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金春咏 李宝艳 邱 靖
2.辽宁邦德信律师事务所Liaoning Bandcn Law Firm
受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船东撤单现象频繁发生。进入2010年,船东弃船的风险逐步增加。与撤单相比较,弃船给船厂带来损失的风险更大。防范船东弃船风险,必须先分析船东可能提出的弃船理由,并事先想出对策,预先做好防范。
本文根据实践中遇到的各种情形,分析船东可能提出弃船的理由如下,并提出相关的对策供船厂参考。
许多合同约定伦敦仲裁和适用英国法,如果合同出现了“详情待商议”或“细节待商议”(英文表述为“subject to details”)之类的表述词语,中国的船厂应当引起重视。因为按照英国的法律,这类用语的存在会影响合同是否合法订立的法律判断。
在签署合同的形式方面,国外船东一般委托授权人员签字。船厂需要格外注意代表船东来签署船舶建造合同的相关人员的授权和手续,容易出现的问题包括:授权人员的名字与护照上的名称有细微差别,授权本身存在问题,授权手续没有公证认证,无法证实合同文本所签笔迹的真实一致性等等。
有些合同的成立还存在隐含的附属条件,例如:还款保函以某指定银行最终认可的格式或者内容为准。还有的合同约定要同时签署图纸、规格书、供应商清单或者其他附属文件,特别是船厂为同一客户建造多艘姊妹船的情况下,船厂容易在这方面出现问题:以为其中的一艘船确认了这些附属文件,就等于其他相同的船舶也签署了同样的文件,结果后来出了问题,船东说其他的船舶没有签署这些附属文件,所以合同没有成立。
相关对策:
(1)仔细检查已经签署的合同和各项附属文件,看是否存在上述或其他影响合同成立的因素。当合同约定在境外仲裁和/或适用境外法律时,一定要从相关准据法出发去做出判断,而不能依据我们日常的理念和习惯去判断,更不能简单地用中国的法律去判断。
(2)发现缺少相关手续时,应在矛盾出现之前尽可能找船东的授权代表完善有关手续,必要的时候以签署备忘录或进度确认等方式,在文件中置入各方确认合同已合法订立并且履行到相关程度的内容。
(3)在新签订合同或者签署其他文件时,要按照准据法的要求,逐字检查合同措辞,逐件查验相关文件和手续,发现问题要及时弥补并取得对方确认,做好原件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合同订立之后,并不等于立即生效。如果合同没有生效,船东自然取得了合法弃船的理由,而船厂为此投入的任何成本都可能得不到补偿。
相关对策:
1.对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准据法和管辖地法律(当与准据法不一致时),仔细审查已经订立的合同是否存在效力方面的法律隐患,并立即消除存在的隐患。
2.当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其他手续或者文件时,尽快予以弥补,并且妥善保管相关的文件和手续原件。特别是合同约定的生效要件取决于船厂方面的某些文件或者手续,当船厂方面或者其银行已经出具该文件,却又没有取得船东的书面确认时,应当及时使之符合生效要件。
这里所说的船厂违约,不是指最终查实的船厂违约事实,而是指船东为了达到弃船目的可能提出的船厂违约主张,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以下情形是船厂经常会遇到而又经常会忽视的,并常常成为船东据以主张弃船的理由:
1.船东代表在日常监造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甚至可能有录音、录像和其他记录),但当时不提出,而是过后提问题、找毛病,船厂如果进行返工处理,还不一定能做到完全弥补,导致损失巨大、耽误工期,最终还可能因迟延交船被船东弃船。如果船厂不处理,则船东会以建造质量等其他理由宣布弃船。
对策:经常召开沟通协调会议,让船东代表和验船师到场,明确询问船方对前期各项工程有无意见,并做好会议记录,让各方代表签字。有些船东代表不愿意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对此,可在沟通协调会议场所设置全程监控的录音、录像,自动记录每一次沟通的实况。
2.船东代表或者验船师不按期来验船,如果船厂等待,就会影响下一步进度和工期,如果船厂不等,船东方还会在事后反过来以未经其验收为理由挑毛病。
对策:每次验收都事先向船东代表和验船师发出书面通知,在船东代表及其验船师仍不到场的情况下,要安排专业人员做好详细的验收记录,在验收后再次发给船东代表及其验船师,并注明如有不同意见请在2 d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保存好历次发送记录。
3.在建造期间,对船东代表或验船师提出的意见不做记录,对双方代表达成一致的修改或者确认的其他事实不形成书面签证,以致在一些细节上扯皮,埋下影响工期的隐患。
对策:与船东代表或验船师的每次会议都要做记录,能当时形成签字确认的,一定要当时签字确认,不能当时签字确认的,要尽快形成文字发送给对方确认。必要时,可以全程摄像或到公证处做证据保全。
4.出现修改时重视价格谈判而忽视工期谈判。在出现更改设计、增减设备、更换材料等修改图纸或者合同的现象时,双方一般会重视这些修改对船舶建造价格带来的影响,却经常忽视给建造工期带来的影响,从而引发争议。
对策:在各方确认修改时,除确认因修改而影响的价格因素外,还应当一并确认各项修改对工期的影响。在流程管理上,要加入法律审查的环节。
5.图纸退审和交接手续不齐全。实践中,合同对图纸的退审一般会做出约定,但存在的问题是:在图纸移交和送还时,有些船厂不注重手续,还有些合同甚至没有将图纸送审的时间从建造周期中扣除,对图纸退审迟延的处理也没有做出规定,导致船厂在这方面吃亏。
对策:①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船东提交和审核图纸的时间,并规定如船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提交或审核图纸的义务,则交船期自动延长;②签署并保留好移交手续,在合同未做前述规定的情况下,在移交手续中备注相关的内容;③当船东出现提交或审核图纸迟延时,签署相关的书面确认。
6.船东设备或材料提交迟延或存在相关问题,但双方没有确认,船厂也没有记录。有的合同约定由船东采购相关的设备和/或材料,但合同没有约定该设备和/或材料提供迟延或者存在问题而影响交船时的处理方案。
对策:①出现迟延提供时,要及时催促船东并保留相关记录和往来函件。②应让船东代表签署相关手续或做好书面确认,即使船东委托船厂接收设备或者材料,也需要船东出具明确的书面授权并且写明如出现相关问题与船厂无关,相关风险和责任由船东承担。
7.船东供应商在提供相关服务时存在问题。有些船东采购的设备需要供应商上船调试,由于供应商不是直接与船厂交易,在履行相关配合义务方面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从而影响相关工程的进度。
对策:在船东要求自己采购时,船厂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一个供应商服务的条款,如供应商在提供产品、技术资料或服务时不按船厂要求或者不履行相互配合的义务,造成的相应损失由船东承担,造成工期拖延的,交船期相应延长。当然,在发现供应商存在前述问题时,还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并且及时通知船东。
在日常操作中,船厂应当注意以下现象,并做好相应的防范工作:
1.各种造船文件冲突或不一致。船舶建造涉及大量的文件,如果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查、核对或者在审查、核对后没有及时修正或者更换相关的文件,船厂可能会按照其中的一种文件造船,而船东在有意违约时,却借机选择另一种文件来主张船厂没有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造船。
对策:①严格审查各文件之间的一致性,出现不一致时,应当及时修正或取得各方确认,并按最终确认的内容施工。②当出现某个(些)文件修改时,应当及时修改其他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或者制作各方同意相关内容进行统一修改的文件,由各方签字确认并且与原文件同档保存。
2.因设备匹配等原因而影响功能指标。有些合同对船舶的功能指标有明确的要求,特别是油耗、航速以及油船的惰性气体扫舱效果等。这些功能指标有时不仅仅受船体、船型结构的设计和建造情况的影响,还受相关设备匹配的影响。如果合同要求船厂保证该功能指标,而相关设备却由船东采购,对船厂的风险就较大。
对策:当关键设备由船东采购时,对于该设备可能影响船舶功能,合同中应当避免船厂对各功能指标的绝对保证义务,应当将船厂的该项义务限定在其自身可控制的范围内。
3.适用于船舶的法律法规或相关规范的变化,出现交船不符合新规定或者新规范的情况。
对策:签订一份好的造船合同,是避免此类风险的基础。如果合同没有相应的规定,则在出现上述情况时,要积极妥善与船东商议处理方案并签署确认文件,以尽早杜绝船东事后弃船的可能。
船东有时会要求船厂提供进度表,在船厂未提供进度表的时候,船东代表甚至会自己整理一个进度表或者在会谈时提出进度要求并整理会谈记录交给船厂,要求船厂签收。船厂不知道提出反对意见,或者在收到相关文件后认为是单方要求而无人理会,结果最后出了问题:在船东想要弃船时,会说船厂没有按照进度表建造船舶,构成预期违约。
有的船东会安排人员在施工现场收集各类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甚至会对船厂员工的谈话进行记录或者录音,还有的会指派专业人员偷偷对船舶进行检验,出具对船厂不利的报告。在船东想要弃船时,就会拿出这些证据证明船厂预期违约。
对策:①向船东提供资料最好经过法务审查,提供进度表时要在进度表上标注“进度只做参考,无最终约束力,船厂有权随时根据生产情况调整进度”。②交代好员工不要随便发表评论,特别在与船东协商出现分歧时,不要随便表达处理意见。③加强现场管理,控制船东派人接触船舶的人员及其行为。
当船东陷入破产或者重整程序的时候,船厂一般会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继续建造的话,船东没有履行能力,最终还是可能弃船或者导致建成的船舶被列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如果不继续建造,又可能被后续的承接人指控拖延船期,船厂会因此面临很多其他问题。
对策:①针对前述情况,一份好的合同是进行有利处理的重要基础。②国内有许多船厂在签订造船合同时没有考虑这种情形,在出现问题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迅速行动主张不安抗辩权、留置权或者保留所有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