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廷华
(四川大学 经济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4)
作为最广泛使用的合同救济形式,期望利益赔偿通常被看作是仅仅在违约比履行更有效率的情况下导致违约的唯一赔偿方法[1]。相反,其他违约责任形式则不具有这个优点。信赖赔偿导致违约过于频繁,实际履行规则下违约通常是不够的[2]。期望利益赔偿能够使每一方当事人内部化那些未能采取足够预防措施的成本,因此创造了有效的预防违约的激励[3]。但是,期望利益赔偿也有其不足之处,它导致了过度的信赖投资[4]。因为期望利益赔偿为受诺人对违约人的违约提供了完全保险[5]。当然,期望利益赔偿并不总是会导致过度信赖,例如,当可以在市场上找到替代品时则不会导致过度信赖[6]。此外,也有学者注意到了违约责任形式对风险分配的影响,认为违约受害人的风险厌恶程度超过违约人时会强化期望利益赔偿方法的运用,但是当违约人的风险厌恶程度超过违约受害人时则更有利于信赖利益赔偿[7]。从现有文献看,对违约责任的经济分析还处在十分零散的状态。本文的写作目的便是全面地检验各种违约责任形式对履行激励、预防激励、信赖投资以及风险分配的影响,为合理地设计出有效率的违约责任制度提供系统性的理论依据。
假设商品对买主的价值为v,卖主的生产成本是c,合同约定的价格是k。签订合同后,为了提高商品的利用价值,买主在缔约后安排了信赖投资r。于是,v=v(r),并且满足v′(r)>0,v′′(r)<0。这反映了边际投资价值递减的事实。为了简化分析,假设在卖主不履行合同时信赖投资完全沉没,没有报废价值。现在,假设卖主面临生产成本不确定的问题。在成本发生变化后,卖主可能履行合同,也可能违约,这取决于履行成本和法律规则。最后,假设违约时法律要求卖主向买主支付赔偿δ。
为了分析各种违约责任形式对履行激励的影响,先求出社会有效的履行条件。对社会而言,履约时净收益是v(r)-r-c,违约时净收益是-r。只要履约时净收益大于违约时净收益,经济效率都要求卖主履行合同。因此,社会有效的履约条件是v(r)-r-c≥-r,即:
c≤v(r)
(1)
1.没有违约责任。在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时,δ=0。卖主履约净收益为k-c,违约净收益是0。因此,只有当k-c≥0时,卖主才会履行合同,即卖主选择履约的条件是:c≤k。比较该式和式(1),由于k 2.信赖利益赔偿。信赖利益赔偿的目的是通过赔偿使得违约受害人恢复到缔约前的状态,这要求δ=r。卖主履约净收益为k-c,违约净收益是-r。只有当k-c≥-r时,卖主才会履约。于是,卖主选择履约的条件是:c≤k+r。比较该式和式(1)可知,如果k+r=v(r),则卖主具有正确的履约激励;如果k+r>v(r),则违约过少;如果k+r 3.期望利益赔偿。期望利益赔偿的目的是通过赔偿使得违约受害人处于合同得到履行时相同的状态,这要求δ=v(r)-k。卖主履约净收益为k-c,违约净收益为k-v(r)。只有当k-c≥k-v(r)时,卖主才有激励履行合同,即卖主选择履约的条件是:c ≤v(r)。比较该式和式(1),两式完全相同,说明期望利益赔偿提供了社会有效的履行激励。 4.实际履行。如果可以重新谈判,由于在合同履行时买主得到v(r)-k-r,因此在理论上,只要保证买主在违约时得到v(r)-k-r+Δ,卖主即可违约。对卖主而言,履约净收益为k-c,违约净收益是k-v(r)-Δ,卖主选择履约的条件是k-c≥k-v(r)-Δ,即c≤v(r)+Δ。比较该式和式(1),可见,在c∈(v(r),v(r)+Δ)时,卖主应该违约而没有违约,说明违约过少。如果没有重新谈判,由于买主有权要求卖主履行合同,相当于δ=∞。卖主履约净收益为k-c,违约净收益是-∞。除非客观上履约不可能,都有k-c>-∞,所以卖主违约过少的情况更加普遍。 5.约定赔偿。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可以约定违约赔偿。如果约定的赔偿刚好等于买主的期望利益,即δ=v(r)-k,那么,约定赔偿提供了社会有效的履行激励,否则,约定赔偿不能提供有效的履行激励。如果δ>v(r)-k,会导致违约很少;如果δ 社会有效率的履约概率为p(c≤v(r))。履约时的社会收益为v(r)-r-c,违约时的社会收益为-r。因此,对社会而言,合同的期望收益为p(c≤v(r))[v(r)-c]-r。社会最佳的信赖投资r*满足: v′(r*)=1/p(c≤v(r*)) (2) 1.没有违约责任。在没有违约责任时,合同履行概率为p(c≤k)。对买主而言,履约时的收益为v(r)-k-r,违约时的收益为-r。因此,合同的期望收益为p(c≤k)[v(r)-k]-r。理性的买主必须选择信赖投资r0使得上述期望收益最大化,因此r0满足v′(r0)=1/p(c≤k)。比较该式和式(2),由于k 2.信赖利益赔偿。在信赖利益赔偿规则下,合同履行的概率是p(c≤k+r)。对买主而言,履约时收益为v(r)-k-r,违约时收益为0,合同的期望收益为p(c≤k+r)[v(r)-k-r]。理性的买主选择信赖投资rr使得上述期望收益最大化,即rr满足v′(rr)=1。比较该式和式(2),可见v′(rr) 3.期望利益赔偿。由于在期望利益赔偿下,无论卖主履约还是违约,买主的收益均是v(r)-k-r,所以其期望收益就是v(r)-k-r。理性的买主选择信赖投资re使得上述期望收益最大化,即re满足v′(re)=1。这和信赖利益赔偿的情况相同,因此有re>r*,也存在信赖投资过度。 4.实际履行。无论有无重新谈判,在实际履行规则下,买主至少可以获得不少于期望利益的赔偿。因此,实际履行规则通常会导致投资过度。 5.约定赔偿。如果缔约时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赔偿为δ=v(r*)-k,其中r*是社会最优的信赖投资水平,那么,约定赔偿能够导致有效的信赖投资。否则,约定赔偿无法导致有效的信赖投资。如果δ>v(r*)-k,则投资过度;如果δ 假设履约概率是卖主预防投资的函数,p=p(x),并且假设履约概率随着预防投资的增加而以递减的速度增加,即有p′(x)>0,p′′(x)<0。为了简化分析,本部分假设卖主的生产成本为零。对社会而言,履约收益为v(r)-x-r,违约时的收益为-r-x,因此合同的期望收益为p(x)v(r)-x-r。因而社会最佳的预防投资x*满足: p′(x*)=1/v(r) (3) 对卖主而言,履约时收益为k-x,违约时收益为-x,期望收益为p(x)(k-x)-x(1-p(x))。因此卖主选择的预防水平x0满足p′(x0)=1/k。比较该式和式(3),由于k 对卖主而言,履约时收益为k-x,违约时收益为-x-r,期望收益为p(x)(k-x)+(-r-x)(1-p(x))。卖主选择的预防水平xr满足p′(xr)=1/(k+r)。比较该式和以上两式,由于k 对卖主而言,履约时收益为k-x,违约时收益为k-v(r)-x,期望收益为p(x)(k-x)+(k-v(r)-x)(1-p(x))。卖主选择的预防水平xe满足p′(xe)=1/v(r)。比较该式和式(3),两者完全相同,说明期望利益赔偿导致了社会有效的预防投资。 当存在重新谈判时,卖主履约时收益为k-x,违约时收益为k-v(r)-x-Δ,期望收益为p(x)(k-x)+(k-v(r)-x-Δ)(1-p(x))。卖主选择的预防水平xs满足p′(xs)=1/(v(r)+Δ)。比较该式和式(3),由于v(r)+Δ>v(r),所以xs>x*,即实际履行规则下卖主预防过度。当不存在重新谈判时,预防过度的情况更加严重。 在理论上,当事人可以约定赔偿δ=v(r*)-k,满足p′(x*)=1/v(r*),从而达到社会有效的预防水平,否则,约定赔偿无法导致社会最优的预防。如果δ>v(r*)-k,则预防过多;如果δ 迄今为止,为了简化,在分析中我们一直假设买主和卖主都是风险中性的,从而排除了当事人风险态度的影响。在这部分我们将专门检验违约责任对风险分配的影响。假设卖主效用为U,买主效用为V,并且U和V都是von Neumann-Morgenstern函数,这种函数满足u(π1,…,πs;x1,…,xs)=π1u(x1)+π2u(x2)+…+πsu(xs)。假设风险来自第三方高价要约,高价要约的概率为p,数值为z,z>v(r)。买主期望效用EV=(1-p)V(v(r)-k-r)+pV(δ-r),卖主的期望效用EU=(1-p)U(k-c)+pU(z-c-δ)。 最优风险分配的合同通过最大化买主的期望效用来决定,但受到卖主参与激励的约束,即满足: (4) (5) 如果买主和卖主都是风险中性的,即有V′(·)=常数,U′(·)=常数,则式(5)始终能够满足,也就是说违约责任形式和最优风险分配是无关的。 δ=z-k (6) 此时,满足最优风险分配的赔偿使得卖主获得的支付与第三方要约是否出现无关,即在履约和违约之间无差异。相反,买主的支付却与第三方要约是否出现密切相关,即买主承担了第三方高价要约的风险。 δ=v(r)-k (7) 此时,满足最优风险分配的赔偿使得买主获得的支付与第三方要约是否出现无关,即在履约和违约之间无差异。相反,卖主的支付却与第三方要约是否出现密切相关,即卖主承担了第三方高价要约的风险。 如果买主和卖主都是风险厌恶的,那么风险就应该在他们之间以某种方式进行分配以反映他们相对的风险厌恶程度,这可以通过设定介于式(6)和式(7)两种情况之间的赔偿来实现,使得: v(r)-k<δ (8) 在一定程度上,赔偿高于买主履约时获得的收益,但低于第三方高价要约带给卖主的收益,从而使得买卖双方都承担了第三方高价要约带来的部分风险。具体而言,买主相对于卖主越是厌恶风险,最佳赔偿就越低;相反,卖主相对于买主越是厌恶风险,最佳赔偿就越高。 在没有违约责任时,δ=0。结合式(6)、(7)和(8)可知,有效的风险分配要求赔偿数量必须满足v(r)-k≤δ≤z-k。因此,没有违约责任不可能导致有效的风险分配,除非买卖双方都是风险中性的。 在信赖利益赔偿规则下,δ=r。显然,r 在期望利益赔偿规则下,δ=v(r)-k。这和式(7)完全相同,说明期望利益赔偿只有在买主厌恶风险而卖主风险中性时才能最佳分配风险。很明显,这和期望利益赔偿的目的有关。期望利益赔偿就是使得违约受害人处于合同得到履行时的状态,从而保证了买主收益不受卖主履约或者违约的影响,完全避开了风险。 出现第三方高价要约时,如果买主能够轻易地转售商品,则买主可以要求履行合同并转售获利。于是,卖主的利润不受第三方高价要约存在与否的影响。因此,如果买主能够轻易转售商品,只有当买主是风险中性而卖主是风险厌恶时,实际履行才能最优地分配风险。如果买主不能轻易地转售商品,他可以通过威胁实际履行来瓜分部分第三方高价要约带来的收益,从而使得v(r)-k<δ 在理论上,合同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能够根据双方的风险态度约定违约赔偿以实现最优风险分配。例如,在买主厌恶风险而卖主风险中性时可以约定等于期望利益的赔偿,而在买主风险中性而卖主厌恶风险时约定δ=z-k,在双方都厌恶风险时根据各自的风险厌恶程度约定v(r)-k<δ 根据上文的分析,我们可知:没有违约责任、信赖利益赔偿以及实际履行这三种责任形式表现较差,在履行激励、信赖投资、预防投资和风险分配四个维度上无一导致最优结果。相比较而言,期望利益赔偿表现稍好,能够导致有效的履行激励和预防投资,而且在买主厌恶风险、卖主风险中性时还实现了有效的风险分配;其不足在于当卖主厌恶风险、买主风险中性以及双方都厌恶风险时无法实现有效的风险分配,而且导致了过多的信赖投资。 孤立地看,约定赔偿是最有效的,在各个方面都可以做到最好。但是,它同样不可能在所有场合都是有效的。因为,在双方当事人都厌恶风险时,最优风险分配要求v(r)-k<δ 因此,和期望利益赔偿相比,约定赔偿的优点可能更多地表现在通过合理的计算赔偿,避免了期望利益赔偿规则下信赖投资过度的问题。但是,如果将期望利益赔偿限制在δ=v(r*)-k,其中r*是社会最佳的信赖投资,也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而且,约定赔偿导致最佳信赖投资和预防投资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卖主的预防成本函数和买主的价值函数必须是共同知识。但是在通常情况下,这个条件无法得到满足。因为,买主担心卖主知道自己的价值函数后会提高合同价格;同样,卖主也会担心买主获悉自己的成本函数后压低合同价格。于是,买卖双方更可能对此保密,从而使得约定赔偿可能无法导致有效的信赖投资。 综上所述,从各种违约责任形式对履行激励、信赖投资、预防投资以及风险分配的影响来看,期望利益赔偿无疑是较为理想的形式,这也许正是期望利益赔偿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的原因所在。其次,对于约定赔偿,如果当事人不看重风险分配的话,在履行激励、信赖投资和预防投资方面,它可以取得和期望利益赔偿同样的效果。如果当事人特别看重风险分配的话,他们可以根据双方的风险态度约定v(r)-k≤δ≤z-k,从而实现有效的风险分配。注意,此时的约定赔偿在数量上可能会高于期望利益赔偿,这一点暗示了合同法关于调整违约金数量的规定可能不是一种帕累托改进。最后,本文的分析表明实际履行规则缺乏效率,这和我国合同法将实际履行作为一种常规救济方法是相矛盾的,原因可能在于:第一,本文在分析中没有考虑实际履行规则的除外情况。考虑到这些情况时,它导致违约过少和预防过多的问题将大大减少,使得它更接近期望利益赔偿。第二,与期望利益赔偿相比,实际履行规则的适用不需要计算赔偿,节约了处理纠纷的成本。第三,这可能和法律运行的环境有关。在缺乏诚信的环境下,违约过多比违约过少可能更令人不安。 参考文献: [1] Thomas S.Ulen.The Efficiency of Specific Performance:Toward a Unified Theory of Contract Remedies[J].Michigan Law Review,1984,83(11): 341—360. [2] William P.Rogerson.Efficient Reliance and Damage Measur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J].The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1984,15(1):39—53. [3] Melvin Aron Eisenberg.The Principle of Hadley v.Baxendale[J].California Law Review,1992,80(3):563—613. [4] Steven Shavell.The Design of Contracts and Remedies for Breach[J].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984,99 (1):121—148. [5] Richard Craswell.Performance,Reliance,and One-sided Information[J].Th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1989,18(6):365—377. [6] Melvin A.Eisenberg,Brett McDonnell.Expectation Damages and the Theory of Overreliance[J].Hastings Law Journal,2003,54(7):1344—1350. [7] Steven Shavell.Damage Measur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J].The Bell Journal of Economics,1980,11(2):466-490.二、违约责任对信赖投资的影响
三、违约责任对预防激励的影响
(一)没有违约责任
(二)信赖利益赔偿
(三)期望利益赔偿
(四)实际履行
(五)约定赔偿
四、违约责任对风险分配的影响
(一)没有违约责任
(二)信赖利益赔偿
(三)期望利益赔偿
(四)实际履行
(五)约定赔偿
五、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