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大队长“不要现金要入股”

2010-07-07 03:24鹿剑
共产党员(辽宁) 2010年6期
关键词:潘某许某胡某

入股幌子下的变相受贿

现年42岁的余贤凡是温州苍南人,2005年4月开始担任温州市鹿城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许某是温州较早的一家大型电子游戏室的老板,经常请余贤凡出去吃饭喝茶。

2007年3月,许某请余贤凡吃饭。余贤凡聊起自己女儿正在读高三,想在学校旁边租间房子方便她学习,因此费用很大。随后,他话锋一转,对许某说:“你现在生意做大了,有机会也让我赚点钱啊。”许某当即同意。

随后,两人商定,由余贤凡拿出2万元入股许某的电子游戏室,许某每个月给余贤凡几千元当作分红。从2007年4月至2009年1月,许某每个月都会准时将5000元打入余贤凡提供的银行账户,合计人民币11万元。

许某“投之以桃”,余贤凡自然“报之以李”。这期间,许某的电子游戏室只被查处过一次,仅被罚了5000元。余贤凡对许某解释:游戏室偶尔被处罚一次也是必要的,这样防止别人说闲话。

2009年1月,该电子游戏室因生意不好停业,余贤凡就向许某“追回”了自己入股的2万元。

尝到甜头的余贤凡自然不满足于此。2007年4月,余贤凡又以同样方式,拿出2万元“入股”胡某经营的电子游戏室生意。2007年5月到2008年11月,胡某每个月都会把一笔钱打到余贤凡提供的银行账户上,金额从人民币5000元到1.5万元不等,共计现金人民币17.6万元。而这期间,胡某的游戏室自然也没有什么“麻烦”。

拒收现金只求入股

经营电子游戏室的潘某为了获得余贤凡的关照,直接送给余贤凡一张存有人民币3万元的银行卡,却出乎意料地被余贤凡拒绝了。潘某很纳闷,余贤凡慢条斯理地对他说出理由:“不要急,这样拿钱不好。”余贤凡仍然选择“入股分红”。

两人约定好后,余贤凡便将2万元存入潘某的银行卡。不久,潘某两次将原本准备送给余贤凡的6万元钱以分红的名义存入余贤凡提供的银行卡。2008年3月的一天,潘某再次将3万元以分红的名义连同余贤凡当作入股资金的2万元一并存入银行卡送给余贤凡。

2008年6月,潘某经营的电子娱乐城因无证经营被查处,并被罚款3万元。潘某找余贤凡帮忙。但余贤凡声称不便,拒绝帮忙,两人闹翻。但余贤凡害怕出事,再三权衡后,将潘某以分红名义送给他的9万元存入银行卡归还给潘某。

对于拒收现金后又入股收钱的行为,余贤凡是这样解释的:“我主观地认为直接拿钱就是受贿,因此像潘某第一次给我卡,我怕出事,所以才会不收。但是以入股投资为由头再收受他人给我的钱,万一被查到顶多也就是违纪。”

办公室放着反侦查书籍

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在余贤凡的办公室里发现多本关于反贪污贿赂侦查策略方法方面的书籍。余贤凡用来汇款和收受贿赂的银行账户也都是借用他人名字并经常更换的。但余贤凡终因被人举报落网。

2009年9月14日,余贤凡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28.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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