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制度机制创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010-04-10 09:27刘熙武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10年6期
关键词:体面户籍制度合法权益

刘熙武

(国防大学 办公室,北京 100091)

以制度机制创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刘熙武

(国防大学 办公室,北京 100091)

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仅靠现有的政策规定还不够,还应以改革创新的精神,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根本着眼点,加快相关制度机制研究,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具体来讲,要在三个方面下工夫:一是充分利用行政司法等综合手段,发挥协调制约功能,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二是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为农民工实现“体面劳动”和“尊严生活”提供法理依据 ;三是以户籍制度改革为抓手,建立符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

农民工;制度机制 ;社会保障制度

农民工问题是加速统筹城乡发展,破解“三农”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大实践课题。其中,切实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积极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既是党和政府高度关注的问题,也是农民工最迫切关心的问题。各级政府要以此为切入点,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搞好相关制度安排和政策研究,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制度和机制保证。

“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是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彰显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按劳分配原则适用于社会各个阶层的劳动者,自然也包括农民工这个特殊阶层在内。通过调研,在涉及农民工的权益问题中,其关注的核心是工资问题。一些地方的用工单位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还比较普遍,由劳资矛盾引发的劳资冲突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农民工“流血、流汗又流泪”的状况还没能得到有效化解。目前,我国劳资矛盾日益突出并呈现三个特点:一是数量大幅增长;二是对抗性逐步加剧,三是劳动争议案大幅提高。在酿成“群体事件”的各种因素中,劳资关系排在第一位,而引发劳资关系不平衡的根本原因是农民工的工资问题。客观地讲,农民工挣的是低廉的“血汗钱”和“养命钱”,克扣和拖欠农民工的工资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有悖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团结的不稳定因素,亟须各级政府引起高度重视。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之所以难,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归结起来主要有三点:一是农民工在整个社会阶层中处于天然弱势,与资方身份地位不对等,缺乏平等的对话平台和话语权,自身维权能力弱,讨诉渠道不畅,手段单一,在利益博弈中没有优势;二是一些地方政府对用工单位的监管和约束不够,对欠薪企业没有严格的惩罚措施,个别地方还存在着保护主义;三是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缺乏法律支持,执行起来难度大。这就需要各级政府站在执政为民的高度,运用行政手段和资源发挥协调功能,运用相关法律发挥制约功能,运用经济措施发挥惩戒功能,为农民工工资提供保障机制,坚决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一,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督促用工单位和企业 (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及时将高额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银行和账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对恶意欠薪的企业和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从工资保证金中支付农民工工资,真正给农民工吃上“定心丸”,为维护民工合法权益“撑腰”。安徽、福建、河北、西藏等地建立了工资保证金制度,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得到初步遏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二,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劳动部门要尽快建立起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和单位列入政府黑名单,主管部门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其重点盯防并严厉查处。对欠薪企业和单位,在政府招标、项目采购、工程竞标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办理项目审批,不予立项、不予开工建设,在源头上对欠薪企业形成威慑。

第三,建立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制度。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实行清欠工作联动责任制,对用工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实施全方位监管。由建设、劳动保障、公安、工会等职能部门组成专项检查小组,不断加大综合执法的力度和频率。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负债逃匿等行为可以采取依法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吊销营业执照等办法,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促进劳资关系和谐。

第四,建立劳资双方集体协商制度。劳资双方集体协商制度是促进劳资关系和谐,降低社会管理成本,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方式,也是西方发达国家解决劳资冲突,平衡劳资利益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要改进和完善各级工会的职能,工会要代表劳方与企业在双方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就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上进行集体谈判 (如工资水平、工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协议,确保农民工工资得到有力保障。

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和社会建设的中坚力量,实现劳动者“体面劳动”和“尊严生活”是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也是社会和谐的基础。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让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最根本的是要保障他们的权益,让广大劳动者更多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可见,体面劳动是建立在合法权益之上的,没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没有劳动者的体面和尊严。劳动者的体面劳动和尊严生活,离不开劳动者的权利得到保护、人格得到尊重、劳动条件得到改善、生活质量得到提高、主人翁地位得到保障、满意度和幸福感得到保证等基本要素。当前,从现有的法律体系来看,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条款数量较少、比较分散、不成体系,还存在着法律盲区。因此,要加快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实现体面劳动和尊严生活提供法律支撑,使其在法制的层面良性运行,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当前,制约农民工实现体面劳动和尊严生活的因素比较多,归结起来主要有:

第一,劳动条件和环境恶劣。我国农民工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技能低下,基本依靠劳动力谋生为主,在劳务市场中处于劣势。以浙江为例,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只有 9.8%,而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要占到 56.5%。这一特点决定了绝大多数农民工所从事的行业大都是低价值、低技术和低收入的工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行业。从事着脏、苦、险、难的工作,从事着高危行业、高风险的工种,防护知识的匮乏以及对农民工的劳动保护缺乏必要的措施,导致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工伤事故频发,由此带来的劳务纠纷时有发生。按照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来分析,恶劣的劳动条件必将导致劳动力的不可再生。因此,要确保农民工体面劳动,就必须着力改善农民工的劳动环境和条件。

第二,付出与回报不成比例。农民工劳动强度大、劳动回报率偏低的情况比较普遍。农民工工资偏低,超时劳动无报酬,用工超时、超量、超强度的现象值得格外关注。据国家统计局调查显示,89.8%的农民工每周工作时间达 58~60小时,大大超出劳动法的规定,而住宿餐饮业更长达 61.3小时,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行业中没有一个行业执行劳动法中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4小时的规定。另外,农民工工资的付出与回报不成比例。与企业的利润和其创造的价值相比,农民工工资明显偏低。在许多劳动密集型企业、产业和行业里,农民工所挣工资除去伙食费、房租费、交通费和日常开销外所剩无几,造成了待遇低的工作岗位对农民工几乎没有吸引力的境况,这也是导致企业“用工荒”的重要原因。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民工工资增资机制,提高农民工工资和待遇,是保障农民工体面劳动和尊严生活的物质条件。

第三,歧视的就业政策侵蚀了农民工的人格、尊严和感情,社会地位尴尬。与城镇正式工人相比,农民工就业存在着“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的现象。据资料显示,在同工的情况下,农民工的月工资只有城镇职工的 60%左右。从根本来讲,让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和尊严生活,既要靠员工的努力工作,又要靠企业的自觉自律,但归根到底离不开“体面的”法律支撑。现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大都停留在一般意义上的政策和措施中,仅仅靠《劳动合同法》无法满足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需要,相关的全国性的专门法律法规少之又少,因此,尽快出台《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十分必要。《农民工权益保护法》要以农民工的社会定位、身份定位为着眼点,以维护劳动者尊严,实现劳动者“体面”劳动为切入点,对农民工的劳动条件、劳动强度、劳动保护、工资水平,劳动者的生命、人格、尊严、权益、生活质量、幸福指数等要素做出整体设计和筹划。在此基础上,要逐步取消一些城市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政策,大力促进农民工与城镇居民就业机会均等,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法理依据和根本保障。

自上世纪 50年代起,我国建立了严格的户籍制度,由此衍生出来的附加在户籍制度背后的相关制度政策逐渐出台,使我国逐步形成了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农村和城市、农民和市民之间出现了不可逾越的鸿沟。当今时代条件下,由于二元体制的影响,政府相关部门为农民工提供的公共服务相对滞后,使农民工群体游离在城市公共服务体系之外。实践表明,传统的户籍制度以及相关政策已成为制约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城乡和谐的制度性障碍,也成为农民工社会保障滞后、门槛高的主要原因。因此,要通过制度创新,改革户籍制度,打破城乡二元结构赖以生存的制度基础,剥离附加在户籍上的各种不合理政策,确立城乡发展一体化的科学体制和运行机制,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证。

随着第一代农民工年龄的增大,大部分农民工逐渐返回农村,二代农民工 (80后、90后新生代农民)已成为农民工的主体。据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大约有 1.5亿,新生代农民工占了约 60%,即 1亿左右。新生代农民工出现新的特点,面临着新的问题。一是新生代农民工具有学历高、社会阅历浅、社会期望高、实现自身价值愿望强烈等特点。从现状上看,农民工在城市没有市民身份,在农村土地又没份儿,对农业不熟悉、不了解,促使其融入城市的愿望更加强烈,但困难重重。二是农民工在就业、住房、婚恋、子女上学、医疗保险、社会养老保险等方面面临的问题与困难比普通市民更多、更大。以农民工子女入学为例,不少农民工子女在城市遭遇“读书难”问题,无法享受到与城市儿童同等受教育的权利。有的地方农民工子女虽然在城镇义务教育阶段上学难的问题得到初步解决,但现行的高考制度规定必须回到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对跨省转移就业的农民工子女来说,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压力和不便。要让农民工在真正意义上享有法律赋予的平等权利,让他们像十七大报告中描绘的那样“病有所医,住有所居,老有所养”,必须以户籍制度为抓手,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农民工市民化,使之享受“同城待遇”,防止二代农民工面临城乡双重边缘化的境地,出现社会“夹心层”。

当前,之所以还没有完全把农民工的住房、医疗、就业、保险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之中,根本原因在于户籍制度以及户籍制度背后的各种不合理政策。目前,全国已有十多个省已经进行了户籍制度改革,建立了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解决农民工保障问题创造了体制性条件。应在借鉴地方改革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取消户籍制度限制并加快相关制度研究。比如,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取消户籍制度之后,可以按照“流入地方政府负责、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把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纳入当地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合理分配师资力量,使农民工子女享有同城镇学生同等受教育的权利。在住房方面,要以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户籍为突破口,逐步在大城市推开,使符合条件的农业人口逐步在城镇就业和落户,使农民工身份发生质变,由农民工变为市民,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合理有序转移。在此基础上,把农民工纳入廉租房、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保障范围之内,为农民工落户中小城市创造条件。社会保险方面,还存在着办理手续繁杂、参保门槛高、社保关系转移接续不畅等问题。取消户籍制度限制可以打破省际之间、地区之间的壁垒,实现城乡统筹,降低参保门槛,激发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扩大农民工参保覆盖面,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

C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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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4937(2010)06-0132-03

2010-10-08

刘熙武 (1976-),男,河北唐山人,秘书,法学硕士,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及其在当代中国的新发展研究。

杨大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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