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新思想新举措开创河南减刑假释工作新局面

2010-04-11 11:34张立勇
河南社会科学 2010年4期
关键词:高院审理罪犯

张立勇

以新思想新举措开创河南减刑假释工作新局面

张立勇

减刑、假释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审判工作的继续和延伸,担负着改造和教育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政治责任和重要历史使命。近两年来,河南高院高度重视减刑、假释工作,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在探索改革减刑、假释制度方面做了一些工作。

一、深入研究减刑、假释工作新形势

河南地处中原,是全国第一人口大省,而且是农业大省,改革开放中积聚的社会矛盾复杂。相应地,减刑、假释任务一直很重。近年,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减刑、假释工作也面临着新的形势。一是全省监狱在押犯人数和全省法院减刑案件数逐年增加,最高法院对减刑、假释工作的要求不断提高。二是局部社会治安不容乐观,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其中不乏减刑、假释罪犯回到社会后再犯罪的情形。三是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缓刑的罪犯,在监狱实际执行的时间还不够长,职务犯罪还存在减刑次数多减刑幅度大的问题。四是减刑、假释领域滋生了司法腐败,全国先后曝出过多起钱权交易的违法减刑、假释案件。尤其是广西罗城监狱干警与中级法院的法官相互勾结,集体受贿、徇私舞弊,先后为206名罪犯违规办理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共有46名监管干警和6名中级法院的法官卷入此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显示,全国检察机关对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的纠正意见每年都在万件次以上。五是社会各界对减刑、假释的关注度提高,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新闻媒体,社会公众不断要求政法各部门要改革创新,规范减刑、假释工作和相关制度。六是减刑、假释工作在公开透明方面、程序规范与科学方面也广受关注和质疑。这些新形势新问题,要求政法各部门必须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着力解决减刑、假释工作公开透明及科学规范等问题。

二、着力探索减刑、假释工作新思想

面对新形势新问题,河南高院高度重视减刑、假释工作,认真定位减刑、假释指导思想,努力使减刑、假释工作取得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审判公开是一项宪法原则,也是公平、公正的基础。坚持对司法工作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和全面公开,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有利于提高司法民主水平,促进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信。司法不公开,就会在司法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形成隔膜,使司法工作笼上神秘色彩,远离人民群众,失去人民群众监督,逐渐步入司法神秘主义的误区。

(二)有效实现法律监督

对审判活动实行有效法律监督是有权力必有监督这一规律的客观要求,更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减刑、假释听证中,不仅需要检察机关监督听证程序,而且需要检察机关监督减刑、假释的证据,以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同步和统一。结合现有法律规定,现阶段人民检察院可以探索实行两种法律监督模式。一种是继续对书面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实行事后监督,另一种是探索对公开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同步监督,以增强监督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减少司法的运行成本。

(三)保障罪犯参与

当事人参与是近代司法确立的一项法制原则,目的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减刑、假释案件中,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是唯一的当事人,让其参与并陈述自己的意见和想法,了解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是罪犯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的客观要求,也是司法机关通过听其言、观其行,准确把握其悔罪情况和人身危险性,决定是否予以减刑、假释的职责所在,更是司法机关主动听取当事人意见,获取当事人信任,树立法制权威的工作必然。拒绝或限制当事人参与,不符合司法工作的客观发展规律。

(四)开展法制教育

减刑、假释从表面上看是一种刑罚变更制度,其实质是对人身危险性降低和消除的罪犯的肯定和奖励。通过奖励引导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和其他旁听罪犯深入改造主观世界,深挖犯罪根源,戒除犯罪心理,实现人性回归,从而达到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觉把减刑、假释公开审理与法制教育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听取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对犯罪的认识和对人生的悔悟,通过依法依理依情适当减刑、假释,最大限度地激发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和其他旁听罪犯的改造积极性。

(五)开展普法宣传

减刑条件综合评价制度是最高法院提出的减刑工作改革任务之一,意图通过全面分析罪犯犯罪时的主观恶性和执行中的悔改表现,准确评价其劳动改造的难易程度,有区别地适用不同的减刑条件和减刑幅度,增强改造的针对性和减刑的有效性。这项改革既需要执行机关、检察机关的支持与配合,也需要服刑人员的理解与接受。这就需要通过减刑公开审理程序来传递,让被提请减刑的罪犯和其他旁听罪犯看得见,摸得着,听得懂。

三、全面推行减刑、假释工作新举措

为逐步增加减刑、假释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探索规范减刑、假释工作的新措施和新方法,河南高院着重做了以下工作。

(一)强化公开规范意识,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公开是刑事司法工作的基本价值追求,是公平、公正的基础。司法不公开,就容易削弱司法公平、公正的价值。但是,现有法律没有规定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长期以来,审判人员只是坐在办公室内,逐一审核执行机关报送的减刑、假释建议书,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表现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等书面材料,并据此作出减刑、假释裁定或不予减刑、假释决定。减刑、假释材料从监狱到法院,再从法院到监狱,刑事被害人和证人不知情,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不了解。甚至,很多人不知道减刑、假释要经过人民法院裁定,更不知道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要经过高级法院减刑。这就使减刑、假释工作始终处于一种封闭状态。为此,河南法院在增加减刑、假释工作透明度方面作了一些大胆尝试。

1.深入监区,实地开展听证

2009年,省市两级法院深入监狱和看守所,开展减刑、假释听证717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开展听证的同时,省市两级法院还对已减刑罪犯进行回访,考察减刑的实际效果。对于减刑后表现不好的罪犯,实行减刑撤销制度,以督促罪犯认真改造。

2.逐步扩大听证范围

不仅对假释案件和职务犯罪减刑案件一律实行听证,而且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等减刑案件逐步实行听证。

3.探索听证程序,确保听证效果

为最大限度地发挥听证会的作用,河南高院在组织听证过程中,不断研究听证机制,强化听证功能,逐渐形成了较为科学规范的听证程序。一是由审判人员核实被减刑罪犯的身份、所犯罪名、所判刑罚及历次减刑情况;二是由审判人员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询问被减刑罪犯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回避;三是由审判人员宣布刑罚执行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单位名称和参加听证的代表人员的姓名;四是由审判人员宣读裁判文书认定被提请减刑罪犯的各种量刑情节,重点查明附加财产刑执行情况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履行情况;五是由刑罚执行机关宣读减刑建议并出示证据材料;六是由被提请减刑的罪犯陈述自己的改造表现情况;七是由被减刑罪犯所在监区的司法警察和服刑人员出庭作证;八是由法律监督机关询问有关情况;九是由被减刑罪犯作最后陈述;十是由法律监督机关发表检察监督意见;最后,由审判人员宣布休会,进行合议庭评议。

4.创新措施,确保听证公开

我们主要做了四项工作。一是让罪犯参与减刑、假释,发表个人意见,保障罪犯的人权。二是安排其他罪犯旁听听证会,让其他罪犯了解减刑、假释程序和减刑、假释条件,了解审判机关、执行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减刑、假释工作,增加审理的公开透明度。三是对所有减刑、假释案件一律进行公示,将减刑、假释条件和减刑、假释结果在监狱张榜公布,并为罪犯和司法警察监督减刑、假释工作提供意见箱,畅通监督渠道。四是与司法警察和罪犯进行座谈,增进沟通和了解,增加配合和协调,欢迎他们提出意见和建议。

5.建立大监督系统,保证权力阳光行使

加大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新闻记者和律师等旁听听证会的工作力度,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网络等传媒,积极宣传减刑、假释听证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把听证活动置于广泛监督之下。

(二)逐步引入同步监督,构建具有制约关系的工作模式

《刑事诉讼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时,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是,在现有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过程中,不仅只有执行机关和审理机关两个司法主体,而且只有分工负责和相互配合关系,没有互相制约关系。虽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减刑、假释裁定可以实行事后监督,但司法实践中,河南高院很少接到省检察院的书面纠正意见。对于个别确有问题的减刑,省检察院也是以书面情况反映的形式函告河南高院。河南高院复查认为确有错误的,再汇报给主管院长,由主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立案再审。事实上,事后监督已基本成为一种摆设,没有发挥应有作用。这种没有制约关系的审理模式,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的诉讼原则,其中潜伏着一定的工作风险和隐患。为此,我们邀请检察机关参加减刑、假释听证会,对听证程序进行监督,逐步在减刑、假释工作中确立对听证案件实行同步监督的机制。

(三)充分考虑原判情况及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履行情况

按照最高法院江必新副院长的讲话要求,探索和建立减刑案件综合考核制度,逐步改变目前单纯以执行机关对罪犯的量化考核分数为减刑标准的做法,建立包含罪犯服刑改造表现、所犯罪行和量刑情节、附加财产刑执行情况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履行情况等内容的综合减刑标准。

首先,经济损失是考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罪犯所犯罪行大小的一个方面。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者造成的损失不大的罪犯,可以酌情从宽减刑。对于造成重大损失的罪犯,可以酌情从严减刑。如抢劫、盗窃、诈骗等侵财犯罪和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如果犯罪所得被全部追退,其社会危害性就相对小于未被追退或部分被追退的罪犯。相应地,对前者可以适当放宽减刑幅度,对后者可以适当收紧减刑幅度。在审理减刑案件时,河南高院对生效裁判认定犯罪所得被全部或者部分追退的罪犯,适当放宽了减刑幅度。同时,对生效裁判注明财产刑已经执行的个别罪犯,也在减刑时予以体现,适当放宽减刑幅度。

其次,应充分考察原判的犯罪性质、手段、次数、罪数、后果和主观恶性等。河南高院在审理减刑案件时,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邪教组织的领导者、组织者、骨干分子,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一律从严掌握减刑。

再次,河南高院坚持把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履行情况作为一个独立的宽严情节来掌握。附带民事诉讼判决部分履行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罪犯的悔罪程度,也对消化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起着积极作用。对于已经全部或部分支付赔偿款、被害人或其亲属表示谅解的罪犯,或者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罪犯,一般予以从宽减刑。为避免花钱买刑的负面影响,在确定减刑幅度时,还充分考察罪犯的原犯罪行、犯罪情节,综合决定减刑幅度。同时,对于确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附带民事诉讼判决部分的罪犯,不予减刑或者从严减刑。如河南高院审理的罪犯王某减刑一案,王某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而且积极联系家属筹款履行附带民事诉讼判决部分,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结合原犯罪行,合议庭作出了从宽减刑三个月的裁定。相反,在审理另一起刑事再审案件时,发现罪犯闫某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附带民事诉讼判决部分,河南高院就建议河南省第一监狱暂缓为闫某提请减刑,并建议闫某服刑地的开封中院如果收到闫某的减刑案件,要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四)努力与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公开程序相对接,增强减刑案件的公开性

监狱是个特殊的地方。一般情况下,罪犯只能在监狱内按要求进行活动,离监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办理严格的手续。考虑安全方面的原因,在现有条件下,减刑听证一般只能在监狱对罪犯公开,不可能像刑事一、二审案件一样向社会公开。监狱在对罪犯提请减刑时,要经过六道程序:一是公布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名单、减刑指标和减刑方案;二是由分监区集体评审;三是由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对于拟提出减刑建议的罪犯名单和减刑条件公示2日;四是刑罚执行部门审查;五是由监狱提请减刑评审委员会评审,并邀请驻狱检察室的检察人员现场监督,对于提请减刑的罪犯名单公示2日;六是由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将减刑建议书书面通报驻狱检察室。这就是简称的“两公示”、“三公开”、“五评审”程序。其间,检察机关和罪犯均可以对提请减刑的罪犯和条件发表意见,符合公开、公平和同步监督原则。这些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的基础,是减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人民法院司法审查范畴。

为此,河南高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开审理减刑案件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中院在受理减刑案件时,商请执行机关移送证明提请减刑工作已在监公开的证据材料,并将其作为对罪犯予以减刑的重要证据写入减刑裁定之中。如经审查发现提请减刑工作没有经过在监公开程序,没有经过其他罪犯监督的,不予减刑。同时,要求各中院逐步实行在监公示裁定减刑结果制度,广泛听取罪犯的意见,接受罪犯的监督,努力通过裁前听证和裁后公示,通过人民法院的审理工作与执行机关的提请工作相对接,建立减刑工作在监狱全程公开的新局面。

(五)抓紧改革审理机制,建立与公开相适应的审理机构

自2006年以来,河南法院的减刑、假释案件全部由审监庭审理。此后,由于案件不断增加而机构编制长时期不变,又加上信访压力巨大,再审案件审理难度越来越大,省市两级法院面临的案多人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为认真落实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审理工作,河南高院要求各中级法院都要在监狱设立驻狱巡回法庭,加大减刑、假释工作投入,为搞好减刑、假释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目前,全省各中级法院已在全省39个监狱设立了驻狱巡回法庭。建立这个平台,不仅有助于开展减刑、假释公开听证,方便提审和调查,而且在执行机关之间增加了一条沟通渠道,便于收集和听取监狱、罪犯、司法警察对减刑、假释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运转效果良好。

(六)改进减刑裁定制作,确保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开审理情况

减刑裁定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较为全面地反映了人民法院减刑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但在以往的减刑裁定中,既不注明立案时间,也不全面列写犯罪情节,既看不到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也无法评估罪犯再犯罪的人身危险性。法律监督机关和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机构很难监督减刑工作是否公正,是否超审限。现在,河南高院要求在减刑裁定的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部分,增写刑罚执行机关的建议减刑时间、省监狱管理局的审核减刑时间、省法院的立案时间;经过公开听证的,还应增写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听证的刑罚执行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单位名称;在审理查明的证据部分,增写出席听证会作证的被减刑罪犯所在监区的司法警察和服刑人员的姓名及证言。在“本院认为”部分增写“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向罪犯及有关单位明确减刑的标准不仅仅是刑罚执行机关的百分考核结果,而且还包括被减刑罪犯的原犯罪行、量刑情节等,探索建立人民法院的综合减刑标准。

(七)强化指导意识,监督全省工作,确保公开规范实现有序推进

河南法院的有期徒刑减刑案件年均数量大,占全部减刑案件的86%,搞好有期徒刑减刑工作是河南法院减刑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是重调查研究,准确掌握工作情况,确保决策指导不脱离实际。河南省共有19个中级法院,2009年河南高院对18个中级法院的减刑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和调研,为监督指导有期徒刑减刑提供了实践基础。二是重研讨协调,加强横向纵向联系,及时发现和研究问题,准确把握理论和实务界的研究方向和发展动向。河南高院全年共召开中级法院、全省法院、省直法检公司座谈会、研讨会、协调会3次,参加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座谈会2次,为搞好减刑工作提供了决策依据和理论指导。三是重规范指导,对有期徒刑减刑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去年,河南高院共向各中级法院下发5次通知,要求各中院深刻认识减刑假释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强化程序意识,努力创新工作机制,全面规范文书制作。要求各中院探索和建立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减刑案件工作制度、减刑条件综合考核制度。四是重考核通报,将有期徒刑减刑工作,作为考核中级法院审监庭工作的重要方面,并将考核结果通报至全省中级法院和院领导,以期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形成良性竞争。在河南高院的监督指导下,全省中级法院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减刑、假释工作充满生机与活力。

(八)强化协调意识,保持横向联系,确保公开审理工作顺利进行

减刑、假释工作有其特殊性。法律规定减刑、假释的提请权在执行机关,人民法院无权自主提起减刑、假释程序。法院的提审、调查、公示、听证都要在监狱进行,都需要监狱的配合。同时,推行公开听证,还需要检察院派员出席。省检察院监所检察处的工作人员也很少,本职工作又很重,让他们出席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听证会,也需要沟通协调,取得支持。因此说,减刑、假释工作不仅仅是人民法院一家的工作,需要检察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和监狱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共同完成。基于这种认识,河南高院多次与省检察院、省监狱管理局召开协调会,共同研讨,凝聚共识,形成合力,使各项工作都能够顺利开展。

(九)强化宣传意识,注重舆论引导,确保减刑公开取得好的社会效果

宣传既是审判公开的需要,也是司法民主化的要求。宣传工作做得好,不但有利于人民群众了解、理解、支持人民法院的工作,而且有助于推动、改进、提高人民法院的工作。2009年河南高院在宣传减刑、假释工作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利用报纸新闻媒体宣传减刑、假释听证工作:例如,河南高院通过《大河报》、《河南法制报》、《河南商报》等新闻媒体,对首次减刑听证进行集中报道,社会反响较好。二是利用河南高院主办的《公民与法》杂志宣传减刑、假释工作。例如,河南高院组织部分中院召开规范减刑、假释审理程序研讨会,《公民与法》杂志对研讨情况进行了专题报道,并配发了照片,宣传效应很好。三是通过河南高院办公室编发信息,及时披露、介绍减刑、假释工作动态。例如,河南高院曾经把召开减刑听证会、认真落实合议制、开展减刑假释大检查等工作,通过办公室及时编发信息,让有关单位和领导了解河南高院的工作动向和工作实际。四是通过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邀请他们参加减刑、假释听证会,让他们了解减刑、假释工作,宣传减刑、假释工作,扩大减刑、假释工作的效果。

综上,2009年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新闻媒体、律师的有效监督、支持下,在省、市两级检察院、省监狱管理局、全省监狱的大力配合、协助下,河南法院共听证减刑、假释案件717件。河南高院所做的这些工作,多次受到最高法院的表扬,两次在最高法院召开的会议上作典型发言。而且,检察机关、执行机关、监狱管理机关认为,通过公开听证加强了法律监督和刑罚执行工作;被减刑、假释的罪犯和其他参加旁听的罪犯认为,通过公开听证他们对人民法院的减刑、假释工作更清楚更了解了,心里更踏实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律师朋友也认为,公开听证既宣传了人民法院扎扎实实的审判工作,又向社会传达了搞好减刑、假释工作的信心和决心,效果很好。

四、适时分析减刑、假释工作新问题

在大力实践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过程中,河南法院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也遇到一些问题和困难,需要各个方面共同努力,共同关注,共同研究解决。

(一)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中出现的新问题

1.听证程序不统一

河南省市两级法院的减刑、假释听证程序大体相同,分别按照执行机关宣读减刑建议、罪犯陈述、监区干警介绍罪犯的改造表现、证人证明、法律监督机关发表听证监督意见和罪犯最后陈述的程序展开,但彼此之间的差别也不少。例如:一些听证中分设了听证调查程序和听证辩论程序,一些听证中只有听证调查程序,没有听证辩论程序;一些听证实行一案一人的形式,一些听证则实行多案多人形式;一些听证让证人退出听证场所,一些听证没有让证人退出听证场所;一些听证既征询检察机关是否同意减刑,又让其发表听证监督意见,一些听证则只让检察机关发表听证监督意见,不征询其是否同意减刑。减刑听证程序的不统一,影响了司法公开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听证内容相互重复

目前的听证程序重在听证罪犯的服刑改造表现情况,而罪犯的服刑改造表现已被司法部的计分考核细则所分解量化。执行机关、监区干警、罪犯和证人等四个主要听证程序,对罪犯改造表现的介绍和证明,无不涉及思想改造、劳动改造、认罪守纪、教育改造、卫生礼貌等方面,内容相同,前后重复,使公开听证的法制教育作用被弱化。

3.听证过程流于形式

减刑、假释听证是一项十分特殊的工作,特殊在听证场所设在监狱内部,听证对象是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而监狱与罪犯、监区干警与服刑人员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在这种关系特殊、场所特定的环境中,无论是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还是在听证会上作证的其他罪犯,都很难提出一些与减刑、假释建议不同的意见。而且,由于大多数罪犯的文化程度低,表达能力差,口头陈述和作证发言往往只有几句话,很少能够说明和证明减刑、假释的全部条件。有时,为了追求听证效果,不得不事先做一些准备工作。如指导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书写陈述材料,指定同监区其他罪犯在听证会上作证,并指导其书写证言材料。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听证会上听到的只能是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陈述和证言,公开听证有演戏走过场的性质。

4.对原判犯罪情况重视不够

最高法院在总结减刑工作特点和规律的基础上,于1997年提出了在减刑时考虑原判情况的工作思路,这是对我国减刑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根据最高法院的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案件时,不仅要考虑罪犯在执行期间的改造表现,而且要考虑罪犯的原判情况,逐步建立减刑条件综合评价制度。但现行听证程序缺乏对原判情况的足够重视,没有贯彻最高法院的工作指导思想。

5.同步监督尚不到位

公开听证是与书面审理完全不同的审理模式。司法改革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开听证,便于人民法院接受专门机关的有效法律监督,提高案件质量。但现有听证程序中,检察机关偏重于监督听证程序,对减刑证据、条件和幅度的监督没有反映出来,监督范围还不够全面。

以上五个方面的问题,影响着司法人员公开听证的积极性,制约着听证工作的科学发展,阻碍着司法公开的贯彻落实。

(二)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中遇到的新困难

当前,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各项建设,正处于大跨越大发展时期。人民法院的司法理念、管理制度、工作思路、审判方法等也与时俱进,经历着大调整大变革。河南法院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又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工作压力。

1.工作任务不断增加,审判力量严重不足

由于减刑案件发生在刑事诉讼执行环节,因而全省法院审监庭都把减刑、假释案件与刑事再审案件一起分配在同一个合议庭审理。近年,审监庭的审判工作任务急剧增长。一是民事诉讼法修订后,省市两级法院的民事再审案件数量猛增;二是减刑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在这种情况下,减刑合议庭不仅要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和刑事再审案件,还要审理一部分民事再审案件。同时,由于涉法涉诉上访形势严峻和诉访分离机制缺失,减刑合议庭还要投入大量精力做当事人的停访息诉工作。与迅速增长的审判任务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多年来,省市两级法院审监庭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没有变化。全省各中级法院只设一个审监庭,省法院虽然刚刚增设一个审监庭,但主要是为了应对民事再审案件,对减刑案件没有影响。从去年的统计情况看,全省法院的减刑合议庭共有96人,工作任务重、压力大,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

2.审理期限长期未变,难以适应现实需要

尽管工作任务不断增加,但减刑案件的审理期限却长期未变。《监狱法》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监狱法》是1994年12月29日颁布的,距今已15年,全国法院的减刑工作已经发生重大变化。而且,司法实践中,因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延长审限的情形几乎没有,绝大部分案件必须在一个月内结案。在案多人少的形势下大力推行减刑听证公开,人民法院心有余而力不足。

3.工作要求不断提高,提请机制有待改革

一方面,过去一年,为了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最高法院已经对减刑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如建立严格的重大刑事罪犯减刑条件制度、减刑条件综合评价制度、公开听证制度、裁前公示制度、同步监督制度等。省法院在落实最高法院改革思路的基础上,又对各中级法院在规范减刑工作、落实合议制度、提高法律文书制作水平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2010年2月8日,最高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对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比听证审理要求更高,程序更严。另一方面,长期以来,执行机关一直采用集中提请模式。押犯人数少的地方,一般年初年末各提请一次。监狱多罪犯多的地方,每年提请数次。近年,由于押犯人数逐年增加,提请次数相对不变,单次提请的减刑数量很大。工作高标准和提请大批量,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人民法院案多、人少,任务重、审限短的矛盾,增加了开展听证工作的压力。

4.工作机制有待完善,配套设施尚未建立

当前,人民检察院参加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听证或开庭,很大成分上是人民检察院大力支持审判工作,大力支持人民法院改革减刑、假释工作的结果,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客观上,由于省市两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的工作任务也很繁重,工作人员也很紧张,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有时不能出席听证会或法庭开庭的情况,这就影响了听证和开庭。为增加法治宣传和教育效果,每次听证要安排一些罪犯旁听。而旁听的罪犯还要从事生产劳动,旁听听证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狱的正常生产和管理秩序。同时,由于听证对象特殊,听证场所只能设在监狱内部。而监狱在建设时没有规划听证场所,有时不得不因陋就简地在走廊上、过道里或其他闲置地带举行听证。这些有限的条件,也制约着公开听证工作的长远发展和健康发展。

以上困难,虽不足以窒息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审理工作,但也给大规模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带来极大的消极影响,严重阻碍和制约着改革减刑、假释工作的进程。

五、努力争取减刑、假释工作新成果

为了进一步推动减刑、假释工作迈上新台阶,河南高院将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紧紧抓住公开审判和规范审判,努力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新成果。

(一)科学规范减刑、假释开庭审理程序

公开开庭审理是比公开听证审理更进一步的法律概念,是减刑、假释工作司法化的重要表现。河南高院将从规范公开开庭审理程序入手,在公开听证的基础上,努力深化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保障罪犯参与的程序价值,深入发掘有效实现法律监督、开展法制教育和普法宣传的程序价值,着力构建以减刑、假释条件主客观一致为原则和以同步监督制度和综合评价制度为重点的公开审理程序。为此,河南高院正在制定《关于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规定》和《减刑、假释工作规则》,一旦成熟将迅速印发全省中级法院遵照执行。

(二)探索删减监区干警介绍程序和同监区证人作证程序

设计这两个程序的意图在于印证执行机关的提请理由是否属实,即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原因有四个方面:一是减刑建议是以监区干警的意见为基础提起的,没有监区干警的提出,就没有监狱的减刑建议,监区干警的证明不可能与减刑建议有区别。二是证人既是执行机关和监区干警管教改造的对象,又是被提请减刑罪犯的同监区狱友,未来人民法院审理执行机关提请对证人进行减刑的案件时,有可能需要证人本次证明的罪犯为其作证。证人由于同样处于执行机关管教中,没有自由作证的条件,与被提请减刑的罪犯还存在一种或然性的利害关系,因而其提出被提请减刑的罪犯没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的可能性很小。三是执行机关的教育改造工作具有系统的依据和细致的程序。减刑建议的基础是罪犯的计分考核结果,而计分考核结果是执行机关按照《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和《河南省监狱系统罪犯考核奖惩办法》,经过“日记载、周评议、月公布”等程序累计出来的。这项工作属于刑罚执行工作,是刑罚执行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四是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工作具有规范的依据和严密的程序。减刑建议是执行机关按照《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和《河南省监狱刑罚执行规则》的规定,通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刑罚执行部门审查、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决定等程序层层把关和监区、监狱两次公示,最终得出的结论。而且,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还经过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减刑建议还要书面通报派驻检察室。因此,根据监区干警介绍程序和证人作证程序的实际运行效果,以及审判机关、执行机关、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权力分配和制衡关系,建议删减监区干警介绍程序和同监区证人作证程序。

(三)探索增加审判机关说明程序

原判犯罪情况不是听证需要查明的事实,但它是影响减刑幅度的重要因素。按照司法公开的要求,此部分内容应一并在减刑听证会上予以公开。但原判情况很多,共同犯罪的情况更加复杂,需要在听证会上说明的内容,主要是反映罪犯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事实和情节。如罪名、罪数、刑罚、前因、后果、手段、年龄以及犯罪前后的表现等,犯罪前的表现如有无前科和一贯表现等,犯罪后的表现如是否赔偿、有无损失和财产刑执行等情况。在说明程序中,要明确告知被提请减刑的罪犯,这些情况将作为减刑的因素予以综合考虑,区别对待。对附带民事判决和财产刑执行情况,要主动讯问罪犯是否履行。罪犯提出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但原判法律文书没有叙明的,还要搜集相关证据再次听证后予以认定。

(四)探索改造罪犯陈述悔改表现程序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减刑的条件是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在悔与改之间,悔是源自内心的体悟,改是内化为外的表现;悔是改的发动力量,改是悔的自然流露。从立法本意探究,减刑的主要原因是罪犯在被监管执行中真诚悔罪,内心向好,再犯罪的人身危险性降低。因此,公开听证的重点应该是罪犯是否认识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否确有悔改之意,即应当重点听证罪犯的主观改造情况。在听证过程中审判人员要紧密结合犯罪的前因、手段和后果等具体情况,从感情与伦理、道德与法律、自由与秩序、个人与集体、家庭与社会等多个方面,积极引导罪犯自白犯罪的心路历程,剖析犯罪的深层原因,使罪犯的主观改造情况和客观改造情况都公布于众,并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准确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是否符合减刑条件。

(五)探索完善检察机关监督程序

首先是完善出席听证会的人员构成。目前,经常出席听证会的是省市两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的检察人员。有时,基层检察院驻狱检察室的检察人员,也单独或与省市检察院的检察人员一起出席听证会。今后,建议把基层检察院驻狱检察室的检察人员出席听证会作为一种制度固定下来。因为他们常年在监狱从事法律监督工作,熟悉监狱的计分考核和提请减刑情况,最有发言权。其次是完善出席听证会的职责分工。建议省检察院或市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的检察人员,对听证程序进行现场监督,对罪犯进行法制教育。基层检察院驻狱检察室的检察人员,对执行机关的计分考核和提请减刑工作发表检察监督意见。通过互相分工和互相配合,逐步探索建立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听证实行全面有效法律监督的工作格局。

(六)探索人民陪审员参与减刑、假释工作和开展驻狱巡回法庭工作制度

司法民主化是社会发展的趋势,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人民陪审员参与减刑假释工作,可以更好地落实专群结合的方针,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范围和深度,可以进一步增加减刑、假释工作的透明度,使更多的人了解和理解减刑、假释工作,也可以使更多的人监督减刑、假释工作,保证减刑、假释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同时,中级法院已在全省39个监狱设立了驻狱巡回法庭,下一步要认真研究驻狱巡回法庭工作职能,加大驻狱巡回法庭工作力度,使其在减刑、假释工作中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为此,河南高院指定8个中级法院作为试点单位,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减刑假释工作和驻狱巡回法庭工作实行大胆探索。河南高院将高度关注,加强指导,并及时总结经验,加以推广。

(七)探索减刑假释工作新方法、新措施

一是建立减刑、假释司法统计制度。各中级法院要按季度报告减刑、假释工作相关数据,河南高院要全面了解情况,及时把握动态,加强对全省法院减刑假释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二是建立研究与指导联合办公制度。河南高院审监庭要加强与研究室的联系与沟通,取得研究室的大力支持,共同制定规范性指导意见,统一全省法院减刑、假释工作执法行为。同时,河南高院审监庭还要与执行局共同研究,探索建立附带民事赔偿和附加财产刑委托执行制度,进一步开拓减刑、假释工作,加大执行力度,维护法律尊严。三是在今年第三季度召开全省法院减刑、假释工作会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落实司法公开原则,使减刑、假释工作更加公开、更加阳光。

六、切合实际商榷四点新建议

实践证明,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存在诸多问题。有些问题地方司法机关能够克服,有些问题地方司法机关根本解决不了,必须由最高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解释机关才能解决。为此,结合司法改革实践,提出以下意见以供商榷。

(一)建议最高法院吁请最高立法机关修改和完善减刑制度,科学规范审理程序

建议相关机构研究是否参照刑事公诉案件诉讼模式,由执行机关向检察机关提出减刑建议,由检察机关向审判机关提起减刑公诉,审判机关应当公开开庭审判,并赋予罪犯辩护权、参与权、上诉权、申诉权等诉讼权利,赋予检察机关抗诉权等。

(二)建议最高法院吁请最高立法机关修改和完善减刑制度,科学规范减刑管辖法院

高级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要负责多所监狱、看守所、拘役所减刑案件的审理,结果导致实践中许多中、高级人民法院不堪重负。未来将减刑审理程序改革为言词方式后,如果仍然规定减刑必须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中级和高级人民法院将面临更大的压力。因此,有必要适当降低减刑案件的管辖法院,区分减刑的基本思路是:对判处拘役、管制以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宣告缓刑的罪犯提出的减刑,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其他案件仍然维持现在的做法,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但重大立功减刑必须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三)建议最高法院成立独立编制的减刑、假释审判庭和驻狱巡回法庭

建议最高法院研究并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文,明确要求年均审理减刑案件2000件以上的高院和中院,成立独立编制的减刑、假释审判庭;年均审理减刑案件1000件至2000件的高院和中院,成立减刑、假释案件驻狱巡回法庭。

(四)建议最高法院尽快出台专项司法解释,为案件审理提供法律依据

建议最高法院出台专项司法解释,明确“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原则或认定标准,为在审理过程中考察罪犯的原犯罪行和情节以及附带民事判决履行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经济损失情况等提供法律依据。

2010-04-10

张立勇(1955— ),男,山东荣成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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