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发展与公权规范

2010-08-03 08:57蔡乐渭
传媒 2010年11期
关键词:公权力规范监督

文/蔡乐渭

媒体与公权力天生是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一方面,公权力的依法行使离不开媒体的监督,另一方面,媒体的正常发展离不开公权力的规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传媒事业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特别是新媒体的出现与快速成长,使得媒体与权力间的相互关系更加密切。

改革开放以来媒体的发展创新

媒体的发展不仅在于数量的扩张,更在于它从形式到内容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媒体形式不断创新。除原有的图书、报纸、期刊等纸质媒体大幅扩张之外,电视获得了快速发展,已成为几乎所有人都离不开的媒体。互联网作为全新的媒体形式,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手机原本为通信工具,也逐渐具备了媒体功能。

媒体内容从单一趋于丰富。改革开放之初,媒体的内容过于单一,主要是党和国家政策、领导人活动等,具有极强的政治性。经过3 0多年的改革开放,媒体内容发生了巨大变化,内涵十分丰富,除原有的内容外,更涉及民生、经济、生活、娱乐、学术等各个方面。既有政策性内容,也有非政策性内容;既有正面宣传,也反映了一些社会问题。

媒体开始走向市场。改革开放之前,媒体是国家所有并由国家完全控制的,在性质上属于事业单位。在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国家在经营上逐渐改变了对媒体的管理方式。媒体从初期的“事业单位、企业经营”,逐步迈开市场化步伐,开始向产业化发展,现已成为受市场关注的朝阳产业。

媒体功能趋于多样化。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媒体功能逐步向多元化发展,在继续发挥原有政治性功能之外,其信息传播功能进一步扩张,文化娱乐功能日益彰显。舆论监督功能逐步成熟,对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此外,媒体还发挥了学术研究、理论交流和社会协调等方面的功能。

新媒体的急剧发展成为媒体发展的显著特征。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其发展时间尽管只有短短的十几年。但其发展的速度极为惊人,不仅参与人数超过4亿,成为受众仅次于电视的媒体,更因其他媒体所不具备的互动性而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甚至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与思维方式。

媒体发展及其对公权力监督

公权力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力量,没有公权力,社会将不能顺利发展,公民的权利将无以保证。但与此同时,公权力也是一种带有强制性、扩张性和攻击性的力量,运用不当,随时可能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鉴于此,现代法治社会都通过各种途径对公权力进行制约,其中舆论监督已成为对公权力监督的重要途径。

监督公权力主体积极履行职责,维护公民权利。公权力的目的在于维护公民权利和促进社会发展。现实生活中,某些公权力主体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况是常见的,媒体监督能有效促进公权力主体履行职责。如在轰动全国的三鹿奶粉案中,在媒体的曝光之下,相关主管机关才运用公权力查处了企业的违法行为。在实践中,某些不当的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损害时有所见,如2 0 0 9年发生在上海的“钓鱼执法”案,此时舆论的监督功能可促使其停止违法行为。

促进制度的改进与完善。媒体对公权力的监督,带来的不仅仅是单个案件中公民权利的维护,在某些特定条件下,还直接促进和促成了制度的完善。如孙志刚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一时间各界对收容遣送制度展开深入探讨。后来过时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便被废止。

如果我们稍加观察就会发现,所有这些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例,都发生在最近十余年间,而这个时期,正是网络媒体蓬勃发展的时期。事实上,正是网络新媒体的兴起,促进了媒体监督功能的快速发展。这不仅是因为网民在数量上的庞大,更因为网络媒体所具备的交互性,使得每个公民都可成为独立的舆论监督主体。在网络新媒体发展的背景之下,媒体的监督作用空前强大。

媒体发展中的问题及公权力的规范作用

在媒体发展的背景之下,媒体对公权力的监督作用得到了有效的发挥,极大地促进了公权力的依法行使。但媒体与公权力的关系是双向的而不是单向的,不仅媒体在监督着公权力,公权力也同时在规范着媒体。

媒体因其监督作用而被称为社会公器。不过,任何一家媒体都是独立的主体,任何一种媒体都可成为人们实现特定目的的手段。在利益的驱使下,媒体在发挥“社会公器”作用的同时,也同样可能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

某些媒体为其经济利益而发布违法广告信息。广告是媒体主要的收益来源。但是,违法广告给公民权利造成了极大损害。据统计,仅2 0 0 9年,全国工商部门就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案3.2万件。

某些媒体为了自身的利益侵犯其他媒体的版权。当今社会媒体数量众多,但能吸引人们注意力的信息在特定时间段内却总是有限的,于是一些不法媒体大肆非法转载其他媒体的内容,严重侵害了他人权利。

某些媒体在利益的驱使下不惜宣扬一些违背科学原理的事物。某些媒体在利益的驱使下,无视自身应秉持的基本立场,不惜宣扬一些违背社会生活常识、违背科学原理的事物。如近年发生的北京“悟本堂”案和重庆“李一”案,之所以造成如此大的影响,与某些媒体单位有着直接的关系。没有这些媒体的推波助澜,就不会在2 1世纪还发生如此匪夷所思的“造仙”行动。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新媒体的互动性从事非法活动。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的发展,使媒体不仅成了人们的信息来源,更成了人们直接交流信息的手段。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新媒体的互动性,从事非法活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如非法的“人肉搜索”、人身攻击、隐私曝光等,都对人们的权利造成了直接的、现实的危害。

媒体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完全依赖媒体的自律是不可能解决的,社会利益的多元化与特殊性决定了这些问题必须依赖公权力的介入。公权力的规范从手段上看,可以是立法手段的规范,可以是行政手段的规范,也可以是司法手段的规范;从时间上看,可以是事先的规范,如媒体的开办需要取得公权力机关的许可;可以是事中的规范,如某些特定的广告经营行为需实施审批。总而言之,离开公权力的规范,不法媒体的违法行为就得不到有效制止,媒体业也不能获得长远的持续健康发展。

当然,公权力对媒体进行规范也需要依法进行,违法的干预行为不仅解决不了媒体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反而会削弱媒体的监督作用,进行影响公权力自身的公正行使。不仅如此,公权力规范媒体行为的手段,即便不直接违反法律的规定,也需要取得多方的共识。

媒体与公权力的适当距离

媒体对公权力进行监督,公权力对媒体进行规范,这些都是媒体与公权力间相互关系的应有内容。仍需注意的是,媒体与公权力相互之间还必须保持一个适当的距离,既不可太过接近,也不可相互对立。就前者而言,若媒体与公权力太过接近,就有可能出现媒体依附于公权力的情况,不但不能对公权力进行有效监督,还可能令媒体丧失应有立场,为不当公权力违法行为张目。同时,公权力的正常行使若过分依赖于媒体的推动,则也可能出现放纵少数媒体违法行为的现象,甚至可能导致在一定范围内两者形成利益同盟,危害社会公众利益。与此同时,媒体与公权力如互相对立,也可能带来严重后果。比如媒体太过强势,乃至干涉公权力的依法行使,就会出现所谓的“媒体司法”“媒体行政”现象。在更多的情况下,则是有些公权力将媒体视为洪水猛兽,拒绝媒体的合法监督。在这种相互对立的关系之下,媒体的监督作用就不能有效发挥出来,而公权力的行使在得不到有效监督的同时,也会逐渐失去其公信力。

总而言之,媒体与公权力的相互制约、相互依存关系,要求他们保持合适的距离。在我们这个媒体不断发展的时代里,唯有如此,才可能真正发挥媒体对公权力的监督作用,同时让公权力对媒体的发展进行有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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