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民、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伦理

2010-04-11 11:34龚天平
河南社会科学 2010年4期
关键词:企业伦理公民权利

龚天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哲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企业公民、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伦理

龚天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哲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企业公民”是世纪交替之际,从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延伸出的新概念。所谓企业公民,就是指按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享有经营谋利的权利,同时履行对利益相关者和社会的责任的企业。其实质是企业拥有“公民身份”,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企业社会责任思想与实践是企业公民概念的思想前提,而企业公民概念则是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发展的必然结果。企业伦理是企业公民概念不可或缺的另一维度,是企业公民概念的伦理学说法。

企业公民;企业社会责任;企业伦理

当代企业伦理的发展出现了一种新走向:从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延伸出“企业公民”(Corporate Citizenship,CC)概念①。许多企业伦理学者,如詹姆斯.E.波斯特、阿奇.B.卡罗尔、D.伍德等,都开始研究企业公民问题;许多著名的企业伦理学刊物,如《企业与社会评论》(Business and Society Review)、《企业伦理学刊》(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企业伦理季刊》(Business Ethics Quarterly)、《管理学会评论》(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等,也参与到企业公民问题的研究和讨论中。与此呼应,我国学界也有学者开始研究企业公民这一新思潮、新运动,如周祖城教授在《企业伦理学》第2章专门列了一节“企业公民”,初步讨论了这一问题;2006年李洪彦主编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第1章也列了“企业公民概念”的标题,认为对企业公民观点的认识,是理解广义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础;2007年沈洪涛、沈艺峰著《公司社会责任思想:起源与演变》第9章认为,踏上公司公民之路是21世纪公司社会责任思想的主流;2008年李萍教授著《企业伦理:理论与实践》第7章“企业公民身份”在当代公民社会、市场经济、工业民主的社会背景下,深入地讨论了这一问题,并对我国的企业公民现状作了很有意义的反思。这些成果都表现出两个特点:一是企业公民概念的出现是企业社会责任思想深入发展的必然结果,二是成为一个好的企业公民是当代企业伦理的新吁求。

一、企业公民是指企业乃拥有“公民身份”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

“企业公民”首先出现在企业实践中。如1979年强生(Johnson&Johnson)公司、1982年从事飞机制造和航空航天服务的麦道(McDonnell Douglas)公司、1983年美国第五大杂货零售商戴顿·休斯顿(Dayton Huston)公司等,都在它们的企业经营信条中有“做好一个企业公民”的表述。

1989年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爱泼斯坦(E.M. Epstein)在《企业伦理学刊》上发表《企业伦理、企业好公民和企业社会政策过程:美国的观点》一文,他也从而成为较早研究企业公民的学者[1]。

与企业的这种实践相呼应,政府积极地支持并推动了企业公民行动。1996年春天,美国总统克林顿将一群商界领袖召集到华盛顿乔治敦大学,召开“企业公民会议”,专门讨论企业公民和社会责任问题。同年,克林顿又倡议设立了“罗恩·布朗(Ron Brown)企业公民总统奖”。从1997年开始每年评选一次,以表彰那些通过对员工和社区的支持而获得发展的美国企业。到2000年,分别有IBM公司、安休斯—布施(Anheuser-Bush,A-B)公司、通用电气设备(GTE)公司获得“企业公民总统奖”。1999年美国国务院为顺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企业公民概念的全球化特性,设立了“企业杰出奖”,以推动美国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实践企业公民行为。这一奖项按照1996年白宫和美国商务部颁布的五条“模范商业原则”,表彰那些在美国以外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企业好公民。“企业杰出奖”分别颁给两类公司:一是中小公司,一是跨国公司[2]。

由于这些公司的企业公民行动和政府的推动,“企业公民”成为一个被企业管理人员和社会公众所熟知并广泛接纳的概念。而学界则在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关注和研究企业公民概念,大量的研究则在进入新世纪后才展开。也许正是学者的理论分析介入时间太晚的缘故,企业公民概念至今没有一个清晰明确的理论框架。

要理解企业公民概念的含义,无疑先要了解一下公民概念的含义。

现代的公民概念是一个哲学、社会学、法学、政治学、伦理学等都在使用的概念,但其基本内涵并没脱离法学和政治学规定。在西方,它表示“个人在一民族国家中,在特定平等水平上,具有一定普遍性权利与义务的被动及主动的成员身份”[2]。古斯特纳(Herman Van Gunsteren)说,“公民”概念是对这样一个问题的回答,即在公共领域中涉及的“我是谁”、“我应该做什么”[3]。在我国,其一般意义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由此可见,公民概念指称的是一个人在公共生活中的角色归属。公民的现实性就是公民身份(citizenship)。公民是他的称谓,公民身份才是他的本质。有了公民身份的公民,才是完全的、真正意义上的公民。“公民”与“公民身份”等同,而公民身份是成为公民并承担相应责任和权利的条件[3]。因此,公民概念的实质是公民身份,这种身份体现的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权利与义务共同反映和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和法律地位。

企业公民与上述自然人意义上的公民既不相同但又密切联系。企业公民概念由“企业”和“公民”两个相互规定的概念组成,企业公民的身份是一种“拟公民”身份。“作为企业公民的公民虽然与作为自然人的公民在内涵上不尽相同,但企业公民既然沿用了公民这一概念,它就在某些方面具有了公民所指称的内涵、理念及品德”[4]。其不同之处在于,企业不是人,而是人造物;不是个体,而是一个集体或组织,是群体性的概念。因此,企业公民是一种组织性、群体性的公民,而不是个体性的公民。其联系之处在于,作为企业公民的公民与作为自然人的公民都是权利与义务的主体,虽然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的内容不尽相同。自然人意义上的公民是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统一体,企业公民也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统一体。企业公民的权利就是谋利的权利,义务则是社会责任。企业公民的实质就是企业要把谋利与社会责任有机统一起来,求得两者的和谐一致。这可以从以下几种有代表性的关于企业公民的定义中得到求证。

一是美国波士顿大学企业公民研究中心提出的定义。该中心认为,企业公民是指一个公司将社会基本价值与日常商业实践、运作和政策相整合的行为方式;一个企业公民认为公司的成功与社会的健康和福利密切相关,因此,它会全面考虑对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包括雇员、客户、社区、供应商和自然环境。

二是英国企业公民公司(Corporate Citizenship Company)提出的观点。该公司认为企业公民有以下四点:一是企业是社会的一个主要部分;二是企业是国家的公民之一;三是企业有权利,也有责任;四是企业有责任为社会的一般发展作出贡献[5]。

三是2003年全球CEO世界经济论坛提出的看法。该论坛认为,企业公民包括四个方面:(1)好的公司治理和道德价值,主要包括遵守法律、现存规则以及国际标准,防范腐败贿赂,包括道德行为准则问题,以及商业原则问题;(2)对人的责任,主要包括员工安全计划,就业机会均等,反对歧视,薪酬公平等;(3)对环境的责任,主要包括维护环境质量,使用清洁能源,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等;(4)对社会发展的广义贡献,如传播国际标准,向贫困社区提供要素产品和服务,如水、能源、医药、教育和信息技术等[6]。

综合上述定义,所谓企业公民,就是指按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享有经营谋利的权利,同时履行对利益相关者和社会的责任的企业。这一定义有三个内涵:

一是只有遵守法律的企业才能成为企业公民。正如自然人意义上的公民一样,企业的公民资格或身份是由法律赋予的,法律赋予企业以权利,企业必须相应地遵守法律,否则其公民资格或身份就没有了来源。遵守法律是企业对法律赋予的公民资格或身份的回报。这是企业公民概念的底线,也是企业成为一个企业公民的必要条件。

二是企业要成为一个好的企业公民,还必须遵守企业伦理。遵守法律只是表明企业仅成为一个企业公民,但还不是好企业公民。要成为一个好企业公民,企业还必须遵守企业伦理。企业伦理是赋予企业公民以道德地位或身份的价值源泉,不遵守企业伦理,企业公民的道德地位或身份就不能获得。企业伦理是好企业公民概念的充分条件。

三是一个企业要想成为好的企业公民就应该认真、忠实地承担社会责任。这实质上反映了企业公民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密切联系。

公民概念的核心和本质是“公民身份”,公民身份强调的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这里强调的是自然人意义上的公民。作为一种集体性的组织,企业是否具有自然人意义上的公民的权利?企业在社会中是否起到像自然人意义上的公民一样的作用或者履行与自然人意义上的公民相同的义务?企业公民是否意味着企业可以像自然人一样拥有公民身份?对此,企业公民研究者的认识是不大一致的。有学者认为,企业就是公民。如洛格斯登和伍德(Logsdon&Wood)就认为,企业可以成为一个企业公民,企业区别于拥有它或受雇于它的个人,企业具有保持它在社会中的身份和边界所必需的权利和义务[7]。有学者认为,企业像公民。如穆恩(Moon)等人认为,从法律地位来看,企业并不是公民,但另一方面,企业和公民一样参与社会和治理,与政府和社会组织合作并管理个人公民权利,所以企业“像”公民,是一种“隐喻的”公民[1]。也有学者认为,企业是公民权的管理者。如马特恩(Matten)等人就认为,企业公民描述了企业管理个人公民权利的作用[8]。

笔者赞同第一、二种观点。第一、二种观点实质上是一致的,说企业“是”公民也好,“像”公民也好,都是在拟人的意义上把企业与公民联系起来,都是在强调企业是一个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正如罗伯特.C.所罗门所说:“企业伦理的第一原则是:企业本身即是公民。”[9]企业是公民或像公民,也说明了企业公民概念的实质和核心是企业拥有“公民身份”,这种公民身份同样体现的是企业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公民社会赋予企业公民以很大的权利。世界著名管理学家霍曼·梅纳德曾说过:“未来属于企业,社会中心将是企业,因为企业是社会的中坚力量,经济基础,左右世界的主要力量。”[10]企业公民的权利来源于企业的影响力,企业的影响力就是企业的权力。权力是一种职权和身份,与权利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乔治·斯蒂纳和约翰·斯蒂纳说:“企业影响力是企业通过行动改变社会的力量和强度。企业影响力的来源是社会赋予企业的一种职权,可以将资源有效地转化成社会所需的产品和服务。作为实施这种转化的回报,社会给予公司采取必要与合理的行动的权利,并允许获得投资回报。”[11]作为公民的企业拥有的权利总的说来就是经营发展、公平竞争、追求利润的权利,具体说来,主要包括:一是经济权利,这主要包括法人财产权、经营管理权和公平竞争权;二是政治权利,这主要包括用人权、发言权、参加协会权等;三是技术权利,这主要包括如专利权、开发权等;四是其他社会权利,这主要包括文化权、环境资源权等。

与企业公民的权利相对应的是企业公民的义务。任何权利中都对应着某种义务,这是企业公民身份的又一个侧面。企业公民拥有经济、政治、技术、文化、社会等权利,同样就有相应的经济、政治、技术、文化、社会等义务。这些义务也就是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包括创造利润、遵守法律、遵守企业伦理、致力于环境保护、增进社会财富、改善生活质量等。

二、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公民概念的思想基础

沈洪涛、沈艺峰认为,20世纪70年代之前,人们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狭义理解即企业慈善、受托责任等是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主流;70年代人们把企业社会责任主要理解为企业社会回应;80年代主要理解为企业社会表现;90年代与利益相关者理论结合,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被理解为对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负责;进入21世纪后,企业社会责任思想为企业公民概念所替代[1]。这一历史过程充分说明,企业公民概念的出现与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企业社会责任思想是企业公民概念的历史前提。企业社会责任思想与实践的充分发展为企业公民概念的出现提供了思想的、历史的酵母,而企业公民概念则是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发展的必然结果或逻辑延伸。

对这两个概念的内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马特恩(Matten)等于2003年总结为三类观点[1]:一是企业公民局部观,将企业公民概念只看做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一个部分。二是企业公民等同观,将企业公民概念与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等同。三是企业公民延伸观,将企业公民看做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超越。这种结合,使企业公民概念不同于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而是超越、延伸了这一概念。

笔者赞同第三类看法。根据第一类看法,如果仅仅把企业公民概念看做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一个部分,显然遮蔽了提出企业公民概念的意义。企业公民概念的出现极大地推动了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落实。企业公民概念后于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出现,其突显的是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社会的互动和“公民权”,企业因为获得公民身份、资格、权利而能够积极主动地履行责任;而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强调的则是责任,从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中难以发现企业的权利,权利与责任的对等关系难以彰显,因而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只有强制性,而没有主动性,这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实际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之一。根据第二类看法,如果把两者等同,显然抽掉了提出企业公民概念的必要性。既然两者是等同的,那么提出企业公民概念就是多此一举。而第三类看法则合理一些。其一,它没有忽视义务,因而有效地继承了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强调“责任”的一面;其二,它强调了“公民权”,因而使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责任”有了合法性,调动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主动性;其三,它把企业拟人化,赋予企业以公民人格,这就“活化”了企业,使企业因获得生命而与社会中的其他公民一样具有平等的地位;其四,它更进一步地密切了企业与社会的关系,使企业能够在社会中进行准确的定位。正如范·卢杰克(Van Lujik)2001年所认为的,企业界之所以会起用企业公民这个新名词,是因为企业界从来就不是很喜欢企业伦理的一些用语,无论是“企业道德”还是“企业社会责任”,都暗含着企业缺乏“道德”或是反对“责任”。这些词常常被用来提醒企业应该甚至必须去做一些额外的事情。相反,“企业公民”对企业来说却有不同的含义。它让企业看到或者说重新意识到企业在社会中的正确位置,它们在社会中与其他“公民”相邻,企业与这些公民一起组成了社区[1]。瓦洛(Valor)也认为,提出企业公民概念的实践者将企业公民看作一个比企业社会责任更为积极的理念,企业公民通过在企业社会表现的框架内将企业社会责任与利益相关者管理糅合在一起,从而克服了企业社会责任在运作和实施上的困难。所以企业公民是对“企业—社会关系”的重新界定,它借助公民意识明晰其含义,企业可以从个人公民的表现中明白社会对公民的要求[1]。

三、企业伦理是企业公民概念的道德内涵

政治哲学学者威廉姆·甘斯通认为,一个负责任的公民要具备四种类型的公民品德。第一,一般品德:勇气、守法、诚信;第二,社会品德:独立、思想开通;第三,经济品德:工作伦理、要有能力约束自我满足、要有能力适应经济和技术变迁;第四,政治品德:要有能力弄清和尊重他人的权利、要有提出适度要求的意愿、要有能力评价官员的表现、要有从事公共讨论的意愿[12]。这是自然人意义上的公民所应具备的伦理道德。以此类推,企业公民应该讲究的是企业伦理。作为一个公民,企业不能只讲自身的权利,而忽视自身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权利越大,责任也越大。而责任或义务往往具有道德属性。因此,企业伦理是企业公民概念不可或缺的另一维度,或者是企业公民概念的伦理学说法。

企业伦理是可以进行多种划分的。李萍教授曾提出一种划分方式,值得借鉴。她认为,按主体特征划分,可以把企业伦理分为内向伦理(主要关注的是个人的伦理问题,如企业家、员工、消费者等)和外向伦理(主要关注的是组织的伦理问题,如竞争、广告等)。如果按行为特征划分,则可以分为消极伦理(包括企业利益优先、利润优先这样的观念等)和积极伦理(包括社会利益优先、企业形象优先等观念)两种。在此基础上,她将企业伦理划分为:其一,内向的消极企业伦理,如容忍企业内性别歧视、企业内人事制度中的非人性规定等,但不做明显违法的事,只是守住法律的最低要求;其二,外向的消极企业伦理,如放纵公害、政商勾结、偷税漏税,但保持企业的赢利业务的扩大和雇佣的增长,始终履行企业的经济义务;其三,内向的积极企业伦理,如主人翁精神、人才培养,努力营造良好的企业氛围,但受益者主要限于企业内或与企业直接相关的少数人;其四,外向的积极企业伦理,如福利、消费者保护、产学结合、注重企业伦理对企业经济目标和经营活动的引导[13]。

企业公民概念属于上述企业伦理的第四种划分。也就是说,企业公民概念强调外向的积极企业伦理。而其他一般的企业伦理则只注意企业伦理的二、三种划分,即外向的消极企业伦理和内向的积极企业伦理。这样,企业公民概念因强调外向的积极内容而在层次上与一般的企业伦理区别开来,同时,也在内容上与整个企业伦理价值系统紧密联系起来。

企业公民概念也强调责任,但这种责任已上升到了道德的层面。企业公民是公民社会出现的概念,公民社会突显公民的权利,强调民主、平等、人道等价值观念,但同时也强调公民的责任意识和公益心,因此,企业公民概念也强调公益心和奉献意识。1993年德鲁克就指出:“企业公民意味着积极的贡献,意味着责任,意味着为社区带来改变,为社会和国家带来改变。”“不论是否与己有关,是否能够直接给自己带来益处,但只要是有益于大众的,就积极参与,这就是公民社会所要求的基本美德。”[13]企业公民概念强调企业作为公民社会的一员,不再仅仅关注自身的财务绩效,还必须与社会互动,进一步积极参与解决社会问题。因为突显行为特征上的积极性,企业公民概念超越了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在公民社会里,好企业公民应该根据“让多种群体获益”的原则来决定自己的企业行为,这些行为至少有:与企业密切相关的人群,如股东、员工、供应商等,对他们的利益负责;对整个社会财富的增长负责;对公共环境负责;为社会公益活动作贡献。正如福特汽车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比尔·福特所言:“一个好企业与一个伟大的企业是有区别的。一个好的企业能为顾客提供优秀的产品和服务,而一个伟大的企业不仅能为顾客提供产品和服务,还竭尽全力使这个世界变得更美好。”企业公民概念即是强调企业的自律,即企业内在地、自愿地、主动地选择的责任行动。

正因为意识到了企业公民概念的道德内涵,所以许多著名企业都积极开展企业公民实践。2008年11月27日,波音公司副总裁安妮·罗斯福在清华大学的演讲《全球参与、全球责任:从波音的角度看全球企业公民行动》中说,“企业公民”是“存在”所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而不是“存在”的附加条件,是企业形成所有积极的行动及互动的DNA、蓝图。企业的领导必须将“社会责任”活动与企业的DNA以及最核心部分进行统一,这些活动包括慈善、环保可持续性、员工志愿者精神或遵循管理及道德规范。只有在那时,他们才能感觉到为企业公民这一角色做出了真诚和充满热情的承诺。“企业公民”不是企业的“善行”,而是企业履行公民身份的水平,做得好会让企业被视为领袖。它也不是企业慈善捐款数额的大小,而是企业激发出的能量与创造力。它不只是解决一个社区的问题,而是与他人一道去创造我们居住的这个世界——地方、州、地区、国家和全球范围都是如此。它不是成为偶像,而是成为一个合作伙伴。

注释:

①关于这一概念,我国学界有两种译法:一是公司公民,一是企业公民。考虑到英文中的Company的汉译是公司,而Corporate还有更为广泛的社会性的含义,因此,本文采用第二种译法。

[1][美]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

[2]沈洪涛,沈艺峰.公司社会责任思想:起源与演变[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3]焦国成,李萍.公民道德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4]宗晓兰.企业社会责任:企业公民的伦理维度[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9,(1):27—30.

[5]李洪彦.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6.

[6]周祖城.企业伦理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7]Logsdon,Jeanne M.Wood,Donna J.Business Citizen⁃ship:From Domestic to Global Level of Analysis,Busi⁃ness Ethics Quarterly,2002,Vol.12(2).

[8]Matten,Dirk.Crane,Andrew.Corporate Citizenship:To⁃ward a Extended Theoretical Conceptualization[J].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2005,Vol.30(1).

[9][美]罗伯特.C 所罗门.伦理与卓越——商业中的合作与诚信[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

[10]霍季春.企业公民: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匡正与超越[D].北京:中共中央党校,2008.

[11][美]乔治·斯蒂纳,约翰·斯蒂纳.企业、政府与社会[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

[12][加]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下)[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

[13]李萍.企业伦理:理论与实践[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8.

B82

A

1007-905X(2010)04-0075-04

2010-04-12

龚天平(1968— ),男,湖北公安人,哲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 吕学文

(E-mail:dalishi_sohu@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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