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 妍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哲学与文化研究所,哈尔滨 150018)
论网络道德建设与个体道德自律
吕 妍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哲学与文化研究所,哈尔滨 150018)
网络道德是伴随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而出现的新型道德体系,由于网络的特殊性,使得道德他律的作用大大降低,因此网络道德建设重在个体道德自律。道德自律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在道德意识层面树立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和规范意识;在道德实践层面不断进行自我约束、自我保护和自我完善。道德自律可以弥补社会他律在解决网络道德上的不足,可以引导网络主体进入“慎独”境界,可以促进网络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应建立网络主体道德自律机制,进行网络空间的道德调控。同时加强网络主体道德修养,培养网络主体道德自律精神。
网络道德;道德主体;道德自律
网络道德是伴随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而出现的新型道德体系,是专门用来调节网络社会中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特殊利益关系的伦理准则。然而,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使人们摆脱了现实身份的束缚,脱离了社会身份的约束和社会监督,使道德的他律作用大大降低。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的道德水准和自律能力就显得非常重要。应该说,自律是网络道德建设的主要保障。
个体道德自律是指道德主体借助于自身对于社会的认识,自愿地认同社会道德规范,并结合个人的实际情况践行道德规范,从而把被动的服从变为主动的律己,把外部的道德要求变为自己内在身心的自主行动。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在道德修养上,我国儒家学派孔子也特别强调“克己”、“自省”,将“慎独”作为个人道德修养的最高境界和最高目标。他们普遍认为人的道德发展的基本规律是从他律向自律发展的过程,自律是道德发展的最高境界。具体而言,道德自律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在道德意识层面,树立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和规范意识。道德意识属于人的一种内在意识。作为道德的主观方面,体现着人们对客观存在的道德关系的认识和理解,并集中地表现在一定的道德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体系之中。道德意识可区分为个体道德意识和群体道德意识。两者的统一表现为人们共同承认和遵守的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因此,道德意识不仅影响个体的道德行为,也对社会群体的道德行为产生指导作用。然而,个体的道德意识并非完全与社会道德意识相吻合。人的道德意识不完全是天生的,其后天教育、外部环境、人生经历左右着个体道德意识的形成。因此,要实现个体道德自律,就要在道德意识层面树立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和规范意识。但如果网络主体缺乏正确认识与遵守意愿,无论怎样完善、科学的道德规范都只能是一纸空文,成为摆设。
2.在道德实践层面,不断进行自我约束、自我保护和自我完善。道德实践是公民通过多种合法方式参加道德生活并影响道德体系的构成、运行方式、运行规则与过程的行为,是基于道德认知、情感与态度之上的实际行为投入,积极有效的道德实践行为是道德社会化的最终目标之一。参与道德实践是道德主体道德社会化的重要内容。通过道德社会化,道德主体可以改造社会,改造自身,从而实现道德上知、情、意、行的有机统一。因此,要真正实现个体道德自律,就是要在道德实践层面上,不断进行自我约束、自我保护和自我完善。通过自觉遵守有关道德要求,约束自身不合理行为,使自身行为符合网络规范和现实生活中的道德要求,从而实现道德主体的自我约束。通过培养较强的识别能力和免疫能力,善于识别网络信息的真伪,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从而实现道德主体的自我保护。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与实践,不断完善自我,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和道德水平,从而实现道德主体的自我完善。
1.网络主体加强道德自律的重要性。一是弥补社会他律在解决网络道德上的不足。由于网络行为主体的匿名匿行,以及网络操作的长距离、大范围、易修改、不留痕迹等特点,使得网络违规、违法的取证成为一个难题,法律对人们网络行为的监督和控制的作用被大大弱化。同时,我国网络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处于探索阶段,并且在实际管理过程中还存在许多操作性的问题。正是由于互联网的种种特点,使得传统社会中道德他律的种种“外力”,在网络社会中一定程度上失去了作用,这给网络道德建设提出了巨大的挑战,网络在检验着人们道德意识的强弱和道德水平的高低,因此,提高人们的网络道德自律,使他们能在没有人看见、没有人听见的地方也能自觉地抵制各种诱惑,坚守道德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的不足。二是引导网络主体进入“慎独”境界。个体的网络行为道德与否不仅关系到他们的身心健康,而且关系到网络社会的安全和秩序。加强对网络主体的道德教育,可以增强网络主体的网络道德意识,强化其网络自律行为,从而引导网络主体进入“慎独”境界,做到“慎微”、“慎隐”、“慎言”。三是促进网络精神文明建设。网络空间不是一个单纯的虚拟空间,它同时也是现实社会的延伸,是社会关系、社会利益、社会角色在网上的真实再现。可以说构建和谐网上社会,创建网络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网络时代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且必将成为新时期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引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渠道。加强网络主体道德自律,有助于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开展实实在在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2.网络道德个体自律应遵循的原则。一是主体性与规范性相统一原则。所谓主体性,一般来说就是承认、重视并坚持主体在实践和认识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实践中,一方面,作为主体的人必须面向客体,必须重视客体的作用即效应,按客体的本性和规律办事,即按世界 (包括作为客体的人)的本来面目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另一方面,主体总是从自己出发的,是按自己的能力、方式、需要和尺度去理解客体、改造客体,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因此,在任何认识和实践中,都必须客观地存在着一种“主体性效应”[1]。与此同时,网络主体也不能无限制地按照自己的意愿办事,也应遵循一定的规范去办事,即遵循社会的道德规范,因此主体性与规范性必须时刻保持统一。二是一元性与兼容性相统一原则。现实社会中的道德往往具有单一性、一元性,即在某一特定的时空阶段,一般只能有一种道德占主导地位,其他道德则处于从属或者被支配的地位。网络打破了物理空间上的疆域限制,在信息疆域上实现了全球一体化,各个国家、民族、地区的道德、风俗习惯在相互交流中必然发生激烈碰撞,因此,在网络社会里道德应该具有兼容性,呈现多元化的特点。当然,网络主体在作为我国公民这一属性来说,不能完全脱离我国基本的道德规范,即道德的一元性。因此在网络环境中,应把一元性与兼容性统一起来。三是网络道德与现实道德相统一原则。网络道德与现实社会道德之间存在一种部分与整体的辩证关系。现实道德对网络道德具有精神动力功能、评价功能、指向功能、规范功能、调节功能,网络道德是现实社会道德在虚拟网络上的延伸或再现。网络技术形成了网络道德行为的动态性;网络道德也可以张扬和强化现实社会的美德,催生新的社会道德观念和行为习惯。基于二者的这种辩证关系,加强现实社会道德教育,规范约束网络行为,是促进网络道德与现实社会道德良性互动的根本途径。四是用户自律与业界自律相统一原则。互联网用户自律虽然具有重要地位,但其只能使道德主体从信息选择、行为约束等单一角度起到一定约束作用,对于信息传播的主要力量,互联网行业的自律显得尤为重要。只有真正做到用户和业界双管齐下,阻断不道德信息与行为在互联网上的传播与接受,才能真正实现网络道德自律。
1.建立网络主体道德自律机制,对网络空间的道德予以调控。一是建立以网络道德规范为主的自律规范体系。目前,人们已经自觉或不自觉地形成了各种各样的自律规范,网络空间规范化过程已经开始。但是,规范化工作还有待完善与推进,有待更为深入的政策引导与法律规范。应在全社会形成网上自律风尚,大力推动网络诚信建设,进一步强化社会督导与群众监督,推动文明办网、文明上网,切实使网络面貌有明显变化,形成良好的网络规范体系,建设以网络道德规范为主的自律规范体系。二是加强以主体性教育为取向的网络道德教育。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人在本质上是主体的、能动的。马克思在谈到人的活动同动物活动的本质区别时指出,“蜘蛛的活动与织工的活动相似,蜜蜂建筑蜂房的本领使人间的许多建筑师感到惭愧。但是,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2]正是这种有目的、有意识的自觉活动决定了人具有不同于动物的特有性质——主体性。在网络道德教育中进行主体性教育,就是通过增强网络主体的主体意识和主体自我控制能力,培养和提高网络主体在德育活动中的能动性、自主性和创造性,使他们具有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完善的能力,从而成为德育活动的主体和自我发展的主体。三是发挥法律、技术、经济等他律手段的调控功能。在要求网络主体道德自律的同时,我们也必须实施网络主体道德的他律手段。首先是网络立法,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调控的手段,道德的实施以法律为前提、保证;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法律与道德共同构筑了对网络空间的舆论监督。其次是网络他律技术,主要是指分级过滤技术这一类的网络安全技术手段,通过他律技术可以对网络空间中的不良信息进行分级与过滤,帮助用户控制在登录后应该看到的、不应该看到的信息内容,从而提供较好地实现道德内化的外部环境。再次是经济制裁,运用上网实名制对受众加以约束,运用网络信用卡的记录方式,对每个上网者进行分类、注入资金,上网者持信用卡输入账号、密码进入各个网站浏览所需信息。
2.加强网络主体道德修养,培养网络主体道德自律精神。一是关注网络业界自律规范,提高网络认知水平。近些年来,我国互联网得到了高速发展,但高速发展的背后也存在着一些弊病。事实也证明,互联网发展越快,其规范的任务也就越紧迫,网络的影响越深远,其规范的程度和要求就越高。互联网协会等部门,应充分发挥加强行业自律的组织、引导作用,进一步完善自律规范,不断扩大行业自律风尚。把各行业都纳入互联网自律体系中来,使互联网面貌有大的变化,使社会反映度大幅度提升。作为网站主体,在传播信息时,要在道德、法律的限度内进行过滤、筛选,把有效的、有用的信息传播出去。二是吸取传统道德精华,不断加强网络道德修养。我国的传统道德有着丰富的内涵和内容,对于那些精华的传统道德应注意其形成的时代背景和现实基础,要结合时代的要求赋予其新的意义。要抓住中华民族优良传统道德的主题,即在中华民族历史发展过程中处理和协调“人群关系”、“人我关系”、“自我关系”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一以贯之的核心的价值理念,不断加强网络主体的自我道德修养。三是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进行网际自我调适。加强网络主体的道德自律,不断增强网络主体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网络主体的网际自我调适能力,使网络主体成为信息采集和虚拟生活的主人,而不是被信息所淹没或沉溺于虚拟生活不能自拔。使信息采集量控制在自己处理的能力之内,使虚拟生活仅仅作为生活的一部分,杜绝其对真实生活的侵蚀;使虚拟生活成为改善真实生活质量的一种经验补充,甚至借助虚拟生活改善真实生活的质量。
[1] 李德顺,赵剑英.论马克思主义主体性原则及其现实意义[J].中州学刊,1988,(6).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3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02.
B8
A
1007-4937(2010)06-0158-03
2010-08-13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2009年青年课题 (2009-Q08)
吕妍 (1978-),女,黑龙江哈尔滨人,助理研究员,从事道德哲学问题研究。
王雅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