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构成

2010-08-15 00:45:06董树彬刘秀玲
大连大学学报 2010年5期
关键词:法制民主法治

董树彬,刘秀玲

(1.吉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2.烟台南山学院 物流管理学院,山东 烟台 265713)

邓小平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构成

董树彬1,刘秀玲2

(1.吉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2.烟台南山学院 物流管理学院,山东 烟台 265713)

邓小平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立足于中国国情,是同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状况相匹配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思想。邓小平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由历史条件、理论前提、内在要求、内在保障、发展理念、发展路径、发展手段、发展模式构成,这些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提借了理论借鉴。

邓小平;社会主义法治;民主;法制

邓小平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改革开放的实际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继承和发展。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立足于中国国情,同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状况相匹配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因此,我们在实现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中,有必要对邓小平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构成做一个系统的归纳和梳理。

一、邓小平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历史条件

经济决定政治,政治是经济的反映,有什么样的经济状况就得有什么样政治制度与之相适应。因此,我们一切工作应该以具体经济状况和具体国情为出发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总结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和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结束了以阶级斗争为中心,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同时实行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得到了恢复和持续稳定的发展,同时经济的发展内在的要求政治稳定和法律制度的保障,这也就召唤着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建立在经济基础上,同现行的经济状况相适应,如果离开了经济发展这一历史条件,空谈社会主义法治是不现实的。邓小平历来非常重视经济这一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条件,强调说:“我们是历史唯物主义者,研究和解决任何问题都离不开一定的历史条件。”“我们的革命导师马克思、列宁、毛泽东同志历来重视具体的历史条件,重视从研究历史和现状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来指导革命。”[1]119-121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这就是今后主要政治。离开这个主要的内容,政治就变成空头政治,就离开了党和人民的最大利益。”[1]150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还有许多的问题有待于解决,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应该在发展中解决前进中所遇到的问题。1979年 10月 4日,邓小平在《关于经济工作的几点意见》中指出:“政治工作要落实到经济上面,政治问题要从经济的角度来解决。”[1]195因此,邓小平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不是一种脱离中国国情的理论构建,也不是一种空洞的民主,而是立足于中国经济现状的理论。“中国正处于特别需要集中注意力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如果追求形式上的民主,结果是既实现不了民主,经济也得不到发展,只会出现国家混乱,人心涣散的局面。”[2]284邓小平多次强调经济和政治应该协调发展,“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2]154

二、邓小平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理论前提

邓小平社会主义法治思想首先是要立足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社会主义法治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题中之义,是在首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下的法治。邓小平指出:“我们要在中国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根本前提。这四项是:第一,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第二,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第三,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第四,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1]165四项基本原则是邓小平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理论前提,离开了四项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就可能会偏离社会主义方向,这是绝对不允许的。“如果动摇了这四项基本原则中的任何一项,那就动摇了整个社会主义事业,整个现代化建设事业。”“如果离开四项基本原则,抽象地空谈民主,那就必然会造成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的严重泛滥,造成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彻底破坏,造成四个现代化的彻底失败。”[1]173-358因此,我们通过邓小平的论述可以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离不开四项基本原则这个前提的,动摇了四项基本原则,就是动摇了社会主义制度。

三、邓小平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内在要求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生产力相对落后,发展不均衡,同时,中国又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因此,邓小平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始终是在正视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同中国实际状况相结合的、实事求是的产物。可以说,实事求是是邓小平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内在要求。邓小平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它在本质上不同于西方资产阶级法治理论。我们不能脱离中国的实际照搬西方的法治模式,这样可能会引起社会的混乱,造成不稳定的因素。在这方面,邓小平多次强调:“中国人民今天所需要的民主,只能是社会主义民主或称人民民主,而不是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的民主。”[1]175“关于民主,我们大陆讲社会主义民主,和资产阶级民主的概念不同。……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民主只能逐步地发展,不能搬用西方的那一套,要搬那一套,非乱不可。”[2]220-196由此可见,立足国情,实事求是是贯穿于邓小平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始终的理论特色。

四、邓小平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内在保障

中国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稳定,四个现代化的实现也离不开社会的稳定,稳定压倒一切。邓小平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始终强调要保持中国社会的稳定,同时,其本身就是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构建一个稳定的政治制度。同时,我们要处理好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在稳定中求发展。“中国的主要目标是发展,是摆脱落后,使国家的力量增强起来,人民的生活逐步得到改善,要做这样的事,必须有安定的政治环境。”[2]224我国现在是发展中国家,相对比较落后,需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同时,这也离不开以法制为保障的稳定的社会环境。“中国人这么多,底子这么薄,没有安定团结的政治环境,没有稳定的社会秩序,什么事也干不成,稳定压倒一切。”“中国在国际上处于落后状态,中国要发展起来,要实现四化,政治局面不稳定,没有纪律,没有秩序,什么事情都搞不成功。”[2]331-249因此,稳定压倒一切这一原理贯穿于邓小平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始终。同时,邓小平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本身就是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稳定制度环境的理论构建。

五、邓小平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发展理念

邓小平理论中论述最多,内容最丰富的就是发展问题,这也贯穿于邓小平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始终。中国的一切问题都离不开发展,我们只能立足于发展,在发展中解决前进中所遇到的问题,发展才是硬道理。“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不发展生产力,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不能说是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2]116-373经济决定政治,政治对经济有巨大的能动作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同中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和中国的特殊国情相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的构建不能脱离中国实际,照搬西方模式。“中国正处于特别需要集中注意力发展经济的进程中。如果追求形式上的民主,结果是既实现不了民主,经济也得不到发展,只会出现国家混乱,人心涣散的局面。”[2]284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要实现经济快速、健康、有序的发展,必须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2]37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又是法治经济,法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我们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建立与之相匹配的法律制度,同时,法治的确立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确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我们必须对政治体制进行相应的改革,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就更谈不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了。我们应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走依法治国的道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动了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进程,迫切要求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制体系。邓小平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正是民主法制理论同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产物。发展才是硬道理,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要建立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同时,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又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制度保障。

六、邓小平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发展路径

社会主义法治是一种民主政治形态,以民主为核心、以法制为基石。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不仅体现在社会主义国家有着比资本主义国家更快的发展和更强的生命力,而且还体现在社会主义国家要比资本主义国家有着更广泛的民主。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是统治阶级内部的民主,是少数人的民主,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因此,大多数人都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这是邓小平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在本质上同西方法治思想的区别。因此,我们要“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1]322

民主是前提,法制是保障,我们不能离开法制,空谈民主,只能通过法制才能从根本上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邓小平多次指出:还是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146-147因此,邓小平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是即离不开民主,又离不开法制的,是民主和法制的有机统一。民主和法制也是邓小平社会主义宪政思想的两根支柱,“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1]189同时,我们应该正视我国国情,“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3]666邓小平还多次强调,我们既要加强民主法制,又要使民主法制落到实处;既要完善我们的法律体系,又要加大普法教育力度。他说:“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要讲法制,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我们要在全国坚决实现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359-255总之,民主和法制构成了邓小平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同时也是邓小平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两大支柱。

七、邓小平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发展手段

革命是发展生产力,改革也是发展生产力,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改革是在坚持社会主义这一根本制度的前提下,为适应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而局部调整生产关系,使之与新的生产力相适应,以体现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邓小平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内在发展逻辑是靠政治体制改革来完善的。过去沉重的教训,尤其是从文革中,我们认识到了法制的重要性,而从人治到法治,还得通过一系列的政治体制改革才能实现。1980年 8月 18日,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指出:“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了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如果不坚决改革现行制度中的弊端,过去出现过的一些严重问题今后就有可能重新出现。只有对这些弊端进行有计划、有步骤而又坚决彻底的改革,人民才会信任我们的领导,才会信任党和社会主义,我们的事业才有无限的希望。”[1]333因此,只有对现行政治制度进行改革,才能真正实现法治,达到制度的稳定,这也就是邓小平社会主义法治政思想的发展手段。

邓小平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中包含着丰富的政治体制改革方面的论述:一是党政分开。党政分开主要是指党同政府的职能要分开,使政府有更多的自主性,依法行政。改革的内容首先是党政分开,“这样做,有利于加强和改善中央的统一领导,有利于建设各级政府自上而下的强有力的工作系统,管好政府职权范围的工作。”[1]322二是权力下放。正确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关系,充分发挥两个积极性,在维护中央权力的前提下,给地方更多的自主权。三是废除干部终身制,选拔年轻干部。“这是一场革命。当然,这不是对人的革命,而是对体制的革命。这场革命不搞,让老人、病人挡住比较年轻、有干劲、有能力的人的路,不只是四个现代化没有希望,甚至于要涉及到亡党亡国的问题,可能要亡党亡国。”[1]397四是肃清封建主义残余的影响。中国有着几千年的封建文明,而缺乏民主法制精神,我们必须通过政治改革来清除封建残余,“重点是切实改革并完善党和国家的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1]336因此,我们可以说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得以实现的发展途径。我们的国家可以通过自身解决自己在发展中所遇到的问题,也说明了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无比的优越性。

八、邓小平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发展模式

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所以,在中国真正的实现民主法制还需要一个长期的渐进的发展进程。邓小平指出:“政治体制改革很复杂,每一个措施都涉及千千万万人的利益。所以,政治体制改革要分步骤、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3]1204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就必须保证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当然,民主化和现代化一样,也要一步步地前进。”[1]168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改革要稳步前进,不能冒进,因为改革要涉及许多不同利益主体利益约束,一定要慎重渐进。“政治体制改革很复杂,每一个措施都涉及千千万万人的利益。所以,政治体制改革要分步骤,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2]252“我们坚持发展民主和法制,这是我们党的坚定不移的方针。但是实现民主和法制,同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样,不能用大跃进的做法,不能用‘大鸣大放’的做法。就是说,一定要有步骤,有领导。否则,只能助长动乱,只能妨碍四个现代化,也只能妨碍民主和法制。”[1]256-257因此,我们从邓小平论述中看到,其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是一种渐进的发展。中国进行法治建设一定要立足于国情,逐步建构一种同中国经济发展和实际情况相匹配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模式。在一个缺乏民主法制传统的国度里,搞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我们现在正在着手健全法制,许多法律还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3]525需要稳中求进。

[1]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 2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2]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 3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邓小平年谱[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

The Composition of Deng Xiaoping’s Thought on Socialist Rule of Law

DOND Shu-bin1,L IU Xiu-ling2

(1.School ofMarxism,Jilin University,Changchun130012,China;2.School ofLogisticsManagement,YantaiNanshan College,Yantai265713,China)

Deng Xiaoping’s thought on socialist rule of law is based on the four cardinal principles and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which i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ist economy. It is an ideology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His thought is composed of the historical condition,theoretical premise,inherent requirement,internal security,development concept,development path,development tool and development model form,which lays a theoretical foundation for the political reform in China.

Deng xiaoping;socialist rule of law;democracy;rule of law

A849 < class="emphasis_bold">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8-2395(2010)05-0041-03

2010-06-04

董树彬 (1982-),男,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国政党制度研究。刘秀玲 (1983-),女,烟台南山学院物流管理学院教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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