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不对称理论对水产加工行业税收征管启示*

2010-04-11 02:01:22张德明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征管税务机关水产品

□ 张德明

(山东省文登市国税局,山东 文登 264300)

一 信息不对称理论简要介绍

信息不对称理论形成于 20世纪 70年代,乔治◦阿克尔洛夫(George Akerlof)、迈可尔◦斯彭斯(Michael Spence)和约瑟夫治◦阿斯蒂格利茨(Joseph Stiglitz)等三位经济学家奠定了该理论的基石。信息不对称理论认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并不存在新古典经济学的前提假定,即信息是充分的、完全的,行为是确定的。相反,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经济主体占有的信息是不对等的,甚至在经济决策中一方拥有的信息,另一方则可能并不拥有。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交易的一方比另一方拥有更多的信息。信息的不对称性,增加了市场交易成本,从而引发市场中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最终导致市场失灵。

按照信息不对称理论,信息不对称是市场经济的固有顽疾,是内存于市场机制之中的。消除信息不对称,是市场机制本身无法解决的。目前,对于在市场经济中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途径,达成共识的有三:一是克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障碍。如通过媒体公开信息,使被报道者和那些还没被报道的人产生自律心理,从而约束其行为;二是减弱信息不对称诱发的逆向选择效应。如制定严格的市场法律法规,对弄虚作假的经济行为一旦查出,从严从重处理,增加逆向选择的成本,以避免逆向选择;三是减少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道德风险。如建立严密的内控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激励与约束机制。

把该理论引申到税收征管领域,我们可理解为征税人和税收政策在明处,纳税人和避税对策在暗处,征纳双方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增加了征税成本,从而引发征纳双方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发现和克服信息不对称,自然成为税收征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在税收征管领域中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政府与税务机关及其人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税务机关及其人员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下文笔者从信息不对称理论视角,来分析水产加工行业税收征管的难点及对策。

二 信息不对称视角水产加工行业税收征管难点及成因分析

(一)信息不对称视角水产加工行业税收征管难点分析

税收信息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要素,税收管理其实质是对税收相关信息的管理,即对税收信息的采集、加工、处理和运用过程。伴随信息社会的飞速发展,信息的获取需要付出越来越大的成本,信息对税收征纳双方而言,在质与量上都是不对称的,那么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则极可能凭借信息优势获利。水产加工行业具有自身行业特点,其信息不对称性比一般的工业制造业表现的更为突出。就水产加工流程而言,从收购、加工、销售以及会计核算,每个环节无不体现着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尤其是纳税方对征税方的信息优势。

1、收购环节:

水产加工最终产品价值中原材料的占比很大,往往占到 90%以上。原材料进项抵扣自然成为水产加工行业税收征管的难点,原因在于税务机关无法取得与水产加工企业对等的收购信息,突出表现在收购信息的真实性、收购数量、收购价格等方面。

首先,收购时间的特殊性。

以海产品为例,渔船靠岸之时正是收购之机,一般是在深夜和凌晨时分,与正常工作时间相冲突,因天气等自然原因还往往推迟或延后,导致收购时间的不确定性。海产品靠岸后需及时冷冻的特性,导致税务人员无法第一时间到达收购现场。

其次,收购业务的季节性。

渔业、养殖业等具有的明显的季节性和生产的周期性,直接导致水产品价格的波动性,从而为水产加工企业隐蔽真实的水产品收购价格提供了可能。以渔业为例,休渔期、重大节日前后,同一水产品在几个航次间的收购价格便相差悬殊。

最后,收购对象的计数依据。

水产品以重量计算,不像工业产品以件、套计算,因不具有规则性、标准性,存放往往无规则而言。而且,实地核查条件受限,实务中往往只能匡算,导致误差较大。

2、加工环节:

我国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是购进扣除法,即以当期的销项税扣除当期进项税,其余额即为当期应纳税额。对水产品加工企业而言,外购的水产品的进项税于付款的当月抵扣,如此以来造成:一方面部分水产加工企业有大量库存原材料,数月未加工而进项税款早已抵扣;另一方面,当月抵扣进项税金数额无参考标准,为水产加工企业虚开多开农产品收购单提供了可行性。换言之,增值税政策设计本身,造成了税务机关和水产品加工企业两者间信息的不对称。

就加工环节而言,不同水产品的加工出成率差异较大。例如:加工鲽鱼的出成率为 50%左右,出口安康轴的出成率为 40%左右;而冰鲜的鲅鱼、鱿鱼等出成率在 90%左右。换言之,不同水产品的出成率差异,意味着下脚料的比重也不同,这为水产加工企业隐匿收入提供了空间。

3、销售环节:

与一般的工业企业不同,水产品加工企业的产品大都可以直接销售给消费者,从而为不开票收入提供了可能,即便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也不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是开具普通发票。如此以来,“以票控税”的功能被大大削弱了,税务人员无法取得对等的销售信息。

另外,水产加工最终产品的价值中,包装物的占比很大,尤其是高档水产产品,如:海鲜礼品套装。销售的水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3%,而包装物抵扣税率为 17%。如此的税率设计为水产加工企业转移税负提供了可能。

4、会计核算:

水产品加工企业多为中小企业,其会计核算一般没有工业企业健全。而且,水产品中小企业往往多元化经营,除了从事水产加工以外,还从事上游养殖,兼营现象较普遍。以某水产加工企业为例,其养殖业务的收入占总收入的 60%,而水产加工业务只占 40%,其养殖等免税业务所用的电费、水费、材料等,往往在水产加工应税业务中予以抵扣,从而逃避税收征管。

(二)信息不对称视角水产加工行业税收征管难点成因分析

如上文分析,水产加工自身行业特点和税收政策设计引发的信息不对称,为政府、税务机关和水产加工企业三者博弈提供了充分空间,从而造成该行业的税收征管困难。影响三者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博弈的因素有两方面:

1、政策设计因素。

就水产加工企业而言,增值税在政策设计方面存在突出的问题。例如:某水产加工企业,当月购进价值10万元的初级水产品,计提进项税为 10万元 ×13%=1.3万元,加工后以价值 11万元销售,应计提销项税 110000÷1.13×13%=12654.87元,则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为 -345.13元。如果以 11.3万元价格出售,则计提销项税为 1.3万元,应缴增值税额为零,这还没考虑电费、包装物及运输费用等其他外购项目的进项税额,并且这些费用的抵扣率碰为多为 17%,可见,水产品加工销售毛利率不超过 13%,企业便无应纳增值税可言。究其原因,这是因为政策设计造成的“高抵低征”,即收购时是以含税价计算进项税额,而销售时则是以不含税价计算销项税额。

我们不妨作简单的数理分析:

(1)假定条件:

前提一:产成品的出成率为 70%,该比率高于一般的水产品加工出成率,但冰鲜水产品除外。

前提二:产成品的增值率为 1.8%,该比率借鉴水产行业税负。所得税税率为 25%。仅考虑增值税和所得税两项。

(6)在遇到波折如感情转移、争吵、分离等情况时,少数早恋中的人可能产生偏激行为,如殉情、恶性报复、离家出走、患抑郁症等;

(2)分析过程:

假定水产加工企业购进 1元的水产品,则其购进成本为 0.87元,而进项税为 0.13元,不计算水、电、人工等加工费用,该企业保本经营的最低售价为 a,70%*a=0.87+[70%*a/(1+13%)*13%-0.13]+[70%*a-70%*a/(1+13%)*13%-0.87*70%]*25%+0.87*1.8%,推导可得出 a=1.23元,那么,应纳增值税为 70%*1.23/(1+13%)*13%-0.13=-0.03,可见,水产加工行业在保本经营的条件下,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不但不产生应纳增税税,反而形成留抵增值税。而且,此时的不含税售价为 1.23/(1+13%)=1.09元,较收购价增值了(1.09-0.87)/0.87=30%,如此的增值比例在实际生产经营中已经很高了。

实务中,水产加工企业不但未形成留抵,还承担着相当的增值税税负。如此以来,水产加工企业在矛盾中必然会逆向选择以逃避税收征管。

2、利益诱导机制。

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纳税方的企业是独立经济主体,水产加工企业多数为个体或私营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无疑是其经营的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正常经营条件下逃避税收,必然成为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重要途径。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作为征税主体,既是征纳博弈关系中的一方,自然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税务机关及其人员与政府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政府委托税务机关及其人员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并支付相关经费,而税务机关及其人员要完成政府交给的税收任务,同时参加考核以获取政治和经济利益。在政府和税务机关及其人员两者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必然诱发受托方税务机关及其人员在委托代理关系之外追求更多的自身利益;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及其人员与水产加工企业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很有可能在完成委托方的税收计划前提下,权力寻租,将政府利益予以部门化。

三 加强水产加工行业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一)调整增值税政策:税基、税率、抵扣方法

首先,统一税基口径。

现行水产品适用的增值税政策,不仅不符合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设计,更重要的是其进、销项抵扣基数不一致,诱发水产加工企业的逆向选择。为此,建议将购进水产品计提进项税时,按企业购进水产品的不含税价扣税,与销售时提取销项税保持一致,从而体现销售实现后增值部分的税款,制约水产加工的违规行为。

其次,调整水产品的抵扣率。

建议测算并调低现行的 13%的抵扣率,以杜绝“增值不缴税”的情形,同时,为鼓励农业经济发展,可采用直接的财政支付手段,对从事水产捕捞养殖的农户进行直接的财政补贴。就最终水产品的包装物,单独规定其抵扣比例和抵扣限额,例如,可规定包装物的价值不得超过水产品本身价值的 20%,或者规定包装物的抵扣率与水产品一致,从而避免企业以包装物转移税负。

最后,改变自行抵扣办法。

建议取消水产加工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单自行抵扣的办法,而采取捕捞养殖户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然后交由加工企业抵扣的方法,实现税务机关对捕捞养殖户和水产加工企业两方收购信息的完整、动态监控,从而削弱水产加工企业的信息优势。

(二)构建有效机制:奖惩机制、内控机制、征管机制

首先,作为组织税收收入的载体——税务机关及人员,要保证其完成委托代理任务,并充分发挥积极性和能动性,就必须构建奖惩激励机制。为此,要加大水产加工行业税收征管绩效考核,一方面,对于片区征管质量较高的科室和税收管理员,应加大奖励力度,包括发放奖金和提供晋升机会等;另一方面,若被发现与纳税人有合谋行为的,及时曝光税务人员寻租行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严重时及时调离水产加工行业管理岗位。

其次,鉴于水产行业的诸多信息不对称,与其加大外部监管,不如强化内控机制。为此,要加大税收执法刚性,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以增加水产加工企业违规成本,促使处于信息优势地位的水产加工企业自发执行税收政策,例如:对屡查屡犯企业要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其偷漏税信息,降低其纳税信用等级,在发票领用、纳税申报、账务检查等方面,增加巡查频度与力度。

最后,鉴于基层税收力量薄弱的现实,应增加征管力量,在征管人员的配置、征管资源的调用等方面,体现对水产加工行业必要的倾斜。同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构建水产加工行业新型征管机制,加大对水产加工企业的信息数据的采集,完善税收分析系统和纳税评估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分析软件对水产加工企业进行全方位监控。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 [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平狄克、鲁宾费尔德.微观经济学(第四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赵芳.不对称信息对税收征管的影响[J].税务研究.2003,(11).

猜你喜欢
征管税务机关水产品
冰岛2020年水产品捕捞量102.1万吨
今日农业(2021年4期)2021-11-27 08:41:35
多数水产品价格小幅下跌
今日农业(2021年15期)2021-11-26 03:30:27
当前个人所得税征管面临的困境及对策建议
水产品批发市场价格行情
信息化背景下税务机关获取自然人涉税信息范围的边界
关于如何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相关思考
辽宁经济(2017年12期)2018-01-19 02:34:00
环境保护税征管模式还需进一步完善——基于《环境保护税(草案)》征管模式的思考
江西省4月水产品塘边销售价
农家顾问(2015年6期)2015-08-08 03:28:49
税务机关舆论引导的策略
新闻传播(2015年21期)2015-07-18 11:14:22
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的实践与探索
学习月刊(2015年6期)2015-07-09 03:5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