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莹莹
(福建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福建 福州 350001)
以儒家为主体的中华传统女德,发端于我国先秦时期,历经数千年的不断丰富、完善、发展,已成为中华民族特有的传统和精神,是构建社会主义新时期妇女道德体系的历史文化条件,探析研究、发掘弘扬其中所蕴涵的积极合理的思想内核,对于当前构建现代妇女道德体系,提高现代妇女道德素质,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和借鉴价值。
每一个民族和国家的妇女道德都会有不同的发展轨迹,中华传统女德从其发端、形成、反复、重构、强化到走向衰落,亦经历了一个相对完整且复杂的过程。纵观中华传统女德的发展过程,其各个阶段都反映了当时中国社会一种特殊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社会现实状况。换言之,正是中国古代社会历史文化和社会现实的辩证运动碾磨出了中华传统女德的历史轨迹。
人类形成之初,生产力极其低下,人无贵贱等级之差,无上下君臣之道,两性关系完全是出于生理需要,是一种纯自然的不固定的性交,即杂婚。此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认识的提高,杂婚制逐步向族内群婚、族外群婚、对偶婚等几种较为进步的婚姻形态演变。但无论是杂婚、族内群婚、族外群婚,抑或对偶婚,这些婚姻形态下的子女都是“知母不知父”的,《白虎通·号》言:“古之时未有三纲六纪,民人但知其母,不知其父。”《公羊传》曰:“圣人皆无父,感天而生。”因此,在这样的婚姻制度里,女性在家庭及社会中处于绝对权威和无尚崇高的地位。
到了原始社会末期奴隶社会初期,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分工的初步形成,男子在社会生产和社会事务中的作用日益超过女子,而逐渐居于主导地位。男子凭借着自己经济上的地位,同时为了让自己的子女继承权力和财产,就必然要求“男从女居”的对偶婚制变革为“女从男居”的父权制一夫多妻制。与此相适应,自周代开始,一系列约束妇女道德的规范便应运而生,开启了传统妇女道德的运行轨迹。先秦儒家经典《礼记·内则》首先提出了隔绝男女的闺阁制度和严格的性别回避制度,《仪礼·丧服》提出规范妇女的“三从”教条,《周礼·天官冢宰·九嫔》提出妇女“四德”标准,《周易·恒》提出了妇女“从一而终”思想。至此,妇女从女权的宝座走下,步入由男性主宰的阶级社会。
随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形成和完善,汉代大儒董仲舒提出了与封建专制主义相适应的“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礼纬·含文嘉》)和“五常”:“仁、义、礼、智、信”(《举贤良对策》)。东汉初年,《白虎通》又把“三纲”发展为“三纲六纪”:“三纲者,何谓也?谓君臣、父子、夫妇也。六纪者,谓诸父、兄弟、族人、诸舅、师长、朋友也。”其中“夫为妻纲”这一基本原则把夫妻关系变成了丈夫统治妻子的统治关系,至此,先秦妇德转化为了封建妇德。此后,本于“三纲五常”的专门妇德教育著作——西汉刘向的《列女传》和东汉班昭的《女诫》开始问世。《列女传》共七篇:为母仪、贤明、仁智、贞顺、节义、辩通、孽嬖,每篇15传,以此作为女子行为的标准。后汉班昭作《女诫》也是七篇:为卑弱、夫妇、敬慎、妇行、专心、曲从和叔妹。这两个女教圣人的作品从此就成为封建时代所有妇德文献的范本。
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乱频仍,游牧民族文化(即母权社会的女性观)与玄学及佛、道两教一起猛烈地冲击着汉代儒家妇德观,因而儒家妇德的束缚力、控制力相对减弱。社会中各个不同层次的女子——从后妃公主到官宦平民百姓女子,敢于挣脱纲教名常的束缚,追求个性自由和自主意识,表现出久遭礼教压抑后的人性的复苏。
尽管汉代确立起来的儒家妇德,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曾现出某种程度上的叛逆与反动,但这种叛逆并不是简单的倒退,而是前进过程中的暂时曲折,在这曲折发展的过程中,积蓄着继续前行的力量。儒家所提倡的妇女观如洪波中的潜流,也在潜滋暗长。[1]魏晋南北朝时期女教著作有21种88卷,比之两汉,无论在著作的种数上,还是在总量的卷数上,都是两汉时期的4倍之多。其中,诸葛亮的《贞洁记》、李婉的《内训集》、冯少胄的《娣姒训》、徐湛之的《妇人训解集》、佚名的《女鉴》、《贞顺志》等代表作对女子的品行修养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从而将女教向前推进了一步。
隋唐时代,儒家妇德观在遭受长期大分裂中的冷落后,渐次得以恢复。统治阶级开始通过政令限制妇女再嫁。隋文帝再度统一全国之后,于开皇十六年(公元596年)颁布了诏令:“九品以上妻,五品以上妾,夫亡不得改嫁。”[2]唐宣宗则更加明确规定:“夫妇,教化之端。其公主、县主有子而寡,不得复嫁。”[3]除了法律上的规定以外,唐朝太宗长孙皇后写的《女则》,武则天的《列女传》、《孝女传》、《古今内范》、《内范要略》、《凤楼新诫》,陈逸夫人郑氏写的《女孝经》,宋若莘写的《女论语》,薛蒙妻、韦温女的《续曹大家女训》、杨氏的《女诫》、刘氏的《女仪》等著作详尽规范了女子的言行,从而将妇女的道德标准推向了新的高度。
北宋以后,封建统治者开始强化中央政治集权,与此相适应,必然强化对妇女的控制。首先,理学家在全社会提倡“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4]之贞节观念,并将其提到妇德的首位。从此,贞节观念愈加强化,发展到明、清达到了无可复加的地步。其次,官方、民间女教书空前繁荣,妇德教育呈现出普及化的趋势。宋元时期的妇德文献主要有徐伯益的《训女蒙求》、司马光的《家范》、袁采的《世范》及许熙载的《女教书》等。明清则产生了多部图文并茂的妇德著作,诸如明成祖仁孝徐皇后《内训》、吕坤《闺范》、吕得胜的《女小儿语》、温璜母陆氏的《温氏母训》、陈克仕的《古今彤史》、曹思学的《内则类编》、顾昱的《至孝通神集》、夏树芳的《女镜》、潘振的《古今孝史》等;清代集历代女教之大成,期间有清世祖御定的《内则衍义》、任启运的《女教经传通纂》、陆圻的《新妇谱》、尹会一的《女鉴录》、蓝鼎元的《女学》、陈弘谋的《教女遗规》、李晚芳的《女学言行录》、王相母刘氏的《女范捷录》等。这些妇德教育文献内容详尽具体、通俗易懂,在全国范围推广,影响甚巨。
尽管在两千多年的妇女道德发展史上,各朝各代各个时期都有各自不同的伦理规范,但是也有各朝各代各个时期伦理思想家都赞同的基本规范,这就是“三从四德”,它是中华传统妇女道德的集中反映。“三从”首见于在战国时期形成的《礼记》、《仪礼》。《礼记·郊特性》解释说:“出乎大门而先,男帅女,女从男,夫妇之义由此始也。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仪礼·丧服》则更明确提出“三从”概念:“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四德”之说始见于《周礼·天官·冢宰》的“九嫔”条:“九嫔:掌妇学之法,以教九御妇德、妇言、妇容、妇功,各帅其属而以时御叙于王所。”班昭《女诫·妇行》对此“四德”作了较为详细的解释:“幽闲贞静,守节整齐,行己有耻,动静有法,是谓妇德。择辞而说,不道恶语,时然后言,不厌于人,是谓妇言。盥浣尘秽,服饰鲜洁,沐浴以时,身不垢辱,是谓妇容。专心纺绩,不好戏笑,洁齐酒食,以奉宾客,是谓妇功。此四者,女人之大德,而不可乏者也。”所谓“三从”是对女子一生在社会与家庭生活中所应遵循的最基本伦理原则的总括。而“四德”则是“三从”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要求,更具操作性和普遍性。
“妇德”即要求妇女要坚守贞节,敬顺丈夫、服从公婆。首先,要求女性操守贞节。先秦时期,贞节观念已出现于儒家经典中。《周易·桓》云:“妇人贞洁,从一而终。”秦汉时期,统治者注重贞节。秦始皇会稽刻石云:“有子而嫁,倍死不贞。”[5]汉代尊崇儒术,推重礼法。西汉董仲舒的“三纲五常”、“男尊女卑”的主张,刘向《列女传》所收录的妇女守节典范,东汉班固所提的“一与之齐,终身不改”[6]的主张,班昭所提的“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7]的说教等,使贞节观念日趋完善。尤其宋儒程颐提出“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之后,贞节观完全成了扼杀女性基本人权——生存权的一把利剑,以致妇女的殉死守节异常狂热。其次,要求女性要敬顺丈夫。《女诫·敬慎》认为“敬顺之道”,乃“妇人之大礼也”。《女论语》进一步提出为妻敬事丈夫的“七莫”具体道德要求。清代诗人陆圻在女儿出嫁时,写有《新妇谱》一书,教育女儿要敬事丈夫。妻子不但要敬事丈夫,还要顺从不争。《女论语》说:“夫若发怒,不可生嗔,退身求让,忍气吞声。”《新妇谱》亦强调:“丈夫有说妻不是之处”,切莫“强肆折辩,高声争斗”。第三,要求女性孝顺公婆。《礼记·内则》中提出:“妇事舅姑如事父母”,“子媳孝者敬老,父母姑舅之命,勿逆勿怠”。《女范捷录》亦言:“男女虽异,劬劳则均,子媳虽殊,孝敬则一。夫孝者百行之源而尤为女德之首也。”《女孝经》中专有“事舅姑章”,它对儿媳如何敬事公婆做了专门论述:“女子之事舅姑也,敬与父同,爱与母同,守之者义也,执之者礼也。鸡初鸣,咸盥漱衣服以朝焉。冬温夏清,昏定晨醒。敬以直内,义以方外,礼信立而后行。”《女论语》中也对媳妇如何侍奉婆婆每天饮食起居做了详细的规定:“姑坐则立,传言便去,早起开门,莫令惊忤,换水堂前,洗濯巾布,齿药肥皂,温凉得所,退步阶前,侍其浣洗”,“饭则软蒸,肉则熟煮”,“夜晚更深,将归睡处,安置辞堂,方回房户”。当婆媳关系处于矛盾之时,不论公婆是对是错,做媳妇的一定要无条件曲从公婆,不得忤逆顶撞,与公婆争论是非曲直。《女诫》云:“姑云不尔而是,固宜从令;姑云尔而非,犹宜顺命。勿得违戾是非,争分曲直。”
就“妇言”、“妇容”而言,传统社会对女性的言谈举止、仪容仪表亦做了严格的规定。《礼记·曲礼》规定:“听之无声,视之无形,不登高,不临深,不苟訾,不苟笑,言必方正,不倾听,毋嗷应,毋淫视”,“坐毋箕”。班昭的《女诫》说:“妇言,不必辨口利辞也一一择词而说,不道恶语,时然后言,不厌于人,是谓妇言。妇容,不必颜色美丽也一一盥浣尘秽,服饰鲜洁,沐浴以时,身不垢辱,是谓妇容。”《女论语·立身篇》要求妇女仪容仪态做到“十莫”,即“行莫回头,语莫掀唇,坐莫动膝,立莫摇裙,喜莫大笑,怒莫高声,内外各处,男女异群,莫窥外壁,莫出外庭,出面掩面,窥必藏形,男外眷属,莫与通名,女非善淑,莫与相亲,立身端正,方可为人”。《学礼篇》又强调女子“答问殷勤,轻言细语,备办茶汤”,切勿“说三道四,引惹恶声,多招骂怒,辱贱门风,连累父母,损破自身”。《新妇谱》则教导为人妻的言行:“妇人贤不贤,全在声音高低、语言多寡中分:声低即是贤,高即不贤;言寡即是贤,多即不贤。就令训责己身婢仆,响尚不雅;说得有道理话,多亦取厌,况其他耶?”
“妇功”,亦作“女红”,是古代女教要求广大妇女应该具备的基本功夫。《礼记·内则》载:“女子十年不出,姆教婉、娩、听从,执麻枲,治丝蚕,织妊织,学女事,以供衣服。观于祭祀,纳酒浆、笾豆、菹醢,礼相助奠。”显然,先秦儒家为妇女制定的职责,无非是一些烹饪、养蚕、纺织等家事,这是“妇功”的基本内容。妇女在出嫁前要接受纺织、助祭等家务工作的训练,以便将来在夫家能操持“纺织、烹饪”等家务。但根据班昭《女诫》的解释仅仅是“能”还不够,还应当“专心”投入,“不好戏笑”,“晚寝早作,勿惮夙夜”、“执务私事,不辞剧易”,并且做事须有始有终,“所作必成”。做到这些,才算是具有“妇功”的素质。
中华传统女德作为中国古代社会的产物,具有明显的两重性,即精华和糟粕并存。恩格斯曾指出,一切以往的道德,归根结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中国传统女德是建立在小农自然经济与宗法制度基础上,以牺牲妇女权益,片面维护男性特权为立论基点,以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秩序为最终目的的封建地主阶级的道德。历史发展到了今天,其赖以产生和服务的社会基础已不复存在,因而,从根本上讲,应当予以摈弃。但是,道德又不单由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而仅具有阶级性;它一经产生就有其独立的发展规律,因而又具有继承性和连续性。中华传统女德亦是如此,它包含着一些超阶级、超时代性的符合人类本性或人道的普遍理念,完全可以为现实的妇女道德建设所用,值得提倡和发扬光大。构建当代女性道德要大胆地、卓有成效地吸取传统女德中的优秀成分,并结合现实赋予其必要的时代内涵,从而实现传统与时代的整合,创造出既源于传统女德又不同于传统女德的全新的现代女性道德。
首先,尊重丈夫,《女论语》曰:“居家相待,敬重如宾”。其次,关心丈夫,《女论语》曰:“夫若外出,须记途程;黄昏未返,瞻望思寻;停灯温饭,等候敲门;莫学懒妇,先自安身”,“夫如有病,终日劳心;多方问药,遍处求神;百般治疗,愿得长生;莫学蠢妇,全不忧心”,“粗丝细葛,熨贴缝纫;莫教寒冷,冻损夫身”,“家常茶饭,供待殷勤;莫教饥渴,瘦瘠苦辛。”当然,这一片面强调妻对夫尊重、关心的思想从本质上讲是极端不合理和不平等的,但剔除其中男尊女卑的内涵,夫妇宜相亲相爱,和平共处的思想还是可取的。在男女平等己经取代男尊女卑的今天,我们应当将传统的“相敬如宾”转换成为“相互尊重”、“相互关心”,从而全面体现其真实的含义。第三,规劝丈夫,《女论语》曰:“夫有恶事,劝谏谆谆”。传统道德并非要求妻子绝对服从丈夫,一味姑息迁就对方的缺点和错误,而是鼓励妻子积极以诚相劝,以弃暗投明,弃恶从善,弃丑求贤。古代许多贤妻表率,她们或训夫成仁,或劝夫从善,如勉夫励志的乐羊子妻、匡夫以正的李兑妻、直言进谏的楚庄樊姬等,其道德情操至今令人为之赞叹和感慨。近年来,查处的不少腐败案例显示,官太太们在丈夫腐败过程中起到了诱因或是推波助澜的消极作用。她们助纣为虐,最后使得夫君锒铛入狱。常言道:“妻贤夫祸少”,若我们领导干部的妻子们都能以古代贤妻表率为榜样,匡夫以正,乃家之大福,国之大福也!
人口老龄化是世界各国所面临的共同问题。老人问题既是社会福利应关注的事情,亦是家庭伦理应负责的内容。但是,由于我国老龄人口众多,社会养老基础薄弱,因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养老问题主要靠家庭解决。在家庭养老模式中,妇女肩负着特殊而重大的使命。遗憾的是,在当今社会,有些妇女对公婆冷若冰霜、视同路人;有的对公婆冷言冷语、百般挑剔;有的甚至视老人如眼中钉,弃如敝屣,致使很多老人晚年后或食不饱腹,或疾病缠身,或流离失所。这些都是妇女孝道失范的表现。那么,如何规范妇女孝道呢?反观传统女性伦理思想关于儿媳角色义务的论说,其有一些合理资源可资借鉴。古代不仅要求女子孝敬父母,而且要求媳妇同样孝敬公婆,如“妇事舅姑如事父母”。又如“饭则软蒸,肉则熟煮”,“整齐碗碟,铺设分张”、“轻言细语,备办茶汤”等则从饮食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这些传统美德对于密切婆媳关系,促进家庭和睦起着重要的作用。当然,古代孝道中亦存在着严重的宗法等级专制,要求媳妇必须当牛做马地侍奉屈从公婆,这一糟粕应该剔除。总的来说,我们应当充分挖掘传统女性伦理中孝文化的合理成分,使孝道重新回归家庭伦理规范,这对于增强个人孝亲的意识,树立尊老敬贤的时代新风,规范现代社会家庭伦理,都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中华传统女德十分强调妇女有生养教育子女的责任义务。《女孝经》中有专门的胎教章,认为“人受五常之理,生而有牲习也。感善则善,感恶则恶”,要做到“目不视恶色,耳不听靡声,口不出傲言,手不执邪器……其生子也,方能‘形容端正,才德过人’。”此外,传统女教还强调母亲要承担教习幼子的义务,吕坤《闺范·妇人之道·兼德》云:子女“年已长成,教之有序,训诲之权,实专于母”。对于母亲如何教育子女,传统女教则要求母亲要树立个人良好形象,并勤于教诲、善于诱导。《女孝经》中的母仪章、《女论语》的训男女章、《内训》的慈幼章等等,都是强调母亲教育子女如何做人、成才。的确,家庭是青少年的第一课堂,而母亲则是孩子最早最好的老师。教育家福禄倍尔说过:“国家的命运,与其说是操在掌权者的手里,倒不如说是掌握在母亲手里。”当今社会,独生子女家庭日益增多,许多家长对孩子的教育越来越重视,但又苦无良策。如何教育好独生子女使之成才,成为当代母亲们面临的重要课题。对此,古代母亲在教育和培养子女道德品质方面留下了不少丰富的思想成果和宝贵的实践经验值得我们发掘和借鉴。
传统女德极力提倡“贞节观”,它主要要求女子做到从一而终和不淫乱。从本质上说,它是单方面对妇女进行性禁锢的规范,因而是不平等的、非人道的,对于这些封建糟粕我们应该予以彻底的批判,揭露它的虚伪和荒谬,并坚决抛弃。但是,传统贞节观要求女性珍视自己的贞操,婚后在感情上保持专一不二的品德,则是应该肯定的具有积极意义的道德成分,它是人类在长期婚姻家庭生活中所形成的文明的道德观念,对于这些我们应该予以继承和弘扬。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在西方“性解放”、“性自由”各种社会思潮互相影响下,人们在性观念和性行为方面存在一些混乱。如有些女性对爱情不忠诚,朝三暮四游戏人生;一些女性贪图享乐,缺乏人格自尊,无视自己的贞操,出卖肉体自甘堕落等。这些情况虽然发生在少数人身上,但它破坏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污染社会道德空气,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面对上述情况,我们应该进一步挖掘和大力弘扬中国传统贞节观中的道德精华,以之作为抵御诱惑、加强自律的重要思想武器。
纵观历代女教著述,大都列有“早起”、“学作”、“习女工”、“勤俭”、“戒懒”等内容。操持家庭中洗衣做饭、缝补浆洗、针线绣花、纺纱织布等家务是传统女性必会的分内事。然而,在当今社会,许多妇女对待勤俭的态度却并非如此。伴随妇女家庭地位的上升、经济能力的提高、家政服务的出现及生活电器的现代化,有些妇女安于享受,疏懒于家务,更有甚者连最起码的洗衣做饭都不会;有些妇女奢侈浪费现象十分严重,争富斗阔,不得不令人心生感慨。殊不知,勤俭本身是一种人生的智慧和美德,浩浩龙脉五千载凭的就是中华民族的勤俭。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社会物质财富极大地丰富了,人民的生活水平极大地提高了,但是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大人多,人均财富仍很贫乏。在这种形势下,要实现民族复兴,现代妇女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继承和发扬传统妇女勤俭的美德义不容辞。反之,如果一个现代女性失去勤俭的美德,而变得懒惰奢侈,那么家庭和社会都会因此而受损。
传统女教要求妇女十分注重个人的行为举止。历代女教名作对妇女的容貌发型、服饰形体、言语声音、举手投足、站坐起走、神态表情、行为习惯、个人卫生等都做了详尽的规定。从根本上讲,这些规定是为维护其统治秩序服务的,但是,其中要求女性要有端庄大方的风度仪表及优雅自如的言谈举止则是无可厚非的。礼仪是一个人文化修养和道德修养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做人的基本要求。在现代社会中,女性要出席的交际场合多种多样,如何给人留下美好的印象,注重自身的修养,学习必要的礼仪是不可缺少的。然而现代妇女中与礼仪相悖的行为日益加剧,甚至缺乏起码的礼仪常识,如仪容仪表上衣着不整、奇装异服、浓妆艳抹、我行我素;言谈举止上言语污秽、手足无措、神态紧张、行为失态,诸如此类不良行为的存在,已严重损害了女性的形象,不能不引起人们的警觉。对此,现代女性应当善于吸取传统女德的精华,并善于用时代精神武装自己,从而将自己塑造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富有东方女性独特魅力的现代新女性的完美形象。
综上所述,中华传统女德根植于漫长的古代社会,内容庞杂,既有促进社会进步、具有现代价值的精华,也有禁锢人束缚人与现代生活格格不入的糟粕。因此,我们要做具体分析,对于其中过时的或有害的内容要坚决抛弃;对于其中合理有益的元素则要重新加以解释,赋予新义,从而建立起既脱胎于传统女德又不同于传统女德的全新的现代妇女道德体系。
[1]张小稳.魏晋南北朝两性关系的特征及其成因[J].湖北社会科学,2009,(7).
[2][唐]魏征.隋书:卷 2[M].北京:中华书局,1973:41.
[3][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83[M].北京:中华书局,1975:3672.
[4][宋]程颢,程颐.二程遗书:卷 22(下)[M].北京:中华书局,1981:303.
[5][汉]司马迁.史记:卷 6[M].北京:中华书局,1959:262.
[6][清]陈立.白虎通疏证:卷10[M].北京:中华书局,1994:467.
[7][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卷84[M].北京:中华书局,1965:27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