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续修县志几个规范性问题的思考

2010-08-15 00:46吕玲玲
黑龙江史志 2010年16期
关键词:体例县志篇目

高 英 吕玲玲

(泰来县档案局 黑龙江 泰来 162400)

在编纂《泰来县志》(1986~2005)的过程中,我们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这些问题,看似简单、平常,不易引起编者的注意,但它涉及到续志规范化与志书科学性的根本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研究、探讨清楚,并加以明确,作为规定确定下来。在《泰来县志》(1986~2005)编纂完成之际,将对这些问题的学习认识与实践体会提出,就教于同仁,和大家共同探讨,以期增强续志规范化,提高志书科学性。

一、关于“编”与“篇”

作为一部志书中的各分志,其篇目设置应设作“编”还是设作“篇”?续志伊始,研究制定《泰来县志》篇目时,我们就遇到了这个问题。因为首轮修志,全省乃至全国县志篇目设置就不一样,设“编”或设“篇”者均不在少数。带着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学习了《黑龙江省第二届地方志编写行文通则》。《通则》在明确志书结构层次时规定:“省志由若干分志组成,各分志按篇、章、节、目排列;市(地)、县(市)、区志,一般也按篇、章、节、目排列”,并在其它所有出现处均使用“篇”的概念,如“篇章节目均以事名题”、“省志分志和市(地)、县(市)、区志的篇、章下可设无题小序”等等。通过学习了我省试点样板市县志书的篇目结构,除《肇东市志》使用“编”外,其它的如《大庆市志》、《阿城市志》、《道里区志》均使用“篇”。《泰来县志》(1986~2005)如何设?经过查阅、学习有关典籍、资料,反复推敲,《现代汉语辞典》对“篇”的概念定义为:“首尾完整的文章:篇章段落”;对“编”的概念定义为:“书籍按内容划分的单位,大于‘章’:上编、中编、下编”。《中国方志大辞典》(1988年版)在解释“概述”一词时说:“新方志设‘概述’于全志之首,是鸟瞰全局、统帅各编的宏观着墨”,这里使用了“编”。

经过思考、学习与探讨,我们认为,地方志书作为“资料性文献”(《地方志工作条例》),特别是县志,全志合为一册,其书下第一结构层次大于“章”单位,应设作“编”,而不宜设作“篇”,这样使用后志书篇目结构概念更具有科学性与规范性。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县志志书篇目结构层次,即各分志的概念使用并非“篇”、“编”均可,而是使用“编”更准确或更适合,不宜使用“篇”。

二、关于“述”与“序”

地方志书的体例主要有述、记、志、传、图、表、录七种。“述”指属于全书正文中的概述等,而“序”及序言出现在志书中,它不属于志书的正文,亦非志书的一种体例,而是像任何书籍、著作一样——“写在著作正文之前的文章。有作者自己写的,多说明写书宗旨和经过。也有别人写的,多介绍或评论本书内容”(现代汉语词典)。《中国方志大词典》解释“序”的概念为:“说明一书的主旨、基本内容、用途、读者对象、写作原委及其经过的文字。有作者作的自序,或者请他人作序。一般放在书的正文前面”。这些说明,“述”与“序”对志书而言是完全不同的两种体例,两者有着根本的区别,不可混淆使用。但在《黑龙江省第二届地方志编写行文通则》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小序:省志分志和市(地)、县(市)、区志的篇、章下可设无题小序”,其它各处出现时均使用了“小序”。在我省一些讲义、讲稿中也经常使用“篇下无题序”、“章下小序”等等。我们认为这样表述确有不妥。因为在体例上,志书的正文不可能出现“序”、“小序”的体例,在内容上,编(篇)、章下无题小序也是一种记述,就像全书的概述一样,它无非是下一、两个层次(编、章)的综合记述,而绝非是本层次(各分志、编、章)的“序”、“小序”的内容。我们在编纂《泰来县志》(1986~2005)的实践中,将编下设作无标题总述、章下设作无标题小述,这样即符合志书体例,又满足了加强综合性、整体性记述的要求。

三、关于编、章下无标题小述的“可设”与“宜设”

一部志书,首设概述,作为全志之纲,钩玄提要,勾划全貌,突出特点,综合利弊,统领全书,加强了地方志书的整体性和综合性。那么各编(各分志)、章下是否有必要设无题小述呢?《黑龙江省第二届地方志编写行文通则》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了县(市)、区志的篇、章下可设无题小序。那么“可”即“两可”,可设可不设。我们在编纂实践中发现,各编、章横排竖写,虽然基本做到了横排不缺项、竖写不断线,但各门类事物相互之间的关系反映不出来,各章、节内容有单摆浮搁、支离破碎之感,让人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于是我们在编下设了无标题总述、章下设无标题小述。至于有的分志编、章下都设无题述,内容容易重复,我们就区别经济、政治、事业等部类的不同情况,根据需要,有的在编下设、有的在章下设,少数分志编、章下均设,基本没有编、章下都不设的。这样就大大增强了志书的整体性和综合性,看到了设小述的“宜”处。通过探索、再认识,我们认为是有必要设的,是“宜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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