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不同视角看法律本科教育的独立价值

2010-04-12 16:51秦铁铮
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2期
关键词:精英法学法律

秦铁铮

(沈阳大学政法学院,辽宁沈阳 110041)

从不同视角看法律本科教育的独立价值

秦铁铮

(沈阳大学政法学院,辽宁沈阳 110041)

针对建议压缩、甚至取消法律本科专业的观点,分析了这种观点来自对教育市场化和政法法律职业培养的狭隘认识,模糊了大学本科法律教育的自身定位,在实践中也并不可行。阐述了法律精英的培养决非简单提高办学层次就能获得成功,它需要与司法制度和职业环境的协调配合。提出法律本科教育担负着重要的培养法治国家的公民教育的职责,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不可轻言废除。

大众教育;精英教育;职业教育

近一段时间,建议压缩法律本科专业招生规模,甚至取消法律本科专业的建议纷至沓来,令人关注。这一问题,绝非仅是高等教育和法学学科自身的问题。主张取消的意见,虽然各不相同,但值得重视。有关法律本科教育的争论实际上也在一定程度折射出当前我国高等教育的困惑。

一、教育市场化的视角

主张限制或者取消法律本科的首要理由来自就业困难。法律本科就业困难确实存在:法律专业本身就业面窄,法律职业主要就是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种;由于司法考试制度,多数毕业生无法通过考试,获得从业资格;通过司法考试,真正从事法律职业还有很多实际困难。客观地讲,社会并没有为新毕业的法律本科学生,提供合适的工作。因此,许多高校负责人主张取消法律专业。实践中,很多学校事实上已经压缩了法律本科的招生规模。这种观点深受教育市场化的影响。所谓教育市场化的内涵其实在中国并不清楚,早期主要体现在提高整体收费标准,拉开专业收费差距方面。意在通过收费调节教育资源,扩大学校收入。在这里强调的是学校将培养的学生视作商品,将学校视作商品提供方,将用人单位的需求视作消费需求。法律本科专业就业困难,也就意味着商品销路不畅,严重积压。那就缩减产量,甚至停止生产,以避免亏损。对于教育市场化的批评已有很多论述。这些论述主要集中在因为过度市场化而产生的显失公平的问题,这种观点不具有实践可行性。就业困难是个普遍性问题,不仅对本科生,对研究生也是如此。只不过后者就业期望更高,失望也更大。这种现象不仅存在于法律专业,在工商管理、国际金融、投资经济等专业也面临类似的窘境。同样都属于报考时的“热门专业”,就业时的“冷门专业”。遍寻人才招聘会,此类职位极少向应届生开放。因为,这些行业属于专业性强的行业,需要高学历、高经验、高素质的人才。至于社科类传统的文、史、哲三科,就业困难就更加明显。大学历史专业学生做导游、中文专业学生做推销员等,这种现象并不罕见。而且学校知名度对就业选择也起到重要作用。专业相同,名牌高校本科生会比一般高校研究生受欢迎——这种现象也很普遍。如果延续所谓“教育市场化”的逻辑,完全按照市场需求配置教育资源的话,那么意味着绝大多数文科专业和部分理科专业应该取消;相当一部分高校,尤其是最近几年升格的本科高校的招生资格也应该取消。将这些资源转移到计算机、自动化等热门专业和知名高校去,真的会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吗?人才需求是多元化的,供给需求不断变化寻找动态平衡。转型期社会需求具有很大易变性,盲目适应快速变化的需求,其实也是违背市场规律的,必然会引发大规模的“就业造假活动”,和新的专业贬值与学历贬值。

社会中相当多的职业并非都有极强的专业性。人际交往和自学提高、适应环境是实践中更为重要的素养。很多法律本科生没有从事法律职业,但是在商业、政府等诸多领域也同样取得不错的业绩,为社会作出了贡献。“专业对口”观念其实早已经被现实所冲击。很难想象在一个人十八九岁时,就能准确选择同时适合自己和社会的专业与职业。因为,静态地认清自己、认清社会已属不易,何况自己和社会都不断处于变化之中。由此,学生将大学本科专业和职业选择紧密挂钩的想法,并不现实。高校希望打造出长期具有良好职业前景的热门专业,也同样不现实。高校重在为学生发展提供可能的而且必要条件,营造相对宽松和谐的学习环境和人际环境。

二、政府法律职业教育的视角

另一种观点来自政府的视角,有人认为现有的本科教育层次太低,不能适应司法职业工作的要求,主张美国JD模式,以高起点的法律硕士取代当前的法律本科教育。这是典型的“精英教育”的观点。这种提法混淆了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分野,将法律高等教育等同于法律职业精英教育。高等教育首先是学校教育,相对于初等教育,教育周期更长、知识层次更高、知识细分更强。职业教育是为获得职业资格、提高职业能力而展开的教育。学校教育为职业教育提供了知识储备,培养了学习能力,是职业教育的基础。职业教育离不开职业培训和职业实践。社会需要法律精英,但是精英教育同时包含学校教育和职业教育两个层面。两者密切相关,但无法互相取代。法律精英的培养取决于三个基本方面:高校教育、司法制度与职业环境。所有的改革必须基于这三方面的系统化的协调发展。单纯提高法学教育的学历起点,而不反思高校法学教育自身问题和外部环境问题,是没有多大意义的。

我国法律教育深受传统文科教学模式影响,相对僵化,“以教为本”是其突出特点。首先,教师教学的单向性和封闭性。教师在准备乃至上课的整个过程中,基本上不考虑与学生的互动,而是着重于将自己已经准备好的知识点和知识单向性地灌输给学生;其次,是学生学习的被动性、消极性和应付性。学生普遍认为,教师单向性和封闭性的教学形式,虽然可以使细心倾听的学生更多地了解相关课程的教材内容和老师对课程的诠释,但却难以使学生们真正投身和参与到课堂中。来自学生的抱怨:照本宣科、毫无新意、缺乏沟通。来自老师的抱怨:平时不看书、上课不听讲、考试等划题。这种封闭单向的教育模式在被寄予厚望的法律硕士培养中也同样如此。法律硕士的现实价值也就在于提供了另一种大批量的硕士学历教育;成为很多高校创收的重要来源。

再看看司法制度的问题。现有的司法考试报名资格不限于法律专业,而且成人、自考等非全日制学历也同样承认。这种制度设计的初衷主要考虑到我国处于法律发展初期阶段,满足对法律人才的数量需要。但是,这却很不利于法律精英的培养。法律精英首先应该具有高度封闭性、自治性的集团。集团成员除了必须具备共同的职业技术特征外,共同的学识背景和职业信念也非常重要。全日制的法学院区别于其他培养模式的最大价值在于:通过良好的治学环境,通过历史荣誉和传统,通过平等自主的沟通互信,灌输、培养法律信仰。当然这决不是所有法学院都能完成的,根据我国的现实水平,真正具备培养法律精英素养的法学院不会超过总量的10%。

相对于前两者,法律职业环境的问题更为根本。不能将法律职业教育等同于高等学校的法学教育,学校教育只能是职业精英培养的一个基本环节。美国的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在很多重点高校试点开展,在培养学生的实践应用法律能力方面有一定帮助。但是对其评价不宜过高,法律诊所虽然具备实践属性,但是与职业实践相差甚远。这是法律职业高度实践性的特点所决定的,很多经验无法总结,很多东西无法模拟,很多知识也无法事先教导。具体表现在:其一,法律体系、法律内容毕竟还是抽象的僵化的文字,远远不及现实法律事务的复杂与浩繁。法学理论、现实法律、司法实践这三者的差异长期存在,尤其对转型期的中国法律和司法而言,理念与实践的冲突更为剧烈,如何在职业活动中处理好这三者关系需要长期培养的智慧和经验[1];其二,医学与法律同属于实践性极强的领域,但是法律更不易掌握。医学是自然科学,职业对象是客观的人的身体。而法律是社会科学,职业面对的是具体的、独特的人。掌握人的思想、观念,锤炼人际交往能力非长期实践不能形成;其三,法律职业事关国家政治、司法制度,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如何规避风险、熟悉政治运作就不单纯是科学,甚至具有一定的艺术性。离开良好的职业环境和高效的实践机制,仅仅依靠高等学府的教育培养,很难打造合格的法律精英。

我国现实的法律职业环境并不理想,具体表现为:其一,各地屡屡曝光严重的司法腐败案件。很多案件涉及一座城市各级司法机构、甚至是出现律师、法官相互勾结,谋求不当利益的群体性腐败。执业竞争中,律师与法院的人脉关系成为重点。由此导致律师业务高度垄断,律师收入差异极大。其二,律师事务所组织松散,多数从业律师处于实际上的个体职业者的地位。律师职业流动性强、职业保障也不尽如人意。这种职业环境下,人才培养的制度化也不容易形成。法律职业体系内部也没有动力去建构稳定的系统的职业培养、选拔和评价体系。当然现实的环境虽然并不理想,同样可以诞生成功的律师,但是必须依靠坚韧的意志和极强的适应能力。“宁缺勿滥”是所有法律精英培养的基本原则。无论采取何种立法形式,法律职业培养必须做到全局化、系统化、法律化。否则,教育部门站在自身立场上的局部改革反而可能有害于整个培养体系的构建。而忽视绝大多数高校法学教育的实际状况,提出所谓“一刀切”的“精英教育”定位,必然冲击现有法学教育体系的安定,也未见得有助于整体教学质量的提高[2]。

三、公民教育是法学本科教育的独立价值

高等教育需要考虑职业导向因素,但首先应该为提高国民素质服务。国民素质的普遍提高是现代化诸多标准中的决定性因素。现代化进程中的我国,高等教育也逐步由精英教育走向大众教育。大众教育和精英教育并不矛盾。首先,大众向精英的转化,依赖社会民主化的进步。高等教育从“少数出身好或天赋高或两者兼备的人的特权转变为具有一定资格者的权利和全体人的一种义务。……从塑造统治阶层的心智和个性,培养政府和学术精英转向提高人们的社会适应能力,为发达工业社会大多数人的生活作准备。”[3]其次,大众向精英的转化,依赖经济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经济发展为此提供了物质条件,创造了接受高等教育的社会需求。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又为经济发展提供了人才基础和知识动力。

对法律教育的定性应着重从公民教育的角度来认识。当代也曾搞过普法教育,但是多流于形式,制度推行强制性不够,实效性更差。最近10年法律教育几乎已经被等同于以高等学府为中心的法律“学历教育”或者是“学术教育”。而离法律所应具有的“公民教育”的原义愈来愈远。反之,最早来到北美大陆的英国移民,生活窘迫困苦,但除了圣经,很多人还都随身携带一本法律书籍。有学者论证美国的法治发达史应该追溯到早期移民的乡村自治。而乡村自治的核心力量除了牧师、教师、医生,还有就是律师,看起来这决非历史的偶然。

早在二千多年前的中国,当时的秦国即“社会习法律令亦成风气”。秦之法律教育最突出的特征在于“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一方面重视培养专业法吏队伍,另一方面重视向民众普及法律知识[4]。而且通过立法采取强有力制度手段推行。法律知识的普及与法律思想在秦地的传播,逐步使法律成为一种文化现象。这种文化并非是自主缓慢发育的,也没有历经充分的“多元争鸣”阶段。而是通过政府外在强制,以一元方式迅速推进的。秦以强力推行法律文化,以制度塑造法律文化,以利益驱动法律文化。秦代的政治实践与法家理论都非常重视官吏与百姓的法律教育。这种法律教育从性质上来说并非是后世民主社会的公民教育,但是却具有公民教育的某些特性,甚至走的更远[5]。

通过对东西方的不断沟通比较,人们早已形成共识:国家的现代化绝非仅指经济的现代化,法制现代化应该成为重要前提。而法制的现代化也绝非仅表现为法律职业精英的数量和质量,更重要的应该是国民普遍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为权利而斗争”绝非仅是法律精英的谋生手段,而是现代国家公民的基本素养和生活方式。法治绝对不是法律精英的法治,而是全体国民的法治。大学四年与教师的沟通对话和耳濡目染中,除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外,更主要的是培养强烈的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这种意识的培养决非一般短促的公共选修课可以取代的。中国法治化进程中,客观上需要这些人实践、渗透法律知识和法律信仰。这些人为了自身或者他人的权利而斗争,为了遏制国家权力滥用而斗争,既教育了自己也影响了身边的人。不要轻视这种行为的影响,法治国家就是在这样的过程中,慢慢累积形成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首要任务就是培养具有现代法治意识和法律知识的合格公民。

四、结语

高校法律教育应该根据自身实际,选择适当的教育模式。法律本科专业应主要定位于培养国民法律素养和法制理念的大众教育。而法律精英的培养又决非简单提高办学层次就能获得成功,必须与司法制度和职业环境的协调配合。根据以往经验,一旦取消法律本科,势必引发新一轮急功近利的“法律硕士培养运动”。在“以教为本”的僵化教育模式没有转变之前,法律硕士同样也很难改变“法学大本科”的印象,这与提升法学教育质量的初衷显然背道而驰。法学本科教育必须以提高自身的教学实力为基础,以普及提升法治公民教育为根本目的。

[1]苏力.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J].法学,2006(2):16.

[2]霍宪丹.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与转型(1978~1998)[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

[3]潘懋元,谢作挧.试论从精英到大众高考教育的过渡阶段[J].高等教育研究,2001(2):105.

[4]蒋礼鸿.商君书锥指:定分[M].北京:中华书局,1986:123.

[5]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118.

The Independent Value of Legal Science Undergraduate Course

QIN Tie-zheng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Shenyang University,Shenyang 110041,China)

According to the advice to abolish or limit legal science undergraduate course,it is analyzed that this suggestion has blurred the undergraduate legal education,self-positioning and in practice it is also not feasible. The cultivation of elite law school level can be increased by no means simple and successful and it needs the judicial system and the occupational environment coordination.In the academic ability of students in education and training,legal science undergraduate course have the important value of philosophy and practice.Legal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has important tasks to develop the rule of law state of civic education responsibilities and has an irreplaceable position.Therefore,we must attach importance to the independent value of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in law,and it can not be lightly abolished.

public education;elite education;vocational education

G640

A

1008-3863(2010)02-0019-04

2010-03-13

秦铁铮(1976-),男,辽宁沈阳人,沈阳大学讲师,硕士。

【责任编辑 黄桂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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