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中国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式及思路

2010-08-15 00:53陈少博
战略决策研究 2010年4期
关键词:公司制小城镇农民

陈少博

农民、农村、农业问题是近几年来中央最为关注的问题,特别是粮食安全、金融危机等的出现,更加剧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发展的重视。农村发展的重要性已不言而喻,那么如何进行农村发展呢?选择怎样的模式发展呢?在众多的发展模式中,结合政府发展和组织模式理论,我认为最适合农村发展的模式就是企业化,即农村公司制。农村公司制是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和规模经济的需要,可以有效地集中农村资源,实现农业高速发展。也是快速发展农村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

一、我国农业经营体制的改革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业经营体制从建国以来发生过多次变化,从建国初的互助组到初级生产合作社、再到高级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然后到改革开放后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都在一定时期促进了农业的大发展,但都曾因为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而遭到变革,现在也一样,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严重影响农村的进步,阻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应该对现有农业经营体制进行彻底的改革。

(一)存在的问题分析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我国农村长期以来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分散经营已无法满足市场消费结构的变化。因此,小农家庭制已经成为农业、农村发展最重要的“制度瓶颈”。农业发展的未来之路是要走上规模经营和全面机械化生产,而现行体制下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在改革开放前期起过解放生产力的作用,但也逐渐显现出它的弊端。

1.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弊端

(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下的分散经营难以实行机械化大生产,农业生产无法形成规模效应,大量劳动力闲置。因此,形成了剩余劳动力难以转移,同时又不能有效提高劳动生产率。

(2)每户农民的土地资源有限且少,抵抗自然风险的能力弱,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很大。因此,当自然灾害发生时,会使其丧失资本投入和再生产的能力,近些年的干旱、洪涝和虫灾的发生都需要地方政府甚至中央政府财政拨款,而鲜有保险和其他方式的资金流入。

(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造成生产工具购置和使用的浪费,阻碍了农民投资。土地资源虽然有限,但家家户户都得购置必备的农具,这就减少了农民向其他方面的资金支出,降低了农业科技投资的力度,最终造成了农产品科技含量不高,农民生活水平难以从根本上提高。

分散经营是我国现行农业、农村发展的一个最突出的特征,也是阻碍我国农村发展的一个原因,但不是主要原因,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遇到的体制困境,即现有农村体制存在的问题才是农村、农业、农民发展的主要障碍[1]。

2. 现行农村体制的障碍

(1)户籍制度阻碍了城乡间的交流,限制了农村自由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同时也使得农民工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处于弱势地位,并受到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2)家庭承包经营体制阻碍农业现代化目标实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体制,使农村集体土地被分割得支离破碎,从几分地到几十亩地不等,不利于农业全面机械化和规模经营的开展,也不利于根据农产品市场进行优化配置。

(3)农业主管部门多且重叠,管理混乱,影响农业发展的正常运行。目前,中国政府对农业的行政管理分工过细,导致权力机构过多过滥,农业主管部门重叠严重,同时采取“一刀切”的方法,不因地、因事、因时制宜,影响农业生产的经营。

(4)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严重落后,难于维护现代农业持续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把土地使用权交给农民的同时,也放弃了国家应承担的部分责任,使得农民和农业主管部门“搭便车”的现象严重,都不愿意进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多元化、专业化的为农服务组织是现代、高效农业发展的必然需要,也是农业社会化大生产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推动农业“三化”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因此,要完善农业组织的建设。

(5)城乡二元机制及城市农民工管理面临的问题。农民的法律意识大多数比较淡薄,农民工合法权益经常遭到损害。另外,城市的发展规划并不把农民工的住房、子女教育、医疗卫生等需求纳入公共设施建设的考虑之中,在子女教育、妇幼保健、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着制度性的歧视。最后,社会保障极少覆盖农民工,医疗卫生体系、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没有在农村进行普及,很多农村还是依靠家庭养老[3]。

(二) 现有农业发展思路存在的缺陷分析

针对上述问题,目前,我国农业经济理论界提出了很多解决方案,如“小城镇建设”、“农村工业化”、 “公司加农户”等许多解决“三农”问题的方案,但是都与我国农村现阶段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因而实施起来会差强人意。

1. “农村工业化”和“小城镇建设”条件不适合

首先,国家当前发展的重点在大中城市,而不是农村和小城镇,另外当前小城镇对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有限。最后,没有解决农村劳动力的流动问题,大量剩余劳动力依然和仅有的土地捆绑在一起。

2. “公司加农户”市场不成熟

“公司加农户”道路只是单纯地把公司和农民捆绑在一起,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剪刀差的问题,而且由公司进行农产品收购上的垄断,更容易造成公司进行价格垄断,最终损害农户的利益。另外,公司在充当中间商角色的过程中,也与农户进行利益的争抢,切断了农户与市场的直接联系。

由上述情况可知,尽管“农村工业化”、“小城镇建设”以及“公司加农户”等措施提出很久,但是到现在实施起来还有很大的难度,而且效果也不是很理想。因此,要解决“三农”问题应有一个更符合当前农村经济发展阶段的理论和方案,即农村公司制发展的道路[4]。从体制和配套政策方面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二、农村公司制的内涵及适用条件

如何把农村和公司制结合起来,也即什么才叫作农村公司制,是我们要解决三农问题必须要首先弄清楚的问题。

(一)内涵

农村公司制是指把一个农村当成一个公司来治理,实行经理负责制,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从事农业的商品化生产活动,按现在企业运行方式管理经营。农村公司制收归农民土地归公司所有,由公司派技能人员进行播种、除草、收割等,然后由公司发给农民一定量的粮食,同时公司附属的单位或工厂提供工作岗位给农民,以使农民各取所长。另外,在农村公司制下,由公司负责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医疗、养老和住房。通过这样的方式弥补农民因失去土地造成的损失,还可以极大的增大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增加农民收入。

(二)农村公司制实行的条件分析

企业化政府的口号已经喊了很多年,然而企业化政府的进程却不快,究其原因,是因为镇、县、市和省政府乃至中央政府的服务对象过于宽泛、绩效评估困难、人员流动量大以及事项繁多等。因此我觉得在农村实行企业化政府也即农村公司制的条件非常适合,原因如下:

1. 服务对象集中,服务对象一定,流动性低

在村级以上政府中,越往上级,服务对象越广泛,且其流动性也越大,大部分是一次性服务,造成服务对象不集中。在农村中,人员比较集中,服务对象都居住在一个村庄里,且范围一定,服务次数多、服务频繁。

2. 便于进行绩效衡量

在大政府中,由于服务对象流动性大,服务对象数量多,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变得困难,对政府绩效衡量也变得异常艰难,这就容易造成大政府中人员服务态度的恶劣。而农村中人员数量少,人员之间比较熟悉,便于对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3. 利于解放劳动力

农村市场的形成,提高生产率和调配资源配置,大量解放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还可以同时进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可以促进农村民主的进步和农民素质的提高。

(三)农村公司制是解决现“三农”问题的现实选择

“三农问题”的解决方案之前提出过很多种,但终究那种才是最适合、最佳的解决方案呢,通过研究中国农业体制的发展,不难得出,农村公司制是比较理想的现实选择。

1. 为什么要发展公司制

国际金融危机的加重,出口能力的衰退,国家对农村发展的扶持,加快对农村发展的步伐,加强对农村建设的投入,使得农村发展成为国家未来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农村公司制应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优先选择,它将促使农村市场体系的发育和完善,并将大力促进农业产业化、农村工业化和小城镇建设的发展,促使农村剩余劳动力顺利的从农业中转移,并为我国最终实现农业现代化铺平道路,也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2. 实行农村公司制的意义

(1)农村公司制可以有效地控制乱收费现象。税收将直接由工商部门收取,由于农村企业与其他行业企业享有同等的地位,农民将作为从事农业的企业员工与市民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受法律保护。

(2)农村公司制的实施将给农民以平等的国民待遇,取消城乡差别。只有企业经营差别、收入的差别而无户籍等的歧视,将不存在对农民的歧视,消除了由于制度、市场和社会等诸多方面的障碍,使得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不再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有助于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

(3)农村公司制有利于缩小东、西部差距。农村企业化使得农村以企业主体身份直接进入市场,消除了由于行政权力和计划过多过滥导致的条块分割、管的过严过死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将极大促进农产品市场、农村金融市场、技术信息市场、劳动力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的发育,有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和农村物流业的蓬勃发展[5]。

(4)农村公司制使得农民取得与城市居民相平等的地位,有助于提高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充分发挥农民的智慧和劳动力,使农业发展跨上新台阶;同时也有助于我国保险、医疗卫生保障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农村公司制后,农民也将与城市居民同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和医疗体系,农民的权益将得到充分保障[6]。

三、农村公司制的内容和形式设计

“政治上入股,经济上分红”是农村公司制的特征,也即每个农民在公司中地位相等,话语权、选举权等权利相同,而在分红或负担债务时则按每个农民投入公司的资金比例来分配承担。农村公司制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如下:

(一)土地

变家庭承包责任制为集体所有制,即收归农民土地交给公司进行统一管理、耕种等,然后收割后由公司按每人每户的生活标准分发给农民。

1. 公司对全部土地进行播种、除草、打药、收割等各个过程进行标准化和机械化的管理,由此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便于进行全面机械化和规模经营,并使一部分农民从土地的束缚中解脱出来,解放了农村剩余劳动力。

2. 公司对解脱出来的劳动力,按照劳动技能和分工的不同,从中选出技能熟练的农民,让他们专门研究提高粮食耕种和产量的方法及技术;对其他技能相对不熟练的农民,由公司和公司附属的企业提供工作岗位。

3. 公司对收割的粮食按照一定的生活标准免费分发给农民,以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问题和补偿农民因拿出土地而造成的损失;对于多余的粮食,则进行粮食储备、食品加工以及粮食销售,以增加公司和全体农民的财政收入。

(二)公司架构

公司实行法人治理结构,由全体农民直接选举公司经理、若干副经理,分别主管教育、医疗卫生、经济、民主政治等。

1. 公司实行两套班子,一套人马,公司经理、副经理既是公司领导又是村委会领导,每个副经理负责相应的模块。经理、副经理(或村委会干部)全部由农民选举产生,对于不合格或有其他不适于担任经理、副经理的,有全体村民进行表决可以予于罢免。

2. 负责教育的副经理,要主抓学前教育、小学教育,确保本村(或本公司)内的所有学龄儿童都能享受到应有的、平等的教育机会;同时对当地劳动力进行职业教育、技能培训,以使他们适应市场需要和公司所属企业任职的要求。最后,可以大力推行道德教育、爱国教育等,以适应党和政府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

3. 公司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医疗卫生辅助制度,对本公司内生活有困难的、五保户等家庭经济上进行补贴、生活上进行照顾,并建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公司对内部农民生病就医的花费实行2:6:2,即农民每年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在生病时只需交纳医药费的20%即可。然后由公司负担60%、国家负担20%的医药费,这样即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又使得国家的医疗卫生改革惠及到占全国绝大多数的农民。

4. 主抓民主政治的副经理的职责是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利,担当农民工的发言人,确保公司内民主的推行和国家政策的贯彻,当遇到侵犯农民工权益的事情发生时,副经理要敢于运用法律武器和国家政策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利。同时,积极进行普法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5. 经济。公司实行农民资金、技术等入股的方式筹集资金,开设养殖厂、农产品加工厂等,也可扶持部分农民合作办厂,引入外来资金在本地设厂,还可以同周边村庄合资建厂,这样可多样化的就地转移劳动力就业,还能形成规模效应。这些公司附属的工厂可由公司任命、也可以民主选举、更可以采用聘任等方式来获取人才进行管理。

四、进一步完善农村公司制的思考及建议

中国经济发展的基础在农村,农村的希望在农村城市化,建设小城镇是国家利益所在。[7]农村公司制的提出还只是个雏形,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很多问题要解决,以下是完善农村公司制的一些建议:

(一)小城镇建设的步伐要与农村公司制的建立协调发展

小城镇联系着农村和中小城市,因此,小城镇的建设承载着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重任,这对降低农村公司制中的劳动力成本和形成规模生产是十分重要的。小城镇是乡镇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小城镇的面貌直接影响乡镇的形象。在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同时,要把小城镇建设好[8]。同时把小城镇建设和农村公司制的建立结合起来,使之相辅相成,优势互补,在发展的过程中,把农业和第二、第三产业紧密相连,建立农村金融市场机制、信用机制和优势农产品产业链条。

(二)政府积极进行宏观政策指导和战略安排,提供市场信息

政府要建立起良好的市场信息供给机制,提供国内外农业、农产品的市场信息给农民,这样,初期建立的农村公司制才能根据不同地域、不同时间、不同的市场需求安排生产,取得收益。同时,必须加强电力、水力、交通、通讯等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为农村公司制的发展建立良好的外部环境,为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尽可能多地提供就业。

(三)政府职能必须转变,特别是地方政府的职能的转变

1. 政府要进行相应的户籍制度、医疗卫生制度、养老制度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改革,协助建立公平、公正的农村市场新秩序,大力整合农业行政部门,由管制型的权利部门变为服务性的协助部门。

2. 实行公司制后,农村成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独立经济实体,乡镇等基层政府在此过程中要多提供服务性的政策和措施,减少对农村发展的干预,给予农村基层组织充分的自主权和税收上的优惠。

农村公司制的目标,是与党和国家对新农村建设所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标准要求一脉相承和切合实际的,为我国新农村建设提供了一条捷径。公司化经营、 企业化管理运作下的农村公司制体系,不仅能为建设新农村提供蓝图规划,同时能整合资源解决资金问题和农村人才培养问题,必将为新农村建设打开全新的发展思路。通过企业化管理体制改变农民身份,势必激发人民群众建设好自己家园的热情和愿望,有党和国家对新农村建设的高度重视,在政策上和资金上给予扶持,我们有理由相信,农村公司制一定会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发展的必然趋势。

[1]王树锋.发展现代农业的承包体制障碍及对策[J].中国集体经济, 2008.8(下):17-18.

[2]张富明.农村体制问题探讨[J].经济工作, 2006(18):111.

[3]邵汉琦.加强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N].新华日报,2008-1-9(B08).

[4]甫永民,赵福春.“三农”问题的新探索——农村企业化[J].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学报, 2003(4):102-105.

[5]陈池波.中国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研究[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 2003(12):56-58.

[6]王世录.关于中国农村“企业化”的研究报告[J].农村经济, 2008(4):114-116.

[7]李慧莲.民间投资小城镇出现新模式[N].中国经济时报,2008-12-15(2).

[8]廖水根,肖才明.加快推进乡镇小城镇建设[N].光华时报, 2008-11-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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