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猪场建设技术规范(一)

2010-05-10 06:15
四川畜牧兽医 2010年8期
关键词:猪栏商品猪存栏

为扎实推进现代畜牧业建设,结合畜牧生产标准化推进年的活动,四川省畜牧食品局汇编了四川省生猪养殖地方标准,从本期开始连续刊登。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规模猪场的场址选择、猪场布局、饲养工艺、建设要求、水电供应以及设施设备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规模猪场的新建、改(扩)建。其它猪场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J 39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T 17824.1规模猪场建设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33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管理准则

NY/T 388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DB51/T×××× 种猪场建设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能繁母猪 后备猪经培育达适配年龄后可繁殖生产的母猪。3.2 自繁自养猪场 应用现代养猪技术,饲养繁殖母猪,采用全年均衡生产工艺,实现从仔猪繁殖至商品猪育肥全过程生产的猪场。

3.3 仔猪繁殖场 应用现代养猪技术,饲养繁殖母猪,采用全年均衡生产工艺,繁殖的仔猪经培育后直接出售的猪场。

3.4 商品猪肥育场 应用现代养猪技术,引进仔猪进行育肥的猪场

3.5 规模猪场 存栏能繁母猪20头以上的自繁自养猪场或仔猪繁殖场;存栏50头以上的商品猪肥育场。

3.6 自然采光系数 有效透光面积与舍内地面面积之比。

4 场址选择

猪场选址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其地势地貌、通风、交通、防疫距离等符合NY5033要求。

5 功能分区

猪场建筑设施应按管理区、生产区和隔离区三个功能区布置,各功能区界限分明,联系方便。管理区应位于生产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及地势较高处,隔离区应位于在场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及地势较低处。各个功能区之间的间距不少于50 m,并有防疫隔离带或围墙。

6 饲养工艺与技术参数

6.1 工艺流程 猪群以“周”为繁殖节律进行猪群的管理和周转,按配种、妊娠、分娩哺乳、仔猪保育、待售(生长育肥)五阶段工艺设计。分娩、保育猪舍采用单元式设计,实行全进全出制生产体系。各阶段滞留时间符合以下要求:

——转群后的空圈或单元,需清洗、消毒、空圈7d。

——能繁母猪在配种舍4头群养42d,完成配种与孕检工作。

——孕检完成后继续群养或限位饲养至产前7d转入分娩猪舍,母猪产仔哺乳28d。

——仔猪转入保育舍培育42d。

——在自繁自养场转入生长育肥舍肥育90~105d。

——在仔猪繁殖场则转入待售舍出售,待售期21~28d。

——商品猪育肥场年出栏3批。

6.2 主要技术指标 主要技术指标见表1。

表1 猪场设计技术指标

表2 不同规模、授精条件下所需种公猪数量

表3 规模猪场的猪群结构

6.3 猪群结构

6.3.1 公猪。公母猪配备比例:自然交配 1∶25,人工授精 1∶200,不同授精条件下存栏公猪见表2。

6.3.2 自繁自养场与仔猪繁殖场猪群结构。在以周为节律生产情况下,规模场的猪群结构见表3。每阶段数偏差在±10%以内。

6.3.3 商品猪育肥场。不同存栏规模商品育肥场年出栏商品猪数见表4。

表4 不同存栏规模场年可出栏商品猪数

7 建筑要求

7.1 建设占地面积 占地面积包括猪舍建筑、辅助建筑、粪污处理设施及绿地占地面积。

7.1.1 自繁自养场及仔猪繁殖场。建设用地面积见表5。

7.1.2 商品猪育肥场。建设用地面积见表6。

7.2 建筑物布局 猪场应分区建设,主要包括管理区、生产区与隔离区,其不同区间建筑物布局如下:

表5 猪场建设用地面积

表6 商品猪育肥场占地面积

7.2.1 管理区。配套布局场长室、技术室、兽医室、饲料加工贮藏室、消毒更衣室、辅助设施等。

7.2.2 生产区。按夏季主导风向布局引种隔离舍、后备猪培育舍、种公猪舍、配种娠检舍、妊娠舍、分娩母猪舍、保育舍。自繁自养场还布局设生长育肥舍等;仔猪繁殖场配套布局待售舍等。商品猪育肥场仅布局。

7.2.3 隔离区。配套建设病猪隔离舍、解剖间、毁尸坑、粪尿处理设施等。

7.3 饲养密度 每个猪栏的饲养密度符合GB/T 17824.1的要求。

7.4 猪舍应配置单元数与猪栏数

7.4.1 猪舍单元配置。存栏能繁母猪100头以上的猪场,可采用以“周”为单位的繁殖节律,其分娩舍、保育舍推荐采用单元式设计,便于实行全进全出管理。其最低单元数分娩舍不宜低于6个单元,保育车间不宜低于7个单元。

7.4.2 猪舍猪栏配置

7.4.2.1 自繁自养场与仔猪繁殖场。各猪舍猪栏配置,但生长育肥舍的猪栏数量为最大推荐量。

7.4.2.2 商品猪育肥场。生长育肥舍的猪栏最大推荐量。

7.5 猪舍建筑面积

7.5.1 自繁自养场与仔猪繁殖场各猪舍建筑面积。

7.5.2 商品猪育肥场猪舍建筑面积。

7.5.3 辅助建筑面积。包括更衣、淋浴、消毒室、办公室、技术室、兽医室、饲料加工贮藏室、人工授精室。其它建筑包括食堂、寝室、水塔、锅炉房、维修间。

7.6 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容积 参照DB51/TXXXX(猪场废弃物处理与利用技术规范)。

7.7 猪舍建筑要求

7.7.1 结构。各类猪舍应采用轻钢结构或砖混结构。

7.7.2 建筑形式。根据自然气候条件,分娩母猪舍、仔猪保育舍宜采用密闭式猪舍。其它猪舍可因地制宜采用半开放式或密闭式猪舍。

单列排列的猪舍宜采用半坡式屋顶,双列式猪舍宜采用双坡式屋顶。猪舍檐墙以3 m为宜,跨度以8m为宜。

7.7.3 方位。猪舍布局必须满足日照、通风、防火和防疫等的要求,猪舍长轴以东西向±15°以内为最佳。每相邻两猪舍纵墙间距不低于10m,每相邻猪舍端墙间距不少于5m,猪舍距围墙不低于5m。(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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