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纳税人”概念与“四项基本原则”的对立

2010-08-15 00:50温建辉余丽英
重庆与世界 2010年12期
关键词:纳税人纳税概念

温建辉,余丽英

(1.聊城大学法学院,山东聊城 252059;2.永年县信用联社,河北永年 057150)

论“纳税人”概念与“四项基本原则”的对立

温建辉1,余丽英2

(1.聊城大学法学院,山东聊城 252059;2.永年县信用联社,河北永年 057150)

在西风东渐的影响下,“纳税人”俨然成为我国法治语境中风行一时的概念。然而,这一措辞严重触犯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并与社会主义“四项基本原则”大有违背。“纳税人”概念以是否纳税及纳税多少论社会贡献和排社会地位的实质是攻击公平正义的糖衣炮弹。依照四项基本原则对其审查,“纳税人”概念不仅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相抵触,与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不相容,也触犯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社会地位。因此,我们不宜援用资本主义国家的“纳税人”概念。

纳税人;公平正义;四项基本原则

在国外,“我是纳税人”或“别浪费纳税人的钱”等字眼时常挂在人们嘴边。随着国际交流的进展,“纳税人”概念也挟裹而至。在跟风流行的同时,这一口头禅也让人偶感不快,细思之下,会发现其中的蕴涵严重触犯公平正义的观念,并与我国社会主义“四项基本原则”大有违背。

一、“纳税人”概念是攻击公平正义的糖衣炮弹

(一)“纳税人”概念的要害是图谋社会主人的地位

1.谁是“纳税人”。提起“纳税人”,人们很容易想到那些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实,“纳税人”的概念并不仅限于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工薪一族,随着收入的不断提高,每月免不了要被扣掉或多或少的个人所得税;到商场买东西,商品的价格里含了税,顾客购买了商品,就缴了税,也就成了“纳税人”[1]。法治意义上的“纳税人”指依照税法规定对国家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又称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纳税人”作为缴纳税款的主体,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一个经济单位或个人是否成为“纳税人”,由税法的规定和企业或个人所处的经济地位决定的。在中国,“纳税人”包括:(1)全民所有制企业;(2)城乡各类集体所有制企业;(3)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5)私营企业;(6)个体工商户、农村专业户、承包户;(7)依税法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的个人。

而时下流行的“纳税人”称呼已经悄然偷梁换柱,这与“纳税人”概念系从资本主义国家舶来和盲目与资本主义国家接轨有关。在当前人们称呼的“纳税人”实质上指从事生产经营单位的业主。在“我是纳税人”、“花纳税人的钱”的措辞中,“纳税人”不言而喻是社会的主人,其他诸如公务员、科学研究人员等一概成为靠他们养活和为他们服务的职员和仆从。如果没有自认为是“纳税人”,又凭什么“在警察局拍着胸脯说我是纳税人应该得到服务”[2]?为什么不说我是国家的公民应该得到服务?所谓“千里之堤,毁于蚁穴”,这种语义的流变不能不引起政治思想工作者的重视。

2.纳税多少决定社会地位高低。“税收价格论”认为,税收是人们享受国家(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而支付的价格费用。国家(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由社会成员私人消费或享受,国家(政府)由此而支付费用必须由社会成员纳税来补偿。私人为了得到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而支付费用的现象,正是市场经济等价交换行为在公共财政中的反应[3]。因此,“可以把纳税人向政府交税的行为,看作是纳税人向政府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一种特殊交换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顾客是‘上帝’,那么,纳税人也应是‘上帝’,征税人要为纳税人服务,便是顺理成章了。”[4]当国家(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成为等价交换的产物,纳税多少便成为享受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多寡的唯一标准,纳税多少便成为决定其社会地位高低的决定性条件。

以“纳税人”取代人民的称谓为“纳税人”依纳税多少确立社会地位开了绿灯。有识之士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纳税人’真是对‘人民’所属成员的不同称谓,并不带有在人民中间划分‘纳税富人’和‘不纳税穷人’的意图、并不企图界定政府在施政和服务方向上任何厚此薄彼之歧视特性,又何必非要采用在概念指向上很容易引起误解的‘为纳税人服务’的口号,来取代全民适用不易误解‘为人民服务’的口号?”[5]退一步讲,即便说全民都是“纳税人”,但是“纳税人”的观念里包含的数量因素潜在地导致政治上的不平等,这就与公民政治上的平等地位相矛盾。

(二)“纳税人”概念有违人民当家作主的法治理念

片面强调“纳税人”地位的实质是资本主义本位,即以占有社会资本的多少决定其社会地位;而不是社会主义本位,即以公有制为基础的人民当家作主。请看这种立场的典型腔调:“纳税为了什么!是要用它买回服务,也就是说作为‘纳税人’的我们应该有权利,因为政府的运转靠税收,而政府官员也是由‘纳税人’养活的,所以理所当然政府为我‘纳税人’服务。”[2]而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两相比较,其义自现。

总之,“纳税人”概念的实质是抹杀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巨大功绩,意图篡夺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地位,倘若不是这个意思,而秉持天下为公,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观念,还有必要高谈“纳税人”吗?

二、“纳税人”对“四项基本原则”相违背的三个方面

(一)“纳税人”概念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相抵触

依法缴税本是义务,过度地强调“纳税人”的贡献就有失偏颇。然而此种观点似乎底气十足,看其典型的措辞:“显而易见,政党和政府并不是生产机构,他们创造不出物质产品和生活用品去养活几亿人。恰恰相反,是亿万人在工厂、田地等各行各业的劳动,使得国民经济运转。没有他们的生产劳动,政党、政府的活动根本无从谈起。到底谁养活了谁?”[2]

对于这种观点,首先,笔者认为此种观点认识的起点有误。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以及其他法律规定表明,我国公共财富及其生产方式基本属于公有,而且这些公有财富及其生产方式有国家政权的保障或保护,私人或私有经济依法纳的一点税,可以说是沧海一粟,远不足以自大到以社会的主人自居。按孙中山先生的话说就是“天下为公”,而绝不是天下为私。

其次,笔者认为,在工厂、田地当然是劳动,但是因为社会分工不同,从事社会管理工作,如政党和政府的公务员和职员,以及从事科学研究的工作者,等等,他们在各自的岗位上同样是劳动,这已经为我国法律所确认。而且他们也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等国家税收,也是“纳税人”。所以,说“到底谁养活了谁?”不是一个是或不是所能断定的。只能说是一个经济共同体,其中的各种要素都不可或缺,不能孤立地片面地强调部分群体的贡献。

(二)“纳税人”概念触犯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地位

自诩“纳税人”者无非是钓“纳税人”之名,沽“社会主人”之誉。持此观念人士声称:“‘为人民服务’与‘为纳税人服务’并不矛盾,‘为人民服务’是个道德的概念,一个高尚的人要有利他的思想,而‘为纳税人服务’说穿了你就是‘纳税人’的雇员,这根本不是道德,这是你必尽的义务。‘纳税人’权利本身是个社会契约的概念,就是公众有这个需求,掏钱养了这些人,那么你是我的雇员当然要替我做事了,这不存在任何道德高尚不高尚问题。如果你是公职人员,你就要知道,‘纳税人’是你的主子,你是‘纳税人’的仆人,就是通常所说的公仆。我认为它与‘为人民服务’不构成什么对立,如果你不为人民服务只能说明你道德比较低下,但如果你不为‘纳税人’服务你就得走人。”[2]看看,“纳税人”做主人还嫌不够,还要做“主子”,颇有封建官僚的风范。

而事实上,“纳税人”的范围要比人民的范围窄,如果说纳税或纳税的多少成为政治地位高低的首要条件的话;或即便认为广大公民都是纳税人,这种说法也不可取,因为这样也必然陷入以纳税额的多少论社会贡献和社会地位的荒唐结论,那么,就有很多人民因不是“纳税人”或纳税额很少而成为政治上的二等公民,这显然与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政治制度相违背,在政治上是行不通的事情。

而且经济管理权并不对应于或意味着政治上的居人之上的特权。经济部门的负责人、私企老板,等等,虽然在经济上居于管理地位,也不能说其在政治上就必然代表了广大职工的政治要求和利益,更不意味着政治地位的不平等。

(三)“纳税人”概念与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不相容

“纳税人”概念的用意在于强调部分“纳税人”对社会的贡献,说到底是一个谁是历史创造者的问题。很明显,“纳税人”概念意图以部分“纳税人”的一点贡献抹杀广大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巨大功绩。

按照唯物史观,物质生产是历史的“发源地”,人民群众则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决定作用,全面地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6]。第一,人民群众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人民群众之所以是历史的创造者,从根本上讲,就在于人民群众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社会生产力的体现者。第二,人民群众是社会精神财富的创造者。人民群众的实践活动是一切精神财富的源泉。科学的产生和发展根源并依赖于劳动群众生产经验。第三,人民群众是变革社会制度的决定力量。人民群众不仅以劳动培育了人类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而且以革命时期的历史主动性推动了社会形态由低级到高级的飞跃。而经济部门的负责人、私企老板,等等只是劳动者的一部分成员。在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中,广大劳动职工才是主力军。

三、公平正义的语境中不应提倡“纳税人”概念

在没有弄清楚时下“纳税人”称谓确切含义的情况下,我们不能人云亦云,随波逐流,以至将自己的社会地位拱手相让,断送了自己的政治前程;甚至于将自己的政治利益拱手相让,还要感念他人的恩典。经过前面的分析,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不宜援用资本主义国家的“纳税人”概念。

(一)摒弃错误观念,正确认识“纳税人”的社会地位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主要的生产资料都归公有,也即天下为公,公民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公民作为社会经济组织的成员,人人都是劳动者,每个人在经济组织中的分工不同,不能取代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也不能变更其政治上的平等地位。那种认为只有经济组织负责人和业主才是“纳税人”,并以此自居和藐视他人的观念是错误的。错误的观念必然会导致错误的判断和错误的行动,并最终会使个人的行为与社会的公平正义背道而驰。所以,我们必须摒弃“纳税人”的错误观念。

(二)正确评价社会成员的社会贡献,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因为“纳税人”概念片面地以是否纳税及纳税多少作为确立社会地位的标准,导致掩盖了其他社会成员的社会贡献,侵犯了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政治权利。而事实上,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基本的生产资料公有,劳动者在经济组织中的分工并不能影响其政治上的平等地位。生产资料是生产的要素,基本生产资料的公有是广大公民和劳动者对社会贡献平等的基础;劳动是社会财富生产的源泉,也就是对社会的贡献,而不论其在经济组织中的分工。不能以广大劳动者不是经济组织的代表而抹杀劳动者的社会贡献。包含错误思想的观念无异于攻击人类精神文明的糖衣炮弹,在潜移默化中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计,必须取缔“纳税人”的语言市场。

(三)对“纳税人”措辞正本清源,整肃语言文化环境

“纳税人”一词本是流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主题词,在西风东渐和与国际接轨的文化浸淫下,我国也舶来了这一词汇。由于我国与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制度的不同,“纳税人”这一用语显然不适合我国的国情。文化交流仍需要顾及我国的实际情况,“纳税人”这一概念就不适应我国的政治经济情况,为了整肃语言文化环境,对“纳税人”这一用语必需正本清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的重要方面,对文化环境的清理整肃是精神文明建设的必要内容;而对我国的语言文化环境的净化,亦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四项基本原则”的指引下,将没有“纳税人”概念的存身之地。

总之,时下流行的“纳税人”概念,因其语义的流变已经脱离了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原本含义,而内在地抵触了“四项基本原则”而不宜推广和使用;即便在对其确切含义正本清源之后,“纳税人”一说也因其潜在地会导致以纳税额的多少论社会地位等弊端而没有援用的必要。

[1]龚建军.从“公民”到“纳税人”[J].中国税务,2001 (1):54.

[2]唐卡.纳税人应有什么权利?——与中国一流学者的座谈[J].税收与社会,2001(10).

[3]杨萍.纳税人法律地位之探析[J].税务研究,2007 (7):44-45.

[4]安体富,任强.论为纳税人服务[J].财贸经济,2006 (4):82.

[5]李宪源.“为纳税人服务”还是“为人民服务”[EB/ OL].[2010-10-28].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develop/1/51778.shtml.

[6]李秀林.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270-271.

(责任编辑张佑法)

D616

A

1007-7111(2010)12-0023-03

2010-10-30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课题“将情感因素纳入罪过理论的探索”(20100470231)

温建辉(1974—),男,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员,聊城大学(法学院)罪过情感理论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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