还花费500多元修了一条引水渠。谭某、洪某为此闹起了纠纷。谭某多次到村委会、乡政府要求解决此事。2009年2月16日,乡政府给谭某、洪某讲解了国家法律和政策,做通了双方的思想工作,洪某同意将承包地退还给谭某,谭某支付洪某因修水渠花费的500元钱。
【解读】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其中,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转让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本案中,2001年谭某、洪某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属于临时代耕性质,没有争议。2002年起,谭某将承包地“赠送”给了洪某,直到2009年产生纠纷。谭某所说的“赠送”,实际上是承包地流转方式中的转让,即谭某将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洪某,由洪某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谭某与村集体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但是,谭某将承包地转让给洪某的行为,既没有经作为发包方的村集体同意,也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该转让行为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所以,谭某仍是该块土地的承包方。洪某夫妇虽然取得了该块土地的耕种、收益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只是临时的,谭某可以随时收回。只不过洪某可以向谭某索要其对该块承包地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